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犯人不認罪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如果其他證據不確實充分,一來可能由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二來可能由法院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如果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拒不認罪,將會從重判處,本來有可能判處緩刑的,一定判處實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㈡ 當年清朝被推翻後,那些在牢中的犯人是怎樣被處理的
當年清朝被推翻後,那些在牢中的犯人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處理方式:被釋放。
這種處理方式針對的主要是愛國人士。因為在慈禧統治期間,她處置了一批發動新革命的人士,這些人其實並沒有犯錯誤,只不過是跟慈禧的陣營對立而已。而當時慈禧為了能夠把朝權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就把這些勇士都抓了起來,而且在監獄裡面還對這些人嚴刑拷打。所以當清政府被推翻了以後,這些人就被釋放了,而且政府還進行了補償,這樣的處理手段其實也是在收買人心。
第三種處理方式:重刑犯執行死刑。
其實這部分人本來就是比較嚴重的犯罪了,審核了事實以後,對於嚴重的罪犯就會直接執行死刑。而有一些稍微輕一點罪行的犯人,可以改為無期徒刑,然後根據在監獄裡面的後續表現還可以繼續減刑。並且還取消了當時清朝的牢獄裡面的酷刑,讓這些罪犯不用再經受折磨了。這也算是對這些犯人的福利了,對待這些罪犯也有了人權的概念。
很多犯人也很清楚在自己刑滿釋放的時候就算自己不願意離開,監獄不可能無條件接受自己,這類人很大程度上並非沒有家,重要的是這類人已經習慣了監獄的生活習慣,對外面社會在內心存在抗拒感或者無力感,覺得自己無法適應外邊的社會,何況監獄里免費吃喝拉撒睡,只要自己埋頭幹活,啥也不用操心,因此權衡之下他們還是覺得監獄更適合自己。
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按期釋放刑滿釋放人員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執法活動,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前釋放和超期羈押都是嚴重的執法違法行為。目前國家對監獄釋放刑滿人員提出了無縫對接的要求。也就是要確保服刑人員從刑滿釋放走出監獄一直到安置的地方都有人對接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