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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22-07-30 05:23:03

①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② 簡述近代英國的法律體系

①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憲制,確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則,維護資產階級法律體系。
②議會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立法。

③ 從你自己的感受和體會談談中國傳統法制與西方法制的異同,你怎樣看待這些異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首先表現在法的觀念上。傳統中國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因此,在傳統上,中國人往往習慣於把刑、律、法等同起來,以為法即是刑法。這種觀念源於中國古代法的特殊形成,並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加強。刑與暴力相聯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針對異族的,後逐漸轉化和擴大到在性質上類於異族的所有違犯禮教的人。刑歸根到底是一種血緣集團性的壓迫法,並長期局限在血緣范圍內。西方法的觀念主要以權利為軸心,這是因為古希臘、古羅馬國家與法肇始於平民與貴族的沖突,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社會妥協的結果。所以,盡管這種法不能不因社會集團力量的消長而偏於一方,也不能不因為它是國家的強制力而具有鎮壓的職能,但它畢竟是用以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並因此獲得一體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個差異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麼作為其權利義務的基本單位。在最早的時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擴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聯盟等)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轉換過程中,卻走了兩條日益分離的道路。中國法律走上了一條從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本位道路,這可以圖示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國家/社會,其特點是日益集團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則經歷了一條從氏族到個人再經上帝/神到個人的道路,圖示為氏族→個人→上帝/神→個人,其特點是日益非集團(個人)化。不過,本世紀以來,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在中國,個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連帶主義、民族主義則對西方法律本位一度產生了非個人化的影響。

從法律文化所體現的性質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一種私法文化。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中國傳統法律中確有關於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性質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式來理解和處理非刑事問題。西方法律文化作為一種傳統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標志是民法和商法的發達。此外,我們還應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

倫理化與宗教性可以說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上最具對極性的差異。傳統中國的法律在西漢以後逐漸為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范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至隋唐終使中國法律完全倫理化,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無變化。儒家倫理使傳統中國的法律成為一種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靈魂。這不僅使傳統中國法律喪失了獨立的品格,也從根本上阻礙了它向現代的轉變。西方法律文化從羅馬開始就受基督教的影響,到中世紀時,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在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與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至今仍然存在,並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處。

中西法律文化在體系和學術方面也有很大的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是一個帶有封閉性的體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陸和英美兩大法系是開放性的。這種不同的結構形態是由它們所屬的社會機制所決定的,並隨著社會本身而變化。傳統中國的法律學術主要表現為對法律進行註解的律學,缺乏西方那種圍繞正義而展開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學。「律學」與「法學」雖然只有一字之別,但它是兩種形態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應該承認,同為人類文化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異與沖突的同時,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處。從根本上說,每一文明都有關於理想社會的設計,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異,但都是人類心性的表現,都是人類對生活秩序化和正義性的追求。這提示我們,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於人類共性的相通性,並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於會通.

④ 近代以來西方法制的一般特點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這些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的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伴隨?8、1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它們或者模仿法國法,或者徑直改造、移植它們的法典和法律體系,或者接受它們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徵有:

1、大陸法系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法國、德國等國系統、直接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們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並且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標志,羅馬日耳曼法系有兩個分支,一個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個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陸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各部門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指定法律注重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和諧與配合。法學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的影響。通常說,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陸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起著主導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成文法無法包羅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引起的法律問題和案件,容許法官適用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

英國法系以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作為開端。由於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獨立以後仍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同時她又是較早脫離英國而獨立的一個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大國,不僅在英國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於英國法的某些重要特點,故又稱英國法系為英美法系。

英國法最初僅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影響並不大。從17 世紀起,英國開始掠奪殖民地和爭奪海上霸權,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又加緊了這一活動,相繼佔領了大量殖民地領土。隨著英國殖民主義擴張和殖民地的擴大,英國法也被帶到這些地區,作為英國殖民統治的手段,強行推行和適用。殖民地獨立後,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和影響,繼續採用英國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作為這些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但他們相互之間也有差別。英國殖民地有兩類:一類是「白人領地」,一類是「有色人領地」。「白人領地」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國獨立較早,其法律制度有較多自己的特點外,其他幾個國家現仍為英聯邦的成員國。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於英國。而「 有色人領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國殖民地,由於在殖民地時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習慣法,獨立後又受到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的某些影響,故其採用英國法的程度就比前一類國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點?

