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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判決書運用的法律方法

發布時間:2023-03-10 00:04:19

『壹』 刑事判決書的說理是怎樣運用的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院判決書的制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從總體上講,判決書的質量離社會公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並出台了判決書的樣本,對判決書的製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增強判決的說理性」,「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生動教材」。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概括。它不僅是法官業務素質強弱的重要評判依據,也是衡量辦案質量,宣傳司法公正,體現法律真義的司法產品。一份好的民事判決書,除了要求事實敘述清楚,證明事實的證據有力外,更重要的在於說理的充分透徹,這樣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准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民事判決書的說理問題已成為當前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
一、我國民事判決書說理不充分的表現
目前,我國法官製作的民事判決書中,有不少的民事判決書是不說理的。民事判決書不說理有種種表現,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訴、辯理由歸納過於概括、抽象。裁判文書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陳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遺漏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當事人的理由。
(二)、認定事實部分沒有體現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的情況。判決書中不列舉當事人的證據或不全部列舉,或雖在判決書中列舉當事人的證據,但未寫明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系,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未結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法庭的認證意見去寫。對採信的證據不說明理由,對不採信的證據也不說明理由或者不該採信的證據予以採信,應予以採信的證據不予以採信,斷章取義,任意取捨,枉法裁判。
(三)、判決書說理部分說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決書不說理由,或者雖有說理,但說理不準,牽強附會,沒有針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說理,而是羅列同一類型案件共性的說理,慣用一些諸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予支持」等公式語言;有的對當事人的主張說理不全,只擇其所需,選擇對判決有利的部分,對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說理只是證據和法條的簡單羅列累加,缺少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沒有法律適用方面的意見分析,更沒有揭示證據—法律—結論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四)、對案件審理過程交待不夠。在首部寫作中沒有立案時間、開庭時間、追加當事人、審限等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事項,使案件審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審理過程。
二、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現實意義
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不公正行為,有利於防止「幕後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敗的產生;其次,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業務素質,從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改判率;再次,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使法官在這一領域充分借鑒和運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學者和其他法官判詞的意見說明對本案的認識過程和判決結論的合法性,有利於改變呆板的「八股」文風,適應國際裁判文書改革的需要。
三、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方法
(一)、心證公開,增強說理的透明度。心證公開,是指在庭審時及判決書的製作中,法官根據對所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上的見解,向當事人或在判決書的文本中闡明以求得當事人及公眾的認識、理解與支持。心證公開在民事判決書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開法官認證的形成過程。認證過程其實就是法官憑借自己具備的知識和經驗對通過庭審所掌握的案件證據作出判斷,並為自己預先感知和判斷得出的結論給出理由的過程,它既是一種法律推理的過程,又是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具體地說,就是法官在判決書中公開展示自己經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而得出的認證意見,公開表明法官對證據的理性判斷和取捨的原因,公布所採信證據的具體內容,並對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分析論證,使證據形成環環相扣,步步推進的鎖鏈式的證據威力。此外,對不採納的證據也要據理駁回,表明認定的證據與判決結果有邏輯上的聯系。法官認證過程的公開,體現了判決書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的可信度。
公開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支持與否定的原因。民事訴訟是圍繞當事人訴辯主張來展開的。但是,在民事審判中並非當事人所主張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辯駁的理由都是正當的,對這些問題,法官在製作判決書時不應迴避,而應旗幟鮮明地公開自己支持或否定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的心證過程,說清原因和依據。此外,針對當事人對審判方向或狀況有疑慮和誤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說清法官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和理由,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和誤解,提高當事人及公眾對判決的信任度。
公開法官作出判決結果的理由。要防止給予當事人突襲裁判的感覺,法官在判決書文本中,對自己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必須公開心證過程及理由。一是論證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爭議焦點的概括歸納是恰當的;二是結合所採信的證據層層分析論證法官內心確信的心證事實,充分反映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三是分析論證適用法律的理由。總之,心證公開促使法官盡其所能地論證其判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增強判決書的透明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同時,法官對事實認定,判決理由論述得越詳細,心證公開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體現判決結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任意性就會受到更大的限制,從而提高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此外,心證公開也有利於律師、當事人及公眾對法官判決行為的監督,從而促使法官更加盡職盡責,公正判決。
