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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管理中如何運用方法

發布時間:2023-04-06 20:23:15

㈠ 農村土地應該如何管理呢

(一)增強土地管理意識

我國農村將面臨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和土地市場建設的雙重任務。加強土地管理需要從多禪旦方面著手:

1、我國針對性的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法」,法規必須徹底的貫徹執行,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讓農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選擇土地流轉的形式和對象,依法培育和發展農地流轉市場。

(三)提升農村土地預防災害的能力

在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農村土地管理會遇到各種災害。為此,政府要在了解農村土地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做好預防災害的相關措施,首先,要加強農民預防災害的意識。要根據相關的原則做好各項工作,並將每一項工作都落實到具體的人,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防災害的措施,遇到問題,誰負責誰處理,從整體上增強農村土地的防災害能力,使農民首先在意識上認識到防災害的重要性。另外,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的防災害能力,可以安排專門的技術人員對農村災害的相關問題做技術支持。

(四)重視執法監察工作

對於土地管理的執法監察工作要從對方面入手,要經過多個機構共同配合實施,並同心協力,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共同管理方可見成效。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大監察力度,管理群眾監督舉報,同時與相關公安、紀檢等各支持部門做好溝通。將各鄉鎮的土地管理情況納入到管理幹部的業績考核中來,從而促進土地管理的規范化。對於鄉鎮幹部濫用職權,違法用地,多佔地建民房等行為要發現一起處理一起,要讓將當事人及有關領導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將情節嚴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為典型,通過媒體等多種宣傳途徑進行宣傳,給相關人員以警示,避免再次出現類似不合法的問題。

(五)加強土地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土地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主要在兩方面開展。

一是確保充足的土地管理編制和人員。市縣土地管理局是進行土地管理的部門,土地管理局在編制設定上要考慮到實際工作需求,在用人上要按崗按需選拔,經過公平公正的選拔錄用合適的人才,並做好相應的培訓與人才培養規劃,做到人盡其才,為土地管理事業做出努力。

二是土地管理經費的監督使用與管理。土地管理經費來自於國家的財政部門的撥款,在土地管理日漸嚴格的當下,一些動態監測、土地評價等所需的費用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以年為周期進行預算、編制,報批同級財政部門後統一按照計劃進行調撥使用。土地管理經費要避免過度開支和浪費,以免造成必要的土地管理項目因缺少經費而不能如期如實開展,從而影響土地管理效果。

㈡ 土地管理中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土地管理中的問題及對策

近年來,各地按照保障建設用地、保障社會穩定、保障政府益、保障可持續發展的總體要求,規范土地供應行為。
但少數地方在土地管理中存在依法用地、計劃用地意識淡薄、土地集約化利用水平不高,土地未批先用、邊報邊用等問題。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普遍認為一是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依法用地、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處理好加強土管悉舉理與服務經濟的關系,以此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嚴格依法辦事,規范供地,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全面整治土地市場秩序。
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法治缺陷隨著我國人口的不斷增長、社會體制的轉型和現代化事業的發展,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堅守耕地紅線的任務更加艱巨,農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設滯後日益顯現。當前,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第一,宅基地集體所有與農民私有觀念的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旁扒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佔有權和使用權。我國的農民總體文化素質不高,有關部門對農民、農村的法律知識宣傳和普及不夠。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漠,對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理解模糊,不清楚自己作為村民集體組織的一員,享有一戶擁有一處合法宅基地的權利,並且對村集體的宅基地分配擁有一定的決策權。部分農民受封建小生產觀念和故土觀念影響,將宅基地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建新不睜啟碧拆舊、不願將舊宅基地交還集體。有的農民認為,宅基地是一種私有財產,可以祖祖輩輩傳承下去。這就形成了集體所有制與農民私有觀念的矛盾。

第二,房產與地產的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而農民所建住宅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所有權、使用權都歸農民自己。這就導致農民房屋與宅基地所有權的矛盾,進而導致農民行使權利上的矛盾。

第三,禁止農村宅基地流轉與農民房產物權的矛盾。我國法律規定,農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合法的宅基地,宅基地不能流轉,農民出租、出賣住房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農民在合法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都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屬於不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農民應該享有完全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但是《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不能隨意流轉,所以,農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雖然是農民的私有財產,也與宅基地一起不能隨意流轉,這就形成了禁止宅基地流轉與農民任意處置自己房產物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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