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各種證據的質證技巧
法律分析:證據質證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質證的優劣直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如對於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並與復印件進行比較,物證要核查原物並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對鑒定結論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出庭證人進行質證,要對證人有無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方面等進行判別質證,反駁對方不適當引導證人之質詢的方式、時機和言論。針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找出其破綻,避實擊虛,打亂對方陣腳,達到以守為攻,各個擊破的目的。質證的過程也是一個辯論過程,切忌在質證中放過任何一點辯論機會,這十分關鍵,因為法官認證時,他們必須以質證的結果為認定基礎,我們曾經遇到過法庭辯論時對方律師引用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事實根據,這時只要你提出「聽不懂」,法官會馬上制止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貳』 舉證質證方法和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舉證質證方法和技巧是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以及與原件、原物與復印件相符;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與本案事實相關;說明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的內容真實;在接受質疑中陳述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自己無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製件。是副本或者復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經人民法院准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叄』 辯論賽三辯質詢答辯技巧
辯論賽三辯質詢答辯技巧
質詢答辯技巧;美國法律界紅極一時的律師愛德華?威廉斯(Edwa;質詢是一種藝術;對參加過俄勒岡賽制辯論的讀者來說,威廉斯的說法毫;質詢與答辯的權利義務在俄勒岡規則中有基本規定;因為答辯者只能回答,因此他不能反問質詢者;由於仿自英美法庭的質詢是俄勒岡賽制的重要階段,不;(一)質詢的准備;出色的質詢相當程度需要依賴臨場反應,但這絕不表示;逆向思考;在分析立場的過
質詢答辯技巧
美國法律界紅極一時的律師愛德華?威廉斯(Edward Bennett Williams),曾經在接受《時代周刊》(1959.6.22)采訪時談到了質詢(反對詢問)的技巧,他說:
質詢是一種藝術。它就如同要你將繩索套在被傳喚來傷害你的證人身上,使他被你控制,反過來幫助你。這情況就像是與證人共處暗室,他手持匕首,隨時想捅你一刀,這時你必須小心翼翼地緊跟在他身後。你絕不可能在質詢中做實驗,絕不能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如果你確知答案,證人確並未那樣回答,你可以立刻幹掉他,否則被幹掉的就是你。
對參加過俄勒岡賽制辯論的讀者來說,威廉斯的說法毫不誇張。許多辯手都曾經因為提出不當的問題,而在質詢中遭到重創。在各種發言階段中,經驗不足的辯手最感到困難的通常就是質詢階段。
質詢與答辯的權利義務在俄勒岡規則中有基本規定。根據規則,質詢者有質詢的「主導權」,也就是問答的進行使由他來掌控。規則中說: 質詢者得控制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可隨時停止被質詢者得回答。(規則第九條) 不過質詢者不能濫用這個主導權。作為質詢者,他只能問,不可以利用質詢時間自行申論,或根據答辯者回答自行引申。一旦如此,答辯者可以喧賓奪主,透過表示「對方辯友您不要自行申論」、「對方辯友請不要自行評論」或者「對方辯友請您問我問題」等方式來加以制止。 答辯者則只能回答。除非問題明顯不合理(如涉及與辯論無關的隱私),
否則不能拒絕回答。雖然在無法理解問題時,他可以要求質詢者再問一次,但不能「惡意」這么做,否則將可能被評委認定為故意干擾提問。
因為答辯者只能回答,因此他不能反問質詢者。「反質詢」在俄勒岡賽制中是違規行為,質詢者不但不必回答,還有權利加以制止。 不過答辯者只能答並不代表他只能任人宰割,當質詢者在問題中露出破綻是,他還是可以隨時捅上一刀,在質詢中獲取利益。
由於仿自英美法庭的質詢是俄勒岡賽制的重要階段,不能善用質詢答辯,很難在這類辯論賽中由出類拔萃的表現,後面介紹的就是關鍵的質詢答辯技巧了。
(一)質詢的准備
出色的質詢相當程度需要依賴臨場反應,但這絕不表示質詢無法准備。透過「逆向思考」和「打造地基」,多數質詢都可以在上台前准備妥當。
逆向思考
在分析立場的過程中,辯手應該已經對哪些爭議點有機會發展為「可能議題」有了基本概念,質詢的准備應該以這些可能議題為重點。例如在「大學生創業利大弊大」的辯論中,針對我方主打的「大學生創業即使失敗,仍將增進其挫折抵抗力」,以及對方可能主打的「大學生創業會造成課業分心」等議題,辯論隊伍都應該設計好質詢題目;如果場上確如意料中的出現了這兩個議題,就可以使用事先備妥的質詢來回應。
換句話說,事前的准備工作做得越充分,猜中的議題越多,質詢就越可以依賴事前的准備情況,而不必只靠臨場發揮。因此,准備質詢題目時,辯手不應該從「我要怎麼問,問什麼」的「問題設計」開始,而要先思考「我要問出什麼」,也就是先想結果,再想題目。這種由結果倒推問題的准備方式,就是所謂的「逆向思考」(reverse thinking)。
一般而言,對攻防而言越重要的議題,也就是對質詢而言越主要的主題,質詢時辯論隊伍攻擊對手立論和防禦本方立論的重要工具。 打造地基
接下來辯手要思考怎樣問出自己要問出的東西。前面說過,辯論或者論證的基本過程是透過雙方都同意的事,來使對方承認他原本不同意的事(由「第一共識」找「第二共識」)。因此最好的論證擁有三大組成要素:1、無可否認的根據;2、無從推翻的「推論」,因此產生3、無可迴避的主張。 簡單的說,主張的「大樓」必須建立再根據與推論的穩固「地基」之上。而質詢就是打造地基(ground building)的有效手段。 舉例來說,如果我方統一「大學生創業回造成課業分心,因此弊大於利」的方式,是「很多事情都會造成大學生分心,因此造成分心不構成弊大於利的理由」,這個我方主張就是要試圖構建的大樓。而要怎樣使對方接受這個主張呢?類比論證使一個可能的方法。我方如果以交男女朋友、打球與參加社團做類比,強調這些事情也會使大學生分心,但卻不被認為弊大於利。辯手可以這樣問——
問:對方辯友,請問您有沒有女朋友?
