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制裁(EconomicSanctions),指一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採取的懲罰性措施。常常被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利用作為打擊、削弱其他國家政治、經濟和軍事實力的手段。經濟制裁最初是戰爭的一種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削弱敵對國家的經濟實力,進而削弱敵國的作戰能力。
經濟制裁,是指採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一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一般而言,常見的方式包括:實施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等。但經濟制裁也是一把雙刃劍,制裁國也會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從廣義上說,軍火貿易等制裁也屬經濟制裁范疇。在財政與金融管理中,經濟制裁,是指在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運行中,對違背經濟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在經濟上給予的懲罰。
制裁手段
一、對被制裁國的國外資產實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壓和凍結其國有資產、私有財產以及沒收國有或私有財產等。
二、對被制裁國採取停止提供貸款,限制或停止外匯兌換,對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加以排斥,干擾其國內金融市場的運行等一系列財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
三、對被制裁國採取停止經濟援助及經濟合作,中止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停止提供最惠國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進出口貿易,以及封鎖貿易港口等貿易方面的制裁措施。在國際關系中,經濟制裁還可以作為一種報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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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國制裁別人一般用什麼方式
法律分析:一般採用國際制裁,是指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國家的懲處。 國際法上的制裁和國內法不同。國際上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經常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迫使國家遵守國際法,但是這並不是說國際法沒有強制力,只是強制方法和形式與國內法有所不同。 國際法上的制裁有單獨的和集體的兩種。單獨制裁是由個別國家,主要是受害國,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有形的或無形的壓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為,或為其不法行為承擔後果。單獨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的方法是一致的,如報復、報仇、平時封鎖,以及自衛(包括集體自衛)等自助行為。單獨制裁可以是在道義、政治和輿論方面,如對不法行為進行揭露、譴責;可以是在外交方面,如斷絕外交關系;可以是在經濟方面,如對不法行為國實行禁運、抵貨;也可以是在軍事方面,如進行武力自衛反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C. 所謂的對他國人員制裁那制裁方法是什麼
這個比較多,方法可以說一整天不重樣,比如最簡單的就是禁止本人及親友簽發簽證,不要覺得不給他們發簽證是他們賺了,一般都是因為公事比如國際會議啊,經貿洽談,展覽展會等等,不予簽發簽證他們就沒辦法去了,有的是主辦方提供的經費,他們一分錢也得不到。這個是最簡單的
還有比如像美國政府對外國人有金融限制性政策,美國企業也不能與之商業來往等等
僅供參考
D. 國與國之間外交制裁有哪些方式會怎麼操作
1、經濟制裁,例:封鎖商品的進出口;不給最惠國待遇等。
2、社會制裁:通過各種反社會行為或偏離社會規范的行為進行制裁。
3、軍事制裁:直接或間接進行軍事侵略。
經濟制裁,指一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採取的懲罰性措施。常常被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利用作為打擊、削弱其他國家政治、經濟和軍事實力的手段。經濟制裁最初是戰爭的一種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削弱敵對國家的經濟實力,進而削弱敵國的作戰能力。
任何一個社會要維系其存在,都必須對各種反社會行為或偏離社會規范的行為進行制裁。社會制裁有多種方式,包括法律制裁、道德制裁等等。社會制裁不是為制裁而制裁,而是有其獨特的社會功能。
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懲處。國際法上的制裁和國內法不同。國內法是依靠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 法庭、
監獄等,來保證法律的貫徹和執行。國際上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經常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迫使國家遵守國際法,但是這並不是說國際法沒有強制力,只是強制方法和形式與國內法有所不同。
E. 美國怎樣對別國的個人實施制裁
針對他國個人與企業,美國的制裁措施包括:
1、除非美國國務院另行決定,任何美國政府部門不得向被制裁的外國人員采購任何服務、產品、技術或與這些人員訂立任何服務、產品、技術采購合同;
2、除非美國國務院另行決定,任何美國政府部門不得向被制裁人員提供任何協助,這些人員也不能參與由美國政府提供協助的任何活動;
3、任何美國政府不得向被制裁人員銷售任何軍品清單上的物品,並終止向這些人員銷售任何美國《武器出口管製法》管控的國防物品、國防服務或設計和施工服務;
4、不得就任何受EAA或EAR管控物品的出口向被制裁人員頒布新的個別許可,並暫停授予這些人員現有的任何許可。
(5)國際上如何制裁個人方法擴展閱讀
美國國務院和財政部2020年8月7日以所謂破壞香港自治為由宣布制裁11名中國中央政府部門和香港特區官員。對此,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10日表示,美方有關行徑公然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中方對此堅決反對、強烈譴責。
針對美方錯誤行徑,中方決定即日起對在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聯邦參議員盧比奧、克魯茲、霍利、科頓、圖米,聯邦眾議員史密斯,以及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總裁格什曼、美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總裁米德偉、美國國際共和研究所總裁特溫寧、「人權觀察」執行主席羅斯、「自由之家」總裁阿布拉莫維茨實施制裁。
F. 國際制裁有幾種
