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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排的方法和技巧

發布時間:2022-09-08 08:49:46

1. 收集證據的方法技巧

收集證據的方法技巧,首先收集證據,如果說是一些錄音或者是視頻方面的證據,這就需要運用好身邊的工具,特別是手機就可以很好的起到收集證據的作用,手機g可以錄像拍照,也可以錄音,這個在一定程度上是很方便取證的,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手機不好,直接取證的話,那麼可以用專門的錄音筆或者微型攝像機,此外,如果說為了收集的證據,更專業一些,最好的方式還是應該聘請律師,畢竟律師在收集證據這方面有獨到的經驗和技巧,他們更清楚哪一些的證據,對於你在法律上更有力,將來在法庭上能夠更佔住理了。

2. 證據的三性與質證技巧

法律分析: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簡稱為證據「三性」。質證技巧包括:1、准備充分;2、做好開庭記錄;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5、必要時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如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提請司法鑒定;6、遵守法庭秩序,不隨意插話,注意用詞,不搞人身攻擊;7、如果證據存在較多瑕疵,為了防止書記員遺漏記錄律師的質證意見,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質證意見》。在書面的《質證意見》上,律師可以詳細地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3. 法庭質證的內容和技巧

質證內容:一、書證、物證二、證人證言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四、被害人陳述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技巧:按事實說話。
質證的法律概念:
1.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2.廣義的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質證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質證的主體:
1.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范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客體:
1.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范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 刑事案件質證的方法與技巧

法律分析:所謂質證就是依據事實來問明或辨別是非,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系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實質上,法庭調查質證,就是控辯雙方把自己作為定案的證據展示法庭,雙方辯明是非後爭取由法庭採納作為定案證據的一個過程,是控辯雙方互相對對方證據的質疑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5. 離婚案件中應該怎樣收集證據

但是很多人身陷離婚泥潭時,往往感性多於理性。而且離婚牽涉感情、財產、孩子的撫養等種種問題,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搜集和提供證據。很多自己的主張由於沒有證據支持,最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筆者圍繞普通離婚訴訟中的爭議焦點,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歸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一方有無過錯等問題,簡要介紹一下相關證據該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盡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路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簡訊、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麼,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簡訊
手機簡訊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簡訊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簡訊、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簡訊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簡訊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簡訊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列印出來,並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路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路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 (昵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路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路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採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確有需要,當事人可以採取一些合法途徑,比如對雙方交涉情況進行錄音,拍攝另一方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傳真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關繫到能否判決離婚,而共同財產的證據直接影響當事人分割財產多少的問題。
1、房產
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兩類: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在對方手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了解具體情況。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詢,也可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去房產部門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相關資料由房產部門蓋章確認。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將該房屋的位置及登記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對方名字登記的比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則當事人還需證明對方是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如果只知道該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體位置,就應當留心對方的行蹤,細心調查獲取線索。
2、存款
夫妻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於是取證就成了難題。
如果當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可以申請法院去調查。
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難以幫助查詢,也無法支持相關訴求。
3、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等信息。
如果對相關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話,法院同樣難以調查到相關信息。
4、股權
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對方在公司所佔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當事人對股權的分割。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記為准。所以,事先必須進行工商查詢,將查詢結果列印並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能比較詳細地顯示公司的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工商查詢一般須委託律師辦理。
5、保險
目前,購買各種保險的情況日益普遍,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
在訴訟中,常常是當事人明知家裡共同買了保險,卻沒有保險單或者保險合同作為證據;或者知道對方買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家保險公司的什麼險種。
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應提供基本線索申請法院調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體信息,法院也很難調查取得。
三、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常常對孩子的撫養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一種是雙方都不希望撫養孩子,實踐中以前者居多,我們就以這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
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 《婚姻法》第36、 37條對此進行了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對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著重從 「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里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說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說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周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
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info/hy/lihun/susong/zhengju/109402.html

