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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中如何運用激勵方法

發布時間:2022-08-05 05:20:11

Ⅰ 結合實際談談在管理中如何正確使用激勵的各種方式

公共部門HR管理中的激勵問題
本文關鍵字:公共部門

公共部門HR管理中的激勵問題:

內容摘要 當今對企業等營利性組織中的激勵問題已有了許多探索和成就,而對於公共部門等非營利性組織中的激勵問題並未得到同樣程度的重視。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對其激勵問題進行專門的探討。本文首先對公共部門和企業各自的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激勵環節作了一定的比較分析,進而指出了我國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激勵方面存在的問題,最後針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系列設想和思路。 關 鍵 詞 公共部門 人力資源管理 激勵 按照人力資源管理的有關理論,人力資源管理有四個基本目的:吸引、保留、激勵、開發。激勵是核心目的。激勵的重要性,不僅在於能使職工安心和積極地工作,它還在這種短期作用之外,發揮使職工認同和接受本組織的目標和價值觀、對企業產生強烈歸屬感的長期作用。因此,激勵才得以成為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備受關注的一個話題。隨著我國公共管理改革的不斷推進,對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激勵問題進行與時俱進的探討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激勵的差異 套用馬斯洛的層次需要說,公共部門和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員工都有相同的需要,盡管這些需要的具體表現形式可能不同。但是在兩種類型的組織中,需要被滿足的過程從外界刺激到目標行為都有著明顯差別。這些區別主要是組織環境的不同所決定的,政府等公共非營利組織和企業等營利性組織在使命、願景、組織架構、運作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導致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差異,最終決定了它們必然各自適用於兩種類型的激勵體系。 兩種激勵體系的一些區別體現在:

1.目標導向 任何形式的正式組織都可以通過定義自己的使命和目標來明確自己的努力方向。企業可以圍繞利潤去制定目標;相應地,公共部門則主要致力於社會效益。這一區別預示著在公共部門中把組織目標與個人目標統一起來更為困難。企業員工的所得往往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因此企業的員工比較容易理解他們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然而由於公共部門的分配屬於再分配環節,直接與國家財政關聯,故而員工的所得與其所在部門創造的社會效益難以建立一種直接、靈敏、有效的聯系。因此,若要將組織目標根植於公共部門的員工心中,必然意味著艱巨的努力。如果缺乏這種努力,員工的個人目標和組織的目標將嚴重脫節,從而扭曲所有試圖利用願景進行激勵的嘗試。 2.分配形式 相對於企業而言,公共部門的分配形式靈活性較低。企業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量身定製薪酬體系,而公共部門則不能。在分配問題上,公共部門往往受制於既定的法律、政策、規定,通常同一系統、同一部門要遵循相同的規范。

3.績效的評價 由於企業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因此企業中績效的評價通常可以採用相對直接的指標,個人對組織的貢獻也能相對清楚地反映在公司的業績上;但公共部門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服務體系,其員工的績效評價往往只能採取一些間接性的指標,因為公共部門所創造的社會效益通常要在一個比較長的周期內才能體現出來,且有時無法以貨幣性的指標去衡量。 4.約束機制 一個成功的組織離不開對員工不盡職(甚至瀆職、敗德)行為的約束。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對這類問題的有效發現,一個是對這類問題的有效懲戒。對於第一個問題,公共部門解決起來可能更為困難,因為對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往往代價高昂,且難以靠一個部門本身來完成;而企業卻可以直接去考察結果,再從結果推出問題;對於第二個問題,企業和公共部門在手段上的取向也有所不同,公共部門傾向於採取行政性處分,而企業在更多情況下傾向於採取經濟性的處分。 二、我國公共部門人力源管理中激勵方面存在的問題 1.組織目標的迷失 組織目標的迷失包括兩層意思。第一是組織本身目標的錯位和混亂。我國的公共部門對自身的使命定位更像是管制而非服務,並希望通過公眾對自己的遵從來建立一種秩序,而不願進行對自身的反思,這種觀念本身對於激勵就是十分有害的;第二是員工目標總是與組織目標嚴重脫節。毫無疑問,個人目標中關於生理、心理以及家庭的一系列正常願望都無可厚非,但除此之外,員工對於組織的使命感和認同感上存在著普遍的缺失,無法使個人目標和組織目標達成一致。這些現象使組織目標的激勵作用非常有限。

2.流動機制的僵化 人力資源應當是一種有流動性的資源,而我國的公共部門長期以來對於人力資源的流動持保守態度,這從制度和觀念上都有著充分地體現。流動機制的僵化一是橫向流動的僵化,即缺乏合理的進出規則;二是縱向流動的僵化,即缺乏合理的升遷規則,典型的表現就是能升不能降。激勵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被激勵者的流動來實現的,當被激勵者發現沒有合理的途徑可以實現其所嚮往的流動時,便容易轉向不合理的途徑。於是,我國的現狀一邊是流動機制的僵化,一方面是投機性的流動大行其道,給有效的激勵帶來很大的困難。

