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辭職辦理的流程太長了,有哪些快速離職的方法嗎
如果你不辭而別,會有很多風險。根據《違反相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公司損害賠償的重點包括:用人單位為招用員工立即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職工支付的培訓費;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勞動合同中承諾的其他補償費用。因此,為了更好地不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也為了不留下以後求職的不良記錄,必須做好與企業的協商工作:做好交接工作,不危及企業或新項目的一切正常運營;做好與直屬機關領導幹部的溝通工作,並得到他的理解。一般直屬機關單位確認一切正常辭職,人事部門只走一步。平時要做好與行政部門、會計、IT等單位的人際溝通,因為這樣的單位很有可能成為你離職確認單上的簽字人,一旦一環沒有簽字,就無法正常簽訂離職合同;辭職時,確定個人社保和個人公積金的最終繳納時間,並要求人事部門出具辭職證明。
㈡ 辭職想馬上走最好的辦法
辭職想馬上走最好的辦法如下
1、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
2、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3、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