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審查需要注意什麼
第一方面:審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須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俗話說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因此,在審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應全面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我認為這種審查應從三方面入手:
一,對合同對方資質的審查:
在審查中,要看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對方是否是企業法人?有無法人執照?若對方自稱是個體戶,應審查其有無營業執照。同時,還要看對方有無經營合同標的物的資格(如:經營化肥、農葯、種子等)。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續還不行,最好作一下側面了解,以免讓對方以假亂真,使法律顧問單位上當受騙。
二,對直接實施簽訂合同的簽字人的審查:
審查主要包括:查簽合同人的年齡,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續是否齊全,如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等。最好不同原來無任何業務關系,現持僅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紙的業務人員簽訂合同。因為同這樣的人簽合同,帶有很大的沒有代理權或超權風險。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 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
現實生活中,常有拿別人的加蓋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紙行騙的人,他們一旦收到貨,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簽訂合同單位,往往不是沒有,就是該單位早向公安機關聲明合同用紙丟失作廢,因而對合同的供方產生不應有的損失。如 綏化市生資金龍分公司的蓋章空白合同用紙被盜,就產生了一起行騙浙江永康麻袋廠的案件,給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萬元的損失。
三,對合同一方信譽,屢約能力的審查:
信譽和屢約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關鍵,這方面的審查較難,要求審查合同的法律顧問具有相當的簽合同經驗和多層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對方同其它客戶的業務信譽,對方的經濟實力,老闆的社會關系等等。當然,在實際合同履行中,也有製造假信譽,搞小額信譽屢約,大額騙取貨物的現象。
第二方面:審查起草合同的內容必須齊備。
按《合同法》第十二條 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如針對買賣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條外,還應包括包裝、檢驗、結算等條款。以上條款中,我認為無論是審查合同還是起草合同都應著重質量、價款、履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條款。
一、質量條款必須寫的准確,有標準的寫標准,無標準的描述准確,同時應註明具體可操作的檢驗方法。切記質量條款約定的含糊不清,使將來履行時無法遵循。?
二、價款或者報酬條款,必須寫的具體。計量單位、單價、計算方法必須清晰明了,切忌前後矛盾。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顧問單位為合同需方,並且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將合同法167條的規定約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條規定: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這一條款是法律對出賣人的救濟措施。如某公司購我方 十噸大豆,總價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僅付3000元,那麼,我方就可以依據合同法167條的規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貨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這一條款主要包括:供方發貨、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貨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風險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 顧問應依顧問單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確定最小風險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還要作進一步闡述)。如果顧問單位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時,應將合同法134條約定進去,合同法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的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樣約定的好處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貨後違約,供方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在審查合同時,確認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斷對方是否違約、我方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的關鍵。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是審查起草合同的又一關鍵。
簽合同的內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實履行?審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關鍵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無效、免責無效、格式化條款無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對無效合同條款的規定常見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的五種法定無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無履行能力,對外簽假買賣合同,騙取國有 資產。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與相對人簽的合同,如債務人為逃避執行而同相對人訂立的假買賣,假抵押,假贈予,為逃避債務而假離婚的,產生的財產分割協議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以合法買賣逃債。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賭博合同(三七賭博等)。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訂立合同內容中有偷稅的條款內容。
第二、免責條款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如 醫院手術前,讓家屬在保證書上簽字:所發生的一切後果,醫院概不負責。再如:僱工合同中,工傷僱主概不負責。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如 有的照像館明示:沖卷沖壞,只賠膠卷費用。
第三、格式條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 買手機卡、安電話添的單子。即在簽合同時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廣泛使用的合同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人們常見的店堂告示:旅店貴重物品自行保管,丟失不負責任等。就是無效的。
針對以上三方面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要求法律顧問在起草合同時,要盡量避免出現無效條款;在審查合同時,要准確找出無效條款。以便顧問單位 減少合同損失。
