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做好審判管理工作
一、審判管理的定義
審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①
審判管理既是一種管理活動,同時也是一種管理手段。單獨來看,審判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目的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將審判管理放到法院整個系統中來看,審判管理是法院黨組的一種管理方法,即由對審判業務的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活動,達到管理法院人才隊伍,整合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公正、廉潔、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這個層面,院黨組是審判管理的決策者、指揮者、政策制定者,審管辦是具體執行者、協調者、監督者。管理對象是審判工作、司法過程、審判質效和司法資源,具體的審判工作中管理對象的操作者是辦案人員,也可以說辦案人員是審判管理執行活動中的被執行者。同時,辦案人員也是審判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決定著案件的進展和質量。因此,審判管理就是通過監控審判流程、案件質量評查、審判節點提示等活動。
二、當前形勢下審判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經濟社會因素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幾年,西部欠發達地區將快速掀起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的熱潮,步入經濟社會後發趕超的「快車道」,社會矛盾也將隨之不斷增加。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人民法院該怎樣發揮職能作用以適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充分發揮職能,努力促進司法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切實擔負起為經濟社會趕超跨越發展保駕護航的歷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無法承擔起法律救濟的應有權威和實效,也難以產生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內在邏輯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證。②如今,司法個案的不公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產生質疑,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出了問題,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而是找領導,找上級。據國家信訪局近年的相關資料統計,「求決類」信訪在各類信訪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訪案件在「求決類」信訪中的比例已經超過了30%。這些數據都充分體現了司法公信力缺失問題嚴重。
(三)出現對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雖然當前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但也有不少訴訟當事人對法律一知半解,這就要求辦案人員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不僅要了解部門法,還要對整個法律體系融會貫通,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否則,會加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對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對案件審理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明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強烈,對案件進程和審判結果更加關注,對審判工作產生了新的期盼。
基於以上分析,做好新時期、新形勢下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重大。
三、審判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銅仁市地處中國西部欠發達地區,對於審判管理工作開展時間比較晚。 2011年我市兩級法院才開始正式設立審判管理辦公室(到目前為止,仍有個別基層法院沒有獨立的審判管理管理辦公室),對於審判管理工作經驗不足、基礎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業務部門對審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觸、排斥的情緒,對審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項工作的開展,我們還處於起步階段。不過,從近兩年的審判管理實踐看,我市審判管理工作開展以來,收效顯著。通過實行審判管理工作,調動了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了凝聚力,使幹警將工作的重心統一到執法辦案上來。通過質效考核、案件質量評查、審限流程跟蹤,形成了爭先恐後、你追我趕的審判業務比拼形勢。辦案人員對審限節點的把握增強,辦案水平得到極大提升,案件質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強,一些久拖不決的案件得到切實徹底解決。盡管如此,審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審判管理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視管理手段為管理目的
調解率、撤訴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指標。通過指標監控發現,有的基層法院調解率、撤訴率高達80%以上,這充分證明人民法院開展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扎實有效。與此同時,有的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件申請執行率卻達20%以上。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有的辦案人員一方面為了實現高調解率在考核中獲得加分,另一方面因為調解結案不用寫判決書那樣麻煩和承擔風險。為了以上兩個理由,辦案人員會想盡一切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故意使案件久調不決,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了盡快結案,有時不得不違背真實意願,犧牲一部分利益,達成調解協議;法官經常採用的「背對背」調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這種方法會喪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調解時通過對當事人雙方輸送不對稱的信息,由於很多當事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如果不接受調解的法律後果沒有清楚的認識,就稀里糊塗地接受調解,事後發現其實可以得到賠償更多,也不能再反悔,這樣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損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況表明有相當部分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子沒有從真正意義上定紛止爭,只是片面追求高調解率、高撤訴率而結案的。把調解率、撤訴率這兩個指標當做目標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樣,在其他指標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數據論、唯指標論的指標異化現象。
(二)部分辦案人員存在抵觸行為
個別辦案人員對審判管理工作認識不足,將審判管理工作認為是挑刺找茬,個別法官以自己是老資格,認為有些審管辦的人員是業務沒有自己精通、級別沒有自己高,沒有資格對業務庭的案件進行「指手畫腳」,因而存在對立抵觸情緒。個別被查出卷宗質量問題的辦案人員逃避問題,反復狡辯,否認查找出來的問題,不願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審判人員程序意識不強、辦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離婚案件直接跳過調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蹤案件沒有向被宣告失蹤人戶籍所有地調查核實就發出公告宣告失蹤;有的卷宗內證據全部收復印件,沒有收原件等。
