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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費改革的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2022-04-22 21:34:30

① 試論述我國應該如何進行稅費改革

隨著營改增和資源稅政策逐步調整到位,改革重點將在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上下功夫;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率結構也需進一步優化;減稅降費空間依然需要努力開掘。

作為對現代化經濟體系有廣泛和深遠影響的我國第一大主體稅種,增值稅還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未來改革重點應是推進稅制、體制和法制三大制度建設,建立一個更加公正、簡明、高效的增值稅制度,全面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稅收國際競爭力。

對於我國企業降費方面的空間,總體來說,比降稅更大。不少收費及費率、政府性基金等,都具備一定的減免和降低空間,並將有利於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規范市場秩序,進一步激活市場主體活力,因此應成為降成本的主要抓手。

2018年,我國稅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營業稅告別歷史舞台,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全面覆蓋;資源稅立法啟動,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擴至9個省區市。

隨著營改增和資源稅政策逐步調整到位,改革重點將在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上下功夫;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率結構也需進一步優化;減稅降費空間依然需要努力開掘。

② 稅收體制中有哪些問題以及改革的方向和進程

稅收制度是我國經濟管理的核心部分,它伴隨著我國經濟運行狀況及經濟管理制度和方法的變化而變化;稅制改革,就是對稅收制度進行變革。為了進一步推進科學發展,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無疑成為最關鍵的因素。
1 我國稅收體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1.1 稅收的法治化程度較低 在我國,沒有關於納稅人權利的相關規定,只是在憲法第56條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目前我國各個稅種的法律層次來看,我國稅種大多是通過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而不是由立法機關來立法,立法的層次很低。
1.2 稅收經濟調控的功能比較薄弱 我國現行的稅務體制仍然是以1994年稅制改革為主要思路的,但是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產業結構的調整,國家宏觀調控中,我國的稅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弊端。當前,我國的增值稅稅種還有比較大的欠缺,尤其是對企業的發展和經濟增長並沒有做出明顯的促進作用。
1.3 工薪階層個稅負擔較重 稅收制度是國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階層是最主要的納稅源,但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所得稅率,並且個稅起點比較低,這樣就造成了工薪階層成為個稅負擔偏重的群體,他們所繳納的個稅偏高;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反倒享受著多源扣除優勢,相對繳稅較少,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這樣工薪階層就成為個稅的征稅主體。個稅的調解作用無法正常發揮作用。
1.4 民生保障較少 目前我國稅收收入年增長幅度很快,但是廣大民生卻得不到保障。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醫療保障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存在著看病貴,看病難,有病看不起,或者可以說根本就病不起,人民的健康沒有一點保證。另外,我國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我國貧富差距很大,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稅收在社會保障 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2 稅收體制改革的思路
2.1 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2.1.1 實施稅費改革,增加財政收入 我國現行財政收入體系中,預算內收入與預算外收入同時並存,並且預算外收入的增長速度高於預算內收入的增長速度。我國的財政收入體系是不規范的,嚴重削弱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另外我國的收費收入缺乏嚴格約束,既有稅收,又有收費,並且還存在「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現象。導致腐敗行為嚴重滋生和蔓延,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應及時清理政府各部門各種名目的基金和預算外收費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同時將所有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基金取消;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項目納入稅收管理,歸入現行稅種或重新設計稅種。
2.1.2 政府增加科研基金的預算和投入 當前我國政府應對科研增加財政投入力度,財政預算向科技開發傾斜,保證科研基金的需求,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需從兩方面著手:①增加預算內投入。採用逐年決定的辦法,增加預算內投入;在不影響國家正常運轉的條件下,壓縮一些不合理行政開支,把節約的資金用於科研預算。②把財政部門管理的一些周轉金,向科研方面傾斜。
2.1.3 增加研究開發補貼 現歐美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政府補貼基金,用於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補貼,以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我國目前主要有政府補助:財政貼息、研究開發補貼、政策性補貼。應增加研究開發補貼或者單獨從財政支出中分出一項政府補貼基金,來分擔風險投資的風險,刺激科研人員對於科研技術改革的積極性。
2.1.4 制定國家采購政策 政府公共采購規模是龐大的,它的需求量嚴重刺激新的高科技產業的產生,就會促進企業搞技術開發。為了保護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把政府采購政策形成法律,成為經常化、制度化的政策,從而確定政府采購的名單和辦法。
2.2 促進企業財稅制度的創新
2.2.1 財政支持 目前,我國企業所承擔的政策性經營債務很多,國家財政應在嚴格把關的基礎上逐一進行解決。另外,政府還應開辟多種投融資渠道,設立技術創新基金,增大對技術創新補貼的力度。政府應該設立一套技術創新融資機制:以企業資金投入為基礎、技術創新基金為擴充、銀行貸款為後盾,為企業的技術創新創造良好的環境。 2.2.2 稅收扶持 將稅收應該是政府加強企業技術創新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制定各式各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負單,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
2.3 促進人力資源投資的財稅制度創新
2.3.1 增加財政投入,大力開發人力資源 當今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源推動著我國經濟增長。我國政府必須將「科教興國」戰略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及時制定新的財政政策,加強對人力資源的財政投資力度,大力開發人力資源。
2.3.2 開征教育稅,保證教育的穩定支出 教育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教育尤其是基礎教育,對外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受益范圍卻是全民的,政府應該通過稅收形式來補償其生產成本。開征教育稅很有必要,既可以提高人們對教育的關注程度,又可以確保國家財政對教育的穩定投資。
2.3.3 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保障體系中,稅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資源。制定切實可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應用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因此應該完善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增強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的稅收力度,實現稅收優惠向具體的項目和環節轉變,並且加大對高科技人才的的優惠力度。
2.4 完善環境稅收體系,構建環境友好社會 環境稅的徵收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發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應,它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性具有很重要的經濟意義。因此開征環境稅,完善環境稅收體系,建立起一系列保護環境的稅收政策是目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環境友好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2.4.1 改排污收費為征稅 我國目前最主要的就是排污費,但由於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征管效率和排污費用的使用效率很低,根本起不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需要逐步完善環境保護措施,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利用稅收手段來控制環境的污染。
2.4.2 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是礦產資源和鹽類,征稅范圍狹窄,應當適時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嚴重短缺的水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對污染程度不同的資源實行差別稅率,提高資源稅的徵收標准,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2.4.3 設立獨立性環境稅新方案 由於我國缺少環境稅制的制定和徵收經驗,因此應先於容易征管的對象入手,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既要考慮從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實踐中的可行性。

③ 我國稅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對於美國稅改,我國也應當未雨綢繆,做好相關研究與政策儲備,合理預判、自信應對。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表示,美國的稅改法案需要我們積極應對,要從共同提高勞動生產力、競爭力,共同造福於工人和人民這個角度來進行政策的探討。

