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釣魚執法!
執法釣魚,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它也備受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執法釣魚」、「放倒鉤」,或者叫執法圈套。
實踐中,被我們稱為釣魚式執法的行為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執法部門意識到之後採取主動出擊的方式讓其違法犯罪的行為顯露出來。例如:某犯罪分子手中有一批武器彈葯急於出手,警方得知後以買方的形式與其聯系,在偽裝交易的過程中將其抓獲。。類似於刑法上的特勤「特勤引誘」理論(在我們國家,「特勤引誘」僅僅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才被允許適用。對這種方法偵破的案件,法院一般會給被告人定罪,但量刑時會慎重,通常情況下不適用死刑。)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在為實現某種利益或者完成任務理念的驅使下,准備違法工具,製造違法條件,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在當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予以抓捕,以此實現自己的目的。(例如:警察不知有人在倒賣文物,便故意放風說要以高價購買文物,有人因此購買國家違禁的文物後賣給警察,被警察當場抓獲。)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作「陷害式」。即執法部門在為實現某種利益或者完成任務的理念驅使下,製造類似於違法的條件,在當事人實際上無違法行為或犯罪意圖時採取所謂執法行動。由於執法部門策劃已久,其取證迅速、方式無明顯破綻,使當事人陷入所謂的違法中而無力辯駁,由此故意栽贓陷害當事人。(例如:上海的張先生一案)。
對於「顯露式」的「釣魚式執法」,盡管存在爭議,但在許多國家還是允許使用的。畢竟在此之前當事人已經具有犯罪的意圖,實施了部分違法犯罪行為,這種方式的「釣魚式執法」有助於及時發現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治,防止違法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化。但對於「勾引式」和「陷害式」兩種「釣魚式執法」是絕對不能適用的,其表現出來的是誘騙他人犯罪和故意的栽贓陷害,不符合法治的目的,應當堅決禁止。
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當「釣魚」執法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❸ 釣魚執法到底什麼意思舉個例子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採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後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體「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路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體,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3)釣魚執法技巧和方法擴展閱讀:
釣魚執法屬於程序違法
行政執法是十分嚴肅的事情,一切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程序都應當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將法定的執法權力委託給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個人去行使,更不能採用市場化的方式將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權委託出去,否則就會出現為執法而執法,為罰款而執法的畸形執法形式,甚至還會形成一個專業取證牟利的團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況下,這類團伙就演化成了敲詐勒索的團體,十分可怕。
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我們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上海的「釣魚執法」則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然後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協議,從而達到高額罰款的目的。可以說,這種執法缺少起碼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❹ 如何辨別警察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也就是說執法人員扮演或者充當不法人員,引誘你犯罪,然後在對你進行執法。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還有你駕車欲與朋友聚會,中途搭載了兩名男子,行駛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將車輛扣押,隨後對你進行罰款。
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
釣魚執法是一種違法行為,犯罪者是各位有職權的司法執法者,或某國家機關的高職人員。
釣魚執法合理存在的意義:
1、釣魚執法降低了執法的成本。釣魚執法由於它的執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執法人員能夠深入到違法犯罪的活動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證據,並且明白違法行為發生的完整行為模式而且能為拘捕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比如在查處黑車的過程中,我們其實還有別的執法手段可以選擇,比如將本市的全部車輛進行一一排查,這中地毯式的查處必定會使得漏網之魚大大減少,提高打擊的范圍。但是就實際而言,這種手段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執法人員傾巢出動也不一定能夠保證有足夠的人力。相比之下的釣魚執法便具有的完全的優勢,因為它只需要消耗很小的一部分人力物力,而且能夠提高打擊的精準度。
2、釣魚執法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在社會政治、經濟等活動中,一些成員擁有另一些成員無法獲得的信息從而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打擊黑車的過程中,黑車司機就掌握著執法人員很難掌握的信息,那就是黑車司機很清楚自己的違規經營黑車的身份,但是執法人員卻很難得知。這時候執法人員便處於信息的盲區,是一種絕對的信息劣勢地位。而「釣魚執法」的方式,可以使得執法人員深入黑車經營的過程中,主動識別黑車司機的信息從而走出盲區。所以在這一點上「釣魚執法」擁有著其他執法方式不能比擬的優勢。
(二)釣魚執法不合理性的思考
1.釣魚執法違反了執法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也就是說,一個執法行為不能僅僅是看上去合法,它在執行的過程中也需要依據正當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但是在上海的「釣魚執法」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執法人員也就是「鉤子」強行拔下了鑰匙,這樣顯然是不合乎正常的執法程序的,也是不合法的。
2.釣魚執法與刑罰預防目的相悖。刑罰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直接目的則是預防犯罪。而釣魚執法已經不僅僅是引誘人產生違法行為,甚至直接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生,這顯然不是我們設立刑罰的最初目的,因為這種行為懲治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經犯罪的人。長此以往必將導致社會道德敗壞,犯罪頻發。
3.釣魚執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規定。由於釣魚執法是一種特定環境下使用的執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進行。但在執法實踐中,突發事件很多,執法人員通常為完成破案率或在經濟利益的驅逐下,主動「釣魚」,並未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執行。因此,我國的釣魚執法程序是令人質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❺ 釣魚執法現象 給我們什麼啟示 如果你遇到釣魚式執法,你會怎麼辦
從法律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倒鉤」、「釣魚」等取證方法毫無疑問屬不正當手段,執法人員尤其是執法部門對此不會不明白。執法部門之所以採用「倒鉤」、「釣魚」這些不正當的取證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縫隙。因此,要預防釣魚執法的現象,首先要從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其次,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如果我遇到釣魚執法,首先,我會收集證據,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如果,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我會依法向法院起訴,以維護我的正當權利。
❻ 什麼是釣魚執法法律上是怎麼解釋的
法律分析:1、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2、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3、法律必須得以遵守,特別是執法者要遵守實體法和法律程序,嚴格執法。法律是人們的最高行動准側,在「釣魚式執法」中,行政執法機關本應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而不是為了「背後利益」誘騙守法者「違法」,踐踏法律尊嚴。
4、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我們的政府是誠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為人民的受託者,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要以便民、利民、為民為最高宗旨,以誠信執政為最高原則。「釣魚式執法」讓守法者對政府誠信產生懷疑,踐踏了政府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❼ 什麼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的實行形式是:
1、「勾引式」,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2、「陷害式」,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法律依據】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依法製作詢問筆錄;進行檢查時應當依法製作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