答:有。
問:請問您交女朋友是不是會花時間?
答:我懂得時間分配。(答辯者打算逃脫)
問:那請問有沒有大學生會交女朋友交到無法兼顧課業?(質詢者不為所動,繼續以其它大學生為對象進行追問)
答:這不一樣……(答辯者迴避問題)
問:請回答我的問題,有沒有大學生會因為交男女朋友而耽誤課業?(質詢者不為所動,再次追問同樣問題)
答:呃,有可能,但是……(獲得對方承認類比)
問:謝謝你,我得到我想要的答案了。
在打造地基時,質詢者最常用的就是「類比論證」。如果對方無法否認類比,又無法證明二者「不能類比」,他將就無法迴避主張——交男女朋友利大於弊。如果交男女朋友、打球、參加社團這些多數人不認為弊大於利的事情,依照對方的邏輯都屬於弊大於利,其辯論的外部連貫性就將受到重傷。
所謂「絕不能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指的經常就是以對方無法否認的事情作為質詢的地基。「有沒有大學生會因為交男女朋友而耽誤課業」,在一般人的「已知」答案中顯然是「有」,因此對方無法否認。除了一般人的已知,對方自己說過的話他們也將難以否認,同樣可以作為質詢的基礎。例如:
『肆』 刑事案件質證的方法與技巧
法律分析:所謂質證就是依據事實來問明或辨別是非,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系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實質上,法庭調查質證,就是控辯雙方把自己作為定案的證據展示法庭,雙方辯明是非後爭取由法庭採納作為定案證據的一個過程,是控辯雙方互相對對方證據的質疑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伍』 法庭質證的內容和技巧
質證內容:一、書證、物證二、證人證言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四、被害人陳述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技巧:按事實說話。
質證的法律概念:
1.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2.廣義的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質證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質證的主體:
1.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范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客體:
1.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范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陸』 質證的方法與技巧
對證人的質證方法:
1、對控方證人的詢問程序,首先要查明證人的身份、年齡、性別、職業等基本情況,以向法庭明示證人的資格,其次是要求證人就其了解的與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進行連貫陳述,再次是證人作連貫陳述後,公訴人就證人沒有陳述清楚或陳述有遺漏、矛盾的內容向證人發問,以查清事實。四是要針對辯護人發問的問題進行發問。五是證人進行虛假陳述時,應當通過發問澄清事實,必要時,應當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宣讀其他證人的證言,以達到證明其虛偽陳述的目的。
2、公訴人對辯護方提請傳喚的證人的詢問方式:一般採用質疑詢問的方式。即針對辯方證人的陳述中存在的疑問而向證人發問。對辯方證人以辯護人為主詢問,公訴人對其當庭陳述中存在的疑問重點發問,當然在發問的過程中也離不開盤詰式、復核式等詢問方式的交叉使用。
3、對於公訴人在庭前已經了解辯方證人的證言,即已收集了該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主要針對其當庭作證與庭前作證的不同點、矛盾點,影響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重點發問、質證,其方法、程序可參照對控方證人的發問。
(6)舉證質證答辯方法和技巧擴展閱讀:
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系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
實質上,法庭調查質證,就是控辯雙方把自己作為定案的證據展示法庭,雙方辯明是非後爭取由法庭採納作為定案證據的一個過程,是控辯雙方互相對對方證據的質疑過程。
『柒』 庭審證據質證技巧
法律分析:對於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並與復印件進行比較,物證要核查原物並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對鑒定結論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出庭證人進行質證,要對證人有無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方面等進行判別質證,反駁對方不適當引導證人之質詢的方式、時機和言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捌』 證據的三性與質證技巧
法律分析: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簡稱為證據「三性」。質證技巧包括:1、准備充分;2、做好開庭記錄;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5、必要時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如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提請司法鑒定;6、遵守法庭秩序,不隨意插話,注意用詞,不搞人身攻擊;7、如果證據存在較多瑕疵,為了防止書記員遺漏記錄律師的質證意見,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質證意見》。在書面的《質證意見》上,律師可以詳細地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玖』 證據的三性質證技巧
法律分析:民事證據三性質證1、方法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里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復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2、形式證據清單的形式。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復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系、發生金額的事實。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於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採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3、庭審中如何舉證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麼,證明什麼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