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男方到法院上訴離婚,女方堅決不離,法院會受理嗎
訴訟離婚,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一審法院一般不判離。
2. 女方以家暴起訴男方,法院受理的程序
家庭暴力離婚程序:
一、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第一步先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二、准備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拿著之前准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離婚,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五、法院受理了該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3. 男方如果給女方退婚,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訂婚不屬於法定的婚姻關系,退婚是女方應退還彩禮,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4. 男方起訴變更撫養權,如果女方不同意,並且不出庭的話,一般法院按缺席受理,請問缺席受理的結果是什麼
您好。如符合法定變更事由的,會直接缺席判決變更。建議還是出庭的好,應當盡力爭取。也可委託律師為您處理,祝好。
5.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要多久才能離
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原告在第一次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要六個月後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如有新情況、新證據,不受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流產不到半個月法院會受理嗎
女方流產不到半個月,男方不能起訴離婚。
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立案受理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7. 離婚訴訟;女方法院有人,案子拖著不判,我該怎麼辦!(起訴時,案子拖了半年才受理)
1、因為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法院覺得案件復雜是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的,沒有違規。
2、如果現在是一審,待判決結果出來,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建議:現在你上訴不是主要問題,主要是你要收集證據。
8. 女方隱藏結婚次數男方起訴法院受理嗎
女方隱瞞結婚次數,男方到法院起訴,提什麼要求?是要求法院准予離婚,還是起訴女方騙婚?
起訴離婚不是不行,但能否讓法院准予離婚,除非能雙方協議或者調解離婚,法院要審查雙方是否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才能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這是《婚姻法》的規定。感情是否破裂,與女方是否隱瞞結婚次數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所謂騙婚,實質上是不想結婚,而是把結婚作為騙取對方錢財的手段。女方隱瞞結婚次數,不等於想騙婚。如果構成騙婚,應該先向公安機關報案,作為詐騙的案件處理。這樣也利於進一步的離婚。
9. 男方是老賴,女方起訴離婚法院會受理嗎
司法系統肯定是這樣的,有案必受理,至於怎麼個處理,得取證,法院也會根據事實情況依法酌情處理。
10.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一直不同意,需要多長時間
1、男方起訴離婚,法庭上女方還是不同意,法院會先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2、如果法院判不離,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男方是只有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如果有了新情況和新理由,那麼就不用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
3、再次起訴是否會判離是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的。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