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量刑細則
法律分析:1.量刑步驟
2.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Ⅱ 量刑 定罪 流程
現在刑法理論上,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學說主要是四要件學說,即犯罪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滿足這四個方面,同時又沒有犯罪的阻卻事由,比如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等,就能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對於具體的罪名,是根據行為所損害的法益確定的。
對於具體的量刑,最高院有《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Ⅲ MACD指標參數的設定與判市方法是怎樣的
MACD指標是趨向類指標的一種,此類指標還有DMI、寶塔線、SAR、EXPMA等。趨向類指標的共同特點,就是判市准確性較高,運用熟練後,能夠有效避免莊家在震盪洗盤時被中途甩下,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能將黑馬騎到頭。在所有的指標當中,MACD指標是少有的可以進行獨立判市的指標之一,在實戰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 MACD指標參數的設定
MACD指標參數的設定,通常是12、26、9。由於MACD指標反應速度較慢,滯後現象較為明顯,為了克服這一缺點,有的技術分析者也將參數設定為6、13、5,筆者認為,兩種參數設定各有優缺點,對照使用效果較佳。
2.運用MACD的判市方法
用MACD判市的一般技巧為:當DIF、DEA兩條曲線運行在0軸之上時,說明大盤或個股處於強勢,是多頭市場,在0軸之上當DIF向上突破DEA時,可以作為買入操作的信號;反之,當DIF、DEA兩條曲線在0軸之下時,說明大盤或個股處於弱勢,此時DIF如果向下突破DEA時,應作為賣出信號。DIF與DEA在0軸之上發生兩次或多次的死叉時,意味著後市股價將要大跌,相反DIF與DEA在0軸之下發生兩次或多次金又時,預示著股價將要大漲。
簡單概述,詳細的可參閱下有關方面的書籍系統的學習一下,同時用個模擬盤去練練,這可快速有效的掌握技巧,目前的牛股寶模擬炒股還不錯,裡面許多的功能足夠分析大盤與個股,使用起來有一定的幫助,願能幫助到您,祝投資愉快!
Ⅳ 刑事案件應該如何量刑
對刑事案件的量刑,應當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來裁量。如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定罪處罰;未規定為犯罪的,則不能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Ⅳ 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刑事案件的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具體規定如下 :
《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Ⅵ 最高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有什麼方法
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Ⅶ 怎樣對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案件裁量刑罰
關於刑事案件適用量刑情節的處理意見
--------------------------------------------------------------------------------
一、量刑的一般原則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礎上,權衡刑事責任的輕重,依法決定對被告人是否判處刑罰或適用某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判處何種刑種和刑度以及是否現實執行某種刑罰的審判活動。量刑應遵循:
(一)刑責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要與他所應擔負的刑事責任相均衡。責任重則刑罰重,責任輕則刑罰輕。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應當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及改造難易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范圍內或以該法定刑為基礎,判處適當的刑罰和刑期。
(三)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的原則。據以處罰寬嚴的主、客觀事實情況,必須是由刑法和刑事政策規定或認可的量刑情節的內容,以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適用的量刑情節的內容
量刑情節是人民法院在定罪和確定相應法定刑的基礎上,對被告人量刑時據以從重從輕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表現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主、客觀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決定宣告刑。它與存在於犯罪實行過程中的,區別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定罪情節不同。
(一)適用從重、從輕處罰情節。1、在幾個法定刑中選擇較重或較輕的刑種;2、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較長或較短的刑期。
從重、從輕不能超過或低於法定刑幅度的最高限或最低限。
(二)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是在法定刑量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1、有數個法定刑幅度的,確定了基本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由重幅度減輕一格為輕幅度;2、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的,則按刑法規定的下列法定最低刑限制一格遞減,即無期徒刑、十年徒刑、七年徒刑、五年徒刑、三年徒刑、二年徒刑、六個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
(三)適用免除處罰情節。對被告人是否宣告免除處罰,應當同時考慮以下幾個條件:1、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了犯罪(與宣告無罪有別);2、犯罪情節犯微;3、不需要判處刑罰。
(四)從重、從輕處罰的基準。應當是某一罪名之下,依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比照該罪沒有從輕、從重處罰情節時應判的刑罰予以適當增減。
三、適用量刑情節的方法
(一)禁止重復評價。1、作為定罪使用過的事實情況,在量刑時不再作為量刑情節;2、已經作為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使用過的事實情況,不再作為從輕情節使用;3、已經作為法定量刑情節使用過的事實情況,不再作為酌定情節使用。
(二)全面、綜合分析。1、對有利於或不利於被告人的情節,量刑時應當兼而顧及,給予同等重視;2、對各個情節分析,結合考慮犯罪的基本事實,從而得出一個總體的結論。
(三)優先適用。在同一案件中多種量刑情節並存的情況下:1、法定量刑情節優於酌定量刑情節;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並存時,排列在前的優先考慮;3、"應當"情節優於"可以"情節。但"可以"情節一經認定為該案適用的情節,也就由法律上的"可以"情節轉化為司法上的"應當"情節;4、犯中情節優於犯前和犯後情節。
(四)權重對等。應根據具體量刑情節的輕重程度,決定適用從寬從嚴的幅度大小。
附:量刑情節一覽表
量刑情節一覽表
第一部分 法定量刑情節
一、總則性情節
(一)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 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 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 脅從犯(第28條);
7、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 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 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 從犯(第27條第2款);
4、 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 累犯(第65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