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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進民事案件審查方法

發布時間:2022-06-14 02:50:16

如何緩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難

(一)嚴把立案第一關口

通過向刑事法官了解,目前大部分法院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立案的流程為:檢察機關將刑事案件移送起訴——立案庭審查立刑事案件——交刑事審判庭法官——法官通知被害人到法院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法官審查立案。筆者認為這種做法缺乏科學性,法官應通知被害人到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依據《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最終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因為,在立案審查上,立案庭法官的審查工作比較專業、全面;另一方面,承辦案件的法官也不宜將審限期耗費在對立案的審查上;還有,統一立案的模式還有利於審判管理的運行。

在審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案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適當限制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告知申請立案的當事人,民事訴訟不必然為刑事訴訟所附帶,一旦選擇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不得反悔,案件應按其選定的程序進行。是否以附帶方式一並提起訴訟,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當事人選擇附帶民事訴訟,就應該嚴格審查。原則上縮小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盡量減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發生。把運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疇局限於對非重罪案件上,如:因人身受到傷害而提起的賠償。在對不同的案件進行梳理中,發現案情簡單,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則將其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渠道;如果案情復雜,不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則應限制被害人的選擇權,告知被害人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將案件立為民事案件。因附帶民事訴訟不需交納訴訟費,可能導致當事人不願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可啟動訴訟費的緩交手續。

2、適當限制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①被害人死亡的,作為被害人的繼承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主體資格的審查,因需依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其繼承關系,需要大量的證據,其程序繁瑣,此類案件不適用於附帶訴訟審理,作為民事案件處理。

②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對於受案條件均規定了有明確的被告人;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筆者認為被告人應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被告人中有刑事案件的案外人,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在立案審查時,看刑事被告人與負賠償責任人應為同一人,沒有其他應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的當事人,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等;如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賠償義務人,告知原告人作為民事案件另行訴訟,不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

3、限制賠償損失的范圍

(1)請求賠償非直接經濟損失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問題》第二條規定,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等。

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

例外情況: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

審判實踐中,就將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作為物質損失費計算,它的好處是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有關人身侵權損失賠償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失費,這實際上要求審判人員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把握,有利於正確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問題。
總之,附帶民事訴訟針對的是賠償,賠償是附帶民事訴訟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其他方式會加大附帶民事訴訟的難度,嚴重影響辦案效率,不利於刑事案件的在審限內及時審結。如果出現其他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請求,應告知作為民事案件另行起訴。

(2)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范圍。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審理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財產類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主動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被告人賠償自己損失的財物。導致被害人訴訟到法院的原因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過程中,其損失沒有得到或沒完全得到退賠。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該種情況被害人可以申請法院追贓,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4、提出訴訟的時間要合法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與刑事訴訟同步,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法院一審判決之前提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時,不能單獨就民事部分到立案庭請求立案,這違反了「一事不再訴的原則」,進行重復訴訟。在刑事訴訟階段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可在刑事案件判決後,單獨就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做好證據的審查工作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相對固定,賠償范圍也相對固定,賠償標准一般也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規定有明確的計算方法,且有關被告人侵權事實及過錯形態等事實,一般均可將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作為參照。法官在接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後,針對訴訟請求逐項審查原告人提交的證據,對證據不足的、不符的,依據刑訴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及時通知原告人,告知要提交的證據種類,限期舉證,告之逾期不舉證的後果。盡可能做到調解前主要的證據充分,尤其是各種費用的票據和計算依據,製作賠償清單,作為調解時雙方的參考數據,這是提升調解率的基礎。

(三)做好庭審前的調解工作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沒有規定調解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法官為了避開對民事部分的判決,也是為了使賠償款及時到位,積極做調解工作;有的法官怕調解麻煩,乾脆不做調解工作,只在庭審中走一下調解的程序,進行判決。司法實踐中,附帶民事判決的賠償部分很難執行到位。所以,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工作的好壞,對刑事被害人請求賠償權的實現,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輕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建議,應將調解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判決前的必經程序,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調解申請。

