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述民法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
1、民法調整的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六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准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 商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分析:法理學的角度來講,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主要是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輔助標准則是調整方法。商法在我國能否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根本的依據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所謂特定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否不同於民法、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如果商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完全被民法和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包容,則商法就沒有自己的特定的調整對象,商法也就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3. 如何理解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4. 法理學試題:法律調整對象是什麼如何實現調整
法律規范的劃分標準是(1)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2)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
(1)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史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准則,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何一法律部門的,因為這種調整社會關系內容的決定著法律規范的性質。
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雖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但僅僅以此來作為劃分標准還是不夠的,因為它們既無法解釋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也不能解釋同一社會關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一法律現象,因此需要將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標准。
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 想了解法律中提到的「調整對象」具體什麼意思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要解決的問題,要處理的各種社會關系。例如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
6. 如何理解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1、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一)勞動關系
① 作為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
② 勞動關系的特點:a.人身性與財產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財產性,實質上的人身屬性。 b.從屬性與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實質上的從屬性。
③ 勞動關系包含了三個層次的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
(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
① 勞動行政關系,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行政職能而與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其他勞動關系相關人發生的社會關系。
② 社會保險關系,一是基於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
辦理和費用的繳納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等行為而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的社會關系。
③ 勞動市場服務關系,是指勞動市場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由於為勞動關系的運行提供社會服務而發生社會關系。
④ 勞動團體關系,是指工會組織或僱主團體組織與其成員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由於協調勞動關系和維護各自所代表的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⑤ 勞動爭議處理關系,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參加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代表人、 以及第三人)之間就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7.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特殊性決定的,它發生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是體現國家協調意志的經濟關系的總和。經濟法除了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外,在市場最重要的主體-企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中,經濟法調整企業外部和一部分內部經濟管理關系;在市場運行中,經濟法只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從社會保障關系的特徵、性質和功能看,應當由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
8. 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什麼意思
一、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
二、法律調整的方法:
法律調整的方法,指對社會關系施加法律影響的方法、方式、類型的總和。
1、積極義務的調整方式,指法律要求人們承擔作出積極行為的義務的調整方法。
2、允許的調整方式,指法律賦予人們行為或不行為的義務的調整方法。
3、禁止的調整方式,指要求人們承擔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的調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