英國法系的基本特點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英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構成。作為英國法律主要構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為英國法律的主要淵源。如果國會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國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國法就成了一些不連貫的零星條文了。

2、遵循先例原則和判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這一原則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學家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在英國法中,法官和法學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國法是以判例法為基礎的,判例法是英國法的基本構成部分和主幹,而判例法則是由法官在長期審判活動中所做出的判決積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決起著立法的作用。

4、受羅馬法的影響不同於大陸法。

⑤ 嚴復對中國古代法律和西方近代法律的基本觀點

這是材料分析題里的吧.答案很簡短.

基本觀點:中國古代法律是專制之法,具有不平等性。近代西方的法律是君民共守之法;西方國家因立憲而強。(4分)
背景:長期的君主專制統治導致近代中國落後;近代民族危機的加深;民族資本主義的興起和初步發展;近代西方民主成果的逐漸傳播;近代中國思想解放和中國知識分子的覺醒。

⑥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點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

1、強調依法統治,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主要方法,主張一切個人或機構都處在法律之下或之內,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規則的統治和約束。為確保所有機構和個人受法律約束,形式法治主張者強調政府分權制衡的重要性,認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駕於社會之上不受制約的個人或機構的條件下,作為規則統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確立,從而法治才能存在。

2、強調法律自治,即法律與道德和宗教等相分離。在法律實證主義者那裡,法律的合法性來自國家,其極端形式是把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這種主張會導致「惡法亦法」的結果。某些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諸如富勒與芬尼斯等,雖然主張法與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們的法治原則卻排除實體價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3、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對旨在追求結果平等或限制實際不平等的措施。

4、堅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對特別法律,認為無論是維護特權的立法還是給予某些特殊社會群體如弱勢群體特別關照或救助,都是對法治的破壞。

5、主張司法獨立,注重程序要件,認為司暢梗扳妓殖幻幫濰爆璃法過程中的政策導向或脫離規定的衡平,都與民主分權原則相背離,都是對法治的破壞。因此,在司法中,強調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對摻入具有價值意向的道義原則等。

6、維護個人自由,堅持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維護作為私域的空間,以使個人不受政府、團體或他人的非法干預。顯然,形式法治側重保護消極自由,至少反對忽略考慮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條件。

7、主張法律的穩定性,反對朝令夕改。堅持法律的公開性和明確性,反對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誅,反對制定模稜兩可的法律並隨意解釋。

特別說明:

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現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態,它在近現代社會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⑦ 教會法對西方近代法律有什麼影響

伯爾曼的論述

伯爾曼在其兩本傳世名著《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對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之間的關系作過充分的闡釋。他認為以11世紀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為起點,教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得以產生的基礎。由此我們也可窺見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伯爾曼的研究表明,自11世紀後期,基督教在西方和法律的發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其一,基督教從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掙脫出來,獲得了對宗教事務的獨立管轄權,從而實現了宗教事務與世俗事務管轄權的分離。在伯爾曼看來,這種教俗分離為後來的政教分離埋下了伏筆,也為分權制衡的憲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發展起來一套政府管理機構,其中最重要的是,教會構建出以教皇為核心的教會文秘署、財政署和教會法院,從而成為近代西方第一個組織嚴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體,即近代意義的國家。這為各種世俗政治體的法律提供了樣板。它們紛紛仿效教會的政治組織和管理方式,並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籌辦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學。在這些大學中,神學教授們所採取的經院主義方法對於近代西方法學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法學教授所講授的羅馬法為近代西方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性材料。這都對近代西方法學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會法率先禁止決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輸入了教皇的選舉制度,突出強調信守誓言和約言的重要性,所有這些做法都對於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動作用。其五,基督教作為一個統一的權威,在各種政治體林立和君王割據嚴重的中世紀,對於限制世俗君王的權力,協調各種政治勢力的沖突,以及遏制戰爭和維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在伯爾曼看來,凡此種種都表明了基督教及其教會法對於近代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
對部門法的影響

(1)憲法。

教會法對於近代憲政的影響最突出地表現在它所確定的權力結構和教會法學家的法律理念兩個方面。在中世紀的西歐,教權與王權相互重疊沖突,構成教權和王權的二元對立結構,有時被稱為「二權分立」。這是非常重要之點,它構成了近世憲法制度最重要的歷史來源。