3.激勵手段的蒼白和匱乏 激勵有正向和負向之分,通俗的理解就是胡蘿卜和大棒。人的需要可以分為外在性需要和內在性需要。外在性的需要不能在工作活動本身中求得滿足,能滿足它們的資源存在於工作之外,控制在組織、領導與同事手中;而內在性的需要滿足是通過工作活動中的體驗才能實現,如領會工作活動中的趣味及任務完成時的成就感等,滿足此種需要的資源就存在於工作過程之中。表1對這兩種需要做了對比。 表1外在性需要和內在性需要的對比 外在性需要物質性需要工資、獎金、福利等 社會-感情性需要 信任、尊重、關懷,認可,表揚,賞識,自主權,友誼 內在性需要 過程導向的內在性需要 活動有趣而得到的快感,發揮才智的機會,挑戰性 結果導向的內在性需要 成就感、貢獻感、自豪感(自身的主觀評價) 在合理的激勵機制下,A、B、C、D四種激勵組合都應當發揮積極的作用。但目前在我國的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領域,除B外的另外三種激勵組合都沒能得到足夠的關注。可以說我國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激勵環節上,內在性需求經常被忽視,更談不上對其進行利用了,這使得A、C兩個區成為盲點。另一方面,負激勵的作用在我國公共部門中通常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約束機制一來本身蒼白無力,二來得不到有效的貫徹。我們經常感到我國的公務人員毫無危機意識,因為他們心中根本沒有那麼一個「大棒」。此外,在我國之所以難以全面和高效地應用各種激勵組合的一個深層次原因是缺乏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構想 1.原則 上述問題在我國的產生和形成有著復雜的背景和原因,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解決這些問題顯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解決好這個問題,不但需要對症結所在作出正確的把握和分析,還需要審慎地研究各種解決方案,考慮其會產生的各種正面和負面影響,最終選擇能夠穩步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一套方案。 2.思路 解決上述問題,既要重視剛性規范的建立,又要注重柔性規范的建立。剛性規范側重於制度,即在公共部門系統逐步確立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激勵制度,並使制度能夠得到堅決的貫徹和執行;柔性規范側重於意識,就是通過改變公務人員的舊有觀念、提高公務人員的道德素養使之認同並樂於接受合理的激勵規范。當這兩種規范都發揮作用時,我國公共部門的激勵問題才可以期望得到解決。 3.構想 基於以上分析,提出解決我國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激勵問題的若干設想:

(1)逐步廢除公職人員的終身僱傭制,打破職務常任 通過引入優勝劣汰的選擇機制,從而使人員流動的激勵功能被嚴格地定位於個人潛能的發揮,使公職人員的選擇趨向於敬業。目前公共部門內大范圍的終身僱傭制難以讓相當一部分人產生危機感和責任感,也使得一大批庸庸碌碌的公職人員屍位素餐,只有打破這種格局,才能為有效激勵創造條件。 從管理實踐看,過去曾恪守職務常任制的美國,1993年以來裁減公務員竟達近30萬人。所使用的手段包括公共部門轉制、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等。美國的一些州甚至規定新進入政府的公務人員不再享有職務常任的制度保護。此外,美聯邦政府已開始效仿私營部門,以越來越多的臨時工替代專職公務員,美國現有15.7萬政府雇員是臨時工,這既降低了管理費用,又增加了靈活性。我國近幾年機構改革中,大量政府公務人員的分流,也說明職務常任制已是過時之秋。 (2)提高公職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提高平均工資水平並非解決諸如尋租等問題的靈丹妙葯,但卻是實現有效激勵的必由之路。工資水平直接關繫到在社會中人對自己職業的歸屬感和自豪感,也有助於安全感的確立。假如一個人因為工資水平對自己職業的評價不高,那麼很難想像其他的激勵手段會是有效的。 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公職人員的相對工資水平確實還有較大的提升餘地。在公務員制度發達的國家,如新加坡,公職人員有著令人羨慕的工資水平,在社會中也享有較高地位,因此他們都有著較強的歸屬感。

(3)建立科學公正的績效評估體系 現行的公務人員考核制度是工業經濟下考核制度的延續,與新時期的要求相差甚遠,急需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是考勤制度。在傳統的人力資源考核中,公務人員的出勤狀況是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然而,在新的經濟條件下,網路技術的發展使辦公出現虛擬化,公務人員在家裡同樣可以完成自己應完成的任務。在美國一些州,公務員在家上班已成為合法,對人員的考核變成任務中心型,只要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就屬出勤合格。第二是績效評估制度。傳統的績效評估大都以個人績效為核心,並把評估結果作為個人評判的依據。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組織內部的團隊合作、力量整合成為應付復雜多變環境的必要手段。因此,績效評估應以組織績效為核心,個人績效的評估應以組織績效的優劣為前提。同時,績效評估已不是個人評判的工具,而是把它作為提高業務能力的過程,強調以學習為基礎的小組合作式業績管理。

(4)嚴格公職人員的約束機制 激勵有正向激勵和負向激勵之分。公共部門的非營利性和強烈的集體業績性決定了正向的激勵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而無法像在企業中那樣採取跨度極大的正向激勵。在這種前提下,負向激勵就顯得尤為重要,而負向激勵的關鍵是建立一套嚴格的約束機制。這一措施並非是為了讓公職人員人人自危,而是為了使他們清楚自己所肩負的責任和使命,以及一個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這一機制也能適時和有效地懲處那些違反職業規范的人,只有這樣才有助於擺脫目前公職人員權責不對等的問題,充分實現激勵目標。

Ⅱ 簡述激勵方法主要有哪些,如何運用

這個其實專門有行銷管理的書籍來闡述的,少的話也有一個大章,多的話就是一整本書,幾句話很難說的清楚。在此簡單介紹下。
激勵無非就是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其中各自可以分成好幾種。
物質激勵可以有金錢,福利,禮品等。具體表現形式有漲工資和薪酬,社會保險,各種公積金,年貨,台歷,節日用品,日常用品等等。
精神激勵有表揚,鼓勵,升職等。
還有物質和精神相結合的激勵,如聚會、聚餐,旅遊等。
一般來說,公司在打拚階段,應以物質激勵為主。待公司進入平穩階段,精神激勵要相對跟上。等公司到達成熟階段,物質不缺的時候,應該以精神激勵為主。但是,各公司的具體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兩種激勵手段,哪個都不能缺少。激勵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能更好地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效率。所以兩者都要運用,還要合理運用。