二是審管辦人員能力有待提高。審管辦人員大多是擁有辦案經驗但長時間未從事具體審判業務的老法官和新進的沒有審判經驗的年輕工作人員組成。這種一老一少的組合,會造成老的有經驗但法律知識沒有及時更新,或者長期從事某一部門的審判業務工作而對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齡偏大對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網上辦案系統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輕的工作人員有知識、能夠運用新的一些辦公系統進行統計分析,但又缺少相應的工作經驗。這也使得一些業務部門的人看不起審管辦的人,也就不把審管辦當一回事。
(四)審管辦部分人員思想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
個別同志認為審管辦就是一個養老的清閑部門,案子辦得好與壞與自己無關,那是業務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擔風險。評查的工作也只是應付而已,不願意過多地去行使審判管理職權,認為這樣會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質量評查通報千篇一律,由於每次案卷評查出的問題都大致相同,例如:送達回證填寫不完整、裁判文書出現錯別字、當事人捺印沒有沒有註明手印名稱等。因此,有的評查人員要麼隨便看幾本卷宗要麼乾脆就不看,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隨便寫幾句常見問題以應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評查的卷宗明明已經全部捺手印,卻還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寫出沒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標設置不夠合理
進行審判管理必然會涉及到數據和指標,這是必須的手段。由於手段與目的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界限,在實際追求指標的過程中,極容易將手段當成目的。出現調解率、撤訴率高,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的原因是過分追求該項指標造成的。辦案人員為提高調撤率,就可能通過軟硬兼施,採取各種方法達到目的。調解率是高了,但是採用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卻沒有能達到。之所以會過分的追求撤訴率和調解率這兩個指標的數值,是因為指標設置不科學,沒有為該指標設定上限,這樣會導致辦案人員將追求高指標作為目的,從而出現導致指標異化,與設置該指標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要解決唯數據論,導致本末倒置的問題,應對每一項指標根據各個法院或者某一區域的法院系統的具體情況,設置一個合理的上下限區間。
(二)沒有獎懲導致監控乏力
對於審管辦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和人員就是不去整改,被評查出的大多問題幾乎期期雷同。出現評而不改,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和獎懲掛鉤,沒有建立相關的機制進行激勵和約束。這就導致辦案人員依舊我行我素,錯誤依然存在,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形同虛設,審判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三)文化軟實力薄弱
卷宗出現質量問題,最重要的原因是辦案能力有待提高。辦案能力不高既表現為整體水平,又表現為個體能力。有的辦案人員有工作經驗,但理論功底不強;有的辦案人員理論豐富,但實踐經驗欠缺。法院人才隊伍呈現兩極分化化、青黃不接的現象嚴重,要麼是具有辦案經驗的40歲以上老法官,要麼是具有學歷卻沒有經驗的30歲以下大學畢業生。人才隊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齊和整體欠缺。文化軟實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對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個原因。
(四)領導對審判管理的關心支持有待加強
有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不是由一把手親自抓,而是由副院長分管,並且審管辦的級別與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業務庭的庭長同時是審委會委員,比審管辦主任的級別高,再加上個別業務庭自認為自己才是長期從事審判業務工作,自己才是業務方面的專家,對審管辦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導致審判管理工作執行不力。案件質量評查時,個別評查人員害怕得罪人,不敢認真查找錯誤,態度不端正,評查不認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評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錯誤的問題。有自身思想認識的不足,同時也有害怕因為認真開展工作得罪同事,卻得不到領導支持、信任,於是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對策建議
(一)設置合理的指標體系,實現科學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審判管理也不例外。審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處,進行審判管理必須在不違背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進行。運用定量分析作為審判管理的一種管理方法,開啟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學管理的先河,審判業務的工作成效由過去單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數據說話,是法院管理的一大進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過數據展示,數據更客觀、更公正。但也該看到過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會帶來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種手段,過分的運用定量分析,只會導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適用於一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計算、經濟效益的增減等。因為數據本身是客觀的、中立的東西,它是人計算出來的,如何計算,怎樣在審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也是一項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實踐性工作。對於公平正義的實現情況僅僅用數據本身無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無法用簡單的加減乘除來度量。當然,指標和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評估審判工作的好壞,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審判管理活動中,我們要運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對每一項指標都根據各地不同的現實情況,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並且對指標的上下限根據不同情況盡力放寬泛一些。在指標的基礎上,將審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窄,轄區人口少,收案數量少,但是法院的各個機構設又必不可少。那麼,對其法院人均結案數和法院人均結案數該項指標就應當適當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應授權各個法院根據自己不同的情況來調整相應指標以及指標區間。比如,基層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復雜,案件的調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門之間也要根據不同情況來設置指標的上下限,將機關民庭的調撤率指標設置比人民法庭更低,這樣才能做到科學合理。