日前,特朗普稅改法案距正式落地又邁出關鍵一步,美國稅改即將迎來近30年以來最大程度的調整。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權益的重要體現,所以在對外交往中,稅收還具有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作用。

④ 當前農村稅費改革的思考

農業產業發展問題,農民收入增加問題,農村社會全面進步問題,都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著重研究、著力解決的重大問題。農業稅收負擔或輕或重,直接影響農民群眾收入水平的高低,進而影響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進步。因此,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加快農業稅收制度創新步伐,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鞏固縣鄉財政制度基礎,是擺在我們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對是否要徵收農業稅收的兩種觀點必須理性分析

在我國,盡管農業稅收在增加財政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強化農民群眾法制觀念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現階段,對於農業稅收的征與否,理論界和實踐界有完全相背的兩大觀點紛爭。

一種觀點認為,農業稅收制度應予廢止。其理由是:(1)農民是弱勢群體,為了我國的工業化,農民已付出了巨大代價,而且還將付出更大代價,目前農村需要休養生息。(2)我國加入WTO後,首先受到巨大沖擊的是農業,比如近年美國出口到我國的大豆在1500萬噸左右,相當於我國大豆的年總產量,國外農產品大量在中國銷售,國內農產品價格還要下降,農民收入還會相對減少,多渠道、全方位減輕農民負擔從而增加農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國經濟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近兩年國家財政收入的凈增額都在2000億元以上,而全國的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扣除減免後僅300億元左右,即使不徵收農業稅收,也不會影響財政狀況。(4)減除了農業稅收,不一定影響國家稅收總規模,而且減除了農業稅收,增加了農民收入,為農民增加生產投入和擴大生活消費奠定了基礎和提供了可能,生產、生活行為的實現可以增加新的稅收。(5)寧可國家公務員少調一兩次工資,也應當減除農業稅收,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加快中國城市化進程,縮小貧富懸殊差距,最終實現共同富裕。(6)我國加入WTO後,就應當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遵循前工業化時期農業支持工業、工業化時期農業與工業平等競爭、後工業化時期工業反哺農業的發展規律,現在不談財政補助農業,至少不應再從農民那裡取得稅收。

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業稅的徵收,有其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必要性。農業稅收的徵收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從長遠看可以不予徵收,從現實看農業稅收徵收具有客觀必然性,其理由是:(1)對農業產業征稅是增強農業生產者法制觀念的重要途徑。當前,我國農業主要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主,農業生產者主要是農民。在我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漫長歷史發展過程中,農民已經形成了「皇糧國稅,自古有之」的習慣意識;而在「一大二公三純」的人民公社時期,積極、主動交「公糧」、交「愛國糧」的觀念可謂深入人心;在今天,廣大農民依然有「種了國家的地,該交國家的稅」的樸素意識和情感。在我國財政總規模日益壯大的情況下,對農業產業征稅,雖然取得的稅收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極小,但它是延續和強化農民納稅意識、法制意識、愛國意識的重要途徑。如果僅僅看到的是農業稅收入不多、成本較高,就放棄徵收,甚至停徵和取消,長此以往,必然會淡化農民的納稅意識、法制意識、愛國意識,不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2)對農業產業征稅是防止「稅退費進」的必要手段。雖然我國農業生產者是弱勢群體,從事著弱質產業,獲得的收入極為有限,是當前最低的收入階層。但是我國當前的農村稅費制度、鄉鎮政府體制、縣鄉財政體制都不夠健全,如果不用規范的、統一的、嚴肅的、法制的農業稅收制度對農業生產者征稅,完全可能出現「稅退費進」的情況,一些部門和基層就會利用當前各種體制上、政策上、管理上的缺陷,以種種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向農民伸手,收取各種費用和集資,攤派各種款項和勞務,農村「三亂」就會得不到徹底的根治,中央通過三令五申和大量工作控制農民負擔取得的成效就會前功盡棄,農民負擔就會反彈。(3)對農業產業征稅是鞏固縣鄉財政制度基礎的必然需要。當前,雖然我國經濟發展良好,國家財政總收入連上幾個新台階,但區域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沿海和內地、大中城市和縣鄉之間,經濟發展差距拉大。一些縣鄉區域經濟不發達,決定縣鄉財政規模上不去,財政供給嚴重不足,一些地方縣鄉財政既不能保證「吃飯」,更談不上重點支持義務教育,而搞建設只能靠舉債、集資和攤派。目前,全國大多數地區的農業稅收是縣鄉財政的主要收入,在財稅改革不配套、轉移支付不規范、縣鄉財政運轉困難情況下,繼續對農業產業征稅十分必要。(4)對農業產業征稅制度必須改革和創新。首先,我國當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是1958年制定的,它基本適應「一大二公三純」的人民公社體制,而早已不適應改革開放後的農村實際情況,目前國家推進農村稅費改革,給農業稅制度創新提供了實踐經驗和理論支持,農業稅收應當抓住機遇及時改革立法。其次,農業特產稅雖在一定歷史階段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現階段,已制約影響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生態環境建設及林農生產積極性,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勢在必行。第三,農業稅減免的政策功用必須進一步充分發揮,通過有效的減免杠桿的啟動,對農村實行休養生息,幫助支持貧困地區。

對是否要徵收農業稅收雖存在重大分歧,但從我國歷史發展、現實農村具體情況以及建設穩固強大國家財政的要求出發,我們認為農業稅收應當繼續徵收,農村稅收體制必須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必須創新。

二、農村稅費改革的難點問題

當前,農村稅費混雜,稅輕、費重、集資攤派繁多,農民負擔沉重;糧食供過於求,農產品越來越多,種什麼多什麼,價格上不去,種田虧本,農民生產沒有積極性,撂荒土地情況嚴重。要使農民收入隨著國民經濟發展而增加,最根本的措施是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同時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治理農村「三亂」,減輕農民負擔。農村稅費改革經過近幾年的試點和擴大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農村稅費改革面臨的困難較多,其中極難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計稅土地面積確定難

中央規定,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為第二輪承包實際用於農業生產的面積。客觀地講,政策界限十分清楚,而存在的問題是,第二輪承包多數地方搞了,有的地方未搞;搞了二輪承包的地方,有的非常認真,有的不夠認真;認真搞了二輪承包的地方,又因建房、修路等各種建設佔用耕地,因水沖沙壓等各種自然災害減少耕地,因開荒又增加了耕地。由於土地面積是一個動態數,許多不確定的因素致使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的確定極為困難。不重新准確丈量承包地農民不滿意,重新丈量又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結果,農民也不滿意;准確丈量了耕地,有的農民又舉家外出務工經商,撂荒的耕地因要承擔稅費大多不願耕種。由於耕地數量龐大,如果重新丈量確定土地面積,實在費力、費時、費財,作用甚微。

