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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訴訟技巧和方法

發布時間:2023-04-19 05:55:17

㈠ 公司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巧和方法

勞動仲裁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公斷和裁決,被告方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異議的,可在勞動仲裁開庭時進行答辯,接下來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悄改巧與方法的相關內容吧。
一、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巧與方法
勞動仲裁開庭時,單位答辯要將自身的觀點一一列出並且出示相關聯的證據以證明自身所主張的觀點。如果勞動者願意調解的話,最好選擇調解,即使最後調解不成,也能為單位多拖延一些時間。答辯過程中要積極配合仲裁機構的審理,否則最後裁決要承擔責任的話,仲裁員會認為該單位的不配合,屬於一種惡性的行為,可能會承擔更重的處罰。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勞動仲裁開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勞動仲裁開庭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如果不想公開審理的話,可以申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當發現仲裁員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其迴避。依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仲裁員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陪山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三、勞動仲裁開庭後多久出結果
1、根據《勞動合同法》啟亂判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文章為您詳細介紹了「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巧與方法」的相關內容,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什麼需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㈡ 勞動仲裁開庭時的辯論技巧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仲裁開庭的注意事項和辯論技巧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會有些緊張,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參加一次旁聽,熟悉程序。

2、基於中國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現實,對結扒畢果不要報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現實,越低,那就心態就越平和,可以減少焦慮。最好的心態是,盡人事,知天命!我們盡最大的努力,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利,但結果很多時候不是我們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層級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謠說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區起點雲,傳到縣里變成雨,落到鎮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夠的耐心和信心與單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訴到法院的准備!【有律師的經典做法是:在寫好勞動仲裁申訴書的同時,改了抬頭和稱謂,寫好起訴狀,一起放進檔案袋!】

4、可委託一到兩位朋友和你一起去開庭,以狀膽氣,也可以幫你發言,提醒你!

5、問仲裁委明確的舉證期限,如單位可當庭舉證,則可要求仲裁委當庭給予審核證據的時間。如對單位設置了舉證期限,則須注意提前拿到證據副本,並加以研究。

證據的闡述和回應單位否認己方證據

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後,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後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真實性:證據是否真實?如單位偽造了勞動者的簽名,則該證據就是不真實的。

合法性:證據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從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勞動者寫的辭職信,就不合法。

關聯性:能否證明證據提供者所證明的事實。

其一是說,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著某種聯系,因而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其二是說,證據間必須存在著互相印證的關系,即證據之間的聯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即是審查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聯性,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證明證據事實。

1、注意使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很多情況下,勞動者缺乏充分、明確的證據,如工資單沒有經單位蓋章或者領導簽字。因此,單位會說這些證據是勞動者偽造的,不具證明力。對於工資發放問題,單位本就有責任舉證證明單位發放了足額的報酬。因此單位要負舉證責任。再如,現在很多都使用電子考勤機器,員工很少能拿到書面並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加班記錄證備此鎮明。如果勞動者能初步提供有考勤機器(如考勤機器的照片)、考勤的電子文檔,則,即使單位加以否認,那麼也可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上班時間情況。也就是說,單位不能僅僅依靠矢口否認勞動者的證仿粗據,而否認勞動者所要證明的事實,還必須拿出其他證據來予以證明。

2、注意使用日常經驗;

如,從常識和日常經驗可知,工資單是很少蓋章或者簽字的。甚至可以舉例說,本人相信,法院法官的工資單也應該沒有加蓋法院的印章!

3、注意使用證據形成過程和工作過程的描述,來增加證據的可信度;

案例:A打卡記錄電子證據:現在都是電腦打卡記錄,根據常識,我相信沒有哪個用人單位會在打卡記錄列印蓋章交給勞動者的。申請人相信仲裁委也沒有接到過這樣的證據。但申請人提供的多種證據能相互印證,證明勞動關系。

B錄音證據:一般對方會否認錄音證據的效力。可這樣回答:本錄音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總經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事情進行交涉的時候,所做的錄音。該談話沒有涉及個人隱私或他人商業機密,談話過程,也沒有任何欺詐、威脅的方式,該錄音是合法取得的,也根本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如果要說權利的話,那是被申請人違法用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又不按照法律規定給勞動者任何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本申請人的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申請人才不得不收集多種證據來維護本人的合法權利的無奈之舉。且和申請人所提供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三)對於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2、對單位證據的反駁;

