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煤氣爆炸責任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煤氣器管道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什麼人承擔責任,要依據調查結果而定。而目前初步調查結果是由於燃氣泄露造成的。如果燃氣公司在燃氣泄露中存在過錯,是造成事故發生主要原因的,由燃氣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承擔事故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❷ 家裡煤氣爆炸責任認定
法律分析:煤氣爆炸而帶來的損失後,責任者是需要對此負責而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具體的煤氣爆炸處罰要結合事故帶來的傷害來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❸ 家用煤氣罐爆炸誰負全責
一般沒有人全責,而是按照原因分攤責任。
液化氣罐爆炸目前主要兩種途徑爆炸,一是罐體不夠耐壓(無論是超充還是罐體老化導致),形成的物理爆炸(後續可能形成起火爆炸);二是劇烈碰撞、擠壓或火災等異常導致的爆炸。
以罐體問題爆炸為列,液化氣罐首先看有無合格證和檢驗標識,沒有的話,灌裝人、用戶都有責任;如果是合格期內灌裝,但是使用時間過長導致過期,主要問題在用戶(燃氣公司應提醒用戶);如果有合格證,且在有效期內出現問題,就要進行分析,看是超充(充裝站責任)還是罐體受熱(用戶主責),還是罐體有缺陷(燃氣公司、檢測公司主責)
❹ 煤氣爆燃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會怎麼判
法律分析:煤氣爆燃責任無法認定法院會參考雙方提供的證據及過錯程度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❺ 煤氣罐爆炸責任劃分
煤氣罐(液化石油氣鋼瓶)是一種儲藏氣體的鋼瓶,鋼瓶壁厚2.5毫米左右,內部壓力為0.5~1.2兆帕斯卡,安全使用期限為15年,每四年需要定期檢查一次。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搶險、搶修。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佔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❻ 煤氣爆炸找誰鑒定責任
法律分析: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客觀方面的本質特點在於爆炸行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無論哪種原因存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並不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