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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方法和技巧

發布時間:2022-09-21 18:47:34

Ⅰ 打行政訴訟官司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Ⅱ 民事判決書如何做到說理充分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院判決書的制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從總體上講,判決書的質量離社會公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並出台了判決書的樣本,對判決書的製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增強判決的說理性」,「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生動教材」。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概括。它不僅是法官業務素質強弱的重要評判依據,也是衡量辦案質量,宣傳司法公正,體現法律真義的司法產品。一份好的民事判決書,除了要求事實敘述清楚,證明事實的證據有力外,更重要的在於說理的充分透徹,這樣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准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民事判決書的說理問題已成為當前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
一、我國民事判決書說理不充分的表現
目前,我國法官製作的民事判決書中,有不少的民事判決書是不說理的。民事判決書不說理有種種表現,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訴、辯理由歸納過於概括、抽象。裁判文書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陳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遺漏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當事人的理由。
(二)、認定事實部分沒有體現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的情況。判決書中不列舉當事人的證據或不全部列舉,或雖在判決書中列舉當事人的證據,但未寫明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系,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未結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法庭的認證意見去寫。對採信的證據不說明理由,對不採信的證據也不說明理由或者不該採信的證據予以採信,應予以採信的證據不予以採信,斷章取義,任意取捨,枉法裁判。
(三)、判決書說理部分說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決書不說理由,或者雖有說理,但說理不準,牽強附會,沒有針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說理,而是羅列同一類型案件共性的說理,慣用一些諸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予支持」等公式語言;有的對當事人的主張說理不全,只擇其所需,選擇對判決有利的部分,對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說理只是證據和法條的簡單羅列累加,缺少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沒有法律適用方面的意見分析,更沒有揭示證據—法律—結論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四)、對案件審理過程交待不夠。在首部寫作中沒有立案時間、開庭時間、追加當事人、審限等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事項,使案件審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審理過程。
二、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現實意義
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不公正行為,有利於防止「幕後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敗的產生;其次,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業務素質,從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改判率;再次,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使法官在這一領域充分借鑒和運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學者和其他法官判詞的意見說明對本案的認識過程和判決結論的合法性,有利於改變呆板的「八股」文風,適應國際裁判文書改革的需要。
三、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方法
(一)、心證公開,增強說理的透明度。心證公開,是指在庭審時及判決書的製作中,法官根據對所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上的見解,向當事人或在判決書的文本中闡明以求得當事人及公眾的認識、理解與支持。心證公開在民事判決書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開法官認證的形成過程。認證過程其實就是法官憑借自己具備的知識和經驗對通過庭審所掌握的案件證據作出判斷,並為自己預先感知和判斷得出的結論給出理由的過程,它既是一種法律推理的過程,又是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具體地說,就是法官在判決書中公開展示自己經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而得出的認證意見,公開表明法官對證據的理性判斷和取捨的原因,公布所採信證據的具體內容,並對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分析論證,使證據形成環環相扣,步步推進的鎖鏈式的證據威力。此外,對不採納的證據也要據理駁回,表明認定的證據與判決結果有邏輯上的聯系。法官認證過程的公開,體現了判決書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的可信度。
公開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支持與否定的原因。民事訴訟是圍繞當事人訴辯主張來展開的。但是,在民事審判中並非當事人所主張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辯駁的理由都是正當的,對這些問題,法官在製作判決書時不應迴避,而應旗幟鮮明地公開自己支持或否定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的心證過程,說清原因和依據。此外,針對當事人對審判方向或狀況有疑慮和誤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說清法官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和理由,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和誤解,提高當事人及公眾對判決的信任度。
公開法官作出判決結果的理由。要防止給予當事人突襲裁判的感覺,法官在判決書文本中,對自己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必須公開心證過程及理由。一是論證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爭議焦點的概括歸納是恰當的;二是結合所採信的證據層層分析論證法官內心確信的心證事實,充分反映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三是分析論證適用法律的理由。總之,心證公開促使法官盡其所能地論證其判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增強判決書的透明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同時,法官對事實認定,判決理由論述得越詳細,心證公開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體現判決結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任意性就會受到更大的限制,從而提高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此外,心證公開也有利於律師、當事人及公眾對法官判決行為的監督,從而促使法官更加盡職盡責,公正判決。
(二)、就事論理,增強判決的公信度。就事論理,就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論證,明辨是非。爭議焦點是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的,而案件事實又是判決結果的依據。因此,爭議焦點抓得不準,就無法弄清事實,事實不清,事實認證部分就會有錯、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實作為依據作出判決結論,就會影響到判決結論的正確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對爭議焦點的剖析論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能夠論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能夠由證據證明的事實;其二是無法論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舉證都無法證明事實的真偽。但無論是哪一種,法官都必須依據自己心證的情況及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具體操作是:一是依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證據,概括歸納爭議焦點,分清核心焦點或一般焦點,是一個焦點或是多個焦點;二是緊扣各個爭議焦點,對當事人在庭審中所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的具體內容進行透徹分析,准確判斷,揭示案件性質與責任分擔的內在聯系;三是對當事人訴爭焦點所主張的權利、依據評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採納,並說清理由;四是對無法論清的爭議焦點出現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要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論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不能時,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五是對爭議焦點的分析論證,要加強證據分析與事實認定的邏輯關系及必然聯系,體現的是「蓋然性占優勢」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使事實、理由、主文連貫統一,渾然一體,從而增強判決書的公信力。
(三)、依法說理,增強判決的說服力。如果說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麼法理就是理由的靈魂。由此可見,「說理」其實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內涵分析事理,闡述法理。具體包含的內容有:
對法律適用予以解釋。「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法律規定更是如此。立法者總是根據內蘊法律需要的社會生活中的相關事實進行預測分析然後進行立法的。因此,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是法官對法律解釋的過程。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解釋法律。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法律的指引評述案件事實、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時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具體,變得實際有效,從而揭示法律內涵與實際的案件事實之間所產生的一種必然的、直觀的聯系,使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誰是誰非,一目瞭然。
對法律局限進行彌補。社會生活變化不定,新生事物層出不窮,相對穩定的法律總是難以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事物,由此帶來了法律的空白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既要闡述現行法律的內涵,同時還要運用自己深厚的法學理論、科學的思維方式、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斷,揭示尚未被發現的法律含義,以彌補法律存在的局限。這種彌補局限的法律解釋,主要是通過對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義、信條進行闡述,也是一種法理闡述。總之,法理是將案件事實與判決結果聯系在一起的紐帶。在判決書中論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當事人及公眾相信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牲
(四)、依情說理,增強判決書的親和力。「情」,從社會生活角度來說是「情感」,是人類七情六慾的概括;而從法律生活角度來說,則是「理解」,是法官根據案情,對當事人具體的法律行為依據法學原理、社會道德規范進行理性分析判斷,得出的一種合乎民意,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認可。這種認可是法官解釋法律的結果,也是法官內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決書中,法官不僅要講事理,講法理,也要講情理。事理是判決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決公正的大廈,情理則是判決公正的夜光碑。可以說,事理、法理、情理組成判決書強大的生命力。情理在判決書中所體現出來的是法官一種博大、豁達、充滿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情理」不是法律規范,法官不能從法律條文上直觀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靈氣,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發現它的存在,去尋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氣度。因此,在判決書中要講情理並不能隨心所欲。筆者認為,講情理,主要是針對如下情況進行:(1)法律規定不周全、不明確時,法官應根據法律條文字里行間所反映出來的真實含義,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斷、講清其中的道理;(2)法律規定有缺陷時,應從理解對象的背景,包括文化、傳統、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圍內,依照公正原則的價值取向進行說理;(3)根據情勢所需,進行情理分析。這時候要講清情理,主要從社會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會的公平、正義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說理。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講情理應體現如下內容:一是符合法意,即符合法律之精神;二是順遂民情,也就是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的人情事理;三是符合正義、公正、公平、合理的價值取向需要。總之,情理講得透,說得明,既增強判決書的公信力,又增強了判決書的親和力。作者單位:江蘇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Ⅲ 和物業打官司的技巧

