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傷認定應注意的問題及行政應訴技巧介紹(2)
工傷認定應注意的問題及行政應訴技巧介紹
3.正確告知當事人法律救濟的途徑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相對人是否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後起訴,取決於法律的具體規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56條規定,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該辦法對是否必須經過申請復議後才能起訴未作規定,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復議途徑或訴訟途徑。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條例》對此種法律救濟的途徑作了調整,設定了復議前置的原則,即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當事人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條例》在第53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辦法》在第16條關於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的事項中,也只要求告知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不須告知訴權。
4.向復議機關提交證據應完整、充分
根據高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因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法雖賦予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證據的權力,但是復議機關收集補充的證據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負有法定證明責任和舉證的義務,其在復議程序中不提供證據,屬於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不提供證據的行為無論是否會影響復議結果,在訴訟階段其提供未在復議程序中提交的證據都不具有可採納性。
三、工傷認定案卷材料編排目錄
1.卷內目錄
2.工傷認定申請表
3.補正告知書
4.立案審批表
5.舉證告知書
6.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7.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材料
8.被申請單位注冊登記材料
9.醫療終結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
10.被申請單位調查報告、答復
11.證人證言
1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調查筆錄類
13.工傷認定呈批表
14.工傷認定結論
15.送達回執
16.備考表
在以上目錄材料中,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材料、被申請單位注冊登記材料、醫療終結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被申請單位調查報告或答復、證人證言、調查筆錄類、工傷認定結論等屬實體性證明材料。補正告知書、立案審批表、舉證告知書、工傷認定呈批表等屬程序性證明材料。在行政應訴中,不僅要提供實體性依據,即作出工傷認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還要提供程序性依據,即有關程序性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才能在行政應訴中立於不敗之地。
;B. 行政訴訟二審如何應訴
行政訴訟二審的應訴方法如下:被上訴人應當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訴狀書寫相應的答辯狀,其中對上訴狀包含的新證據或新事實以及新理由進行申辯,並提出對於自身有利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C. 行政訴訟官司怎麼打
行政訴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勢下解決「官民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中國人歷來都有厭訴的心理,更不願意與官府打官司,但是有時候也不得不硬著頭皮參加訴訟。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與舊法相比,有很大的變動。那麼,對於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179166
D. 律師行政訴訟有哪些技巧
第一節 行政訴訟業務在行政法律業務中的地位
最近幾年全國四級人民法院每年審結民事案件約600多萬件,刑事案件約80多萬件,行政訴訟案件約11-12萬件。行政訴訟案件相對於民事、刑事案件來說數量較少。對前面《律師行政法業務》一書編章結構的分析可知,律師的行政法律業務中除涉及訴訟外還有第5—11章闡述的非訴業務。一般的律師事務所對外宣傳時鮮見以專門從事行政訴訟業務見長的,因為行政訴訟如果代理原告難度大【行政干預與得罪行政機關】、收費低【主要是協商】。
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首先,有助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於服從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訴訟中雖然他們與行政機關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不甚了解,這就需要藉助律師運用其嫻熟的法律知識為他們提供幫助,從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其次,有助於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律師通過參加訴訟,對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存在著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予以指出,從而起到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於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律師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見,從而幫助法庭查明事實、正確適用行政性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正確的裁判。
第二節 行政訴訟業務基礎知識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概念
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該機關為被告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訴訟當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訴訟的原告為作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恆定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但行政首長不是被告,行政首長出庭也不是代理人的身份。被告不享有起訴相對人或相關人的訴權,也不享有反訴權。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審理,只有合議無獨任制審判組織形式。
涉及法規:《行政訴訟法》11章75條,最高法院制定18部重要司法解釋,如《行訴法解釋》(八)98條,《行訴證據規定》6章80條,三個wto司法解釋:國際貿易、反補貼、反傾銷【各12條】,同時,最高院發布了16件重要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和200餘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二、行政訴訟的歷史沿革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時期;1987年開始制定《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通過。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意義:五千年來第一次「官」民平等對簿公堂!護民——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本質:司法與行政的關系。
三、行政訴訟審理機構與案件
1986年10月6日,武漢市中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汨羅縣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1988年10月4日,最高法院成立行政審判庭。1990年開始行政案件逐年呈遞增趨勢,上升率達35%左右。統計資料:1986年:600件;1987年:5000件;1988年:7700件;1989年:9900件;1990年:12000件【自1990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10年間,全國各級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2.7萬余件,原告勝訴率占結案數的40%。行政訴訟案件類型已達50餘種】。後來則以—3—5—7—9—11萬遞增,至2001年最多為12萬,最近幾年一直在徘徊在11~12萬件【同期民事案件約600萬、刑事案件80萬】。1989年至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行政案件140.5085萬件,審結140.1532萬件,結案率為99.7%.治安處罰、拆遷、土地的案件較多。
行政訴訟特點:①原告勝訴率與被告敗訴逐年提高。②撤訴率居高不下,如1995年在當年發生的5.1萬行政案件中撤訴率竟高達50.59%。分析原因:原告心悅誠服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願意回到行政程序中自覺自願履行行政行為;在被告的壓力下違心撤訴;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而申請撤訴。③「好事打官司」,拆遷、專利案件明顯增多,老百姓維權意識明顯增強。④行政干預較明顯,被告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權力向法院施加影響。