第四方面: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風險
⑵ 實務中的合同審查有什麼技巧
合同審查的著重點主要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終止、解除、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條款。現分述如下:
一、合同的效力問題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即: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認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判斷是否存在導致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並認真分析合同無效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後果。
2、注意審查合同的主體。主體的行為能力可以決定合同的效力。
對於特殊行業的主體,要審查其是否具有從事合同項下行為的資格,如果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對主體的審查也是合同審查的重點。
3、對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主體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可能導致合同被變更、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條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效的條款,包括無效的免責條款和無效的仲裁條款。無效的免責條款即《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了合同中部分條款約定不明、沒有約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對這部分條款需仔細審查,包括質量標准、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等條款。
2、《合同法》規定了雙務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結合違約責任的約定注意審查雙方義務的履行順序問題。
五、幾類常見合同的審查
(一)買賣合同
1、注意審查對合同項下標的的描述,應當有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或總價)。
2、交貨條款:交貨時間、地點。
3、付款方式:應注意審查付款條件。
4、驗收:應注意驗收與付款的銜接問題。
5、運輸條款:應注意審查運輸費用的承擔、運輸和交貨條款的銜接。
6、包裝: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
7、檢驗條款:第4項所列明的驗收條款是基於通信類產品、設備往往需要在安裝、調試後經過試運行方可確定產品或設備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類產品和設備的買賣合同中與付款相掛鉤的往往有初驗、終驗等條款。而此處檢驗條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條、158條規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貨時的檢驗,對此應掌握《合同法》第157條、158條的規定。
8、安裝、調試、初驗、試運行和終驗條款
應注意各個環節的銜接幾各環節的處理和對下一環節的影響。
9、培訓條款:注意培訓費用、培訓內容的約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點和保修期內故障的處理。
11、索賠和違約責任:有關違約責任及賠償並不一定僅出現在索賠和違約責任這一專章條款中,可能散見在各個條款中,因此在審查違約責任時應注意前述各條款的內容中是否存在出現違約的情形,如果在相關各方義務的條款(如保密條款)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應在違約責任專章中有所約定。對於違約責任部分,可以列一個帽子條款,將各種違約情形籠統的約定在一個條款中,如:任何乙方違反本合同中的承諾、保證及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12、爭議解決
注意審查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
13、不可抗力條款
應注意對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規定的一致。
對於買賣合同,應當掌握合同法關於分期付款買賣、適用買賣、憑樣品買賣的特殊規定,尤其是對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規定,這與違約責任有密切關系。
(二)建設工程合同(工程類合同)
1、這類合同特別要注意審查合同總額或稱工程總價和款項支付條款之間的聯系,別要注意是否有對工程款的審計的條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況條款中約定了合同總額,該數額是確定的,但在付款條款中又約定了經審計後再付款,顯然,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因當在合同總額中寫明是暫定數額,具體款項案審計結果確定。
2、工程類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與合同的相關條款的一致性。
3、竣工驗收條款和付款條款是緊密聯系的,因此要注意審查竣工驗收條款。此外,竣工驗收又關繫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特別要注意到工期延誤、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無法驗收時的違約責任等。
5、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序的,還需要審查有關的招投標文件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
(三)租賃合同
1、注意《合同法》對租賃期限的特別規定(《合同法》第214、215條),這是租賃合同審查的重點之一。
2、對於出租方對租賃標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權利。鑒於審查合同時缺乏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對於其享有對租賃標的的完整權利作出承諾,並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明確若出租方違反該承諾保證的,視為出租方違約。出租方對租賃標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權利,往往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查時應當特別注意。
3、租賃標的的維護問題,《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原則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可以約定,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注意是否由關於標的物維修的特別約定,如沒有,在維修義務屬於出租方。
4、租賃合同中如有轉租條款的,應審查是否明確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此外,應根據情況提示轉租的法律後果,及承租人度於租賃標的的毀損滅失仍應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5、一部分合同採用的名稱是《租賃合同》,但通讀合同全部條款後會發現,改合同實質上是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有專門的規定,因此熟悉這些規定才能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對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宜採用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分別進行約定,因此應注意兩份合同的呼應一致。
6、違約責任方面,應注意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標的,交付的租賃標的有瑕疵(包括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等方面)的違約責任,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約定使用租賃標的、擅自轉租、擅自改善租賃標的等方面的違約責任。