司法實踐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較多的為故意傷害和交通肇事,此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往往比單純的民事訴訟要深,要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會耗費相當多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審限期較民事案件短,公訴案件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二十日以內審結。

對於調解和審限的沖突問題,有人認為可以將調解的時間在審限中扣除,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法律關於審限期的規定,體現出從快懲治犯罪的原則,如扣除期限等於延長審限期,與現行法律規定相背。這要求法官在向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狀副本時,就要了解被告人的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主動就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其中包括做被告人家庭成員的工作,調動雙方的親屬、朋友、單位、民調組織等一切有利於調解的力量配合做好調解工作,促使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最大限度降低被害人的損失,也使被告人因積極賠償而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防止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深化,這種做法有利於社會矛盾的解決,達到案結事了;不能被動地將調解工作停留在庭審中。
為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進行分開審理。但在分別審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3]

1、只能先審刑事部分,後審附帶民事部分;

2、必須由審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部分,不得重組合議庭;

3、附帶民事判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得同刑事判決相抵觸;

4、附帶民事部分的延期審理,一般不影響刑事判決的生效。

(四)將盡力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以先行支付部分賠償為目的的調解,並不影響法院最終根據法律作出判決。在法庭宣判前,被告人及其家庭急於賠償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而獲取法院給予從輕處罰的機會。由於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賠償部分執行到位情況不理想,原告方一般傾向要求被告人先行賠付。原告人對目前能夠得到的賠償和被告人判決勝訴後賠償款能否執行到位進行衡量,被告人對自己刑期的預算,被告人家庭成員也希望其能獲取法院從輕處罰,通過協調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且立即履行。所以,將賠償作為量刑的情節,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的損失,免去執行環節。

有觀點認為,將賠償作為降低刑罰的情節,對於經濟狀況好的被告人來說是拿錢贖罪,對於貧窮的被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不利於我國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應予以澄清。

首先,賠償與刑罰的關聯性決定了盡力賠償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無論是出於真誠悔罪,還是懼怕刑罰,在客觀上均起到了彌補損失的效果。[4]

其次,將賠償作為量刑情節並不代表該規定是富人逃避刑罰的手段,對於窮人也並非顯失公平。

刑事司法要實現的保障被害人人權,恢復犯罪造成的損害目標,積極鼓勵被告人為其犯罪行為做出賠償。[5]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結果才是目的,法官可以綜合考慮案情決定是否適用該項量裁,避免只要賠償就能降低刑罰的情況發生;對被害人的損失必須由法院加以確認,法官應該注意在分別調解時,將依法判決可以支持的數據告知雙方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讓其有所了解,防止出現被害人的天價賠償請求,而被告人為減少刑期被迫賠償的情況。

(五)變更合議庭成員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刑訴法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依據該規定,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是可以變更合議庭成員的。筆者建議,將其中一名成員變更為民事審判庭的法官,並為案件的主審人,由其對民事部分的訴訟進行審理;這樣做一方面可緩解刑事法官的民事審判壓力,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民事訴訟案件的質量,也不違反現有的法律規定。

(六)限制被告人的反訴權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享有反訴權,《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有的法官允許被告人提出反訴,有的法官則不允許被告人提出反訴;即便在訴訟理論界,也未就此問題形成共識。

有種觀點認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不能提出反訴。目前刑事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刑事審判的任務十分繁重,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已經給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增加了較重的負擔,如果再允許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提出反訴,則會使這種負擔更加深重,從而影響刑事訴訟的效率,導致訴訟拖延。[6]筆者贊同該觀點,應限制被告人的反訴權。這是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法是依附於刑事訴訟的,因而被告人提出反訴缺乏法律依據;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必須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司法。
七)關於訴訟時效的審查

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問題在立案時不予主動審查,但在審理中,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提出的請求,如果被告人主張其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官對民事部分的時效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審查。

理由:從本質上看,附帶民事訴訟仍屬於民事訴訟,不能因為該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否認其本身的性質;另外,被害人的損失不必然為刑事訴訟所附帶,可隨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訴訟時效應區別於刑事部分的訴訟時效,附帶民事訴訟仍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⑵ 關於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