(二)引入監督機制,確立權利制衡態勢
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就會誕生腐敗和獨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審判管理就是規范、引導、促進和服務審判。」可以說將審判管理作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將監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動之中。而在審判管理活動內,也應引入監督體系,避免權利過於集中和沒有監督,產生權利尋租,甚至腐敗。
一是引入復議程序。針對評查出問題的案件,給予辦案人員3-5天提出異議的時間,如果有異議,由被評查人提出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再由評查人員組成評查小組結合異議申請討論評查的問題是否客觀真實給予答復,如果被評查人員不服評查小組意見,可以將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審委會最終決策。沒有異議或超過異議期,則進行通報,相關人員必須整改,並且以通報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二是評查和整改分離。評查和整改由兩批不同的人員操作,形成審判管理工作內部權力監督和制約,避免權力過於集中,也便於發現評查中發現不了的問題,避免矛盾尖銳,過於集中針對某個特定的評查人員。
(三)建立激勵懲罰制度,變被動接受為主動行為
針對評查人員積極性不高、懈怠的問題和被評查人員不整改、逃避的問題實行獎懲制度。當被評查人員被評查的案件沒有評查出問題的,辦案效果和質量較好的給予獎勵。反之,評查出問題不積極整改的應於懲罰。「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管理應要通過利益的分配來調節人們的行為,通過引入合理的獎懲機制,根據人趨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會使被管理者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局面。如果沒有相應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審判管理就顯得蒼白無力。
(四)重在服務審判,實行人性化管理
要堅持服務審判的理念,在實施審判管理的過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為名干涉法官的審判權;要尊重審判規律,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既要通過管理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權利,充分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審判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廣泛,既有傳統的審判管理內容,也有信息化建設等現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觀的管控,也有微觀的指導;在制度設計、制度落實、管理科技手段的實現等工作中,對圍繞管理所需要的各類資源進行有效調動整合。形象地說,審管辦的工作人員既是統計員、分析員、預報員,又是評論員、監督員、服務員。審判管理權來源於院黨組和審委會的授權,審判管理辦公室作為法院審判工作宏觀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院黨組確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強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不斷創新管理,為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運行機制向院黨組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參考;審管辦在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審委會、院長的參謀和助手,是承上啟下、連接各方的樞紐;是法院專事審判管理的綜合審判業務部門;因此,要充分發揮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協調、溝通作用,使各部門的審判工作形成合力。審管辦要為人事部門開展審判業績考核和人力資源配置提供客觀、科學、合理的依據,要配合司法政務部門做好信息化建設、物質資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動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總體提高。
(五)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
針對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評查人員不服的問題,為了減少因為標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監督更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審判管理目標清晰,執行准確,操作簡單明了,實現審判管理科學化,可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含具體的操作方法、操作標准。比如:卷宗裝訂,分不同的情況,是怎樣的裝訂順序。裁判文書如何排版,字體,行間距,遇特殊情況怎麼處理。等許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體的統一的書面建章立制。
(六)加強學習、提升能力、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面對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從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新期待。必須從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開。注重對中青年幹警的司法實踐和司法能力的培養,加強對中年幹警理論水平的學習深造。將辦案業務人員與實施審判管理的人員進行定期交流,避免辦案人員不懂審判管理,或者進行審判管理的人員不懂審判業務的情況。高度重視學習,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審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業務;既要加強對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學習,領會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及上級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當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強對審判業務的學習,特別是加強對一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將審判經驗豐富、對審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潔的優秀人員充實到審判管理崗位。只有通過規范的管理、優質的服務,才能創造出優秀的司法「產品」來回報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期待,才能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⑵ 如何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幾點意見