(1)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問題:單位規章制度在規范員工行為、處罰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中起著重要作用。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與否,直接決定著單位行為合法與否。

單位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條件:

(2)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須履行法定程序;

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如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開會簽到記錄,討論記錄,規章制度公示、告知的員工簽字記錄。有這些證據才能證明規章制度是經過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如果勞動者未在告知通知上或者告知會議上簽過字,則規章制度是無效的,並不能作為處罰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B規章制度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違反,則為無效的規章制度。

因而,面對單位所提出的規章制度,勞動者以規章制度的制定未經法定程序特別是未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內容違法,予以反駁,這是有效的應對單位所舉證據的對策。

4、單位偽造的證據。

單位甚至可能偽造勞動者簽名。對此,勞動者要堅決提出申請鑒定的要求。當然,這可能需要耗費時間,並預先繳納不菲的鑒定費用,但如果鑒定結果顯示證據是偽造的,則單位要承擔敗訴後果,並承擔鑒定費用。 ;

㈢ 勞動仲裁開庭質證技巧

勞動仲裁申請通過之後,法院就有可能會對仲裁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雙方都需要進行答辯,答辯的時候勞動者要能掌握技巧小編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勞動仲裁答辯技巧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錄音是視聽資料,經過核實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單位領導說的不是保密事件,錄音沒有過錯。這種錄音受法律保護。
3、關鍵是說你「私下傳播,造成嚴重的、惡劣的影響」
你自己可以考慮是否有這些行為。嚴重到什麼程度。友升
單位應給出具「你私下傳播,造成嚴重的、惡劣的影響」,的證據。
4、其餘問題都好解決。
你是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你不能使用「答辯」一詞。
5、要把錄音做成VCD,交給仲裁庭。
勞動仲裁庭審程序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書》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的書記員將在候審場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許可權等事項進行核對,復印身份證件,並要求簽到。
按照《勞動仲裁公開審理案件辦法》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下列情況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經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於不公開審理的實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旁聽,申請旁聽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批準的人不能參加旁聽。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放旁聽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應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外國和境外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宣讀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
2、仲裁庭內要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言和提問。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提問。團做
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宣布開庭
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布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
四、當事人身份核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塌告衡。
五、權利義務告知和迴避申請
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託代理人、申請迴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迴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訴與答辯
由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
七、調查與質證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的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動調查的其他事實作補充陳述。
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其他補充後,仲裁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告一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准備好全部證據的復印件(准備足夠數量的副本)、按順序理清相應原件。質證前,仲裁庭將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有證據線索需要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當事人應當將已准備好的證據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證據的申請,但是否准許,需經仲裁庭許可。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據來源、取證方式或證據內容本身是否合法),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仲裁的相關內容,答辯需要以自身情況而定,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在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時,可以找律師來幫助修改協議內容,我們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㈣ 仲裁怎麼上訴

法律主觀:

在勞動仲裁的案件中當事人不服仲裁要上訴法院的,可以准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仲裁的,不可以搏卜畢上訴法院,但是在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基芹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或者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 3、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4、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弊掘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相關證據,該證據足以影響公正裁決;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㈤ 仲裁開庭注意事項與答辯技巧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對於未參加過庭審的人來說,滲鄭碼第一次參加開庭難免有些緊張,下面稍微講一下勞動仲裁開庭的注意事項和辯論技巧;
1、首先注意以下答辯期的規定。一般,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和證據之日起享有十五日的答辯期,如果對方叢哪當庭進行舉證,被申請人對證據內容無法當庭確認的,可以要求答辯期,在庭後詳細核實後再進行答辯;
2、答辯時,應當圍繞對方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說明,具體包括申請人據以起訴的事實或理由是否成立;申請人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充足;答辯人對本案是否負有責任或雙方責任的大小等方面。
3、對於已說明的部分不必重復論述,對於己方強調的觀點及依據可以適當多次重復,以加深仲裁庭的印象。
以上只是通常的一些內容,具體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庭審情況靈活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叢游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㈥ 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巧