(199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95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民事經濟審判機制,保證依法、 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民事、經濟審 判方式改革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關於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問題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類案件舉證須知,明確舉證內容及其范圍和 要求。二、人民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 人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三、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 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鑒定的;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 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 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四、審判人員收到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遞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 收據。關於做好庭前必要准備及時開庭審理問題五、開庭前應當做好下列准備工作:1.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 起訴狀、答辯狀副本;2.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4.審查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應當適用的有 關法律以及有關專業知識;5、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鑒定的,進行勘驗或者委託有關部門 鑒定;7�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8.其他必要的准備工作。六、合議庭成員和獨任審判員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 訟代理人。七、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審理應當在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 的准備工作後進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或者在答辯期屆滿前 已經答辯,或者同意在答辯期間開庭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開庭審 理。關於改進庭審方式問題八、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 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 見。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征 求當事人的意見。6.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7。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 示的證據進行質證。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 質證。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九、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訴訟請求的,可以要求當事 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並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須舉證、質證。十、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 為宣讀。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十一、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 人首先舉證,然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 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 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十二、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 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 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未經庭審質證 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十三、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勘驗,人民法院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補充的證據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勘驗的結論,必 須再次開庭質證。十四、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 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十五、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 已經調查、質證並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十六、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 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十七、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 當予以制止。十八、法庭辯論由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言。一輪辯論結束後當事人要求 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下一輪辯論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 容。十九、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 不得與當事人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 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二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徑行開庭 進行調解。調解前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和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在詢 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後,當事人不申請迴避的,可以直接進行 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 可以不再重新開庭,直接作出判決。關於對證據的審核和認定問題二十一、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 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二十二、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 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二十三、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 ,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二十四、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 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並結合其 他證據綜合認定。二十五、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庭審後又反悔,但提 不出相應證據的,不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二十六、對單一證據,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1.證據取得的方式;2.證據形成的原因;3.證據的形式;4.證據提供者的情況及其與本案的關系;5.書證是否系原件,物證是否系原物;復印件或者復製品是否與原件 、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徵相符合。二十七、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 ,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 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4.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 行綜合分析。二十八、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3.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並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二十九、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 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十、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 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關於加強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問題三十一、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 、證據、性質、責任、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三十二、經過開庭審理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 員簽發調解書。三十三、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是非責任分明、合議庭意見一致 的裁判,可以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簽發法律文書。但應當由院長簽發 的除外。三十四、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理決定的案件或者經院長提交審判委 員會決定的案件,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重大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的,按照有關規定由有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關於第二審程序中的有關問題三十五、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 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三十六、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三十七、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需要對原證據重新審查 或者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當開庭審理。對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和 事實清楚,只是定性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 徑行裁判。三十八、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對案件改判或者發 回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寫明對新證據的確認,不應當認為 是第一審裁判錯誤。三十九、在第二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發回重審的 ,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補償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