(四)業務合作類合同
1、對於業務合作類合同,首先要審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體資格條件,尤其是對特定的行業如通信類行業,必須經過特定的審批,取得從事該行業的資格,如果不具備這樣的資格,可能導致所簽訂的合作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需要認真審查合作各方的義務,分析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對各方的責任應界定明確。
3、涉及合作分成的條款應仔細審查。
4、注意違約責任條款。
5、合作類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條款存在,如沒有的,一般可以建議增加。
6、部分合作類合同為了規避對主體資格的限制,雙方會採用代理方式進行合作,對這種合作模式應注意費用的支付問題,在合同條款中不應出現「業務分成」等概念,有關費用只能以代理費等形式體現。
(五)廣告發布合同
1、發布合同因發布的媒體不同,對於合同條款的約定也有所不同,應當注意的是在電視台、電台發布的廣告,必須有播出證明作為合同的附件,同時該播出證明也是支付價款的依據。
2、對於戶外發布廣告如路牌、電子顯示屏等,則應注意審查保養、維護的約定。
3、部分發布合同往往和製作相聯系,發布方還承擔廣告製作的義務,因此對於合同中涉及的製作條款也應認真審查(具體見廣告製作合同的審查部分)。
4、注意對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六)廣告製作承攬合同
1、廣告製作合同也因製作的廣告類型不同而體現出不同的權利義務約定方法。在審查時應當注意定做方獲委託方對製作的要求,一般這種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作為合同的附件。
2、該類合同應符合合同法中關於承攬合同的規定,因此審查時應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3、需要認真審查的條款是驗收條款,主要涉及驗收的標准和方法。驗收條款與付款、違約責任、製作要求的條款密切相關,因而需要重點審查。
4、付款條款應聯系驗收條款審查。
5、注意對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七)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大都是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款,相當部分的條款都可以在勞動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審查起來並不算難。但鑒於我國歷史形成的較為復雜的人事制度,使得實踐中遇到的勞動合同即事實形成的勞動關系較為復雜。在審查勞動合同時,必須熟悉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注意審查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規定,首先是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其次關於試用的期限應當注意,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此外,應當注意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與勞動法的規定相符。
合同審查是一項對審查者的要求較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實的法律基礎,還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運行的相關知識,當然一切的經驗都需要慢慢累積的過程,邊學邊審,將知識和實踐結合起來,很快就能形成自己審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內容來源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⑶ 如何審核合同
要審核合同的話,主要是審核合同的各個要素和要件。具體而言,要從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上進行審查和處理,一般來說合同審查的方式包括合同條款的審查、文字審查、合法性審查、涉他權利審查等,合同審查應當把握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合法有效,第二個是即對自己有利,對方又能夠接受。因此對於合同的審核,要根據上述標准來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⑷ 如何審查合同最快速最准確
一、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於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二、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被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或者當事人是特定的,但並非是固定不變的。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這種債的主體變更,並沒有改變合同關系主體相對性的特點,因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關系中,都已經成為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此合同關系的主體仍然是特定的。
⑸ 審查合同應注意些什麼
第一方面:審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須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俗話說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因此,在審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應全面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我認為這種審查應從三方面入手:
一,對合同對方資質的審查:
在審查中,要看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對方是否是企業法人?有無法人執照?若對方自稱是個體戶,應審查其有無營業執照。同時,還要看對方有無經營合同標的物的資格(如:經營化肥、農葯、種子等)。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續還不行,最好作一下側面了解,以免讓對方以假亂真,使法律顧問單位上當受騙。
二,對直接實施簽訂合同的簽字人的審查:
審查主要包括:查簽合同人的年齡,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續是否齊全,如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等。最好不同原來無任何業務關系,現持僅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紙的業務人員簽訂合同。因為同這樣的人簽合同,帶有很大的沒有代理權或超權風險。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 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
現實生活中,常有拿別人的加蓋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紙行騙的人,他們一旦收到貨,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簽訂合同單位,往往不是沒有,就是該單位早向公安機關聲明合同用紙丟失作廢,因而對合同的供方產生不應有的損失。如 綏化市生資金龍分公司的蓋章空白合同用紙被盜,就產生了一起行騙浙江永康麻袋廠的案件,給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萬元的損失。
三,對合同一方信譽,屢約能力的審查:
信譽和屢約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關鍵,這方面的審查較難,要求審查合同的法律顧問具有相當的簽合同經驗和多層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對方同其它客戶的業務信譽,對方的經濟實力,老闆的社會關系等等。當然,在實際合同履行中,也有製造假信譽,搞小額信譽屢約,大額騙取貨物的現象。
第二方面:審查起草合同的內容必須齊備。