現階段自審判方式改革實施以後,各項法律法規的出台使民事審判工作的結案速度有了明顯的提高,但還有個別案件存在審期過長和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審結的問題,這其中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因素主要是某些審判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工作作風拖拉。客觀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員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後等諸多原因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速度,致使群眾對法院、法官產生了許多誤解,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我們如何能克服缺點,在提高自身素質的情況下,找到能夠解決客觀困難的方法,在現有的條件下使審判工作能夠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們的當務之急。筆者對此談幾點個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備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審判庭後,在送達起訴狀的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確定舉證時間、開庭時間、地點。在送達時由一名有審判權的審判員參加,對簡易案件能即時解決的,可即時作出調解或判決。當事人雙方均提出舉證要求,但雙方約定舉證期短於1個月的,可即時記入筆錄後,確定舉證時間提前開庭進行審理,可以使一些事實簡單案情並不復雜的案件提早審理結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個月的舉證時間後再行審理,這樣既節省了辦案時間也為當事人解決了這1個月的無用耗費時間。簡易案件能當庭審判的即當庭審判,當庭宣判,從而即加快了辦案效率又增加了辦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傳舉證責任制度與指導舉證、釋明權利與義務相結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後,法官應對案件進行基本的審查,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及案由等訴訟有誤的,在開庭前應當給予釋明,使當事人及時改正,以免因此出現二次開庭的情況,從而影響辦案速度。在給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同時還要告知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和應舉哪些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使雙方能夠在庭審前或開庭時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當庭質證、認證,避免因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差距問題,使案件的審判偏離公正。 三、主管領導適時對審判人員實行業務監督及考核。 審判業務庭庭長對審判人員的業務監督,是提高結案速度的一個有效途徑,庭長對各個審判員、書記員要經常進行業務監督和考核,對審判員正在審理的案件要適時的督辦,對辦案人拿不準意見的案子要及時研究解決,採取會診的辦法解決疑難案件,這樣就解決了一些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書記員要使其做到,對轄區分布了如指掌,對轄區內的每條道路都熟記於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誤辦案時間,從而提高辦案速度。 四、警民多邊合作立體式辦案。 民事審判工作業務的兩大項:送達、調查是否順利進行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結速度。現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審判業務庭之後,雖當事人填寫了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無法掌握當事人確切的行蹤,送達起訴狀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無法審理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已審結完判決無法正常送達影響案件的審結速度,在調查取證時也有因證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況發生,這既耽誤了時間又耽誤了其它案件的審理。所以我們法院辦案要依靠當地基層組織村委會、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等,他們離轄區內人員比較近,容易掌握當事人的情況,我們辦案要與他們聯合協調辦案取得他們的配合,將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及其主任家電話、公安派出所電話、包片民警電話全部登記造冊,在辦案之前對當事人的情況有個了解,當事人在家的時間情況,是否在家打個電話自然明了,這樣我們辦案也就節省了不必要的時間耗費,也可讓審判人員對案件有個統籌安排,為其它案件的審理滕出寶貴時間來,從而提高辦案速度。 五、實行幹警分區負責專人辦案制。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向某些知情人調查取證時一些群眾由於法律意識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對法院的工作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影響了案件的審結速度及案件質量,為此我們在審判工作中若實行分區專人辦案制,將全庭幹警分為幾組,把轄區分為幾塊,誰包的轄區發生案件誰辦誰負責,並負責這一轄區的法宣工作,經常與轄區居民溝通。定期到各村、委、組及轄區內的學校等地進行形式多樣的法宣工作,這樣,既加強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觀念,使群眾真正明白每個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實的義務。對開展審判工作將有很大益處,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也有極大的好處,同時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頭性的糾紛扼殺在搖籃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會效果。 六、加強權力的下放及錯案追究相結合制度。 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現審理案件的是獨任制和合議制。但現審判實踐當中,案件的決定權往往在主管院長那裡,使案件出現了審、判分離現象,審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審,在出現錯案時,還要讓辦案人負責,主管院長卻沒什麼責任。故建議應當將判決的權力下放到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使辦案人免除不必要的匯報,減少辦案程序。這樣如出現案件質量問題,通過制定的審理案件錯案追究的制度,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該案件負責,從而提高辦案效率。 七、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辦案速度。 案件審結速度的內在原因主要是審判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決定的,也就是審判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如何,如果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沒有堅實的法律功底,想要審結一起簡單的案件也會覺得無從下手,也就談不到提高結案速度的問題了。但如果只有好的業務素質,而沒有積極的工作態度和踏實的工作作風,拖拖拉拉,也難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說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是提高「兩個素質」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審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雖然民事審判工作的結案速度的提高還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約,而且這些因素在現有條件下,在短時期內還不能全部解決,但我們在現階段經過主觀努力還是可以讓群眾、讓人民滿意的。以上是我幾點個人看法望能與各位探討。
⑶ 如何運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民事審判工作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根本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五個方面的內容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是「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樹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能確保人民審判事業進一步健康發展,確保在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才能進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發揮法院職能作用。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現。同時,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且對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值越來越高。這不僅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新的發展空間,而且也使民事審判工作面臨更多的困難和挑戰。所以,民事法官必須自覺運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審判工作,主動應對新挑戰,積極適應新要求。