⑶ 談談在民行案件中如何進行適用法律審查

加強基層檢察院規范化建設是貫徹落實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的一項長期而緊迫的任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基層檢察院規范化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檢察長會議部署,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主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檢察工作,圍繞隊伍專業化、執法規范化和管理科學化,立足實際,積極探索,打造特色,提升全省基層檢察院建設整體水平,為推動各項檢察工作上台階、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一、突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目標,大力推進基層檢察隊伍建設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對象上,突出以檢察長為重點的領導班子,帶動檢察隊伍整體建設。以貫徹省委《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深入掌握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的德、能、勤、績、廉情況,特別是班子成員駕馭檢察工作全局、分析判斷形勢、促進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能力以及謀劃、組織、指揮狀況,按照協管原則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績檔案,有針對性加強領導幹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大力選拔、培養優秀年輕幹部,為今後檢察長集中換屆作好准備。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內容上,突出標準的規范化和措施的具體化。圍繞工作崗位職責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業務特點,明確各項工作應該具備的能力標准、能力要素、能力要求。結合規范化、具體化要求,探索研究各部門的法律監督能力標准體系,努力形成業務部門核心能力課程、核心業務課程和公共課程「三位一體」的課程模式,促進法律監督能力的提高。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方法上,突出以檢察業務工作為中心。堅持從業務工作的重點領域、重點措施入手,圍繞維護穩定、建設平安福建、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等全局的重點,著力提高檢察人員正確理解和適用嚴打刑事政策的能力,打防、防控結合的能力,化解社會不安定因素的能力。改進執法理念和方法,既提高查辦群眾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又講求省院「五個不輕易」要求提高服務發展的能力;從尋找業務工作的難點和增長點上切入,通過拓展辦案思路、整合偵查資源、提高偵查水平等主觀努力,找到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對策。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途徑上,突出走崗位練兵、崗位成才的道路。堅持眼睛向內,通過區分反貪、反瀆、偵監、公訴、民行、控申、法警、綜合等專題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在工作實踐中鍛煉檢察人員,發現和培養一批實干型、實戰型、實用型的人才,提高辦案水平。 二、主攻焦點,堅持強基固本,以扎實開展專項整改為契機,大力加強基層檢察院規范化建設 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堅持用檢察工作和現代管理科學規律指導制度建設,把兩者規律性的要求充分體現到具體的規范化建設中。按照科學合法、擇優實用、系統配套等基本要求,結合形勢任務的發展,對原有的制度、規定進行梳理,修訂完善崗位、行為、工作規范體系和工作目標體系,使工作有章可循。 大力加強檢察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規范執法活動,嚴格辦案程序,逐步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的執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健全完善業務規范體系和考評指標體系,加強對辦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質量控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對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審查起訴、來信處理、來訪接待、辦理交辦、督辦案件、辦理刑事申訴復查案件、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等環節繪制出明確的流程圖表,並向外公示。同時,細化各辦案環節的操作規范、工作要求。積極探索,梳理現行業務規范。把加強自偵辦案安全工作與強化司法警察工作結合起來,切實糾正「有警不用」、「以檢代警」等不規范的問題。通過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使辦案工作項項有規定,事事有標准,錯誤有問責,質量有提高。要重視和加強綜合後勤部門的規范性流程建設,把規范化建設覆蓋到檢察工作全過程。 大力推進檢察改革、機制探索創新。根據隊伍建設與業務工作相關聯的突出問題,把規范化建設與檢察改革、機制創新緊密結合起來,以改革促規范。圍繞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整合偵查資源和探索建立檢務督察機制,不斷創新完善銜接配套措施,進一步強化檢察執法的外部監督、內部制約的力度,提高案件質量。

⑷ 聯系記憶誤差或偏差,你認為庭審程序應該怎樣改進

很好的問題,可惜沒人探討,不妨去心理學論壇或者法制論壇上問問吧

⑸ 12民事訴訟法的改進

1、明確界定了惡意訴訟
2、擴大了協議的范圍:除了合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也可以協議管轄,同時新擴展為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均有權進行管轄
3、明確規定了應訴管轄
4、新增專屬管轄 :新民訴法26#新增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涉及公司事務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限制上級法院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任意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情況。
6、完善了保全制度:包括可以制止損害行為,時間修改等等
7、新增第三人撤銷之訴
8、新增迴避主體:新增加與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也可以迴避;
9、賦予公眾查詢生效裁判的權利
10、新增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11、新增小額訴訟,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
12、明確了二審不開庭的理由
13、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改了好幾點)
14、完善了執行程序(這個也改了些,我覺得法院這方面是有在努力的,雖然現在還很糟糕!)
……其實改進很多~你認真比對可以感受到它的善意..