(二)常年產量確定難

常年產量是土地在正常年景下,在一般生產經營水平下的農作物生產量。中央規定,常年產量以1994~1998年5年農作物的平均產量確定。受土壤墒情、水源條件、自然氣候、生產技術、成本投入等各方面因素影響,相同的土地實際產量有高有低,不相同的土地其產量差別更大。要對數量龐大、情況千差萬別的土地准確地評定畝平常年產量極為困難。但是不準確評定常年產量,就不能達到稅負的公平、合理,就會引起農民的不滿。

(三)稅收徵收管理難

由於以下原因,給農業稅收的徵收和管理帶來極大困難:一是農村地域遼闊,交通不便,通訊落後;二是納稅人眾多,居住分散,納稅意識參差不齊;三是農民收入水平偏低,一些農民對繳納稅收有抵觸心理;四是稅源零星分散,稅額極小而稅負較重;五是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力量薄弱,參與徵收人員復雜,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操作不夠規范。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前,對農業產業只征單一的農業稅,且由農業生產隊集體繳納,納稅單位少,徵收管理容易,徵收人員少,徵收管理成本低;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由於納稅人事實上已演變成為承包耕地的農戶,農稅繳納人數呈幾十倍增加,納稅人素質、收入狀況、納稅能力千差萬別,徵收機關面對廣大農村的千家萬戶,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難度成倍加大;為了將應征稅款足額收起來,基層政府和徵收機關不得不增加徵收人員,強化征管手段,以致農業稅收征管成本成倍上升。由於市場經濟利益機制的驅動和部分納稅農戶有意逃避稅負的行為,更增加了農業稅收徵收管理的困難。

三、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必須採取有力措施

(一)因地制宜,因時制宜,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於農村稅費改革的政策

中央制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政策,是經過幾上幾下、深入調查、反復研究確定的,適合全國實際情況。盡管解決難點問題比較困難,也應以中央7號文件政策為依據。對於農業稅計稅面積,應以第二輪承包用於農業生產的面積為基礎確定。核實面積過程中,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面積如有變化,農民要求重新丈量的,可重新丈量,且要做到「兩到場、一認可」,即幹部、群眾到場,農戶簽字認可。對於農業稅計稅常年產量,應以1994—1998年5年農作物平均產量評定。評定常年產量時應考慮地理位置、土質好壞、水源條件等因素,適當體現差別。對於農業稅徵收難問題,應實現「四個轉變」:一是由委託代征轉變為徵收機關直接徵收;二是由上門催收轉變為辦稅服務廳集中徵收;三是由手工徵收管理轉變為用計算機管理監控;四是由征實為主轉變為以直接折征代金為主。

(二)明確、規范、穩定農業稅收執法主體

從全國看,當前農業稅執法主體不統一,大部分在財政,部分在地稅。農業稅由財政徵收:一是徵收經費有保障;二是部門關系易協調;三是以鄉鎮行政區劃建徵收機構利益機制更明顯。由地稅徵收:一是符合財稅體制改革發展方向;二是有利於依法治稅,控制農民負擔反彈,農業稅徵收更加規范;三是有利於收支兩條線運作;四是有利於鄉鎮政府轉變職能。權衡利弊,農業稅收由地稅機關徵收更符合實際需要和改革發展方向。

(三)切實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領導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具有全局性、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工作,不是某一部門單槍匹馬、孤軍作戰能完成的工作,不僅需要各部門密切配合,更需要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全力支持、全面協調。因此,必須落實領導責任制、部門負責制,切實將農村稅費改革積極、穩妥推開;農稅徵收機構必須提高認識,轉變觀念,不能受「征管農業稅收是包袱」的錯誤思想的影響,弱化對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領導。

(四)堅持在縣鄉(鎮)黨政領導下開展農業稅收征管工作

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收徵收工作困難多,矛盾大,因此必須堅持在縣鄉(鎮)黨政領導下開展征管工作的原則。農村稅費改革的前期工作,即負擔水平的確定,包括計稅面積、計稅常產、稅收負擔的確定等,必須在黨政領導下進行;對於農業稅收征管,包括任務下達、政策管理、減免落實、稅票用管、稅款解繳結報、稅收違章處理等,應主要由稅收征管部門在縣鄉黨政領導下進行。對於農業稅收徵收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徵收機關應及時向當地黨政領導反映、匯報,爭取及時解決;農稅征管所需的徵收經費,應主動向黨政爭取,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以確保農業稅及時徵收入庫
(五)調查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措施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新的工作,改革中必然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立足實際,著眼發展,重視調查研究工作,善於發現新情況,著力研究新措施,及時有效解決新問題,確保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比如農業稅征實問題、農業稅減免和落實問題、舉家外出農戶稅款追收問題、農業稅尾欠問題等,都需要很好研究,認真解決。

四、農業稅收制度創新的基本思路

農村稅費體制改革後,參與農業產業或農民分配的只有農業稅收,即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農民負擔大幅減輕。但是,農業稅收制度作為對農業產業課稅的重要稅收制度,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只對部分政策作了一些調整,未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問題。因此,農業稅收制度應當創新。

(一)稅制模式構想

現行農業稅收制度是實物稅制,是以土地上生產農產品的常年收獲量為計稅依據,按一定比例徵收一定的實物或折征現金,它不管生產者實際實物收獲量多少,投入多少,是否有現金收入,也不管實物收獲量是否滿足生產者生產生活所需。傳統觀點認為,農業稅是收益稅,事實上農業稅收只考慮了土地的承包經營總收入或實物收獲總量,並未考慮總收入扣除費用後按所得計稅的政策精神。針對農業稅收實物稅制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的弊端,現提出改革創新農業稅收制度的4種模式構想:

1.配合農村稅費改革,完善現有農業稅制。對在耕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獲取的農業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稅,對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農業特產收購金額徵收農業特產稅,兩種稅制分別立法,徹底解決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重復徵收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問題。新的農業稅條例需要修訂完善以下內容:(1)農業稅的納稅人應重新確定為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取得農業收入的承包經營戶和單位(包括法人、自然人)。(2)農業稅的計稅依據繼續確定為計稅面積和常年產量。計稅面積必須是承包經營戶或單位承包後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面積,對納稅人承包土地後因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和國家徵佔的土地以及其他原因減少的土地,應依法核減其計稅面積、計稅常年產量和農業稅任務。計稅常年產量應以近5年的平均實際產量為依據確定,一定3年不變,3年後再根據農業生產情況予以調整,避免農業稅常年產量與實際產量懸殊過大,影響稅收調節職能作用。(3)農業稅稅率應重新從輕確定,大致為常年產量的3%~5%為宜,並不再徵收地方附加。(4)合理確定農業稅災歉減免指標。農村稅費改革後,各地按照新的稅費改革方案測算下達農業稅徵收任務,農業稅機動減免將自動取消,為確保農業受災後納稅人能及時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應根據農業稅任務的一定比例事先安排農業稅災歉減免指標預算,並劃撥到徵收機關的農業稅減免專戶儲存,由徵收機關實行全額補助減免資金的辦法,確保「即災即減」和減免資金真正落實到戶。(5)農業稅可繼續以糧食為計算本位,以徵收現金為主。過去農業稅實施徵收實物為主的政策,目的是為國家掌握足夠糧食,保證軍需民食和調控市場,確保社會安定提供可靠手段。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業科技的進步,以及我國加入WTO後國外農業產品的大量湧入,我國糧食出現供大於求,農業稅繼續徵收實物問題多多。(6)新農業稅條例要明確農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規定納稅期限,以利於增強納稅人的稅收法制意識,促進納稅人及時主動申報納稅,同時使農業稅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規范。農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確定為農業產品收獲、出售的當天,農業稅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後,根據徵收機關確定的具體納稅期限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7)農業稅的執法主體應統一確定為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三定」方案明確提出,農業稅收由稅務機關進行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徵收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國農業稅收管理。按照常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名正言順,納稅人容易接受。因此從健全和完善國家稅收制度以及整頓財政稅收秩序、規范政府收入徵收行為考慮,農業稅的執法主體應統一為地方稅務機關。(8)根據農業稅收特點,單獨制定農業稅收徵收管理辦法,使農業稅收的徵收和管理有法可依,既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又規范徵收機關的執法行為,還可以依法處理農業稅收違章案件,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維護農業稅收正常秩序。農業特產稅作為農業稅的補充,其調節不同農業特產品與糧食、油料等作物間的收益和種植結構,平衡稅收負擔,穩定糧食生產的職能作用現在已不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現行農業特產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對發展農村經濟,提高我國農業整體競爭能力不利。因此我們認為,對在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只徵收農業稅,以鼓勵其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避免重復征稅;對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特產稅,但農業特產稅政策應當調整和完善。一是單獨立法,將農業特產稅確定為獨立稅種,使農業特產稅征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二是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應當確定為收購、銷售農業特產品的經營者,徵收環節確定為農業特產品收購環節。這樣可有效解決過去同一農戶重復繳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問題,也有利於依法據實徵收農業特產稅,避免過去按人頭、田畝等平攤問題。三是調整徵收范圍,只對確有地方特色、贏利能力高的個別農業特產品征稅。對在計稅土地上生產收益較高且集中成片的農業特產品保留花卉、食用菌、原木、原竹(對採伐者征稅,由收購者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稅率代扣代繳)、葯材、特種養殖產品。對收購茶葉、煙葉、蠶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稅率徵收農業特產稅。四是調整稅率。考慮到生產經營農業特產品的收益高於種植糧食作物,農業特產稅的稅率應適當高於農業稅稅率,定在5%~10%的幅度比較適宜。

2.取消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改徵農業收益所得稅。對農民徵收所得稅,在稅前對其必要費用進行扣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更好地貫徹合理負擔政策,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使農民有效增加農業投入,積極發展農業生產。(1)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取得收益的法人(農業生產集體和農業企業)或承包經營戶。包括承包耕地、草原、山林、灘塗、水面進行種植、養殖、農林牧副漁產品取得收益的承包經營農戶和單位(包括機關、部隊、學校、寺廟等)和從事農業產品收購銷售並取得收益的單位和個人。(2)征稅對象。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農業生產和經營收入總額減去一些必要的生產成本費用後的純收益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種植收入,養殖收入,經營收入。農業收益所得稅允許扣除的項目應該有農業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損失等。對農業生產集體和農業企業可參考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製定扣除項目;對從事農業生產或收購銷售農業產品的廣大農民,由於無賬可查,各自經營方式和投入產出情況不一,各省可根據當地正常生產情況確定統一的成本費用扣除標准;對從事農業產品收購銷售的單位或個人由徵收機關核定收入總額後,按照年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費用扣除。(3)稅率。為更好地調節收入水平,促進農業生產發展,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農業收益所得稅稅率應從低確定,可考慮實行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元以下的實行3%的稅率,2000元至5000元部分實行5%的稅率,超過5000元部分實行7%的稅率。(4)徵收方式。可實行按上年收入情況預繳,年終結算,也可分夏、秋兩季由納稅人申報納稅。

3.徵收農業土地資源稅。土地是農業的主要生產資料,農業收入來自農業用地,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對農業收入征稅就是對農用土地的征稅。農業土地的所有權雖然歸村社集體組織,但它是一種資源,凡承包耕種農業土地獲取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實際承包使用開發的土地面積和按土地等級規定的稅率繳納農業土地資源稅。按照農業土地等級徵收農業土地資源稅,符合我國國情,使用國家農業資源者按使用量的多少定額向國家納稅,群眾容易接受,也符合我國目前農村承包經營30年不變的大政方針。(1)納稅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農業土地資源從事農、林、牧、副、漁等生產的單位及農戶為農業土地資源稅的納稅人。(2)征稅對象。為使用農業土地資源的數量。(3)計稅依據。為實際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面積。(4)稅率。實行比例稅率,以一定的質量標准將農業土地劃分為若乾等級,再根據各等級確定單位面積的固定稅額。(5)減稅免稅。確定災情減免、困難減免標准,由納稅人申請,經縣以上徵收機關核實批准後實施。

4.徵收農業土地使用稅。我國是實行土地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保護國土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國家已開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農村土地是我國土地資源的重要部分,農民等承包土地耕種或從事農業特產品種養殖是對農村土地開發和使用的主要形式,為充分提高土地使用者的國土意識,促使其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並發揮出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考慮參照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做法,對使用耕地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土地使用稅。(1)納稅人。由於使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要繳納耕地佔用稅,農業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可確定為使用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2)征稅對象。為使用農業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行為,計稅依據為實際使用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面積。(3)稅率。根據地力、水源、陽光、氣候、地理等條件實行地區差別、耕地和非耕地差別比例稅率,並保持相對穩定,鼓勵土地使用者合理開發使用土地,創造條件改善土地質量,提高產品產量和質量。(4)減稅免稅。農業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從嚴掌握,只保留佔地減免和災歉減免。(5)徵收管理。農業土地使用稅應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實行按年計算,一次或分夏、秋收獲期繳納。推行農業土地有償承包、轉讓、租賃。在承包、轉讓、租賃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明確規定其土地使用期間應繳納土地使用稅額和繳納方法,不繳納或拖欠農業土地使用稅的,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二)四種稅制模式的比較