Ⅲ 《人民的名義》對企業中層管理有什麼啟示

表忠心就是忠心婊,沒有哪個總裁或你的上級領導會傻到拿「君臣論」這一套老封建來管公司。

有能力的領導都是有手段的高手,從不會直接和員工成為朋友,不會傻到只相信一個人,他們都是玩平衡的高手,也是製造矛盾的高手。

說到這就要延伸到最近很火的一部連續劇人民的名義(我也不是要拿這個梗來說事),這部電視劇還是題材小說改篇,自然存在著小說的理想化。

社會的形成是全部生產關系的總和,社會是人們的聯系,生產關系是社會的本質。

那麼就說明社會的形成就是一個很大的零和游戲,每一個環節都對應著一個群體或一個人,如果十八大以來,沒有ZG的高壓反腐,地方性的腐敗得不到根本的扼制。

整個社會掌權者如果都像人民的名義演的那樣靠Dang性、靠覺悟,那本質上來說,還是沒有解決掉社會的根本性矛盾。

比如,電視劇裡面用易學習來監管李達康,這是一個理想化主義,現實中有多少個易學習?又有多少個「心甘情願」的李達康?

就算有,你還指望易學習不會生老病死?在劇情中,沙瑞金提到這事情時,李達康是有反抗情緒存在的。

所以在公司中,尤其是在大的集團公司中,你也要明白,你不要傻傻的去當一個侯亮平,你沒有背景,也沒有「尚方寶劍」最好的辦法就是不拉班,不結派。

做好你自己的事,每個公司都有既得利益者,也有一些特權階級,你不要去羨慕,也不要去巴結,你需要在自己1平米不到的小辦公桌前做好自己的事。

公司講究效益,只要你出業績,就會被領導看到,當然隨之而來的也有嫉妒和「暗算」。

如何化解?送你個錦囊吧!

有一句話叫「禍從口出」!只要你不去點評任何一支「暗劍」,那麼流言終究是無根的草。

你要做的只有一件事,默默耕耘,積攢自己的實力,待天下有變時,相機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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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簡述激勵方法主要有哪些,如何運用

激勵方法用很多呀,口頭的,物質的,加分獎勵/現金/旅遊,方法很多,要針 對不同的情況設計使用不同的激勵

Ⅳ 如何運用激勵手段提高員工的績效

1、 物質激勵
作為企業決策人,無不希望自己的員工為實現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而不懈地工作,而職工也無不是想通過自己的努力,滿足生理的需要,即吃、穿、住的滿足。
2、情感激勵
情感激勵靠的是感情的力量,它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互相關心的良好人際關系。它從思想方面入手,以情理的疏導,達到尊重和信任,從而實現在思想上的融通和對問題的共識。另一方面,它還可以從精神上激發和激勵人們去努力克服工作中碰到的曲折和困難,從而激起他們自覺干好工作的熱情。
3、目標激勵
制定建立在職工需要基礎上的鼓舞人心而又切實可行的奮斗目標,既表明企業的努力方向,也代表職工對未來的憧憬和追求,能得到全體職工的認同。企業共同奮斗目標的方向感、使命感和職工個人理想目標的榮譽感、追求感融為一體,能夠形成激勵職工奮發進取的內在動力,職工就會把企業的需要,轉化為個人的需要,充分發揮主人翁的自覺性、創造性,進而敬業、勤業、樂業,拼搏奮斗、無私奉獻。近幾年,海爾集團實施了業務流程重組,把原來直線職能式的管理變為對市場負責的機制,實行內部「市場鏈」機制,把外部市場競爭效應內部化,所有員工對上級負責轉化為對市場負責,使得企業效益和員工績效融為一體,極大地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和他們的創造熱情。
4、榜樣激勵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發揮榜樣的激勵作用,能夠促中間帶落後,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榜樣激勵首先要求領導人以身作則。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領導者在企業中居於獨特的地位。既是企業的經營者又是企業的所有者,是企業的中堅力量。他們的行為對於整個企業行為佔有重要地位。其一舉一動,往往是影響職工積極性的重要因素。一個廉潔奉公、積極向上的領導者,會給職工留下值得信賴的良好形象。榜樣激勵還要求樹立好先進典型。在具有優秀企業文化的企業中,最受人敬重的是那些集中體現了企業價值觀的企業模範人物。這些模範人物使企業的價值觀「人格化」,他們是企業員工學習的榜樣,他們的行為常常被企業員工作為仿效的行為規范。在我國企業模範人物的稱謂很多,有的稱「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還有的稱「三八紅旗手」、「文明標兵」等等。樹立先進典型,使廣大職工學有榜樣,趕有目標,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氛圍,同時對典型人物自身也是一種激勵和鞭策。
5、群體激勵
群體激勵是個人在群體活動中受群體關系的影響所形成的激勵。在一個人人進取向上和充滿溫馨之情的群體中,個人受到群體力量的激勵鼓舞而不甘落後,從眾一致,積極苦幹。企業創造「愛」的氣氛,「美」的環境,真正把企業辦成「職工之家」,職工就會感到離開群體將會喪失自己的社會性,甚至難以生存。日本企業家盛田昭夫說過:「企業家最重要的任務是在於培育職工之間的健康關系,在公司中產生一種大家族的整體觀念。」這種在企業內部創造友好合作與互相幫助的群體文化氛圍到了70年代以後就被稱之為一種「團隊精神」或「團隊文化」,驅使著每個職工自強不息、進而對企業產生信賴感、歸宿感和主人翁責任感,以企業為家,關心集體、熱愛集體、效力集體。美國管理學家哈默指出,群體激勵是一個偉大的創造,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基礎,是重新構建公司的一個基本出發點,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需要的多元性決定了激勵方法的多樣性,為了使激勵措施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在實施激勵中,企業領導者應緊緊把握職工的需要,針對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因事而異,恰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要注意激勵的層次性和時間性;第二,堅持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第三,讓職工認識並處理好滿足需要與承擔義務之間的關系;第四,掌握適度和公平的原則;第五,保持上下溝通,認真研究職工心理變化。

