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集證據時候有哪些技巧,和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收集證據時,盡量多用反問的語氣,得到對方肯定的回答。而且要在重點陳述的事實部分時,要時不時問對方,「我說的沒錯吧?」。主要是把握談話的主導權,套近乎又要把事實講出來落實了。
切忌:長篇大論,發生爭吵,還有就是搶話,對方說話時要認真聽,你說話時要根據對方不對的地方進行更正。把錄音筆放在包里擱在桌子上,如果帶在身上走動或動身就影響錄音,會有雜音。
㈡ 證據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證據有什麼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的八種方法包括閱讀材料、開會交流、察看現場、發送函件、向第三方取證、固定證言、網路檢索、公證保全。
在收集證據時,在遵循「主動及時、客觀全面、深入細致、嚴格保密」等要求外,還應注意:
1、證據的收集、固定必須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
2、收集證據要注意明確證明對象;
3、收集證據要注意保全和固強證據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第二十九條 審查談話、執行審查措施、調查取證等審查事項,必須由2名以上執紀人員共同進行;
第三十二條 嚴格依規收集、鑒別證據,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 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㈢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什麼
你好!收集證據不外乎有4種:
一、要求被告的行政機關提供證據。 二、責成當事人、第三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證人。 四、調取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中保留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五、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進行鑒定。六、對現場、物證進行勘驗,通過勘驗收集物證、痕跡和有關現場情況。 ————希望能夠幫到你
㈣ 試述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您好,收集證據的方法包括:
(一)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限於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訊問的主體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三)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四)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五)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船等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途徑,搜查筆錄本身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七)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這種再現性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驗證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八)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㈤ 收集證據的方法技巧
收集證據的方法技巧,首先收集證據,如果說是一些錄音或者是視頻方面的證據,這就需要運用好身邊的工具,特別是手機就可以很好的起到收集證據的作用,手機g可以錄像拍照,也可以錄音,這個在一定程度上是很方便取證的,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手機不好,直接取證的話,那麼可以用專門的錄音筆或者微型攝像機,此外,如果說為了收集的證據,更專業一些,最好的方式還是應該聘請律師,畢竟律師在收集證據這方面有獨到的經驗和技巧,他們更清楚哪一些的證據,對於你在法律上更有力,將來在法庭上能夠更佔住理了。
㈥ 要怎樣收集證據呢證據
㈦ 怎樣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一)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限於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訊問的主體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三)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四)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五)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船等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途徑,搜查筆錄本身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七)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這種再現性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驗證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八)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