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才能讓領導快速批我離職
離職之前首先要把自己的工作整理好,方便交接。另外還要注意申請離職時候的理由,如果想快速離職,離職理由要讓老爸按覺得再挽留你也沒有太多好處。說白了就是讓老闆覺得你走了自己並沒有什麼損失,反而是繼續留你可能對自己不利。
理由的話說一些老闆沒辦法拒絕的,比如外地的要回家鄉發展,或者家裡有安排之類的,或者要繼續深造。總之要老闆沒辦法拒絕的理由。
正常手續離職一般老闆是不會為難的,如果有意為難的話,先看看手頭是不是有什麼工作沒有交接清楚,老闆可能是擔心工作進度有意拖延時間的。
如果人交接清楚了,老闆有意為難,那隻能消極怠工了,老闆不會留閑人的。不過一般不會特別為難吧。實在不行就果決一點不辭職直接自離好了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採納,想要找人談職場心情,聊職場八卦 威信弓號:E職一課不見不散
B. 有什麼辦法可以快速的辭職走人
在職場上,員工的走與留,本來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可是由於企業的管理方式和員工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結果一個簡單的辭職就演繹了無數的風花雪月版本,讓管理者往往是哭笑不得,不過最常見的辭職手段如下。
【1】找借口頻繁請假。在日常的操作過程中,很多企業的員工辭職並不是那麼順利,特別是那些招聘難的企業,辭職更是難上加難。為此員工在逼的沒辦法的情況下,會找各種借口頻繁請假,從而逼迫企業不得不招聘新人快速頂崗,最後讓請假者辦理手續走人。
【2】工作故意出錯,讓上司厭惡。這類員工往往在企業里邊屬於領導比較看重的人員,也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中受領導的照顧比較多,一下子不好意思直接說出口,就乾脆在工作中故意出錯,出錯的多了,使領導產生厭惡,然後為自己的辭職做好鋪墊,以此來達到辭職的目的。
【3】以盡孝為借口,讓領導不得不放人。這類員工辭職的借口,在日常的操作中也非常常見,往往以自己家人的身體健康需要有人照顧為借口,當然,領導也是人,領導的心也是肉長的,領導也懂得孝為大。所以,當此類員工,以此為理由申請辭工的時候,相對來說領導簽批的也是比較快的。
【4】說工資太低,無法滿足自己的日常消費。這類員工往往仗著自己有一定的技術手段,或者說在企業內有一定的資歷,為了達到兩種目的採用的辦法,第一種目的,以辭工來逼迫加工資。第二個目的。該員工可能找好了下家,為了快速走人,故意用這樣的話語來刺激自己的上司,從而達到辭職走人的目的。
C. 怎樣辭職可以讓老闆批得快又不傷和氣呢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和批準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D. 想快速離職,應該怎麼做好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其次其次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最後在以後遇到此類問題時首先選擇合理的方法進行溝通協調,實在不行可以找那你們應該尋找勞動局解決
E. 如何才能快速離職
離職之前需注意以下幾點:
1、「辭職原因,盡量不要如實相告,也不需要給公司提改進意見」
面談過程中,離職者,不可避免地會被問到辭職原因。還有可能,會有主管虛心請教公司的缺點和有待改進之處。但是大多數問題是,你的主管或者老闆,不一定能聽進你的建議,會認真反省和檢討。
2、「跳槽公司,入職之前都盡量保密」
一般離職常常是「跳槽」到另一家可能與現在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因此保密相當重要。原則上來講,在踏進下家公司的大門之前,都盡量不要告訴主管或任何一位同事自己將要跳槽的公司。職場同行圈子就那麼大,保不齊你的哪個同事正好認識你的新公司HR,可能不經意的一句話,你就莫名的被對方公司從入職名單上給除名了。
3、「領會主管的真實意思」
離職面談時,你的老闆可能少不了會給你「畫餅」「許諾」「依依不捨」。不過,客套挽留,也多是緩兵之計,因為「你走了,你的職位空缺一時半會補不上來,你的工作沒人干」,再就是,你處在關鍵技術崗,或者掌握核心客戶資源,老闆擔心你會不會成為競爭對手,以後對公司造成威脅。
所以,如果你已經非常確定要走,就不要被「動搖」了。你要做的就是,提出離職之後,要馬上打消你老闆的顧慮,比如,離職後公司建議內部誰可以接任,為什麼他可以接任,如果公司內部沒人你還推薦誰。同時,表明你會努力站好最後一班崗等等。
4、做好工作交接,「不留後患」