模式1的優點是:稅制已有一定基礎,只需結合現實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完善,結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時期,修訂農業稅制條件成熟,容易盡快出台;農業稅收征管工作具備一定的基礎,農業稅收征管改革工作量不大;農業稅收基礎資料比較完整,有利於征管工作連續性開展,易於改前改後農業稅收情況和農民負擔情況的對比分析,准確掌握農村實際情況。缺點是:按收益總額不扣除任何成本費用,與農業稅收定性為收益稅不相適應,也使農民負擔失去合理公正性;繼續對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品收購單位和個人很可能採取壓價收購轉移其稅收負擔,最終損害農民利益,減少農民收入,加重農民負擔;農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量大,既要逐戶核實登記計稅面積,還要逐戶逐田(地)評定常年產量,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稅收征管成本高;按農業收入征稅,只有耕種並取得收入才應納稅,對承包後未進行耕種,未取得收入的農戶徵收農業稅的法律依據不足,易造成土地荒廢,徵收機關無法准確掌握稅源,無法落實稅收計劃,也無法確保農業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穩定。

模式2的優點是:按照農業純收益所得征稅,稅負均衡合理,使無收入所得的大多數中小農戶不再納稅,參照個體經營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辦法,只有年收入達到1.2萬元的農戶才承擔稅負,既可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稅收制度的優越性,又能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農民有了較多的收入,通過生產投入和生活消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創造新的稅收;符合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農業產品收入徵收所得稅的通行做法,有利於我國農業經濟與世界發達國家農業經濟對比,促進我國農業經濟國際化進程。缺點是:農民的農業生產收入無法准確掌握,計稅收入難以確定;我國農民農業生產收入普遍較低,農業所得稅征稅面將大大低於農業稅的征稅面,國家來自農業的稅收總量將大幅度減少,需中央財政增加轉移支付資金總量。

模式3、模式4的優點是:稅制簡單,征管容易,操作性強。缺點是:農民承包後不從事耕種(如農戶承包土地後舉家外出務工),未從土地上取得收入,也要繳納土地資源稅或農業土地使用稅,其稅收負擔有失公允;我國幅員遼闊,土地類型多種多樣,各地自然條件、耕作制度、耕作水平千差萬別,農業土地的等級、級差收入難以准確劃定,給徵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上述四種稅制模式各具特色,權衡利弊,我們傾向於建立農業收益所得稅制。理由是:(1)農業所得稅制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應是我國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2)農業所得稅按照農民純收益所得征稅,稅負比較均衡合理,有利於切實減輕農民的負擔。(3)實行農業所得稅制後,來自農業產業的稅收將大幅減少,需要中央財政增加轉移支付資金總量,而我國目前的經濟基礎和財政能力是能夠支持的。(4)對集體土地資源能否徵收資源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值得探討,理由顯得不夠充分。

⑤ 財稅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推進稅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稅制改革的每一個大動作,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著深刻影響
近年來,以結構性減稅為主基調的稅制改革頻頻推出「大動作」:
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推進,我國全面取消了農業稅,每年減輕農民負擔達1250億元。同時,財政對種糧農民給予補貼,廣大農民「減負增收」,生產生活水平雙提高。
2008年,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33%降至25%,負擔明顯減輕,也為各類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2009年,增值稅轉型在全國全面推開。從2009年到2011年,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明顯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三年累計約5000多億元。
2011年9月1日起,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個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最低檔稅率由5%降至3%,並擴大了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調整後,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大幅減少,由約8400多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工薪所得納稅人佔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原來的約28%下降到約7.7%,由此全國個稅收入每年減少約1600億元。
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逐步將目前徵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徵收增值稅。據測算,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如果在全國推開,全國稅收凈減收將超過1000億元,帶動居民消費增長1%,同時直接帶來大約70萬個新增就業崗位。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稅制改革的每一個大動作,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著深刻影響。取消農業稅、增加農民補貼,為我國糧食生產連年增長提供了保障;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推動了企業技術改造、產業升級;企業所得稅合並,使內外資企業處於同一「起跑線」,市場環境更加公平;調整個稅,居民稅收負擔減輕,有助於提升居民的消費信心,促進擴大內需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解決了貨物和勞務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將積極促進第三產業加快發展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優化財政支出,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把改善民生的著力點放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上,確實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隨著近年來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財政收入不斷躍上新台階。以人為本,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成為財稅改革的最大亮點。
北京銀建出租汽車公司司機艾國東師傅說:「這幾年社會保障福利的提高,幾乎每個人都能感受到。拿我個人來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幾年是從無到有,變化巨大。特別是醫療保險連沒有工作的『一老一小』全都覆蓋到了,對於我們這些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來說,家庭負擔和壓力真是大大減輕。」
賈康認為,社會保障體系一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也是百姓最大的後顧之憂。黨和政府把改善民生的著力點放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上,確實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隨著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推進,農民在低保、養老、看病、就業等方面的保障正在向城裡人靠攏,這是一個巨大的突破,也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
2010年,全國財政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近6萬億元,佔全國公共財政支出的2/3。2011年,全國財政支出對「三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的支持力度得以加強,增長超過20%,體現了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不懈努力。
此外,2011年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增長23.4%,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38.3%。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意味著中央對欠發達地區支持的過程中,欠發達地區可以自主安排的財力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這就有利於欠發達地區的發展,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加強制度建設,讓每一分錢花出效益
全面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更好地為國理財
財政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財政職能作用的發揮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全面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自2001年以來,一場被稱為「財政革命」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給我國預算執行管理制度帶來了根本性變革,確立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在財政財務管理中的核心基礎性地位,財政資金運行由「中轉」變為「直達」,財政資金運行監控能力和使用效益大幅提高。截至2011年底,中央各部門及所屬13000多個基層預算單位和地方各級近40萬個預算單位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公務卡制度改革,是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項新舉措。通過利用「刷卡支付、消費留痕」的特點,將公務消費充分置於陽光之下。公務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來,對減少預算單位現金支付結算、規范公務支出的政策效應逐步顯現。今年1月1日起,中央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等支出,都要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是加強政府自身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又一重要舉措。2011年我國政府采購規模突破1萬億元,佔全國財政支出的10%,為國家節約資金1500多億元,政府采購在促進節能減排、扶持中小企業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得到加強,「十一五」期間節能環保產品的采購金額達到2726億元。
2011年,我國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又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全面取消預算外資金,將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改革,進一步規范了政府資金的分配秩序,推動了由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組成的有機銜接的政府預算體系建設。
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財政預決算公開力度不斷加大,從「大賬」到「細賬」,公開的內容更加具體。2011年,在預算公開的基礎上,中央部門決算和「三公」經費首次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進一步提高財政管理透明度。
深化財稅改革,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
進一步均衡省以下財力分配,增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與建立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目標相比,財稅改革目前還面臨著一些問題和難點,突出表現在: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夠清晰,省以下財政體制尚需完善;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財政管理需進一步加強;稅制結構不盡合理,地方稅體系建設相對滯後等,迫切需要通過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加以解決。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按照「十二五」規劃要求,今年將從完善財政體制、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健全稅收制度三方面深化我國財稅體制改革,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
一是進一步完善財政體制。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繼續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清理歸並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努力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進一步均衡省以下財力分配,增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二是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預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進一步推進健全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制度。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購等管理制度改革。將部門預算制度改革覆蓋到縣一級,加快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財政預決算公開,進一步增強預算透明度。
三是進一步健全改革稅收制度。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進一步促進服務業發展。完善消費稅制度,促進節能減排,引導合理消費。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征的范圍,適時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按照正稅清費原則,研究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及配套改革方案,深化環境保護稅費改革。
「十二五」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思路
基本原則——
一是明確方向,服務大局。把科學發展觀切實貫穿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全過程,進一步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發展,為推動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提供體制保障,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二是整體設計,協調聯動。妥善處理政府與納稅人、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社會、財政與金融、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統一規劃,全面設計,綜合配套,協調推進,加強各項財稅改革之間以及財稅改革與其他改革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改革合力。
三是積極穩妥,循序漸進。既抓住機遇,突出重點,加大改革力度;又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精心謀劃,遠近結合,分步實施,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進行。
主要目標——
完善財政體制。在合理界定事權基礎上,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健全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提高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並不斷完善科學完整、結構優化、有機銜接、公開透明的政府預算體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總量、結構和管理活動。健全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健全稅收制度。完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產稅、環境資源稅及其他特定目的稅相協調,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復合稅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調控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
主要任務——
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把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健全公共財政預算,提高公共財政收入質量,增加公共服務領域投入,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完整規范的預算公開機制。在完善預算編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
推進稅制改革,完善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許可權,培育地方支柱稅源。