Ⅵ 在管理實踐中,如何運用激勵理論

激勵是人力資源的重要內容,它是心理學的一個術語,指激發人的行為的心理過程。激勵這個概念用於管理,是指激發員工的工作動機,也就是說使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去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員工努力去完成企業的任務,實現企業的目標。因此,企業實行激勵的最根本的目的是正確地誘導員工的工作動機,使他們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實現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滿意度,從而使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繼續保持和發揚下去。可以說激勵理論運用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是決定企業興衰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何運用好激勵理論也就成為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一)物質激勵
物質激勵即企業通過物質刺激的手段,鼓勵員工工作。它主要用來滿足員工的物質需要,是一種外在的激勵形式,它的表現形式有正激勵,如發放工資、資金、津貼、福利等;負激勵,如罰款等。物質需要是人類的第一需要,是人們從事一切社會活動的基本動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提高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保證。完善的企業福利制度,有以下作用:首先,它能保證和滿足員工生活上的需求,解除員工的後顧之憂,因而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企業的利潤;其次,有利於降低員工的缺勤率,企業福利制度的推行,使員工生活困難減少,這就能處使員工多出勤,出滿勤,從而降低員工的缺勤率;更重要的是,有利於激發員工的進取心。一個企業的福利制度搞得好,既能吸引人才,穩定人心,又能提高企業在社會上的聲譽,而企業聲譽的提高,能增強企業員工的榮譽感,進而激發員工的進取心。所以,物質激勵是激勵的主要模式,也是目前我國企業內部使用得非常普遍的一種激勵模式。
(二)精神激勵
精神激勵指通過對員工精神上的嘉獎和鼓勵,滿足員工心理上的需求。比如,人們需要安全感,感覺自己受人愛護和被人理解;要有承認感,需要受到重視,讓別人感到他的重要性以及對他的優良的工作績效能給予信任;想受到別人的尊敬,有尊嚴等。這些心理上的需求單靠物質激勵是滿足不了的,因此,精神激勵能在較高層次上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其激勵深度大,維持時間也較長。它是物質激勵的一種有效補充。單純採取物質激勵的形勢,就會導致人們只講「實惠」,「一切向錢看」,「誰給錢,給誰干」,「給多少錢,就干多少活」等。而且只靠物質刺激起來的積極性,就像打嗎啡一樣,只是暫時的,不是持久的。所以企業應當把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結合起來才能真正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
(三)情感激勵
情感激勵就是管理者加強與職工的感情溝通,尊重職工,使職工始終保持良好的情緒以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人們都知道,在心境良好的狀態下工作思路開闊、思維敏捷、解決問題迅速。因此,情緒具有一種動機激發功能。