一、和物業打官司的技巧

首先,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其次,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二、和物業打官司的程序

(一)起訴與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房地產行政糾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後7日內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審理和判決

法院應當地立案後按規定的日期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按規定的時間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三)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四)申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五)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Ⅳ 有什麼技巧催促法官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1.可以和主審法官聯系,要求快一點出判決,每年年底是法院結案的時間,很多積案需要處理,因此最好跟主審法官做好溝通,否則結果不會太快出,你好,建議和承辦法官及時聯系。

2.或者撥打12345市長熱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Ⅳ 離婚訴訟的技巧策略有什麼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的技巧策略:1、訴訟證據的准備;2、家庭財產的保護;3、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准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Ⅵ 在法庭辯論中的幾點經典技巧

法庭辯論,是事實的陳訴,是有理的辯訴。下面是我為大家提供的關於在法庭辯論中的幾點經典技巧,供大家參閱。

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准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為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一般說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關繫到案件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事跡追問證人,迫使其客觀作證。例如,在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調查中,由於幾位重要證人均系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所以,他們在作證時,有的含糊期辭,有的則作虛假陳述,將虧損及停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不但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徵得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參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全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承認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可以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包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殺人。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鑒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特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復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鑒定人和技術鑒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思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布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了一張好的底牌,案件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出現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的應變技巧