在教會內部,教皇的權力也不是絕對至高無上的,它受到神法和法兩方面的限制。根據教會法,教皇如果有背棄信仰,揮霍教會財產、通姦、搶劫以及其他嚴重損害教會聲譽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審判和廢黜。12和13世紀,教會法還進一步規定了教皇不得從事與整個教會的「地位」相反的行為,不得頒布以損害教會的「一般地位」為目的,包括損害教會的特徵 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會法還規定,假若教皇命令一個人去做一件將會損害教會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麼教徒就有拒絕服從的權利。

(2)刑法。

在刑罰問題上,教會法與中世紀的日耳曼法不同,它並不把刑罰看作是一種復仇的滿足,而看作是用懲罰手段對被犯罪破壞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種恢復,因而在施加刑罰時必須考慮對犯罪者靈魂的凈化和道德的矯正。教會主張囚禁刑優於死刑,因此它給予犯罪者一個反省自己罪孽的機會。這實際上是後世刑的雛型。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會法堅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樣,所有的人,不分貧富貴賤,一律平等,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則的先聲。

(3)訴訟法。

在訴訟程序方面,教會法堅持法律存在於法官心中即審判過程中的所謂「良心原則」。為了有效地實施這一原則,世俗訴訟法中的形式主義受到教會法的非難,教會法院的法官被賦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權,這不僅在英國的衡平法院的訴訟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訴訟的一些原則和實踐中,看到這一原則的某些陳跡。

教會法對世俗法產生重大影響的還在於刑事訴訟方面所確立起來的糾問式訴訟程序。在中世紀初期的日耳曼法中,對刑事犯罪的起訴和刑罰的執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屬加以實施,這對於一個受到侵犯的弱者來講是很難做到的。而英諾森三世的教會法則規定,根據公眾告發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對案件進行調查,從調查證據到執行刑罰都由官方負責。按照當時的規則,被告人必須到庭,法院告訴他起訴人的姓名並出示證據,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解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糾問式訴訟對公訴制度的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在訴訟法發展史上也有著重要的進步意義。

⑧ 對於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的評價!

一、西方民主制度形態各異,沒有統一的模式
提到西方民主制度,許多人容易想到「三權分立」、「議會制」、「多黨制」等,並且誤以為西方政治制度只有一種模式,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應該說,「三權分立」、「代議制」、「多黨制」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主要特色,但在各個國家的具體表現形式都不一樣。事實上,西方政治制度紛繁復雜,形態各異,沒有任何兩個國家的制度是完全一樣的。

民主首先是一種國家形態。從國體上看,西方民主制度實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從政體——即政權組織形式來看,西方民主制度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劃分為很多不同的類型。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類型:立憲君主制,如英國、荷蘭、瑞典等;總統制,如美國;半總統制,如法國;德國、義大利屬於議會共和制,雖然也有總統,但是虛位總統,其職權既不能和美國總統比,也不能和法國總統比。瑞士是委員會制,聯邦設七人委員會,共同行使中央權力。

政體主要是指中央政權的組織形式,一般是從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或立法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來區分。政體是一個國家政權的主要部分,但絕不是全部。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還包括豐富的具體內容。西方各國都號稱實行「三權分立」,但英國是議行調和。美國是三權並列,法國是行政主導。西方國家都號稱實行「多黨制」,但有的是一黨獨大,有的是多黨傾軋,英美雖然都是兩黨制,但情形很不一樣。英國被稱為「強黨體制」,英國內閣是由議會的多數黨組成,國家政策由多數黨決定。美國政黨紀律渙散,組織鬆散,被稱為「弱黨體制」。西方各國雖然都有議會,但各國議員的產生辦法、議會的職權、議會的議事程序、議會內部的組織都各有特點,而且差異很大。其他如選舉制度、司法制度、文官制度、軍事制度、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及地方自治制度等,各國也不一樣。

柏拉圖有句名言:靈魂有多少形狀,國家就有多少形狀。在世界上不可能找到兩個完全相同的國家制度,因為每個國家的政治制度都是適應本國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而生長和發育起來的,西方制度也一樣,每個國家都是根據自己特殊的歷史文化和社會經濟政治特點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沒有哪個國家是照搬照抄別國制度的。

二、西方國家民主制度的實質是「資本精英」的「金錢民主」

在西方國家,名義上人民享有廣泛的平等的民主權利,但實際上由於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這種表面的平等往往為實質上的不平等所替代,法律上的平等往往為事實上的不平等所取代。在資本主義社會,只有資本所有者才享有民主,窮人是站在民主之外的。資本主義民主實際上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