Ⅶ 激勵與鞭策在管理中的運用

一、激勵的一般功能及類型
所謂激勵,就是激發和強化的過程,也就是說在管理工作中,採用激勵的理論與方法對工作人員中各種需要予以不同程度的滿足或限制,以此引起他們心裡狀況的變化達到激發動機,引起行為的目的,再通過正反兩方面的強化,對行為加以控制和調節。管理心理學認為,激勵就是通過一定刺激促使某種思想、願望和行為產生的心理過程,它使個人為實現目標而產生的行為處於積極狀態,表現為高昂的情緒,堅定的意志。沖天的干勁。它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從而創造出更大價值。
激勵的類型從內容上劃分,可分為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前者是對人們物質需要的滿足,後者是對人們精神需要的滿足。從性質上劃分,可分為正激勵與負激勵。正激勵就是當一個人行為表現符合社會需要時,通過獎勵的方式,強化這種行為,以達到調動工作積極性的目的。負激勵是一個人的行為不符合社會需要時,通過制裁的方式,來抑制這種行為。從形式上劃分,激勵有內激勵與外激勵。內激勵通過啟發誘導,激發人的主動精神,使他們的工作熱情建立在高度自覺性基礎上,充分發揮內在的潛力。外激勵是運用環境條件來調節人們的動機,以此來強化或削弱各種行為,進而提高工作意願。
二、激勵在管理中的應用
管理心理認為,激勵就是通過一定刺激促使某種思想、願望行為產生的心理過程,是使個人為實現目標而產生的行為,處於積極狀態,表現為高昂的情緒,堅定的意志,沖天的干勁。它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從而創造出更大價值。企業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如何激勵員工,充分員工潛能,促進企業良性發展?用好激勵手段是一種重要方法。
(1)物質獎勵要與其激勵手段結合使用物質獎勵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表面的,深度有限的,使用要盡量增加物質獎勵的精神含量,不僅使獲獎人員在物質上得到實惠,而且在精神也得到鼓勵。我們政工幹部產做人的思想工作的,因此要了解人,尊重人,關心人,目的就是要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如我公司屬國企,多年形成的包袱重人員多,經濟效益下滑,的情緒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公司注重職工的精神與物質需求。如業務科一位老同志要求加入黨組織,多年由於多種原因未能解決,組織及時找他本人談話,積極培養該同志,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工作積極主動,給領導在企業開拓經營思路上出謀劃策。在工作中不怕苦和累,使經濟效益有所回升,單位及時給予獎勵,在年底該同志光榮加入黨組織,並受到上級領導和同志們好評。總之調動職工積極性,發揮主人翁作用是我們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只有深入激發起職工的潛力,調動起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加上科學管理,才能在企業職工中產生巨大的動力。才能為企業的改革、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2)恰到好處地批評。在管理中,批評是規范人們行為的有效杠桿,是激勵員工的基本手段,批評作為激勵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管理者發現下屬犯了錯誤,必須給予指正、批評,姑息遷就,不僅不利於實現組織目標,也是對員工本人不負責任的表現,不利於員工成長。批評人要依據被批評者的反應來掌握批評程度,適可而止,不能傷害被批評者的人格和自尊心,要把不講情面和不留情面分開來。同時批評要注意場合。當著其他人的面批評人,無益於改正錯誤及目標的實現。它所帶來的傷害五、一般無法消除,更談不上激勵作用。
(3)批評要把握火候、方式和分寸。有的管理者因為一時失望或氣憤,急不擇言,胡亂批評,自己的怨氣和不滿發泄了,下屬也得罪了。「批評的目的是指出錯在哪裡,而不是錯在誰」,因此批評要及時,不要給人以翻老賬的感覺。作為企業領導者,要將職工工作中的成績及存在不足及時告訴本人,以便使他們在爭取更好的成績和彌補自己的不足。
三、尊重人格,自我奉獻
(1)尊重、信任、理解職工,只有這樣才能使職工更好地認識自我價值,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才能給員工以信心和力量。尊重、信任、理解是感情投資、關心員工是感情投資,創造魚水相融、榮辱與共的氣氛更是感情投資,只有這樣,員工才會把領導看成是自己意志和利益的體現者和代表者,才會把企業的興衰看成是個人事業的成敗,視企業的目標為已任,並在實現的過程中竭盡全力。眾所周知,泰國是有名的佛教國家,在這樣的國度,國民的宗教信仰是普遍的,執著的。

Ⅷ 《人民的名義》中有哪些金融常識


回顧劇情:蔡成功將大風廠股權以5000萬的價格質押給山水集團做過橋貸款,日息4‰,事先約定使用6天,從京州商業銀行拿到貸款後再償還給山水集團。但問題在於,歐陽菁或者說銀行,變卦不貸了。大風廠還不上錢,過橋貸款就成了高利貸,利滾利後變成大風廠無力償還的債務。三個月後,法院根據貸款協議直接判處大風廠的所有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但是公司的員工都是持股的,不是蔡成功一個人的公司,所以肯定是不會同意拆遷,因此也就有了種種沖突。


劇情很簡單,無非就是貸款引發的一系列沖突,但其中提到的過橋貸款大夥可都了解否?其實,它是一種特殊的短期貸款,主要用於彌補借款人短時間內的資金缺口,通過過橋資金達到與長期資金對接的條件。具體來說,當企業歸還了上一筆貸款,又遇到下一筆貸款資金還沒發放的情況,就會需要借入短期資金維持運營。這筆短期資金連接著上下兩筆貸款的"兩岸",就像一座過渡的橋一樣,所以被稱為"過橋資金",也就是所謂的過橋貸款。且過橋貸款存在三大風險:


小微企業的經營風險


調查顯示,過橋貸款的成本通常高達40%以上,企業規模及借貸資金越小、時間越短,利率就越高,使用該貸款就相當於飲鴆止渴。大風廠借用5000萬資金使用6天,需要償還利息120萬,成本之高可見一斑。


企業的資金流斷裂風險


一旦企業資金流斷裂無法還上貸款,便會牽扯到多方利益,導致一系列的金融風險。


銀行員工的道德風險


有些員工重視自己的業績考核,並希望從過戶橋貸中獲取私利,銀行高層也不加阻攔,縱容了員工的非法行為。一旦員工捲款私逃,銀行、客戶及資金提供方都將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過橋貸款需謹慎,一朝失足,就可能跌入萬丈深淵。


蔡成功將股權作為擔保來貸款,這是股權質押,是指公司股東以自己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做擔保,通常發生在股東急需流動資金而又無法變現股份的情況下,在股權質押擔保法律關系中,股權被稱為質押物,提供股權方為出質人,接受股權質押方為質權人。劇中,大風廠老闆蔡成功就是出質人,以自己的股權和廠里其他員工的股權為質押物,來向質權人山水集團提供擔保換取貸款。


但大風服裝廠是國有企業,在二十年前國有企業搞改革,政府抓大放小,主動出讓了在大風廠的股權,蔡成功買了大風廠的51%股權,剩餘49%股權,由職工成立持股會持有。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通過讓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權,而使其獲得激勵的一種長期績效獎勵計劃。同劇中一樣,在實踐中員工持股計劃往往是由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的部分股權,並委託員工持股會管理運作,員工持股會代表持股員工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因此,蔡成功無權獨立代表大風廠持股員工進行股權質押。