⑹ 民事審判工作情況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准。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⑺ 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您好!打官司首先要搞清楚你要告誰,為什麼告他,有哪些證據。然後要將起訴的目的、原因、被告基本信息等寫成起訴狀,遞交給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後,就進入庭審階段。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①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②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③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④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⑤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⑻ 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的措施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多種,但是只有司法鑒定機構分類的、專業的標准,沒有司法標準的。
1、分析的方法。審判人員必須對收集、調查來的證據,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材料間有無矛盾、以及證據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分析,同時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法律證據,最終確認哪些證據有效及效力大小,從而查明案件事實。
2、調查的方法。這主要是用來對證人證言的核實。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應當到庭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證言,或由審判人員就地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在開庭時宣讀。審判人員核實證人證言,必須了解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狀況),以及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證言形成的環境等。
調查可由受訴人民法院直接調查,也可委託被調查事項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委託調查的事項應是比較簡單、容易調查的。
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調查,對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事實或證據)進行核實,以便與其它證據相印證,查明案件事實。
3、指派鑒定的方法。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在解決專門性問題時,可提交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對鑒定部門和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作定案依據。同時,鑒定結論又可以和其它證據相印證,確認其它證據的效力。
4、勘驗的方法。勘驗物證和現場所形成的勘驗筆錄,既是民訴法確定的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同時,對現場和物證的進行勘驗獲得的第一手感性材料,又可以和其他證據相印證,是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的有效方法。
5、辯論的方法。辯論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各自的方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是與民事審判活動相始終,它不僅僅存在於法庭辯論階段。無疑,當時人也可以就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案件有無關聯進行辯論。
6、質證的方法。質的意思是詢問。質證在民事訴訟法上有兩種情況:一是審判人員對納入訴訟程序的各種證據,在當事人參與下,當庭出示,由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陳述自己觀點;二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兩個以上證人所作證言有矛盾時,經法庭許可當庭對質。質證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也是審查核實證據的最重要方法。未經質證程序的各種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⑼ 如何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幾點意見

現階段自審判方式改革實施以後,各項法律法規的出台使民事審判工作的結案速度有了明顯的提高,但還有個別案件存在審期過長和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審結的問題,這其中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因素主要是某些審判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工作作風拖拉。客觀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員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後等諸多原因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速度,致使群眾對法院、法官產生了許多誤解,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我們如何能克服缺點,在提高自身素質的情況下,找到能夠解決客觀困難的方法,在現有的條件下使審判工作能夠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們的當務之急。筆者對此談幾點個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備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審判庭後,在送達起訴狀的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確定舉證時間、開庭時間、地點。在送達時由一名有審判權的審判員參加,對簡易案件能即時解決的,可即時作出調解或判決。