選舉被西方政客標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但常常被金錢、媒體、黑勢力、財團等所影響和操縱,從而成了「富人的游戲」、「錢袋的民主」和資本玩弄民意的過程。據美聯社2000年11月9日對美國金錢與選舉勝負的關系進行的數據分析表明,1999年競選獲勝的81%的參議員和96%的眾議員,他們所花的錢均超過了競爭對手。美國總統選舉更是金錢的游戲,沒有財閥的金錢實力做後盾,想登上美國總統寶座比登天還難。金錢可以操縱美國的民主選舉,所以有專家指出:「只要在聯邦大選委員會那裡查一下籌集資金的賬戶,就可以在大選之前知道大選的最終結果。」美國政治學教授托馬斯·戴伊和哈蒙·齊格勒在《民主的嘲諷》一書中,把美國富人民主的狀況描述為「精英民主」,即「治理美國的是精英,不是民眾」。資產階級精英統治下的西方民主,根本背離了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主的絕妙嘲諷。

三、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礎是人本主義和唯心史觀

現代西方民主制度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一方面是古希臘古羅馬民主原則和民主傳統的繼承和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西方民主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主要是「天賦人權」思想和「三權分立」原則。

「天賦人權」學說,是由英國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最先提出的。該學說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反對封建主義的「君權神授」說。他們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受自然法的統治,人人都享有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護個人權利,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建立國家。後來「主權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都是由「天賦人權」演化而來的。「天賦人權」最為集中地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民主思想,資產階級也就把它作為立法原則和制定各種國家制度的理論基礎。
近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首先是由英國的洛克提出來的,但在洛克那裡只有兩權分立,而且主要是階級分權。完整的「三權分立」是由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的。孟德斯鳩明確地提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的思想。美國建國初期,聯邦黨人又進一步提出「制衡」原理。啟蒙思想者提出「三權分立」原則主要是基於人性惡和權力惡的假設,他們認為只有實行權力分立、以權制權才能防止權力濫用。資產階級學者也常常把是否實行「三權分立」作為一個制度是否民主、一種權力運行是否有效的標志之一。但事實上,有些國家如英國並不是嚴格的「三權分立」。而是議行調和,就連標榜實行嚴格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的國家美國也發生了嬗變,出現了行政權擴張、立法權式微和司法權的政治化,英國被認為是「首相民主」,美國總統被稱為「皇帝般的總統」。

不可否認,「天賦人權」和「三權分立」在反對封建統治、調和階級矛盾、維護資產階級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它終究是以人本主義為基礎,是建立在歷史唯心主義基礎之上的,因而也是不科學的。

四、西方民主制度經歷了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

現在,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在法制化、程序化、規范化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一些西方國家相繼取消選舉權的財產、教育程度、居住期限、性別和種族等的限制,選舉制度和人權保障有所改進,權力監督和制衡機制有所加強,公民參與政治的范圍有所擴大等等。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制度日益完善,統治技術日益精巧,統治手段日益豐富。這一方面是統治階級為了調和社會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廣大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不斷斗爭的結果。

西方國家制度是經過了幾百年的發展和完善才達到今天這樣的水平。許多國家的制度在建立之初存在很多問題,甚至是嚴重的問題,到了今天它也並非盡善盡美。美國是資本主義世界中民主制度比較完備而又頗具特色的國家,常常為資產階級學者所津津樂道,但在保護人權上的嚴重缺陷至今仍是美國的一個社會問題。聯邦憲法並沒有寫入保護公民權利的條文,直到1791年才通過保護民權的10條憲法修正案。美國的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更是根深蒂固。建國後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美國還存在著奴隸制度。內戰期間,林肯頒布了《解放宣言》,雖然從法律上廢除了奴隸制,但黑人還是享受不到平等對待。1870年第15條憲法修正案頒布後,黑人的選舉權仍然被剝奪或被限制,種族隔離越來越嚴重。聯邦國會在1875年通過法案,禁止在鐵路和航運等公共交通部門和其他公共場合實行種族隔離,但很快又被最高法院判為違憲而失去效力。20世紀50年代美國終於迎來了波瀾壯闊的席捲全國的民權運動,直至發生了嚴重的流血沖突。現在雖然沒有法律或制度方面的歧視有色人種的明確規定,但黑人等有色人種在美國社會還是常常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權利。