蔡成功的借貸已經步入了高利貸范疇。央行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目前這個4倍利率一般是指24%。最高法指出:24%至36%則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法院尊重既成事實。


而劇中,蔡成功以日息4‰獲得山水集團的過橋貸款,折算成年化利率是146%,遠超國家規定的4倍利率。按照最高法的解釋,超過36%部分無效,不予保護,看來最高法也要出來懟一懟最高檢,給他們好好解釋解釋高利貸。


而且在本劇中頻繁提到了大風廠職工的安置問題,這一問題也引起達康書記和劇中其他高層的重視。假如大風廠破產,清償也是有順序的: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②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③職工債權,④社會保險和所欠稅款,⑤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而股權在破產債權中將一文不值。

Ⅸ 《人民的名義》中涉及到那些法律常識

《人民的名義》開播至今,該劇引發了社會廣泛熱議,《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參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體對該劇的播出高度關注,刊發各類報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報》評論文章《以人民的名義,將反腐進行到底》認為,「該劇中觸目驚心的反腐畫面,正是驚心動魄的反腐敗斗爭的藝術再現。以人民的名義是反腐的動力,更是反腐的意義」。甚至連國家廣電總局都罕見地發文表揚了該劇。
一、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也就是說蔡成功作為大風廠的股東有權利將其所持有的大風廠的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但是蔡成功卻是將大風廠全部的股權都質押給山水集團,而大風廠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屬於大風廠的職工的,蔡成功只擁有大風廠60%的股份。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對於工人擁有的那大風廠40%的股份,蔡成功未經工人授權,是無權處分的。同時,劇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大風廠的股權就歸山水集團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中約定了此約定,那麼該約定屬於典型的流質,根據《物權法》第211條之規定,該約定無效的。
而從《公司法》、《擔保法》的角度來說,用股權質押的,當債務清償期屆滿,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會成為公司的股東。《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風廠全部股份做質押不僅要徵得持股員工的同意和授權,從程序上還得召開股東會,並經過半數的全體股東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沒有大風廠持股員工的真實授權,二沒有召開股東會,因此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無效的。
既然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無效的,那麼法院就不能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倒退一萬步講,即使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應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只能確認質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協議。至於質權執行問題,不是法院審判階段所能解決的。質權執行方式,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法院不能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二、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元用於過橋,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護?
日息千分之四,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24%(月息2分),顯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值。
那麼是不是利率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了呢?不是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民間借貸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而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經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僅不用支付,而且已經支付過的還可以在借款人的請求下退還。
簡單的來說,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利息,由於大風廠並未向山水集團支付過利息,大風廠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團支付利息。
三、漢東省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同時對蔡成功立案偵查,以誰為主?(漢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兩家誰對蔡成功案件有立案偵查權?)
漢東省反貪局隸屬於漢東省檢察院,而檢察院的偵查權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按理說京州市公安局對與蔡成功有偵查權。而檢察院沒有偵查權,因為京州市公安局是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而檢察院則以行賄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劇情造成2人重傷38人輕傷,製造轟動世界的「一、一六」事件。而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律師認為,拋開蔡成功與候亮平之間的關系(發小),因以京州市公安局偵查為主。
四、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
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非法限制了蔡成功的人身自由,不僅非法拘禁長達三天三夜,而且採取將蔡成功關進狗籠子里這種侮辱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審訊蔡成功時是否應該迴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由於蔡成功是侯亮平的發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項的其他關系,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在審訊蔡成功時應當迴避。
六、漢東省京州市光明區公安分局的局長程度將大風廠工會主席鄭西坡以傳喚的名義關進拘留所是否構成打擊報復犯罪?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通知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傳喚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程度以傳喚證將鄭西坡傳喚回公安局,經調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卻逼迫鄭西坡穿上囚衣並關進拘留所,這不僅嚴重違法刑事程序(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而且侵犯了鄭西坡的人身權益。
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203條誣告陷害罪;254報復陷害罪;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報復陷害罪僅針對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四類人,而打擊報復證人罪僅針對證人,而鄭西坡不屬於上述五類人,而程度並沒有誣告,因此程度的行為雖然嚴重違法,但並不構成上述三類罪名。
七、鄭西坡之子鄭勝利在網上瘋狂發帖,直指公安局以傳喚名義深夜將鄭西坡無故逮捕,瞬間引起了網上的熱議的行為是正當維權?還是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鄭勝利在網路上瘋狂發帖,引起網上熱議,雖然所發信息可能被點擊、瀏覽次數超過五千次以上,被轉發次數超過五百次以上的;但鄭勝利發帖信息屬實,不涉及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行為,因此不夠成犯罪。
八、達康書記要求為大風廠指派2名法律援助律師幫助大風廠與山水集團打官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股權糾紛問題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顯然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股權糾紛並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九、趙東來到公安醫院審問蔡成功,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得到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如果趙東來是想將蔡成功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的內容作為證據使用,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屬於採取非法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屬於非法言辭證據予以排除。
但是趙東來僅是想獲得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的錄音,用以技術甄別是蔡成功的聲音與陳海電話中留存的舉報人的錄音中舉報人的聲音是否一致。也就是用於判斷蔡成功是否為陳海電話錄音的那個舉報人。從這個角度說,趙東來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得到證據不屬於非法證據。
十、鄭勝利與張寶寶辦理假的結婚證,以辦理結婚的名義騙鄭西坡的二十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犯罪未遂還是既遂。
鄭勝利與張寶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辦理假結婚證),想騙取鄭西坡20萬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但是,鄭勝利與張寶寶的作戰計劃被張寶寶無意說破,張西坡從而識破他們的詭計(鄭西坡已將20萬投資入了新大風廠的股),鄭勝利與張寶寶騙錢的目的沒有實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鄭勝利與張寶寶雖然實施詐騙行為,但是沒有騙到財物也就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不構成詐騙罪。
十一、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朋友到其家裡與妻子歐陽菁簽署離婚協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雙方的離婚行為是否生效?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到其家裡與妻子歐陽菁簽署離婚協議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離婚是李達康與歐陽菁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提交相關材料,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並不影響雙方離婚行為的效力,即雙方的離婚行為是有效的。
十二、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給湯姆丁(丁義珍)30%的乾股如何定性?
蔡成功的行為屬於典型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等)的行為,涉嫌行賄罪。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十三、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的投資款與大風廠是否有關系?錦綉煤礦的所有權是否應該歸大風廠所有?
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的投資款是用大風廠全部股權質押從山水集團借到的6000萬過橋費,從這個角度上說該筆投資款與大風廠有關系。但是,錦綉煤礦是蔡成功以個人名義購買的,不論該筆投資款從何而來,錦綉煤礦的所有權都應當是蔡成功和收到乾股的丁義診所有,與大風廠無關。
十四、鄭西坡組織大風廠的職工將安置費還有自出資金設立的新大風廠的性質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新大風廠的股東有203名等情形可以看出,新大風廠應當為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新大風廠募集資金627萬元,員工203名如何設立股權結構?公司通常通過股權激勵也就是員工持股的方式,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員工直接持股、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1)員工直接持股;
目前《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均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2人—200人的限制,對普通合夥企業的人數上並沒有限制。新大風車203名員工已經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的上限,並不能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來直接持股。
新大風廠可以以普通合夥企業的形式讓203名員工直接持股,這樣可以讓每一個股東不僅享有分紅,更能參與到企業的日常運行和決策中,更能使每個員工融入到企業中。但是每個股東的責任和風險都大大增加,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退出合夥企業仍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且在企業運行上,絕大多數的事情表決要經過一致同意,在運行上有難度。
(2)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一種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新大風廠的203名員工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的上限而不能以此來直接持股,可以通過持股平台的方式來間接的持有公司股票,參與到公司的分紅中來。也就是通過在公司之外設立公司或者是合夥企業來作為持股平台讓員工間接持股。通常公司會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如果選擇設立公司作持股平台,從稅負上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負擔。持股員工分紅時,作為持股平台的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作為員工在得到分紅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形成了雙重稅負。而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無論對員工還是老闆都十分有利,在繳稅上先分後稅,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不繳納所得稅,員工得到分紅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中只許繳納一種稅。並且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對持股員工來說責任和負擔都有減少。對於老闆,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通常由老闆擔任,員工則作為有限合夥人,實現了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所以對於新大風廠來說可以通過在公司之外設立幾個50人以下的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來讓員工間接持股,參與分紅,實現利益最大化。轉自藍銳律師事務所的博客