6. 證據三性 審查證據的「三性」,應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您好!
一、證據的三性具體內容如下:
1、客觀真實性
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於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徵。
2、證據的關聯性
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系,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3、證據的合法性
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二、審查證據「三性」的方法和技巧
1、對於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分析,應該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
在審查證據合法性時,應特別注意的以下幾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注意其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訊問程序是否合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現象時有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稱其先前的供述是被指供、誘供、刑訊逼供所致。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的主張,應當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舉證責任。當然,這種舉證責任的要求,不必達到控方的證明要求,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應的證據,達到使法官對不存在刑訊逼供的確信產生動搖,然後舉證責任轉向控訴方。對於檢察機關來說,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辦案時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進行錄音或攝像,加以固定,或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述。
(2)書證。注意審查書證收集的主體是否合法,如紀檢監察部門的談話材料,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必須轉化為合法的證據。
(3)鑒定結論,應注意審查鑒定結論上面是否是個人簽名、蓋章,還是以集體的名義簽名、蓋章;應審查鑒定人的鑒定結論是否只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就案件事實作出結論性意見,還是同時回答了法律問題。
2、在審查證據的關聯性時,應注意:
(1)先前行為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聯,如被告人同種犯罪的先前行為不能作為本案定罪的根據,「一次作賊,並不永遠是賊」,符合法定累犯條件的,可作為量刑的依據予以採納。
(2)不能以被告人品格來作為認定其是否犯罪的證據。我們不能僅憑某人品格好壞對其供述和證言片面地採信和取捨,因為品格與案件事實無必然的關聯。
3、審查證據的客觀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提供該證據的人是否由於各種不良的動機提供了假證或部分不真實的證據;
(2)有關的人是否因生理上、認識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準確的證據;
(3)是否因環境的特點和情況造成證據對案件的事實反映不準;
(4)是否因辦案人員或其他人員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證據的差錯;
(5)傳來證據在轉述、復制、傳抄中有無錯誤;
(6)不同種類的證據,根據其不同的特點,可能造成的其他不客觀情況。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7. 在民訴庭審中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技巧

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中,在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明朗化,為 法庭 辯論 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採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以下是我整理了法庭 辯論技巧 ,供你參考。

第一部分 證據質證

一、如何組織證據:

1、 方法

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里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復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於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為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准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2、形式

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與間*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復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系、發生金額的事實。)這里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於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採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1、雙方間合同關系;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麼;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於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後發生的先後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學法網 xuefa.com 與法律人共成長!

3、庭審中如何舉證

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麼,證明什麼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什麼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麼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

1、質證准備

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說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於復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准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並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系,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1)原件/復印件;(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鑒定 報告 :是誰委託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託的材料是什麼?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里要注意的是:鑒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鑒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鑒定,如紡織品的鑒定,單方鑒定怎麼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後,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系;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後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法律規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則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 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言,並注意觀察這些發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銳地捕捉到對方發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准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做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一、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繫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准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准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 措施 ,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准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復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二、法庭辯論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准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學法網 xuefa.com 與法律人共成長!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後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學法網 xuefa.com 與法律人共成長!

三、法庭辯論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復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以上是我分享了法庭調查中的刑事辯護技巧,你喜歡嗎?

8. 舉證質證方法和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舉證質證方法和技巧是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以及與原件、原物與復印件相符;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與本案事實相關;說明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的內容真實;在接受質疑中陳述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自己無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製件。是副本或者復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經人民法院准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9. 民事訴訟證據審查與判斷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一、巧用證據交換手段,確保庭審質效

一般來說,復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種類,數量較多,如把這些繁多且復雜的證據材料一下全部放置於庭審中「會診」,勢必會增加庭審負擔,進而降低庭審質效,審判法官也很難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對如此繁多的證據材料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作出准確判斷。因此,審判法官如遇到復雜疑難案件,應主動啟動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促使當事人在庭前將其持有的證據予以提供,並通過證據交換、質辯,從而達到了整理和固點訴訟爭點及確認證據證明力的效果,為開展好庭審活動打下堅實基礎,這樣既保障了庭審質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認證水平。