按《合同法》第十二條 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如針對買賣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條外,還應包括包裝、檢驗、結算等條款。以上條款中,我認為無論是審查合同還是起草合同都應著重質量、價款、履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條款。
一、質量條款必須寫的准確,有標準的寫標准,無標準的描述准確,同時應註明具體可操作的檢驗方法。切記質量條款約定的含糊不清,使將來履行時無法遵循。�
二、價款或者報酬條款,必須寫的具體。計量單位、單價、計算方法必須清晰明了,切忌前後矛盾。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顧問單位為合同需方,並且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將合同法167條的規定約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條規定: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這一條款是法律對出賣人的救濟措施。如某公司購我方 十噸大豆,總價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僅付3000元,那麼,我方就可以依據合同法167條的規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貨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這一條款主要包括:供方發貨、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貨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風險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 顧問應依顧問單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確定最小風險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還要作進一步闡述)。如果顧問單位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時,應將合同法134條約定進去,合同法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的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樣約定的好處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貨後違約,供方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在審查合同時,確認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斷對方是否違約、我方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的關鍵。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是審查起草合同的又一關鍵。
簽合同的內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實履行?審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關鍵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無效、免責無效、格式化條款無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對無效合同條款的規定常見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的五種法定無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無履行能力,對外簽假買賣合同,騙取國有 資產。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與相對人簽的合同,如債務人為逃避執行而同相對人訂立的假買賣,假抵押,假贈予,為逃避債務而假離婚的,產生的財產分割協議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以合法買賣逃債。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賭博合同(三七賭博等)。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訂立合同內容中有偷稅的條款內容。
第二、免責條款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如 醫院手術前,讓家屬在保證書上簽字:所發生的一切後果,醫院概不負責。再如:僱工合同中,工傷僱主概不負責。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如 有的照像館明示:沖卷沖壞,只賠膠卷費用。
第三、格式條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 買手機卡、安電話添的單子。即在簽合同時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廣泛使用的合同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人們常見的店堂告示:旅店貴重物品自行保管,丟失不負責任等。就是無效的。
針對以上三方面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要求法律顧問在起草合同時,要盡量避免出現無效條款;在審查合同時,要准確找出無效條款。以便顧問單位 減少合同損失。
第四方面: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風險: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通俗講,不安抗辯權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對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後,難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時,向對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權利。說白了,就是感到險情馬上叫「停」。
二、《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對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對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三)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四)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 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 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履行中,雙方約訂貨到付款,如供方在發貨時,發現需方企業嚴重虧損,很多家的貨款都沒有給上,在拿到相關證據後,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盡管合同簽了,也可先不發貨,待對方提供擔保後,再發貨,從而減少風險。
第五方面:違約責任的約定及計算方法:
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十分重要,只有及時約定違約責任,才能使顧問單位在出現合同糾紛時有抓手!違約責任盡量寫細、寫恨!!以強迫對方履行合同。
同時,在約定違約責任時要特別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 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 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在約定違約責任時,一定要將各種可能預見到的損失寫上!避免對方違約後,因賠償額度不明而再起糾紛。
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合同法》頒布以後,相關的行政條例如工礦、農副等合同條例,已經作廢,其中的有關違約責任已不再適用。
第六方面:在起草合同時,及時准確的約定管轄法院,可以減少顧問單位解決糾紛的成本。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647322652416oo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