Ⅹ 《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人民的名義》開播至今,該劇引發了社會廣泛熱議,《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參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體對該劇的播出高度關注,刊發各類報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報》評論文章《以人民的名義,將反腐進行到底》認為,「該劇中觸目驚心的反腐畫面,正是驚心動魄的反腐敗斗爭的藝術再現。以人民的名義是反腐的動力,更是反腐的意義」。甚至連國家廣電總局都罕見地發文表揚了該劇。

一、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也就是說蔡成功作為大風廠的股東有權利將其所持有的大風廠的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但是蔡成功卻是將大風廠全部的股權都質押給山水集團,而大風廠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屬於大風廠的職工的,蔡成功只擁有大風廠60%的股份。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對於工人擁有的那大風廠40%的股份,蔡成功未經工人授權,是無權處分的。同時,劇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大風廠的股權就歸山水集團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中約定了此約定,那麼該約定屬於典型的流質,根據《物權法》第211條之規定,該約定無效的。
而從《公司法》、《擔保法》的角度來說,用股權質押的,當債務清償期屆滿,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會成為公司的股東。《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風廠全部股份做質押不僅要徵得持股員工的同意和授權,從程序上還得召開股東會,並經過半數的全體股東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沒有大風廠持股員工的真實授權,二沒有召開股東會,因此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無效的。
既然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無效的,那麼法院就不能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倒退一萬步講,即使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應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只能確認質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協議。至於質權執行問題,不是法院審判階段所能解決的。質權執行方式,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法院不能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二、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元用於過橋,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護?
日息千分之四,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24%(月息2分),顯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值。
那麼是不是利率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了呢?不是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民間借貸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而超過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經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僅不用支付,而且已經支付過的還可以在借款人的請求下退還。

簡單的來說,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利息,由於大風廠並未向山水集團支付過利息,大風廠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團支付利息。