論辯雙方,在開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計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理由,作了反擊准備;但在論辯過程中,對方往往會爆發出一引起事先難以預料的論辯觀點,而這些論辯觀點有些離題萬里,有些謬誤百出。如果對這種情況聽之任之,不但會使論辯走向歧途,而且勢必損害法律的尊嚴,故必須採取應變措施予以對付。

1.直接反駁,拉回正題

在法庭論辯之初,有些公訴人往往脫離起訴書的內容,提出新的起訴意見,從而偏離了論辯的主題;有的辯護人往往東拉西扯,辯護沒有針對性。針對這種情況,論辯一方應該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的辯詞脫離了論辯的主旨,從而把論辯內容拉回到主題上來,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大談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然而,起訴書指控的是該公司的業務員劉某個犯有走私罪。針對公訴人這一違反法律程序的說法,辯護人馬上指出:”起訴書僅僅指控劉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沒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也沒有起訴他應代表公司作為被告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沒有受委託作公司犯罪的辯護人,而是為個人被告作辯護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辯掮人。在既無起訴書,又無被告人和辯人的情況下,公訴人憑什麼指控該公司犯罪呢?”這一反駁環環相扣,鏗鏘有力,不容置疑,緊接著,辯護人就被告人是否有個人走私犯罪行為這一正題進和地無罪辯護,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精到的應變能力。

2.追問依據,陷彼窘境

在緊張激烈的法庭論辯中,有的論辯方或是不夠沉著冷靜,或是低估了對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會突然提出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論辯觀點,這時對方只要洞悉了破綻,就可以採用追問依據的方法,陷彼於窘境,從而取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務罪案件中,辯護人突然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和證據學的要求,超過24小進驗傷無效,醫院的傷情鑒定是超過了24小時才作出的,所以鑒定沒有證明力。”公訴人很清楚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辯護人半路殺出的這一槍是缺乏依據的,於是立刻發問:”請辯護人說明’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的法律依據何在!”辯護人深知失言,在答辯時迴避了這個問題。公訴人乘勝追擊,在下輪辯論中指出:”我國法律從無24小時驗傷之說,醫院的傷情鑒定完全具有證明力。”辯護人在公訴人這種強大的攻勢下,無法辯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後合議庭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3.不辯之辯,擊敗詭辯

不少刑事案件在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後,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也確鑿充分,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已查實的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辯護意見,以盡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撇開事實和法律進行無謂的詭辯。如果辯護人進行詭辯,公訴人除了嚴辭駁斥外,還可用”不辯之辯”的應變方法贏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翻牆入室,竊得現金兩萬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歸家發現,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隨手拎起一張椅子砸向事主,奪門而出。逃跑中被群眾抓獲。其行為已從盜竊轉化為搶劫。公訴人以搶劫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被告辯護人辯護說:”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響聲,讓事主誤以為他正從側門逃跑,從而將事主引向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走。被告人主觀眾上並不想使用暴力,客觀上也沒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行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辯護人發表這一意見時,審判長先是一愣,繼而稍露不耐煩的神色。因為,辯護人的觀點有一明顯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過推椅子將事主引往側門的話,那麼,椅子的去向應是側門,而且椅子一般不會翻倒,但到過現場的群眾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門口。很顯然辯護人無視案件事實作了詭辯。公訴人冷靜地觀察到合議庭的傾向後,確信勝券在握,無需再辯,於是在二輪辯論中簡潔地說道:”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復。請合議庭判決。”由於起訴方鳴鑼收兵,辯護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辯論就此結束。結果合議庭以搶劫罪處予被告人刑罰。在這里,公訴人的”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復”的簡單的一句話,既間接地指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極其錯誤的,又避開了辯護人的無理糾纏,使辯護人無從再辯。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不辯之辯的方法反擊詭辯,更能輕松地取得論辯勝利。

Ⅶ 打民事二審的技巧

民事訴訟二審技巧主要體現在上訴書的書寫上。當事人通過一份內容完整,條理清晰的上訴書可以讓法官盡可能的考慮自己的主張和訴求,為今後開庭答辯打下一個好的基礎。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該掌握一些關於舉證質證、法院答辯方面的知識。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上訴的條件包括: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不服一審裁定的,必須在裁定書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4、必須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上訴狀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7日內向本院交納訴訟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民事訴訟二審方面的知識,不難發現,其實民事訴訟二審技巧主要體現在上訴書的書寫上。當事人通過一份內容完整,條理清晰的上訴書可以讓法官盡可能的考慮自己的主張和訴求,為今後開庭答辯打下一個好的基礎。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該掌握一些關於舉證質證、法院答辯方面的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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