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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西方法

發布時間:2022-06-09 05:36:22

1. 如何看待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

文化有差異,法律文化就有差異,經濟政治太多因素相關,而且當今我們法律學了太多西方的,可悲

2. 如何看待中西方思維的差異

一、悟性思維與理性思維

在中國,長期以來,儒家思想都是占絕對的統治地位,人們強調「悟」。也就是在強調「悟性教育」,這種民族的哲學思想在中國人頭腦中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佛家強調的頓悟思想對中華民族也有深刻的影響。這就是東方文化中的悟性思維。

而英語的哲學背景是亞里士多德嚴密的形式邏輯,及後來從16世紀到18世紀彌漫於歐洲的理性主義。這可以追溯到歐洲的啟蒙運動。17-18世紀的歐洲被稱為理性時代或啟蒙時代,當時的思想家認為人們應該用理性的眼光觀察生活。[5]因此,西方傳統哲學注重理性分析,推理和實證。西方人極具理性思維,他們崇尚科學,注重對自然的探索,不依賴於直覺和感性去認識事物。這也恰好解釋了西方的自然科學為何能夠發展地如此迅速。

二、主體意識與客體意識

中國儒家、道家和佛教的特點是參與意識,主張參與就必然強調主體意識,以人為中心,人法自然,達到「天人合一」。自古至今,人的重要位置從來未曾磨滅,禮尚往來,人情世故繁多。而中西思維的另一重大區別是主體意識與客體意識。西方人重視理性分析,重視客體意識,思維的目標往往指向外界,探求外部客觀世界對人的影響。中國同西方不一樣,長期處於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社會,有一則有趣的例子可以看出中國人很重視「人」,那就是,在漢語中,幾乎每個親戚都有一個唯一的稱呼,我們有七大姑、八大姨、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等等。可是在英語中,我們知道Grandfather既可以指爺爺也可以指姥爺;Grandmother 指奶奶或姥姥;Cousin一個詞則可以指更多人。這個例子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中國對「人」的研究是很有學問的,即便是稱呼,而西方則不是很重視。中國人深受佛教影響,遵從中國以人為中心的人文主義傳統。長期以來,中國人形成了以人為中心來思考事物的方法。這可以追溯到中國的傳統思維,不像古希臘文明那樣注重自然,古老的中國文明是重視血緣關系,喜歡以主體自身為對象。[3]在語言結構上的表現是漢語多以表示一定概念的「人」為主語;英語則更多地使用被動態,如:It is report-ed that......;It is said that......;It is believed that.....;It is suggested that......

三、曲線思維與直線思維

漢語曲線思維的特點是整體性和直觀性,整體性指人們習慣於把事物作為整體來觀察和認識,綜合觀察以尋求「頓悟」,說話寫文章習慣從外部環境的描述開始,最後才點出中心句。而西方文化的直線思維方式則注重細分明析,重視抽象推理,西方人說話的特點是直截與抽象,說話寫文章開門見山,直截了當,要點放在句首,次要成分隨後補充上。

從一些生活習慣或習俗上,我們也可以體會到中西思維方式有很大的差異。中國人說話很隱晦婉轉,總給人以「話中有話」的感覺。西方人講話卻很直白,從不拐彎抹角。所以,如果一個中國人到西方人家裡,一定不能客氣。如果你因為客氣而告訴主人你不想吃飯,那她就真的不會給你倒水準備飯菜了。

四、形象思維與抽象思維

中國人的思維趨向於具體化,無論是在口頭還是筆頭上,中國人喜歡舉例子,以及就事論事。漢語起源於象形文字,文字的圖形表示某種意義,引起意義上的聯想。象形文字的運用發展了中國人的形象思維,中國人習慣用具體、形象的詞語表達虛的概念。例如用「熱鍋上的螞蟻」來形容人的焦急,用形象詞語使抽象意義具體化,給人一種非常生動形象的感覺。然而,西方人的思維卻趨向於抽象化,他們多喜歡談觀念、方法及原則等。抽象表達法在英語里也很普遍,尤其在科技、法律、報刊及商業文體中非常突出,其抽象性表現為大量使用抽象名詞。這種思維方式的差異表現在語言上則是詞語的虛實轉換問題。可以用范疇詞來表示行為、現象、屬性等概念所屬的范疇

3. 如何看待東西方法律差異

相同處: 古代東西方法制的進程中,有一個很顯著的特點,無一不走上了法典化之路,從習慣法到成文法。1、這些法典都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原始法或是以民刑為主、雜以他法的古代法。立法技術落後,較野蠻,都存在著同態復仇,都對肉體的刑罰有一定的血淋淋性。2、 自然法思想,依附於神力來號令眾人信服。
不同處:1、神力的接受者不同。西方對人力、神力的區別更大。2、西方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主要法;側重私法:調和平民、貴族間的矛盾;民族色彩較濃,較平等;法律主體為其自己人,不包括被征服者和奴隸;東方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次要法;強調刑法;注重在大的方面,國家的強治久安;專制的色彩較濃,集權;等級制,法律囊括了所有的人。

