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對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相關政策,在國家政策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呢?它的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相關法規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半征稅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剛剛發布的財稅〔2015〕99號文件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納稅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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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
一、2022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即利潤乘以25%,再乘以40%即你減免後應該交的所得稅。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布《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通知》顯示,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是什麼
從2008年1月1日起至今,現行稅制中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20%;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15%。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其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除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是適用20%的稅率,其餘一般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都適用25%的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抵扣項目-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的虧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3. 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
法律分析: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1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引用超額累進計算方法,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相當於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照相當於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