國際版編輯: 吉林讀者尹伊國際制裁一般包括外交制裁、經濟制裁和軍事制裁等。 外交制裁,通常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外交領域採取主動行動,對另外一個國家予以懲處,以維護本國的尊嚴,或者公開表示本國政府的憤怒與不滿。外交制裁是一種國家行為,僅限於外交領域,其做法須是和平、非暴力、約定俗成的,通常在外交交涉失敗後採用這種方式。比較常見的方式有召回大使、斷絕外交關系等。 經濟制裁是指採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一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海運、航空,甚至軍火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常見的方式有: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等。 軍事制裁常見的方式包括軍事封鎖、武力打擊、摧毀設施等。 外交制裁和經濟制裁均屬非武力制裁。近十年來,聯合國對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亞、海地、賴比瑞亞、盧安達、索馬里、安哥拉反政府武裝(安盟部隊)、獅子山、阿富汗及衣索比亞等國進行了強制性制裁。
G. 對個人的制裁具體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制裁,是指採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一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一般而言,常見的方式包括:實施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H. 美國動不動就對別國進行制裁,「制裁」到底是指哪些內容,如何制裁
現代意義上的制裁基本有兩種形式:一是個別國家或國家集體實施的強制性措施;二是國際組織(首先是聯合國)組織實施的強制性措施。
一般都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禁運(武器、糧食、技術設備及其他物品);中斷外交關系和人員往來;減少或中止貸款、貿易及援助等。這些方式基本上都是非武裝性的,現代國際社會普遍反對採取武力制裁。
(8)國際上如何制裁個人方法擴展閱讀:
從聯合國通過決議的數量可以看出,安理會並不經常動用制裁的手段。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會總共通過了661項決議,而其中制裁決議佔了相當小的部分。這主要是因為相關國家往往很難在一個具體議題上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制裁決議很難通過。
每一次制裁決議出台的幕後都有著相關國家之間大量的磋商、談判與妥協。按照規定,所有制裁決議的通過必須經過安理會的批准,而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對任何安理會決議的否決權,因此,聯合國安理會的任何制裁行動均不可能針對五常中的任何一國。
I. 美國怎樣對別國的個人實施制裁
美國對別國的個人實施制裁,一般來說就是凍結這個人在美國及其美國勢力范圍內所有的財富包括銀行賬戶房產之類的。並且也不會允許這個人的直系親屬去美國及其美國勢力范圍求學工作之類的。而且和這個人有關系的人或企業也會受到一定的制裁。總而言之就是讓你在美國及其美國勢力范圍內的一切化為烏有。
J. 國際制裁有哪些制裁行動
國際制裁 是指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懲處。國際法
上的制裁和國內法的制裁不同。國內法是依靠有組
織的國家專政機關,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實施的國
家強制力,來保證國家法律的貫徹和執行。國際上沒有凌
駕於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迫使國家遵守國際法,但是這
並不是說國際法沒有強制力,只是制裁的方法和形式與
國內法不同。
國際法上的制裁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單獨制,即由個
別國家,主要是受害國家,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壓
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為,並為其不法行為承擔後果。
單獨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的方法是
一致的,如報復、報仇、平時封鎖,以及自衛等自助行為;
也可以是在道義、政治和輿論方面,如對不法行為進行揭
露、譴責;也可以在外交方面,如斷絕外交關系;也可以在
經濟方面,如對不法行為國實行禁運、抵貨;也可以是在
軍事方面,如進行武力自衛反擊等。另一種是集體制裁,
即國際社會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有組織的強制行動。集
體制裁作為國際法的一種制度,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開始形成的。依照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6條,國際
聯盟會員國如果不顧盟約第12條、第13條或第15條的
規定而從事戰爭,應視為對聯盟所有其他會員國的戰爭
行為並應予以制裁。如其他會員國應與之斷絕各種商業
上或財政上的關系,禁止其人民與破壞盟約國人民的一
切交往,並阻止其他國家人民與該國人民間的上述交往
等。如上述制裁未能迫使違反盟約的國家放棄違反盟約
的行為,國聯行政院應向會員國建議組織和派遺軍隊以
維護盟約,並可經出席行政院所有會員國的投票表決,開
除違反盟約的會員國的會員國資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對於威脅和平、破壞和平及侵
略行為的制裁問題,安理會應首先「斷定任何和平之威
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並提出臨時辦
法,要求會員國「遵行」。決定採取什麼辦法,如採取武力
以外的辦法,運用經濟關系、鐵道、海運、航空、郵電、無線
電及其他交通工具有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系的
斷絕,以實施其決議,並促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安理
會如認為上述辦法還不夠時,還可採取必要的軍事行為,
包括會員國的空海陸軍的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以
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這種辦法時,會員國應
依特別協定供給必要的軍隊、協助以及便利,包括過境
權。安理會關於國際部隊的使用及統率問題由軍事參謀
團予以協助,軍事參謀團由各常任理事國的參謀總長或
其代表組成。安理會的決議對會員國有拘束力,會員國應
接受並執行。但常任理事國,即使是事端當事國,也可以
行使否決權。
聯合國大會具有廣泛的職權,它可以討論憲章范圍
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包括關於
制裁侵略的建議。聯合國自1945年建立以來,在其制裁破
壞國際和平與安全及侵略行為方面沒有取得實質性的效
果。如1950年,對美國侵略朝鮮不但沒有加以制裁,反而
允許其假借聯合國名義,為其侵略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
又如1978年越南侵略柬埔寨和占據寮國,1979年蘇聯侵
略阿富汗,以色列多次侵略阿拉伯國家等等,雖然在聯合
國大會上受到一定的道義上的譴責,但都沒有受到聯合
國的堅決和有效的制裁。70年代以來,由於國際情況不斷
變幻,不少國家提出要加強聯合國、擴大聯合國大會在維
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職能的主張,這個問題正在探
索和討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