⑥ 結合實際談一談我國稅收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方向

一、稅收制度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進一步提高。為防止政府公權對私人產權的肆意侵犯,民主國家一般均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有稅必須立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的原則,並且這一原則大都寫入了憲法。而我國憲法中關於稅收的條款僅為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找不到關於納稅人權利的相關規定。從理論上講,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和稅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機關立法,稅收征管程序中的具體問題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法規來規范。從我國目前各稅種的法律層次來看,大多數是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立法層次較低。
(二)稅收調控經濟的功能還比較弱。我國現行稅制體系格局是1994年稅制改革後確立起來的,隨著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和國內經濟發展,經濟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而稅收在發揮引導產業結構調整、解決收入分配、促進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調控經濟過熱或過冷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體稅種增值稅仍為生產型增值稅,不利於資本密集型企業的發展,稅收在引導企業技術升級、提升經濟增長質量方面仍有缺陷。

二、完善我國稅收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稅制改革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實行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實行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就必須貫徹「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的原則,建立有利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稅收制度,構建有利於統籌城鄉發展、區域協調發展及有利於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於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合理使用,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稅收制度。
(二)稅制改革與法治化建設相適應。黨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和立足點,要求有健全的稅法體系: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並接受行政司法機關和社會監督,納稅人能夠依法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稅制改革必須堅持法治化原則,納稅人、稅收行政機關都要服從於法,法外無稅。推進稅法體系建設,積極參與稅制改革、稅收立法調研,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三)逐步推進主體稅種和地方稅體系建設的改革。繼續推進增值稅轉型,力爭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在轉型的同時,要推進增值稅的「擴容」,即把有條件實施增值稅的營業稅稅目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穩步推進營業稅改革,適度調整部分營業稅稅目的稅率和計稅依據,消除重復征稅的問題。全面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辦法。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全面總結開展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工作經驗,繼續研究完善物業稅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開征物業稅等為契機,研究構建持續穩定增長的地方稅體系,以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力事權相一56一統一,進一步完善分稅制,更好地配合並促進公共財政體制建設,為社會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
(四)強化稅收調控功能,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稅制體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於促進自主創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的稅收制度體系。一方面完善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促進自主知識產權研發應用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對高科技產業、涉農產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產業的稅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鼓勵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和促進公共文化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第二,建立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稅收制度體系。繼續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推進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同時繼續完善消費稅制度,加大對高消費行為的稅收調節力度;針對收入存量,則要完善財產稅制,加大對個人存量財富的調節力度。積極鼓勵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通過加強對「第三次分配」的稅收引導促進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進資源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在所得稅、流轉稅的改革方面,進一步突出對環境保護、能源節約、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政策引導,形成全方位、多環節促進資源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稅制體系。第四,建立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制度體系。在繼續完善促進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稅收政策及繼續深入推進區域性優惠政策向產業性優惠政策轉移的同時,針對不同的主體功能區,完善相應的區域性稅收政策。區域協調發展還要求我們完善增值稅、所得稅等一些主要稅種的收入歸屬機制,妥善處理區域間稅收分配關系,保障區域間合理的財政利益。

⑦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

縱觀世界各國,各國資源稅費制度體系的設置存在一定差異,但主要實行的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據國土資源部信息院對世界上81個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調查,這些國家主要實行的基本上都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國家一般主要通過權利金制度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礦床佔用費調節資源開發對資源的佔用,通過環保補償來治理對環境的損害,通過紅利制度調節收益。權利金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的核心[26]。除個別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均徵收權利金。對於權利金的徵收,大多數國家採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但權利金費率標准相距甚遠,就是在同一國家內不同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也存在很大差別,但多數國家、多數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都保持在2%~8%之間[27]。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通常規定最低的權利金徵收比率,油氣權利金徵收比率為井口價值的12.5%;對於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的權利金費率為10%;納米比亞為5%;巴西煤炭權利金費率為3%;南非分稅種徵收權利金,徵收的費率為深水石油1%,陸上石油3%[28]

對於國家所徵收的權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國家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除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分給礦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還有較大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察、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29]。例如,在美國,來自於礦產開採的國家收入中權利金是大頭,每年約40億美元,這筆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但對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確規定。美國對聯邦公有土地上權利金的分配是:50%返還到礦產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於本州當地教育及其公共設施、民眾福利事業的建設;另外50%上繳國庫,其中40%作為國家的土地和水資源保護基金,10%交國庫大財政。在州政府所屬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所收取的權利金,全部留在當地,無須返還,這是聯邦政府扶持地區經濟發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徵收的權利金在地方、州和聯邦政府之間分配,作為資源開採的財政補償。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資源稅為核心的稅費政策。在礦業權取得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礦業權佔有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31]。在礦產資源開采、銷售環節,主要收取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我國分別於1993年和1994年開征了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於1999年開始徵收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等。其中,資源補償費體現的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後四種費用則是為了控制探礦和采礦佔地,是資源財產權的延伸,體現的仍然是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32]

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但是,我國目前的資源開發補償費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補償開採的儲量。用於徵收部門經費補助的部分幾乎全部分光,成為地方一種自收自支的財源。由於礦產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欠缺,我國陳洲其教授曾經提出應該將權利金的大部分用於生態補償。