辭職交接,除了工作內容交接之外,你的應得的權利也不要落下。比如,你最後的工作日,是否涉及辭退賠償金,沒修完的年假或者調休,安排休掉還是按工資折現,你的離職證明會怎麼寫,非自願離職者怎麼申請失業保險,你是否有其他福利,這些都心平氣和地,提前和HR溝通好。
每一個老闆對於去意已定的辭職員工,最後的期待都是能站好最後一班崗。預留好足夠的交接時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表,和工作夥伴或客戶打好招呼,與交接人員熟悉和溝通,這些都能被你的同事和上司看在眼裡,使你的離職流程走得更為順利。
快速離職方法理由推薦以下:
1、身體不適,需要調理。
身體不適是一個非常好的辭職理由,公司不會強迫你留下。
2、不得不搬去其它城市。
這個辭職理由可以傳達自己對此也很無奈,公司也是可以理解的。
3、父母需要照顧,沒辦法。
這個辭職理由很好,不僅可以表達孝心,公司還非常容易離職。
4、不適應當前崗位。
這個辭職理由也相當不錯,將辭職的原因歸咎於自己,公司也不會強迫留下。
F. 如何才能快速離職
首先,建議先發一封書面辭職信,向自己的直屬主管提出辭職。盡量以郵件為主,如果能列印出來親自交給主管更好,實在不行微信、簡訊也可以。之所以優先採用郵件,是因為郵件的發送時間刪不掉,可以作為記錄,可以免去未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下家入職日期已定,或者因其他原因,比較著急要走,那郵件可以同時抄送給公司HR,以及領導的領導。這種情況,可以有效避免「奇葩」老闆糾纏不讓走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提出解約,從提出當天開始算,一個月時間(30天),可以離職。實習期內員工,提前三天申請即可。對於一個月的理解,並不是非要待滿一個月,如果公司同意,提出離職後一兩天甚至當天,就可以辦完離職手續。
再有,關於辭職信的內容,建議不要明說原因,可以直接寫「本人向領導和公司申請離職,請批准。」即使說的話,也盡量說是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簡單帶過。
很多人不好意思提出離職,可以不當著領導面提出來,選在下班後,或者下班前5分鍾,將辭職郵件發出來,或者找領導的休假日、出差日來發也沒問題。不管對方看見與否,離職已經默認開始倒計時。
其實,老闆和員工之間,永遠是僱傭與被僱傭者的關系,在公司輝煌時候,沒有哪個老闆會因不好意思而不去辭掉對自己沒有價值的員工,所以,作為員工,也不必因為不好意思而不去辭職。
離職要做好工作交接
做好工作交接,「不留後患」
辭職交接,除了工作內容交接之外,應得的權利也不要落下。比如,最後的工作日是哪天,是否涉及辭退賠償金,沒休完的年假或者調休怎麼辦,安排休掉還是按工資折現,離職證明會怎麼寫,非自願離職者怎麼申請失業保險,是否有其他福利,這些都心平氣和地,提前和HR溝通好。
每一個老闆對於去意已定的辭職員工,最後的期待都是能站好最後一班崗。預留好足夠的交接時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表、和工作夥伴或客戶打好招呼、與交接人員熟悉和溝通,這些都能被同事和上司看在眼裡,使離職流程走得更為順利。
G. 辭職辦理的流程太長了,快速離職的方法是什麼
勞動者辭職,就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過了試用期,勞動者就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有這方面的規定,目前仍然現行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是基於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帶來職位或崗位上的空缺,用人單位需安排新人來接替工作,不至於因為勞動者離職,造成用人單位工作上的不便,甚至有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勞動者可以快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還有不少呢,比如受工傷,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比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這些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對照自己的情況處理就可以了。總有一條可以為你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