當事人雙方均提出舉證要求,但雙方約定舉證期短於1個月的,可即時記入筆錄後,確定舉證時間提前開庭進行審理,可以使一些事實簡單案情並不復雜的案件提早審理結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個月的舉證時間後再行審理,這樣既節省了辦案時間也為當事人解決了這1個月的無用耗費時間。簡易案件能當庭審判的即當庭審判,當庭宣判,從而即加快了辦案效率又增加了辦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傳舉證責任制度與指導舉證、釋明權利與義務相結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後,法官應對案件進行基本的審查,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及案由等訴訟有誤的,在開庭前應當給予釋明,使當事人及時改正,以免因此出現二次開庭的情況,從而影響辦案速度。在給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同時還要告知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和應舉哪些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使雙方能夠在庭審前或開庭時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當庭質證、認證,避免因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差距問題,使案件的審判偏離公正。 三、主管領導適時對審判人員實行業務監督及考核。 審判業務庭庭長對審判人員的業務監督,是提高結案速度的一個有效途徑,庭長對各個審判員、書記員要經常進行業務監督和考核,對審判員正在審理的案件要適時的督辦,對辦案人拿不準意見的案子要及時研究解決,採取會診的辦法解決疑難案件,這樣就解決了一些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書記員要使其做到,對轄區分布了如指掌,對轄區內的每條道路都熟記於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誤辦案時間,從而提高辦案速度。 四、警民多邊合作立體式辦案。 民事審判工作業務的兩大項:送達、調查是否順利進行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結速度。現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審判業務庭之後,雖當事人填寫了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無法掌握當事人確切的行蹤,送達起訴狀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無法審理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已審結完判決無法正常送達影響案件的審結速度,在調查取證時也有因證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況發生,這既耽誤了時間又耽誤了其它案件的審理。所以我們法院辦案要依靠當地基層組織村委會、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等,他們離轄區內人員比較近,容易掌握當事人的情況,我們辦案要與他們聯合協調辦案取得他們的配合,將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及其主任家電話、公安派出所電話、包片民警電話全部登記造冊,在辦案之前對當事人的情況有個了解,當事人在家的時間情況,是否在家打個電話自然明了,這樣我們辦案也就節省了不必要的時間耗費,也可讓審判人員對案件有個統籌安排,為其它案件的審理滕出寶貴時間來,從而提高辦案速度。 五、實行幹警分區負責專人辦案制。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向某些知情人調查取證時一些群眾由於法律意識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對法院的工作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影響了案件的審結速度及案件質量,為此我們在審判工作中若實行分區專人辦案制,將全庭幹警分為幾組,把轄區分為幾塊,誰包的轄區發生案件誰辦誰負責,並負責這一轄區的法宣工作,經常與轄區居民溝通。定期到各村、委、組及轄區內的學校等地進行形式多樣的法宣工作,這樣,既加強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觀念,使群眾真正明白每個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實的義務。對開展審判工作將有很大益處,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也有極大的好處,同時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頭性的糾紛扼殺在搖籃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會效果。 六、加強權力的下放及錯案追究相結合制度。 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現審理案件的是獨任制和合議制。但現審判實踐當中,案件的決定權往往在主管院長那裡,使案件出現了審、判分離現象,審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審,在出現錯案時,還要讓辦案人負責,主管院長卻沒什麼責任。故建議應當將判決的權力下放到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使辦案人免除不必要的匯報,減少辦案程序。這樣如出現案件質量問題,通過制定的審理案件錯案追究的制度,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該案件負責,從而提高辦案效率。 七、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辦案速度。 案件審結速度的內在原因主要是審判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決定的,也就是審判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如何,如果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沒有堅實的法律功底,想要審結一起簡單的案件也會覺得無從下手,也就談不到提高結案速度的問題了。但如果只有好的業務素質,而沒有積極的工作態度和踏實的工作作風,拖拖拉拉,也難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說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是提高「兩個素質」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審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雖然民事審判工作的結案速度的提高還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約,而且這些因素在現有條件下,在短時期內還不能全部解決,但我們在現階段經過主觀努力還是可以讓群眾、讓人民滿意的。以上是我幾點個人看法望能與各位探討。