資源稅的徵收目的是為了調節不同礦質的收益,但是由於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或自用量為計稅依據,而且只對已開采銷售或自用的資源征稅,對那些開采後暫未銷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稅,造成資源利用上的逆向調節和企業在開采礦產時「采富棄貧」現象,與開征目標背道而馳。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非常低,大部分國家資源稅費率高於我國。在我國,各種礦產資源平均起來的稅費相加只有1.18%,基本相當於無價或低價使用[33]。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國外的權利金,但目前的費率只有1%。同時,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收費標准也偏低,只是國外平均標準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34]。我國資源稅和補償費徵收標准過低意味著礦產資源的廉價或無償使用,這是資源型產品價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導致了企業和社會缺乏珍惜資源的動力,資源投入方式粗放。從另一個層面看,資源稅和補償費都是針對企業產品銷售收入計征,一個是從量計征,一個是從價計征,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在我國,資源稅費的征管和分配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資源稅是地方稅,資源補償費是分享稅。資源補償費作為分享稅,在資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較低,資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繳大量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地方分成後獲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區一級,地州、縣作為資源補償上繳地分文不留,有悖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35]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外資源稅費研究比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為背景進行研究的,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情況考慮較少,限制了其應用范圍。雖然我國對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改革,對維護國家的礦產資源財產收益,促進礦產資源的有序、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無論是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比,還是從市場經濟體制對新稅制的要求看,現行的資源稅費的設置、性質、作用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

⑧ 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已不只與極少數高收入者有關,而是與千千萬萬的公民息息相關。

我國現階段居民收入存在地域和行業差別形成的收入差異,使全國適用工資薪金收入800元起征點有悖稅法公平原則。從地域居民收入分析,沿海高於內地,東部高於西部,中心高於邊遠;從行業居民收入分析,高收入者主要集中於電信、金融、鐵路、民航、有色、電力、煙草等行業。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項收入計稅、分項扣除費用的征管辦法存在稅法涵蓋面不足和易造成稅負的扭曲問題。目前關於十個稅目的規定,使許多收入難以納入征稅范圍,一些收入在應稅項目的認定上模稜兩可。一些單位將支付給職工的收入通過多次、多項目支付等方式,化整為零,使大部分收入低於起征點形成合法避稅。從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的經驗分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屬於一種較少綜合性的分類所得稅制,自然具有此類稅制原發性的局限。分類課征辦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水平,會造成所得稅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無法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
工資薪金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大部分邊際稅率不適用。根據測算,全國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費用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只有1%,大部分只適用5%和1%的前兩級稅率。我國月工資在10萬元以上的人可謂鳳毛麟角,月工資在4萬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稅率級距中心的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缺乏實際意義,並且40%、45%的高邊際稅率沒有多少人適用,卻使我國稅制空背高稅負之名。目前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都遵循擴大稅基、減少累進級距的目標,如美國、巴西的個人所得稅率只有2-3檔。而我國現行稅制為9級,這與簡化稅制的改革方向相悖。從我國實際狀況分析,累進稅的級距定在3-5級較為適中。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分項差別課稅,有失稅法公平原則。現行稅制工資、工薪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實行加成徵收,造成稅負不均。在世界各國稅制中,無論是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還是實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對勞動所得都是同樣課稅的。我國個人所得稅也應將勞動性所得加以合並,歸為一類,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課征。
我國現行稅制對扣除的規定不合理。對個人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概念上才有計稅的意義。因此,為得出應稅凈所得,必須在調整後毛所得中如實扣除納稅人應該扣減的費用。由於在實際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取得相同數額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遠,因而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現行稅制中,夫妻分別申報帶有不合理性,在實行累進稅率的類別中,夫妻合並申報較為公平。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附加福利的課稅問題。西方各國的附加福利是僱主給雇員的小額優惠,一般以實物津貼形式實現。西方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一般都規定在確定征稅基礎時,附加福利也包括在內。根據國家統計局估計,我國職工工資以外的收入大約相當於工資總額的15%左右,而且沒有包括職工個人受益由國家和企業支付的那部分「暗補」。目前,我國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和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公司都在給職工發放工資以外的實物福利,這類附加福利也必須計入個人所得予以課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選擇

�一加大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完善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制度的現實性選擇

1.針對廣大納稅人納稅觀念淡薄,有意或無意偷逃稅款相對普遍的現象,在加大日常徵收執法力度的基礎上,要完善征管辦法,健全征管制度,推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逐步建立法人向稅務部門申報對個人支付的明細表制度和個人收入資料的傳遞等制度。制定對社會影響大的某些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具體征管辦法,以立法形式明確納稅人、代扣代繳人、稅務機關三者各自的法律責任。逐步推行世界通用的「藍色」申報制度,即對能如實申報的納稅人採用藍色標記的申報表進行申報,在費用、損失和扣除方面給予更多的優惠,反之則用「白色」普遍申報方式。採用這種堵塞與疏導相結合的辦法,利用如實申報,比僅採用懲治辦法效果更好。

2.逐步建立規范科學的源泉控制規程。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源控制的主要作法為由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單位實施代扣,與國際稅收慣例相比僅停留在淺表層次。從長期發展看可以借鑒諸如美國、西歐等國的作法,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這樣,稅務機關審核了解其所得的應稅收入和財產的來龍去脈就極其便利,可以及時督促其將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國庫。

3.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嚴格的處罰制度。隨著申報納稅的逐步推行和稅務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稽核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在稅源集中的地區要設立專門的稅務所或分局來專管個人所得稅。同時,要加強稅務隊伍的自身建設,提高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應賦予稅務部門較高的執法地位,以便加大處罰力度。

4.構建個人收入的社會監控網路,依法拓寬征管范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項稅制,稅收征管要從速構建個人收入的社會監控網路,通過銀行、工商、海關、勞動、司法等部門密切協作配合,調動社會力量構建良好的治稅環境,做好基礎性配套工作,實現個人所得稅征管突破性進展。

5.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根本出路在於信息化。稅收制度的有效實施是以強有力的稅收征管為保證的。從長遠看,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於逐步實現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信息化。我國在研究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時,必須十分重視個人所得稅征管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完善。

