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Hrssc處理員工投訴的技巧
首先要做到對事不對人,遇到問題先去了解為什麼會有投訴,在了解調查的時候要保密,避免被主管思維影響判斷。同時需要告知員工反饋的時間,安撫員工情緒,最後解決問題不能單純的只告知對錯,還要把改進方法等內容一並告知員工
② 公司員工投訴管理方法技巧
一、總 則:
1、為保護員工工作、學習、生活之合法權益,激勵員工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及時發現和處理隱患問題,維護企業整體利益,特製定本規定。
2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二、投訴內容範圍要求:
1、 如果上級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方可進行投訴。
2、上級有貪污、受賄、盜竊、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行為。
3、上級有出賣、泄密等危害企業行為。
4、上級濫用職權,對投訴者有重大不公正行為。
5、上級違章指揮會造成嚴重事故隱患。
6、 企業行政處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7、員工作業條件會危害職工身體健康。
8、 其他嚴重不合理行為。
9、 員工對上述情況的投訴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三、 投訴方式與途徑:
1、投訴人可採取面談、信函(署名)方式進行投訴。
2、投訴人可以向直屬上級進行投訴,也可向行政人事部進行投 訴。
3、公司為保護員工,免受打擊報復,同時設立總經理投訴信箱。由總經理親自負責定期收取投訴信件。
4、投到總經理投訴信箱之信件,由總經理指派專人負責登記存檔並及時(3天內)直接調查。
5、投訴人可根據受理投訴的對象能否處理投訴的問題及其公正可信程度來選擇受理投訴對象。
四、 投訴處理:
1、受理投訴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本著迅捷、保密、客觀的原則進行,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凡被調查的人員必須據實出證,並對調查事項保密。
2、隔級上級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受理投訴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做出裁決,投訴人如服從處理則必須履行。
3、行政人事部受理投訴,有權為員工辯護,有權代表員工向其行政領導或有關行政部門了解有關細節,應當在十五日內做出調解,投訴人服從調解則必須履行。
4、投訴人對處理、調解不服的,可直接提請總經理處理。
五、 投訴及投訴處理的責任:
1、 投訴人必須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負全責,嚴禁捏造或惡意誇大事實。如經查實與事實不符,公司對投訴人可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受理投訴人必須對處理投訴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經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為,公司可對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門領導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涉及到的被調查人員經查有出具偽證或有隱瞞、泄密行為,公司對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 任何人不得對員工合法投訴給予打擊報復。一經發現,公司將對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 當事人對處理或調解結果無異議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對其強制執行,必要情況下可對其進行處罰。
一、目的
1.保障員工申訴權利,樹立良好風氣。
2.促進企業管理體系的完善。
二、適用范圍
集團及下屬各分公司全體員工。
三、制度內容
1.投訴內容
⑴ 認為現有的工作崗位不能發揮個人業務技術特長。
⑵ 對企業現有的規章、規定、制度有異議。
⑶ 不滿意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的紀律處罰或獎勵。
⑷ 對企業的管理政策、幹部作風、工作方法等有批評意見。
⑸ 認為現有的工資制度、勞保福利待遇不合理。
⑹ 對住宿、就餐、工作時間等個人生活條件不滿意。
2.逐級申訴程序
⑴ 員工首先向本部門主管投訴,主管在接到投訴,三日內予以明確答復。
⑵ 如三日內未接到部門主管答復或答復不明確可向上一級領導投訴,上一級領導於接到投訴五日內予以明確答復。
⑶ 如五日內仍未接到上一級領導的答復或答復仍不明確,可向本單位監察委員投訴,監察委員於接到投訴起七日內予以明確答復。
⑷ 如七日內仍未接到監察委員的答復或答復不滿意,可直接向本單位總經理投訴。
⑸ 員工投訴一般應按照上述程序逐級進行,特殊情況下或本單位沒有設置相應崗位,也可越級進行,但必須申明理由後方可予以受理。
3.總經理直接交流
⑴ 各單位在適當區域(如員工食堂)內設“總經理親啟箱”,該箱由各單位監察委員,總辦或指定專人管理,每周開啟一次。
⑵ 員工可將投訴內容以書面形式投入“總經理親啟箱”內。
⑶ “總經理親啟箱”的管理者,每周將收到的投訴材料整理分類後報總經理。
⑷ 總經理將於接到投訴信一周內予以明確答復。
⑸ 各單位安排固定時間進行員工和總經理的`直接對話。具體時間安排由各單位自行設定。
4.員工投訴的有關規定
⑴ 員工投訴,對話的各種問題、意見的內容必須詳實、可靠、中肯、明確。
⑵ 員工投訴,必須使用真實姓名,否則視為無效投訴。
⑶ 員工投訴內容不可臆斷、猜測,更不可惡意中傷。
⑷ 收閱來信或接待投訴,要耐心傾聽,認真調查,一視同仁。
⑸ 分析處理問題,要求“實事求是,合情合理”,不得假公濟私。
⑹ 保護投訴人的正當民主權利,對投訴內容予以保密,不得隨意外漏。
1.總則
1.1 為保護員工工作、學習、生活之合法權益,激勵員工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及時發現和處理隱患問題,維護企業整體利益,特製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2.投訴內容範圍要求
2.1 如果上級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方可進行投訴。
2.1.1 上級有貪污、受賄、盜竊、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行為。
2.1.2 上級有出賣、泄密等危害企業行為。
2.1.3 上級濫用職權,對投訴者有重大不公正行為。
2.1.4 上級違章指揮會造成嚴重事故隱患。
2.1.5 企業行政處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2.1.6 員工作業條件會危害職工身體健康。
2.1.7 其他嚴重不合理行為。
2.2 員工對上述情況的投訴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3.投訴方式與途徑
3.1 投訴人可採取面談、信函(署名)方式進行投訴。
3.2 投訴人可以向直屬上級進行投訴,也可向人力資源部進行投訴。
3.3 投訴人可以對企業內部無法處理的事項可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
3.4 公司為保護員工,免受打擊報復,同時設立總經理投訴信箱。由總經理親自負責定期收取投訴信件。
3.5 投到總經理投訴信箱之信件,由總經理指派專人負責登記存檔並及時(_____天內)直接調查。
3.6 投訴人可根據受理投訴的對象能否處理投訴的問題及其公正可信程度來選擇受理投訴對象。
4.投訴處理
4.1 受理投訴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本著迅捷、保密、客觀的原則進行,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凡被調查的人員必須據實出證,並對調查事項保密。
4.2 隔級上級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受理投訴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做出裁決,投訴人如服從裁決則必須履行。
4.3 人力資源部受理投訴,有權為員工辯護,有權代表員工向其行政領導或有關行政部門了解有關細節,應當在十五日內做出調解,投訴人服從調解則必須履行。
4.4 投訴人對第十二條裁決、第十三條調解不服的,可繼續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5.投訴及投訴處理的責任
5.1 投訴人必須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負全責,嚴禁捏造或惡意誇大事實。如經查實與事實不符,公司對投訴人可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2 受理投訴人必須對處理投訴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經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為,公司可對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門領導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3 凡涉及到的被調查人員經查有出具偽證或有隱瞞、泄密行為,公司對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4 任何人不得對員工合法投訴給予打擊報復。一經發現,公司將對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5 當事人對裁決或調解結果無異議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對其強制執行,必要情況下可對其進行處罰。
6.附則
6.1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報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6.2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與組織執行。
6.3 本規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