⑽ 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辦案工作,不斷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查辦案件工作是與腐敗分子鬥智斗勇的過程,執紀辦案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才有堅實的基礎。同時,查辦案件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不斷加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才能進一步提高辦案水平,推動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開展。

一、提高五種能力

1.注重決策,提高組織指揮能力。組織指揮能力是案件查辦工作的領導者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對案件查辦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調兵遣將、有效協調各方都是領導者發揮組織指揮能力的具體體現。作為一名辦案領導者,一要善於觀察分析,面對復雜多變的調查環境,要從多角度深入思考、周密分析,正確判斷,因時因地因人制宜作出快速反應和靈活決策,不斷提高應變能力。二要善於科學謀劃,抓大事、抓關鍵,善於聽取他人建議,綜合各方面的智慧,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不斷提高領導能力。三要勤於調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案情,作出正確的決策,不斷提高決策能力。

2.把握關鍵,提高談話突破能力。談話能力是辦案能力的重中之重。談話是取得涉案人員口供或證人證言的主要途徑,是突破案件的至關重要環節。一是充分做好談話前的准備工作,要有明確的目標。必須盡可能地全方位了解被談話對象的情況,認真分析談話對象的心理狀態,認真策劃,周密制定談話方案。二是合理安排好談話人員。根據談話人員的特點,盡量使每組談話人員做到強弱搭配、取長補短、性格互補、配合默契。三是端正談話態度。防止不採用當手段來談話取證,要用證據說話。要採取攻心為上的策略始終保持必要的氣勢。要依紀依法科學文明談話,保障談話對象的合法權利。四要講究談話策略。根據不同談話對象和不同的案情,掌握好談話步驟、時機和方式,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情理,靈活採用突破方法和技巧,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強化證據,提高調查取證能力。查辦案件是一個收集、鑒別、運用、審查證據,以清楚地認定事實和問題性質,進而對問題做出恰當處理的過程。調查取證是辦案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要強化證據意識。證據是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生命,證據決定成敗,不能有任何閃失。二要依紀依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主體必須合法,必須由法定主體收集和提取,並具備法定形式,收集提取的程序、方法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取證的手段、程序要合法。三要嚴格、規范鑒別和使用證據。要鑒別證據是否客觀真實,是否偽造;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其來源有無問題。然後綜合分析證明案件的同一事實的各類證據之間有無內在聯系,要注意時間、條件的變化對證據的影響。
4.發揮職能,提高協調配合能力。紀檢監察幹部在反腐敗斗爭中擔負著組織協調的重要職能,不僅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還必須充分調動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積極性。作為辦案人員應做到:一要注重協調,從領導幹部到普通辦案人員,都要樹立一種積極協調、主動協調的觀念,重視做好辦案中的協調工作。二要善於協調。協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依紀依法積極協調,同時又要注重方式方法,靈活進行協調工作,不能以勢壓人。三要敢於協調。協調實際上是一種組織行為。要積極協調,敢於擔責。在協調過程中,要體現協商,但更要講大局、講紀律、講配合。四是創新協調機制。協調辦案是全方位、多層次協同配合的過程。要加強對新形勢下辦案協調工作特點規律的探索,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進一步完善聯合辦案協調機制。

5.身體力行,提高督辦指導能力。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督辦指導意識,既要抓好自辦案件,為下級機關提供示範的帶動作用,又要對下級機關辦案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要善於發現問題、找准症結,切實履行好督辦指導的職責。

二、強化三種建設

(一)強化規范化建設,有效提高查辦案件質量

1.加強協調,規范辦案機制。要建立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辦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部門辦案協作機制,及時溝通和協調查辦大案要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做到統一認識、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充分發揮紀委在查辦大案要案中的組織協調職能,公安、檢察、法院、審計、工商、財政、稅務、計生等部門加強辦案協作,促進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開展。

2.健全制度,規范辦案行為。要完善信訪受理、線索初核、立案調查、案件剖析等制度,以嚴格的程序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努力克服和防止重實體輕程序、重查辦輕管理、重結果輕過程的行為發生。

(二)強化專業化建設,切實加強辦案隊伍建設

1.實行准入機制。凡進入辦案一線的幹部必須有相關專業知識或工作經歷。

2.加強教育和培訓。一是定期邀請財務審計專業人員、司法專業人員以及上級機關的「辦案能手」給一線辦案人員上課,提高辦案人員的理論水平和突破案件的能力。二是積極配合上級紀檢監察辦案部門,選派辦案人員參與跟班辦案,以案促訓,提高辦案人員的實戰經驗和突破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優先選送辦案人員參加上級舉辦的相關培訓班。四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辦案人員到辦案先進單位交流學習,取長補短,提高辦案技能。

3.完善辦案人才庫建設。從公安、檢察、法院、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遴選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且在法律、審計、金融、財會等方面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專業人才骨幹,納入辦案人才庫,實行統一管理和調配,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和業務技能,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

(三)強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升科技辦案水平

1.提高認識,實現思想上的轉變。與傳統辦案手段相比,談話及調查筆錄電子化更具有快捷、高效、真實、節約、方便的顯著優勢,過去那種一支筆、一張紙等傳統辦案手段已經不適應現代辦案需要了。如果不迅速轉變觀念,加快辦案信息化建設步伐,勢必被時代前進的步伐淘汰。實現辦案的信息化成為紀檢監察機關提高查辦案件工作科技含量最迫切的願望和自覺的行動。

2.加大投入,實現裝備上的更新。為適應查辦案件工作信息化的需要,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資金投入,本著布局合理、規范高效的目標科學規劃、抓緊建設辦案點,並根據單位實際,按照規定的標准配備交通工具、筆記本電腦、列印機、復印機、錄音筆、攝像機、監視儀等設備,在硬體上確保辦案信息化的需要。

3.強化訓練,實現技能上的突破。要求辦案人員利用辦案之餘時間,進行電腦操作的突擊訓練,或請專業人士從文字錄入、文檔編輯、列印機的使用等方面進行培訓指導,使談話筆錄的製作統一規范,不斷提升科技辦案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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