四、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它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審判權和行政權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司法高於行政的關系——生效裁判大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此原則同時告訴我們人民法院監督行政行為的廣度和深度。五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從適用主體上說,其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承辦。
其次,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人民法院應適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這里的開庭與書面審理相對應。開庭可以是公開的開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開的開庭審理。
第三,從審查的范圍和廣度上看,法院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包括與之對應的抽象行政行為。
復次,從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深度或程度上說,是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問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這的合理與否的問題。
最後,審查的標准。《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一、二項確立的。五項標准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即為合法,法院應予判決維持。五項標准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為違法,法院就可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這五項標準是:一是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錯誤;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職權;五是否濫用職權;六是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如果顯失公正也屬於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職權行為。
五、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權利、義務
首先,律師的權利。根據新《律師法》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和《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享有如下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涉。
2.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但代理被告除外
3.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4.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階段,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權向被告、證人、鑒定人直接發問,或者申請法庭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進行鑒定或勘驗。
5.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已擔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6.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次,律師的義務。根據《律師法》第30條、第32條、第38條、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3.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4.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5.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6.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③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④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⑤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⑥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⑦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⑧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 打行政訴訟官司技巧
行政訴訟官司技巧是指規避各種訴訟風險技能的總和。法律關系的確定,訴訟證據的取捨,管轄法院選擇,訴訟保全及先予執行的運用,律師訴訟形象的定位等諸多因素。其中法律關系的確定決定訴訟案件選擇適用的法律,訴訟證據的取捨決定自己所希望判決結果,這兩方面的內容是訴訟中最重要和最難掌握的,隨著法律法規的增加,選擇法律關系的空間也在增大,訴訟的技巧也會越來越得到充分的體現,同一事實因選擇法律關系不同而訴訟成功的案例或者敗筆在律師的手中也會增多。起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否則要承擔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申請保全及上訴,除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減、免、緩交訴訟費的特殊情況外,必須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否則要承擔請求不予受理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行政訴訟程序是:
1、行政訴訟管轄權分為三級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和裁判管轄權。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需要首先找到一個合格的法院;
2、撰寫行政起訴書,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請求權的事由、證據的事實等;
3、審判在法庭會議前三天召集當事人,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評估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並告知案件審理的時間,地點,事人和理由等。在訴訟程序中還應通知其組成成員。行政訴訟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受理行政處罰、行政措施、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訴訟中不履行職權的委託案件。政治立場堅定,心理素質強,辦事能力強,協調能力強,溝通能力強。
F. 打行政訴訟官司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G. 行政訴訟應訴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1、理解、吃透起訴狀的內容。按照規定,法院會將原告的起訴狀轉交被告。作為被告,必須吃透起訴狀的內容,明白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做到有的放矢。在此基礎上,才可能制定訴訟方案,「是戰是和」,是否同意調解,己方調解的底線是什麼。總而言之,要對應訴的可能後果做出充分考慮。
2、閱讀應訴通知書,了解舉證期限。法院在送達起訴狀時,會一並送達應訴通知書。在應訴通知書中,往往會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左右。通過閱讀應訴通知書,還可以了解案件受理法院、主辦法官、聯系方式等信息。
3、與主辦法官聯系,查閱對方提交的證據。原告的起訴一定有證據支持,因此必須了解原告起訴的證據。如果法院沒有將證據復印件一並交給被告,被告應當主動聯系法官復印或閱讀,做到知彼知己。
4、准備答辯狀、整理反駁的證據。在了解基本情況後,可以整理出自己的答辯意見,以便及時提交法院。答辯應當具有針對性,做到有理有據,逐一反駁原告的觀點、要求與理由。同時,應當重視證據的收集,最好是製作證據清單。
5、管轄異議。如果認為,原告立案起訴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當然,應訴是一項具有技巧性的工作,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制定行之有效的應訴策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H. 行政訴訟不請律師怎麼打官司
不請律師自己可以按照司法審理程序來判決處理,案件並不一定需要請律師,找不找可以自己決定。開庭不請律師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下列情況來處理官司:
1、需要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准時達到指定的法庭
記住,切勿遲到!很多地方的法官對於到這件事情是深惡痛絕的,很有可能在超過傳票規定的時間後直接以原告撤訴或被告缺席來處理,所以,萬一沒法在指定的時間趕到,一定要給法官打電話,告知法官正在來的路上。
2、開庭時必須遵守開庭紀律
例如:把手機關機或者調成靜音,不得用手機錄音錄像,未經法官允許不得隨意發話,不得隨意在法庭行走等。總而言之,法官的開庭槌敲下之後,就得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庭審工作,一切聽法官的就行了。
3、注意庭審技巧。
作為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如果案情簡單,其實可以自己應付法庭庭審。關鍵的關鍵是聽從法官指引。
當事人發言時,可以面朝法官,與法官眼神交流,沒有必要針對對方當事人發言,因為當事人要說服的是法官,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另一方面,陳述時直面對方當事人容易引起爭吵,不利於庭審的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