法律分析:
1、首先注意以下答辯期的規定。一般,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和證據之日起享有十五日的答辯期,如果對方當庭進行舉證,被申請人對證據內容無法當庭確認的,可以要求答辯期,在庭後詳細核實後再進行答辯;2、答辯時,應當圍繞對方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說明,具體包括申請人據以起訴的事實或理由是否成立;申請人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充足;答辯人對本案是否負有責任或雙方責任的大小等方面。勞動仲裁勝訴後,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而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衍生問題:
申請勞動仲裁多久開庭?
勞動仲裁受理後開庭時間是一般不會超過二十五天,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仲裁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後有結果,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時間還可能會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㈦ 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巧

勞動仲裁開庭答辯技巧: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錄音是視聽資料,經過核實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2、單位領導說的不是保密事件,錄音沒有過錯。這種錄音受法律保護。 3、關鍵是說你「私下傳播,造成嚴重的、惡劣的影響」 你自己可以考慮是否有這些行為。嚴重到什麼程度。 單位應給出具「你私下傳播,造成嚴重的、惡劣的影響」,的證據。 4、其餘問題都好解決。 你是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你不能使用「答辯」一詞。 5、要把錄音做成VCD,交給仲裁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新》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㈧ 勞動仲裁開庭說話技巧

開庭陳述是當事人充分表達自身訴求或辯論意畝並敗見的重要途徑,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查明事實的重要過程,當事人在開庭時迅顫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
法律分析
原告開庭應掌握的技巧,第一,保持良好心態。原告要充分掌握溝通或者辯論規則,並且熟悉法庭庭審流程,了解一定的專業術語,明白法官和律師交流的內容,做到鎮定從容;第二,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在法官或對方當事人說話時認真傾聽,尊重他人說話;第三,圍繞起訴的事實、請求及證據說話。邏輯清晰,觀點明確。勞動仲裁開庭時,單位答辯要將自身的觀點一一列出並且出示相關聯的證據以證明自身所主張的觀點。如果勞動者願意調解的話,最好選擇調解,即使最後調解不成,也能為單位多拖延一些時間。答辯過程中要積極配合仲裁機構的審理,否則最後裁決要承擔責任的話,仲裁員會認為該蔽尺單位的不配合,屬於一種惡性的行為,可能會承擔更重的處罰。勞動仲裁勝訴後,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㈨ 勞動仲裁庭前調解技巧

勞動爭議調解技巧需要本著依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商量,也能夠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有與用人單位商量,達到和解協議。具體情況涉及方面比較多,而拍銷且內容較為復雜,我們在正文中進行詳細說明。
一、勞動爭議調解技巧都有哪些?
1、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商量,也能夠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有與用人單位商量,達到和解協議。
3、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商量、商量不成或者達到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能夠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到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
4、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議的主張,有職責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隸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受不利後果。
5、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足聽取兩方當事人對事實和借口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到協議。
6、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肯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岩漏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二、勞動爭議包括哪些情況
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粗賀爛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在平時並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出現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應當本著和平解決的前提來看待這件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都會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如果能在私下達成一致,和平解決,才是最佳的選擇。

㈩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關注法律相關的事情,因為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不僅是一個約束,還可以保護我們,法律的知識有很多方面的,比如說關於合同的,下面是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1

一、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糾紛打官司有以下步驟:

1、搜集證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向對方要什麼來搜集證據;

2、起訴,需要起訴狀,雙方信息,證據;

3、等待開庭,法官會了解雙方情況,案件情況,雙方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困激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糾紛打官司麻煩嗎

打官司麻煩。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6個月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打官司有風險,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為宜。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據《民事訴訟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2

一、打合同糾紛官司技巧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准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如果對方存在違約的情形,需要緊緊圍繞對方的違約情形,進行收集證據。在各項材料及證據准備好以後,需要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汪睜襪案,立案以後等待早槐法院的通知,按法院通知的時間,准時參加庭審。合同糾紛責任的`承擔一般包括:

(一)繼續履行合同;

(二)支付違約金;

(三)賠償損失。在起訴時,要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訴求進行起訴。

二、合同糾紛所提起的訴訟審理時間是多久?

正常情況下是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合同糾紛客觀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范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再如,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格不明確等情況,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後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3

發生合同糾紛怎麼解決,有哪些有效的處理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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