4. 請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異

古代中國鄉村社會需要一種利他主義道德之下的連帶責任,而西方陌生人社會需要基於利己主義道德之下的分別的和個人的責任。從傳統中國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公法色彩濃厚,比如「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這就是明顯的刑事性的法律規定,用國家的公權力將鄰居不救助的行為上升到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並且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因為這樣的事是規定在《唐律�6�1捕亡律》這樣的國家基本法律中,採用的是加之於身體的刑罰「杖」刑,帶有強烈的暴力色彩,而這一規定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是:在傳統中國個人不是被視為一個個人而始終被視為一個特定團體的成員,正因為每個人都隸屬於團體,因此每個人都對這個團體有義務,要承受團體賦予每個個體的義務要求,因為這個團體是家國一體的,家庭怎麼能夠彼此之間不互相照顧?所以C和D都是要承擔責任也就順理成章。近代以後的西方社會則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礎之上,法律制度體系自然體現的是非身份血緣的權利法,每個人只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不顧具體的法律制度如何發展,個人權利的保障並因此而產生義務分配,自然的結果就是C不承擔責任,D承擔責任了。

5. 請問中西司法制度的區別謝謝

1.司法制度的定義:司法制度是指國家體系中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

2.中西司法制度的區別
2.1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論基礎比較:

司法制度是指國家體系中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
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權分立」理論基礎之上的,「三權分立」理論以權力分立和制衡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將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分開、並立,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由此形成了獨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國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是「議行合一」,即決定和執行國家重大事務的權力由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2.2組織體系比較:
中西方司法機關組織體系的構成存在明顯差異。西方國家的司法機關組織體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組織構成,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嚴格地說,不是司法機關。就中國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律師組織、公證組織、仲裁機構等組織統一構成我國的司法組織體系。
就法院組織體系而言,西方國家大多實行三級制,只有少數國家是四級制(如英國)。而在中國,法院體制實行單一制,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嚴格的控制關系。

2.3審判制度比較:
審判制度也稱法院制度,是審判機關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一系列有關組織和活動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設置、審判組織、法官、審判原則、審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3.1法官。作為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法官如何運用法律,如何正確地實施法律,直接影響審判工作的質量,影響司法的公正。因此基本上各國都對法官的資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1.法官的任職資格。即對法官在業務、政治和道德素質上的要求。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官的任職資格要求較高。在業務素質上,一般要求首先通過律師資格考試,並且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在政治素質上,西方國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義上禁止參加政治活動,在道德素質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會評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依據我國05年制定的法官法,擔任法官同樣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在業務素質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中高級法院的要求更高)。在道德素質上,必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秉公執法,公正廉潔,作風正派。
2.法官的任免與任期。西方各國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產生,主要有任命、選舉兩種方式。大多數國家的法官由國家元首或議會或政府首腦任命產生。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數國家實行法官終身任期制。
中國法官的任免權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掌握。除了法院院長由選舉產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產生;除了法院院長有任期限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二屆),其他法官均可終身任職,「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3.法官保障制度。即從職業、身份、工資、人身等方面對法官履行職責予以法律保障。西方國家強調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的表現就是「法官獨立」。只有在構成法律規定的罪行時(如德國,故意枉法罪)才負法律責任。實踐證明,西方對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國法官法同樣對法官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執行國家公職人員統一的福利保險等政策和定期增資制度;法官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仍然受到諸多內外因素的影響,很難做到獨立行使職權。
2.3.2審判方式
在審判方式上,西方國家實行兩種不同的原則。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實行四級三審終審制度。多採用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在庭審中,強調起訴方與被起訴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斷,是消極的「仲裁者」,舉證責任由起訴方承擔,特別重視證據法。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庭審的作用極大。
中國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採取類似於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檢、法機關在刑訴中分工負責、相互配台、相互制約,檢察機關不僅是公訴機關,更是法律監督機關。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居於審判主導地位,控訴雙方職能相對弱化。法官在法庭調查中成了主要舉證人,可主動調查取證,不受起訴方證據的限制;而且在開庭前,受理案件後即進八實質審判階段。

綜上可見,中國司法制度如果只是生搬硬套地學習運用西方的司法制度是行不通的。只有理性地看待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找准中西方在法文化上的共通點,尋找解決兩者文化沖突的方法而又保留和發展我國自身法律文化的獨特性,才能更好地建設和完善我國司法制度。當然,這也是建設我國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

6. 中西方對法學的認識有何不同

非專業,自我理解:
中國古代以來的法來自法家與官禮的結合,後來又摻雜儒家的倫理道德觀,是規定你不能做什麼,是制裁的意義,體現的是等級觀念;
西方的法是沿襲古希臘古羅馬的法學,後來又加入了基督教的神命思想,是規定可以做什麼,是約束和規范的意義,體現的是群體觀念。
再一個,中國的法是因事設例,所以只是各種律例、律儀,有時候各自的解釋和處罰范圍也不同,比較隨意,沒有很完善的成型法的概念;
西方的法自十二銅表法等發行以來,很注重邏輯性和完整性,是以律約事,比較細致。
兩種的出發點、目的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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