二、適度引導舉證,明確舉證、查證范圍

由於當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養、法律知識、訴訟技能等明顯存在差異。為使當事人特別是弱勢訴訟群體迅速明白訴訟旨意,更好地維好自己權益,審判法官應對弱勢主體的舉證要求適度加以引導,有利於庭審活動的順利展開,既能明朗當事人的舉證范圍,又明晰了法官查證案件事實的審理方向,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打下堅實的裁判基礎。

三、規范程序環節,處理好「辯」與「質」的關系

我們知道,質證權與辯論權是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中享有的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易把它們混淆起來,諸如在庭審中,當事人因不懂得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則,有時易把這兩種程序權利混用起來,比如本應談證據的質證意見,反談案件的辯論意見,無意的打亂了庭審程序,降低了質證程序的功能,影響認證效果。為此,審判法官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質證與辯論的區別與要求,應規范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邊聽;二要做到邊記;三要做到邊思考。法官不僅要聽好,還要善於思量證據的「三性」,為以後的認證做好准備工作。

四、准確適用採納與採信標准

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前,應當確認當事人的證據能力和證據證明力大小及強弱,這個證據審查確認的過程叫做司法認證。法官在認證活動中要釐清兩個概念,一是「採納」概念,採納問題,關鍵是講究一個「納」字,它是解決證據能力問題,或者是證據資格或證據的適格性問題,事關著證據能否被納入訴訟大門的問題,或能否成為訴訟證據的問題;二是「採信」概念,採信問題,關鍵是講究一個「信」字,它是解決證據是否可信及信用程度的問題,也就是證據價值問題或證據證明力問題。

(一)證據的採納標准

1.「關聯性」標准。關聯性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審查某種證據能否做為定案的根據,關鍵在於它與案件事實有沒有必然的聯系或因果關系,如沒有這樣的邏輯關系則不能成為訴訟證據。例如,有個鑒定結論證明原告送檢的產品系偽劣產品,但這個送檢樣品是不是從被告處提取的、如何提取的卻沒有證據,那麼鑒定結論證明被告銷售偽劣產品致人損害缺乏關聯性,因此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2.「合法性」標准。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取證的主體要合法。取證的主體必須是辦理本案的司法人員、律師代理人;二是證據主體資格要合法。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無鑒定資質的人不能做鑒定人;三是證據的表現形式要合法。比如證據的簽名、印章、登記手續應符合程序手續或法定要求;四是取證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比如司法人員不得一人取證;或取證人證言時,應有向證人交待證人權利義務的記載;或取證主體不能採取誘惑、脅迫、逼供或侵害他人隱私權而獲取證據。

(二)證據的採信標准

1、「客觀性」標准(又稱真實性標准)。根據《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訴訟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證據要確實,強調的是證據的「質」不能滲「假」。

2、「充分性」標准。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要以具有充分證明力的證據做根據,也就是說,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的依據不能單一或成「孤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證據要充分,強調的是證據的「量」不能太少。在證據的「質」和「量」達到足以使法官內心確信的境界時,才能認定「證據確實充分」。

五、推行科學、陽光認證

審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循證據審查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詳細規定了法官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司法原則,又稱認證基本原則。依照認證基本原則,審判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問題:一要突出法理性。審判人員在實踐中應運用法學原理和法律依據深入論述認證理由。二要恪守職業道德准則。法官應講究司法良知、職業道德以公心與良知去評判證據的證明力。三要講究法理邏輯推理性。認證過程實質是思維邏輯推理的過程。四要堅持陽光認證。法官無論在庭審中作出認證,還是在庭後裁判文書中作出的認證,應一律向當事人公開認證的理由和結果,讓認證活動在陽光
下進行。法官的認證活動屬於司法裁判說理范疇,同樣要強調認證說理的邏輯性、公正性、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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