(二)、就事論理,增強判決的公信度。就事論理,就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論證,明辨是非。爭議焦點是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的,而案件事實又是判決結果的依據。因此,爭議焦點抓得不準,就無法弄清事實,事實不清,事實認證部分就會有錯、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實作為依據作出判決結論,就會影響到判決結論的正確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對爭議焦點的剖析論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能夠論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能夠由證據證明的事實;其二是無法論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舉證都無法證明事實的真偽。但無論是哪一種,法官都必須依據自己心證的情況及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具體操作是:一是依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證據,概括歸納爭議焦點,分清核心焦點或一般焦點,是一個焦點或是多個焦點;二是緊扣各個爭議焦點,對當事人在庭審中所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的具體內容進行透徹分析,准確判斷,揭示案件性質與責任分擔的內在聯系;三是對當事人訴爭焦點所主張的權利、依據評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採納,並說清理由;四是對無法論清的爭議焦點出現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要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論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不能時,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五是對爭議焦點的分析論證,要加強證據分析與事實認定的邏輯關系及必然聯系,體現的是「蓋然性占優勢」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使事實、理由、主文連貫統一,渾然一體,從而增強判決書的公信力。
(三)、依法說理,增強判決的說服力。如果說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麼法理就是理由的靈魂。由此可見,「說理」其實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內涵分析事理,闡述法理。具體包含的內容有:
對法律適用予以解釋。「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法律規定更是如此。立法者總是根據內蘊法律需要的社會生活中的相關事實進行預測分析然後進行立法的。因此,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是法官對法律解釋的過程。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解釋法律。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法律的指引評述案件事實、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時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具體,變得實際有效,從而揭示法律內涵與實際的案件事實之間所產生的一種必然的、直觀的聯系,使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誰是誰非,一目瞭然。
對法律局限進行彌補。社會生活變化不定,新生事物層出不窮,相對穩定的法律總是難以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事物,由此帶來了法律的空白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既要闡述現行法律的內涵,同時還要運用自己深厚的法學理論、科學的思維方式、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斷,揭示尚未被發現的法律含義,以彌補法律存在的局限。這種彌補局限的法律解釋,主要是通過對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義、信條進行闡述,也是一種法理闡述。總之,法理是將案件事實與判決結果聯系在一起的紐帶。在判決書中論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當事人及公眾相信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牲
(四)、依情說理,增強判決書的親和力。「情」,從社會生活角度來說是「情感」,是人類七情六慾的概括;而從法律生活角度來說,則是「理解」,是法官根據案情,對當事人具體的法律行為依據法學原理、社會道德規范進行理性分析判斷,得出的一種合乎民意,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認可。這種認可是法官解釋法律的結果,也是法官內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決書中,法官不僅要講事理,講法理,也要講情理。事理是判決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決公正的大廈,情理則是判決公正的夜光碑。可以說,事理、法理、情理組成判決書強大的生命力。情理在判決書中所體現出來的是法官一種博大、豁達、充滿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情理」不是法律規范,法官不能從法律條文上直觀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靈氣,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發現它的存在,去尋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氣度。因此,在判決書中要講情理並不能隨心所欲。筆者認為,講情理,主要是針對如下情況進行:(1)法律規定不周全、不明確時,法官應根據法律條文字里行間所反映出來的真實含義,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斷、講清其中的道理;(2)法律規定有缺陷時,應從理解對象的背景,包括文化、傳統、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圍內,依照公正原則的價值取向進行說理;(3)根據情勢所需,進行情理分析。這時候要講清情理,主要從社會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會的公平、正義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說理。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講情理應體現如下內容:一是符合法意,即符合法律之精神;二是順遂民情,也就是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的人情事理;三是符合正義、公正、公平、合理的價值取向需要。總之,情理講得透,說得明,既增強判決書的公信力,又增強了判決書的親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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