�二個人所得稅徵收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大體分為三類模式,即:1.分類所得稅制,又稱個別所得稅制。它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具有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待遇的優點,但不能很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英國的「所得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範;2.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一般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餘額按累進稅率徵收。能較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但對不同性質的所得不能實行差別待遇,且征稅成本高,對個人申報和稅務機關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3.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混合所得稅制。它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並而成。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從來源扣繳,然後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具有分類所得稅的主要特徵,僅具有較少綜合性特質,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他類所得稅制固有的弊端。而綜合與分類結合的混合制,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針對目前我國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固有的缺陷,應適時修正稅制,逐步採用混合型的稅制模式,即在繼續普遍實行源泉代扣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經常性的所得實行綜合申報徵收,對其他所得則仍實行分類徵收。這種模式與我國現行稅制最根本的區別,是將勞務報酬所得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和各種經營所得。因為比較而言,混合型的結構模式更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美國是採用徹底綜合型個人所得稅制的代表國家,這與它擁有先進的現代化征管手段,對個人的主要收入能實行有效監控,並且擁有發達的信用、交通、通訊手段相適應。雖然電子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漸廣,但尚處於起步階段,對納稅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監控,因此選擇綜合所得稅制不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有的學者認為,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征稅成本、對征管水平的要求並不比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低,主張選擇綜合制模式。那麼,實行混合制模式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何優勢呢?在採用混合制模式的情況下,對於某些應稅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稅率徵收,不必實行年度綜合申報納稅。另外,對於工薪所得可採用預扣代繳的徵收方式。除少數工薪收入特別高的納稅人外,大多數可只進行年末調整,而不必申報納稅,這樣可大大減少申報納稅人數,實行混合制能減少納稅申報人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簡化征管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較之世界各國稅制,其發展只能定位於初級階段,亟須修正完善。其徵收目標模式的選擇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向主體財源靠攏。在稅制的選擇上,應逐步由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演進,以使其徵收管理更加趨於科學、規范和合理。

⑨ 如何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

一、轉變觀念,深化對征管改革的認識 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從當前情況看,要突出強化以下四種觀念:一是要強化改革觀念。充分認識深化征管改革對提高稅收管理水平、防止稅款流失、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對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觀望思想、畏難發愁情緒,進一步提高推進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強化依法治稅觀念。改變傳統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職責,按章辦事,依法徵收,體現執法公正。三是要強化服務觀念。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深化納稅人對征管改革的理解,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強化全局觀念。自覺服從、服務於改革。 二、優化要素,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優化征管要素,即優化納稅主體、徵收主體和服務主體,其實質就是健全稅收服務體系,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一是積極改進稅收宣傳的途徑和辦法,優化納稅主體。建立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除設立辦稅服務場所外,還要建立稅法公告制度,確保納稅人及時、准確地了解稅收信息。因此當前加強和改進稅收宣傳,關鍵要健全和延伸稅收公告制度,為納稅人提供現行有效的稅法信息、納稅指南,對政策法規的變動、變更及時公告,促進納稅意識的提高。可採取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法咨詢窗口」、開通公開咨詢電話、建立定期信息發布會制度等形式,傳達輔導稅收政策,以暢通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二是深化「文明辦稅,優質服務」活動,優化征稅主體,明確服務主體。稅務部門征稅的對象是納稅人,服務對象也是納稅人。要在強化稅務人員的服務觀念和服務意識的同時,重點簡化辦稅手續、環節,建立科學、規范的辦稅程序,養成文明、熱情的辦稅行為,營造良好有序的辦稅環境。通過快捷、准確、規范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和稅務事宜辦理等服務工作,加深征納之間的業務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強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認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適應改革需要,下大力氣提高稅務幹部素質,突出稽核查帳技能、計算機應用能力、稅收會計知識等方面的內容培訓,提高稅務幹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強化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增強稅收聚財職能和監控能力,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敗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為標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為依託,不斷強化稅收聚財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1、鞏固和完善納稅申報管理機制,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一是要完善納稅申報管理制度。簡化申報手續,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程序。歸並統一申報表格式,設計簡便易行、填寫方便的申報表,方便納稅人。二是對外強化申報制約機制。試行分類管理的申報管理辦法,把納稅人按申報情況分為A、B、C三類,與日常稅務稽查工作相結合,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納稅申報不正常的納稅人,加強日常檢查,加大處罰力度,促其盡快走上正軌。同時,強化「以票管稅」,對不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嚴格發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報准確性。加強對零申報、負申報等異常申報現象的稽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堵塞稅收流失漏洞,四是積極推行電話申報、郵寄申報、遠程電子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手段,方便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和效率。 2、建立嚴密科學的稅務稽查體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稅務稽查是組織收入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立新的征管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根據「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二是堅持分類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針對性。按重點稽查、日常稽查(調帳稽查和實地稽查)、專案稽查等方式實施稅務稽查,加大申報稽核力度,增加調帳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學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補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學合理的質量指標的考核,如人機選案的准確率、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率、案件審理的規范率、稅收違法行為處理的准確率、重大案件結案率等等,促進稽查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四是繼續充實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實稽查人員,並在財力上向稅務稽查作必要的傾斜,盡快實現以計算機手段為基礎,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為支撐的稅務稽查手段的現代化。 3、適應征管改革的新形勢,積極探索新的稅收計劃管理辦法。在稅收計劃的編制中,應堅持「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比例,逐步淡化計劃,使組織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力求改變以往那種基數加增長比例、按支出來定計劃的做法,使稅收計劃管理更趨科學合理。 四、夯實基礎,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實征管基礎工作,是提高征管質量的基礎,也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1、以強化監控為重點,盡快建立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征管體系。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條件。在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上,要堅持做到正確處理硬體投資與軟體開發以及開發與使用的關系。一是要根據新機制的要求,加強計算機軟體開發,確保統一、共享、正確的稅收征管軟體的正常運作。二是要突出監控重點,積極運用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真正體現計算機網路在新的征管運行機制中的依託作用,把計算機全方位應用到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催報催繳、發票管理、會統核算、數據分析、稅務稽查、稅政管理、綜合查詢等稅收征管工作的各個環節上,並依託計算機對其進行全程監控管理,體現計算機網路的運行實效。三是要健全計算機軟、硬體管理制度,加快實現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提高計算機綜合利用效率。 2、加強征管基礎管理。內部進一步健全各項征管制度,規范征、管、查業務流程、工作程序和銜接、協調制度,提高征管各環節的整體效能,形成以效率為中心,網路為依託,稽查為重點,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和促進的現代稅收征管體系。對外健全協稅護稅網路和制度,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加強對漏管戶和重點稅源戶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稅源。 3、規范征管資料管理,提高征管資料的利用效率。當前要在征管資料檔案化管理的基礎上,重點把工作轉移到對檔案資料的簡化、規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崗收集,按類整理,按期歸檔」的原則,以計算機管理為主,部分手工為輔,減輕手工勞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適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繼續深化兩項配套改革: 1、深化機構改革,建立較為科學、合理的征管機構體系。以「精簡、效能」為原則,調整和理順機構。要按照管理服務、徵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科學設置機構、崗位。在此基礎上,健全部門間的工作銜接制度,明確職責,嚴格執行管理程序,使徵收管理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2、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與新的征管機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幹部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當前關鍵要建立健全三項機制:一是競爭機制。二是激勵機制。三是監督制約機制。結合征管改革,在稅務登記、票證管理、稅款徵收、稅務稽查等環節和重要崗位建立監督制約機制,重點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以制度規范和約束幹部的行為,確保稅務部門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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