再拿選舉制度來說,作為代議制基礎的普選制是英國最先提出的。英國大憲章運動就提出實現選舉區平等,廢除財產的資格限制,男子應有選舉權。但是即使這些並不徹底的規定在英國也是經過很長時間才逐步實現的。1832年關於改善英格蘭和威爾士代表制的法令通過後,當時20歲以上的居民中只有7%的男子享有選舉權。1867年選舉改革降低了財產資格的限制,享有選舉資格的男子的比例提高到16%,1884年再次降低財產資格,具有選舉權的人提高到28%。1918年規定30歲以上的婦女享有選舉權,這一比例提高到78%,直到1970年才實行18歲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僅普及選舉權英國就經歷了一個半世紀之久。法國是資產階級革命最徹底的國家,但直到1974年才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18歲以上男女平等享有選舉權,美國達到這一標準是在1971年。

五、戰後西方民主的新發展和內在矛盾

二戰以後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民主制度呈現民主的完善和民主的「赤字」、民主的危機和民主的「迷信」同時出現的特點。西方民主被某些人推崇為一種「普世價值」,而其他所有不同形式的政治體制或西方民主的反對者都被視為非民主甚至是獨裁。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中也有一些人對西方民主制度抱有幻想。應該如何看待這種現象呢?

首先,上述現象的出現是資本主義國家主動調整的結果。20世紀西方國家先後受到法西斯主義和左翼運動的強烈沖擊,加劇了資本主義世界的危機。一些國家的革命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更是讓資本主義國家感到如末日來臨。因此,緩和社會矛盾,調整資本主義社會各個階級、階層、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在資本主義框架內改良民主政治制度成為戰後西方發達國家的必然之舉。

其次,資本主義國家的自我調整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沒有從根本上克服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和階級對立,也不可能改變資本主義民主的階級實質。
再次,要認清西方「新干涉主義」的實質。為了維護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和西方發達國家的主導地位維護國際舊秩序,西方國家不僅對外輸出資本和產品,而且向廣大發展中國家輸出西方民主觀念和所謂的民主制度,實質是「新干涉主義」的一種手段。

六、批判地借鑒西方民主的有益成分

不能否認,經過幾百年時間,西方國家在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權力制衡、政黨與政權的分開等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和比較完善的運行機制,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的法制化。如果剔除其為資本主義服務的本質,那麼這種民主的一些具體形式還是可以作為人類共同的文化成果並且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加以改造和吸收的。
要特別強調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不搞西方的「議會制」;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決不搞西方的「多黨制」;堅持民主集中制,決不搞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西方民主制度的發展歷程說明,任何國家的政治制度,只有適合本國國情,不斷完善和發展,才是最合適的和最有效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在該國是有效有用的好的政治制度,到另一個國家未必有效有用,有時可能還會適得其反。西方發達國家,沒有一個國家是照抄照搬別國政治制度的,獨立前的美國是英國的殖民地,美國建國的時候,世界上只有英國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國家,但美國沒有照搬英國的制度;日本是在美國的主導下進行民主化改革的,但日本也沒有照搬美國的制度。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也同樣說明了這個道理。20世紀是戰爭和革命風起雲涌的世紀,也是政治制度變革劇烈的世紀。每一個革命後的國家,每個民族獨立國家,都選擇和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但是有一條共同的經驗,即沒有一個國家是靠照搬別國政治制度而成功的。一些別有用心的西方大國到處輸出「民主」,也沒有一個是成功的。

⑨ 西方法制特徵及主要表現

小談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徵

從原始社會起,人類逐步產生了許多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等初級的社會規范。而隨著階級的產生,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這些社會規范首先表現為習慣,而後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猶如一顆璀璨明星在歷史的銀河中熠熠生輝。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徵就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產生和發展。

在歐洲中世紀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羅馬法、日爾曼法、教會法和商法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四大淵源。

一、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全部法律的總稱。它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吸收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了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德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大陸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爾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總稱。被當時的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爾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法國、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內容,而英國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形成於基督教與教會產生和演變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 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與主教「二元化」的管轄原則,但是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二) 鼎盛階段(公元10-14世紀)

這個時期的教會法在法蘭克帝國的解體和東西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至鼎盛。

(三) 衰落時期(15世紀以後)

隨著15世紀科學與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教會勢力日趨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保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各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 古代商事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確實存在著有關商事方面的法律規范。

(二)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產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種自治法。這種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現代商法

近現代商法包括三個體系:

(1) 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2) 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3) 社會主義商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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