在民事審判工作的實踐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覆蓋和指導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創新和發展,堅持用正確的法治理念指導民事審判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牢固樹立和貫徹服務大局的理念。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是和國家的新政策息息相關的,如房地產、勞動合同等,因此,要處理好上述案件,尤其是集體出現的案件,民事法官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隨時了解掌握新形勢、新任務、新機制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並立足本職崗位,切實執好法、辦好案、服好務。要自覺服務大局,一要處理好服務大局與立足本職的關系,結合自己的崗位職責要求,做好每一項工作,辦好每一起案件,實實在在地為大局服務。二要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將依法履行職責作為服務大局的重要手段,既不能離開法定職責去服務大局,也要防止不顧大局孤立地審判。三要正確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重視業務學習,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務水平。民事法官要不斷加強法學理論學習,掌握新理念、獲取新知識、增長新技能,不斷提升法律素養,提高解決復雜疑難糾紛的能力,尤其是調解技巧和協調處理能力;民事法官要在審判實踐中,解決好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充分考慮事理、情理和法理,全面提高認定事實、分析證據、適用法律、駕馭庭審、精心製作裁判文書的能力。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常懷愛民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自覺貫徹到每件具體的案件中。
三、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為民司法。要把自己的司法崗位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平台,把司法活動作為保護和實現人民利益的途徑,真正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工作,本著對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要堅決克服和糾正司法領域的官僚主義作風。切實解決群眾參與訴訟中遇到的困難,注重釋明權的運用;重視民事判決的執行問題,在民事審判過程中,避免就案辦案,將執行關口前移,以保證勝訴的當事人及早實現自己的權利。認真落實各種司法便民、利民、護民措施,實行案件速裁、巡迴審判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眾訴訟,縮短辦案周期。注重訴訟中的調解工作,樹立調解結案是一種高質量審判的觀念,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工作,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化解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要在工作中貫徹群眾路線,增強群眾觀念,學會做群眾工作,善於依靠人民群眾打開局面、推動工作。還要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
四、堅持文明司法。只有堅持文明司法,講究司法藝術,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才能贏得群眾的支持,才能樹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因此,要認真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和《法官行為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大力倡導司法禮儀,規范法官言行,切實做到嚴肅執法,熱情服務。做到文明司法,一要態度和藹,服務熱情,做到生人、熟人一樣和氣,幹部、群眾一樣尊重,忙時、閑時一樣耐心,以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最高標准。二要舉止文明,避免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既要嚴格司法,也要尊重當事人、代理人的人格尊嚴,對所有參與訴訟的人員都要一視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三要儀表端正,以良好的品行、端莊的舉止、文雅的談吐、整齊的穿戴,給廣大人民群眾一個良好的印象,這也是文明司法的良好開端。
五、堅持在審判過程中保持清正廉潔。民事法官接觸的當事人多來自於基層群眾,同時他們也是急需解決問題的群眾,如果法官存在不廉潔現象,則給他們的傷害也最大的。因此民事法官必須從自己做起,遵守法紀,嚴於律已,加強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權利觀,自覺地把自己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中,確保在品質上端正、在經濟上清白,在處事上不偏不倚,嚴格依法辦事。作者單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⑷ 如何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一、始終堅持忠誠,永葆人民法院政治本色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使命,要堅決服從黨的領導,服務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堅決貫徹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決策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是有效履行職責的基本前提,要堅持忠誠這一政治本色,時刻忠誠於黨的事業,時刻忠誠於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時刻忠誠於憲法法律,才能更好地推進法院整體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二、始終堅持為民,牢記司法為民服務宗旨
人民法院的司法權源於人民、屬於人民、服務人民、受人民監督,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必須把以人為本、司法為民貫穿於執法辦案全過程,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為民就是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千方百計地為民著想,把人民滿意作為檢驗工作的根本標准,要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減輕人民訴訟負擔,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將司法為民服務宗旨落到實處。人民法院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是群眾工作部門,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
三、始終堅持公正,依法秉公辦案推進陽光司法進程
公正是核心價值觀的靈魂,更是人民法院永恆的價值追求。從古至今,司法既是公正的化身和代名詞,也是公正的守護者。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捍衛社會公平正義,這是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神聖職責。
四、始終堅持廉潔,維護司法權威樹立司法威信
廉潔是政法核心價值觀的基石,更是人民法院的基本操守。廉潔問題關乎人民司法事業的興衰成敗,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