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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證據如何固定

發布時間:2022-10-03 04:59:57

如何認定傳授犯罪方法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立案標准為:傳授犯罪方法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Ⅱ 如何認定傳授犯罪方法罪

判斷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需要滿足的條件有:該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秩序和所傳授犯罪方法侵犯的不同社會關系;該罪的主體是滿十六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表現為傳輸犯罪方法的情形;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Ⅲ 請幫忙如何固定犯罪證據

固定犯罪證據主要方法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還具體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取證行為的程序。要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收集、固定證據。據此,
只有來源合法的證據才會被法律所認可。要使證據來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證據時必須嚴格的按照程序規定的方式、步驟進行,不能圖省事而減少環節,造成證據來源不合法,導致千辛萬苦收集到的證據喪失證明力。

Ⅳ 工作中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程序和認定條件

傳授犯罪方法罪認定時應注意的問題為: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且單獨規定了較重的刑罰。而教唆犯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以被教唆人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來確定,其刑罰也是根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Ⅳ 如何確定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系,盡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並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系的侵犯。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傳授犯罪方法罪屬於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著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並不存在未遂問題。至於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於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布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范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Ⅵ 傳授犯罪方法罪如何認定

符合以下要件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為直接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秩序;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Ⅶ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後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於落後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於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於司法工作者在職務范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於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於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為。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1、本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施中不乏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於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個罪名,這是想像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數罪並罰問題。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於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後兩個行為存在著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並罰。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後,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並罰。三、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教唆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范疇,它與本罪有許多相似之處,並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為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2、客觀要件不同。教唆行為的本質是製造犯意,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為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說,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3、主體要件不同。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各種罪,才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並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奸、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奸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盡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為一罪。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7、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Ⅷ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時應注意的問題

法律分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區別。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整體的罪名,並且它規定了很重的刑罰。而教唆犯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它是以被教唆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來確定的,它的刑罰也是根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Ⅸ 傳授犯罪方法罪罪犯如何定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定案標准如下:行為人出於犯罪意圖,實施了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的,就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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