三、漢東省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同時對蔡成功立案偵查,以誰為主?(漢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兩家誰對蔡成功案件有立案偵查權?)
漢東省反貪局隸屬於漢東省檢察院,而檢察院的偵查權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按理說京州市公安局對與蔡成功有偵查權。而檢察院沒有偵查權,因為京州市公安局是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而檢察院則以行賄罪對蔡成功進行偵查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劇情造成2人重傷38人輕傷,製造轟動世界的「一、一六」事件。而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律師認為,拋開蔡成功與候亮平之間的關系(發小),因以京州市公安局偵查為主。
四、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
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非法限制了蔡成功的人身自由,不僅非法拘禁長達三天三夜,而且採取將蔡成功關進狗籠子里這種侮辱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審訊蔡成功時是否應該迴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由於蔡成功是侯亮平的發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項的其他關系,侯亮平作為具體辦案人,在審訊蔡成功時應當迴避。
六、漢東省京州市光明區公安分局的局長程度將大風廠工會主席鄭西坡以傳喚的名義關進拘留所是否構成打擊報復犯罪?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通知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傳喚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程度以傳喚證將鄭西坡傳喚回公安局,經調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卻逼迫鄭西坡穿上囚衣並關進拘留所,這不僅嚴重違法刑事程序(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而且侵犯了鄭西坡的人身權益。
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203條誣告陷害罪;254報復陷害罪;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報復陷害罪僅針對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四類人,而打擊報復證人罪僅針對證人,而鄭西坡不屬於上述五類人,而程度並沒有誣告,因此程度的行為雖然嚴重違法,但並不構成上述三類罪名。
七、鄭西坡之子鄭勝利在網上瘋狂發帖,直指公安局以傳喚名義深夜將鄭西坡無故逮捕,瞬間引起了網上的熱議的行為是正當維權?還是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鄭勝利在網路上瘋狂發帖,引起網上熱議,雖然所發信息可能被點擊、瀏覽次數超過五千次以上,被轉發次數超過五百次以上的;但鄭勝利發帖信息屬實,不涉及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行為,因此不夠成犯罪。
八、達康書記要求為大風廠指派2名法律援助律師幫助大風廠與山水集團打官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股權糾紛問題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顯然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股權糾紛並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九、趙東來到公安醫院審問蔡成功,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得到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如果趙東來是想將蔡成功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的內容作為證據使用,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屬於採取非法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屬於非法言辭證據予以排除。
但是趙東來僅是想獲得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的錄音,用以技術甄別是蔡成功的聲音與陳海電話中留存的舉報人的錄音中舉報人的聲音是否一致。也就是用於判斷蔡成功是否為陳海電話錄音的那個舉報人。從這個角度說,趙東來讓蔡成功照著他給的紙條上的話念一遍得到證據不屬於非法證據。
十、鄭勝利與張寶寶辦理假的結婚證,以辦理結婚的名義騙鄭西坡的二十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犯罪未遂還是既遂。
鄭勝利與張寶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辦理假結婚證),想騙取鄭西坡20萬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但是,鄭勝利與張寶寶的作戰計劃被張寶寶無意說破,張西坡從而識破他們的詭計(鄭西坡已將20萬投資入了新大風廠的股),鄭勝利與張寶寶騙錢的目的沒有實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鄭勝利與張寶寶雖然實施詐騙行為,但是沒有騙到財物也就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不構成詐騙罪。
十一、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朋友到其家裡與妻子歐陽菁簽署離婚協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雙方的離婚行為是否生效?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李達康通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到其家裡與妻子歐陽菁簽署離婚協議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離婚是李達康與歐陽菁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提交相關材料,雖然程序上有瑕疵並不影響雙方離婚行為的效力,即雙方的離婚行為是有效的。
十二、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給湯姆丁(丁義珍)30%的乾股如何定性?

蔡成功的行為屬於典型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等)的行為,涉嫌行賄罪。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十三、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的投資款與大風廠是否有關系?錦綉煤礦的所有權是否應該歸大風廠所有?
蔡成功購買的錦綉煤礦的投資款是用大風廠全部股權質押從山水集團借到的6000萬過橋費,從這個角度上說該筆投資款與大風廠有關系。但是,錦綉煤礦是蔡成功以個人名義購買的,不論該筆投資款從何而來,錦綉煤礦的所有權都應當是蔡成功和收到乾股的丁義診所有,與大風廠無關。
十四、鄭西坡組織大風廠的職工將安置費還有自出資金設立的新大風廠的性質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新大風廠的股東有203名等情形可以看出,新大風廠應當為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新大風廠募集資金627萬元,員工203名如何設立股權結構?公司通常通過股權激勵也就是員工持股的方式,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員工直接持股、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1)員工直接持股;
目前《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均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2人—200人的限制,對普通合夥企業的人數上並沒有限制。新大風車203名員工已經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的上限,並不能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來直接持股。
新大風廠可以以普通合夥企業的形式讓203名員工直接持股,這樣可以讓每一個股東不僅享有分紅,更能參與到企業的日常運行和決策中,更能使每個員工融入到企業中。但是每個股東的責任和風險都大大增加,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退出合夥企業仍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且在企業運行上,絕大多數的事情表決要經過一致同意,在運行上有難度。
(2)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一種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新大風廠的203名員工超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的上限而不能以此來直接持股,可以通過持股平台的方式來間接的持有公司股票,參與到公司的分紅中來。也就是通過在公司之外設立公司或者是合夥企業來作為持股平台讓員工間接持股。通常公司會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如果選擇設立公司作持股平台,從稅負上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負擔。持股員工分紅時,作為持股平台的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作為員工在得到分紅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形成了雙重稅負。而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無論對員工還是老闆都十分有利,在繳稅上先分後稅,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不繳納所得稅,員工得到分紅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中只許繳納一種稅。並且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對持股員工來說責任和負擔都有減少。對於老闆,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通常由老闆擔任,員工則作為有限合夥人,實現了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所以對於新大風廠來說可以通過在公司之外設立幾個50人以下的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來讓員工間接持股,參與分紅,實現利益最大化。轉自藍銳律師事務所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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