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定一個人有罪的流程
看一個人有罪無罪主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主體
主體要求一定要有相應的行為能力,14周歲以下一律不構成犯罪;14周歲至16周歲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對刑法規定的一切罪行承擔法律責任。精神病人在犯病時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主觀方面
通常為故意,法律規定過失需要承擔責任的才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客體
要侵害到法律所保護的權益。
第四客觀方面
要有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作為或者不作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2. 如何確定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系,盡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並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系的侵犯。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傳授犯罪方法罪屬於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著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並不存在未遂問題。至於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於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布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范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 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認定方法如下,1.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如何認定搶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搶劫罪判多久
1、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未當場獲取財物或者是在劫取財物之後又出於其他動機傷害被害人的,則都不屬於搶劫中的暴力,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當然,先前劫取財物的行為如構成本罪,則應以他罪與本罪實行並罰。如果針對的是被害人的財物,即使在行為實施過程中造成了人身傷害,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直接奪取他人手中的錢包,直接搶奪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環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財物而構成搶奪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作為搶奪罪的一個特別嚴重,情節加以考慮。
2、用暴力的目的就在於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從而劫取其財物。至於暴力程度,只要能對他人身體起到強制、打擊作用即可,並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體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將人傷害、重傷甚或殺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腳踢、捆綁禁閉、扭抱推拽等因其對他人人身有強制、打擊作用,亦可成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輕重程度僅是本罪的量刑情節,對本罪構成並無影響。只要存在暴力,並以此劫取他人財物,即可構成本罪。
3、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進行精神強制,意在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而為其劫取財物創造條件。如果不是出於這一意圖,雖然使用了暴力威脅,如盜竊財物後被他人發現,為了阻止他人告發,不是當場以暴力威脅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
4、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此時,即使具有暴力的內容,仍是構成敲許勒索罪,而不是本罪。如果脅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會立即轉化為暴力搶劫。如果行為人使用虛假的暴力欺騙脅迫被害人,使其信以為真而產生恐懼被迫交出財物的,仍是構成本罪的脅迫。行為人必須是在脅迫的當場取得財物,如果不是在當場取得財物而是限期交出財物,則不是本罪的脅迫。這時構成犯罪,應定敲詐勒索罪。
5、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葯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應當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是因為被害人的積極作為所導致。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論處。
6、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准,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准。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准備,攜帶凶器,夜晚潛入商店,發現值班人員睡覺故未使用凶器便竊走了大量商品,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事先作盜竊准備,在進入現場實施盜竊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並遭到其抵抗,當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將財物劫走,則應構成搶劫罪。
7、搶劫罪的侵犯對象,是屬於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及他人人身。由於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故實踐中被搶劫的財物只限於動產。非法侵佔不動產的,不屬於搶劫罪。如果採用暴力方法把不動產部分分離而搶走,這部分則就成了動產,那麼也應構成搶劫罪。有人提出搶劫罪的對象除動產外還應包括不動產和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我們認為,強行霸佔他人之不動產或以暴力、脅迫逼使他人免除債務、承認股份或減除租金之類的行為,雖帶有搶劫性質,但同刑法規定的搶劫罪之特徵並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5. 如何認定搶劫犯罪
法律分析:搶劫罪的認定:(一)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二)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三)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四)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 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 什麼是犯罪如何判定一種行為是否犯罪
答案: 解析: 所謂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並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判定一種行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其次,要看該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標志。最後,要看該行為是否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刑罰的當罰性,是犯罪嚴重危害性及刑事違法性的必然後果。 提示: 該題考查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徵。判定一種行為是否犯罪,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徵,若符合,則能夠斷定該行為是犯罪行為。
7. 如何認定傳授犯罪方法罪
判斷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需要滿足的條件有:該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秩序和所傳授犯罪方法侵犯的不同社會關系;該罪的主體是滿十六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表現為傳輸犯罪方法的情形;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8. 傳授犯罪方法罪如何認定
符合以下要件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為直接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秩序;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9. 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1、需要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才能構成共同犯罪;2、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之間需要有部分的共同故意,既行為人之間的犯罪故意需要有重疊的地方,不得只有行為之間的聯系,需要有共謀;3、不可以共同過失犯罪,需要是故意為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10. 怎麼樣可以算傳授犯罪方法罪
符合下列要件可判斷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秩序與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