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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

發布時間:2022-01-07 20:34:43

『壹』 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1、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2、一級A、一級B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中的規定: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3、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1)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將水環境質量標准與行業排放標准進行有效銜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規形式予以確定。

目前,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類標准,這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40mg/L、2mg/L、0.4mg/L。

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標准制訂有關規定,地方標准可以嚴於國家標准。我省作為北方地區,降水南北空間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態基流。特別是冬春季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企業排放入河的廢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衡量仍是劣Ⅴ類。企業達標排放的污水入河後,因河道在冬春季無生態基流、

無自然凈化能力導致國考斷面水質仍為劣Ⅴ類,只有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嚴格要求到地表水Ⅴ類標准,才能確保河流達地表水Ⅴ類水質。

這是水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大亮點和創新,是破解我省企業排水達標、地表水水質不達標難題的重大舉措,是走出行業排放標准與環境質量標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選擇。

『貳』 現行的國家的和廣東省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和大氣污染排放標准

<<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 >>有 效 性:現行

發布日期:1993-07-17

實施日期:1994-01-0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准值及檢測、排放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准並結合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余本標准時,應報請標准主管部門批准。
2、引用標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4284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3097海水水質標准
GJ26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准
GJ31城鎮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築和附屬設備設計標准
3、引用標准
3.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GJ18標準的規定。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2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准,應符合表1的規定。
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標准(mg/L)表1

序號

一級處理
二級處理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處理效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懸浮物
<120
不低於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於30
<30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250
不低於30
<120

5
色度(稀釋倍數)
-
-
<80

6
油 類
-
-
<60

7
揮發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總 汞
-
-
<15

15
總 鉛
-
-
<0.05

16
總 鉻
-
-
<1

17
六價鉻
-
-
<1.5

18
總 鎳
-
-
<1

19
總 鎘
-
-
<0.1

20
總 砷
-
-
<0.5

<<大氣污染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准。

本標准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新建生產線:自2005年1月1日起; ——現有生產線: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標准與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標准適用范圍擴大至水泥工業生產全過程:不僅包括水泥製造(含粉磨站),還包括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按標准規定的時間不再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標准名稱相應修改為《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增加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統一回轉窯、立窯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規定排放限值; ——對現有生產線,不再按不同建立時間規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統一現有生產線標准,並設置達標過渡期;進一步加嚴新建生產線的排放標准; ——增加對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環保相關管理規定,修訂了同步運轉率和排氣筒高度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水泥窯及其它熱力設備排氣筒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的規定; ——增加了標准實施的有關規定。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所替代的歷次版本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標准委託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准研究所、中國建材集團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公司。 本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水泥工業各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環保相關管理規定等。本標准也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對現有水泥工業企業及水泥製品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單位產品排放量 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單位kg/t產品。產品產量按污染物監測時段的設備實際小時產出量計算,如水泥窯、熟料冷卻機以熟料產出量計算,生料磨以生料產出量計算,水泥磨以水泥產出量計算,煤磨以產生的煤粉計算,烘乾機、烘乾磨以產生的干物料計算。對於窯磨一體機,在窯磨聯合運轉時,以磨機產生的物料量計算,在水泥窯單獨運轉時,以水泥窯產出的熟料量計算。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和管道、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水泥窯 指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大類。

窯磨一體機(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物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余熱烘乾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同用一台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系統。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和冷卻機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和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水泥製品生產 指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於現場攪拌的過程。

現有生產線、新建生產線 現有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新建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4915-1996;現有水泥礦山和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100 0.30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0.0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50 0.15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0.02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時,排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窯建設時間,分別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執行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惡英排放濃度最高不得超過0.1 ng TEQ/m3。 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4915-1996;現有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

作業場所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濃度限值*1,mg/m3 水泥廠(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廠 廠界外20m處 1.0(扣除參考值*2) 註:*1 指監控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TSP)一小時濃度值。 *2 參考值含義見第6.2.1條。 其它管理規定 1.1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 現有生產線對乾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採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塵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分別計量生產工藝設備和除塵裝置的年累計運轉時間,以除塵裝置年運轉時間與生產工藝設備的年運轉時間之比,考核同步運轉率。 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採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於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於99%。 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採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排氣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於15m。 以下生產設備排氣筒高度還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生產設備名稱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烘乾機、烘乾磨 煤磨及冷卻機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單線(機)生產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於本體建築物3m以上 最低允許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註:*現有立窯排氣筒仍按35m要求。

若現有水泥生產線生產設備排氣筒達不到表4規定的高度,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加嚴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表1或表2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表4規定的排氣筒高度,m。 1.2 其它規定 不得採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禁止在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開采礦山、生產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窯不得用於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 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採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監測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 生產設備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並符合GB/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GB/T 16157執行。 對於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正常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和采樣時間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和規范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5。

序號 分析項目 手動分析方法 自動分析方法 1 顆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電位電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離子選擇電極法 - 5 二惡英 HJ/T 77 色譜-質譜聯用法 - 新、改、擴建水泥生產線,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排氣筒(窯尾)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連續監測裝置;冷卻機排氣筒(窯頭)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連續監測裝置;對現有水泥生產線,應按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連續監測裝置。 連續監測裝置需滿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要求。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在有效期內其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連續監測達標考核的依據。 廠界外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 在廠界外20m處(無明顯廠界,以車間外20m處)上風方與下風方同時布點采樣,將上風方的監測數據作為參考值。 監測按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顆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標准實施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要求,考慮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達標情況,制定現有水泥生產線煙氣連續監測裝置的安裝計劃並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求,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實施表1或表2規定的限值。

『叄』 環境空氣中的臭氣濃度執行什麼標准

我國正式頒布的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環境空氣質量標准》中規定,污染物濃度限值的一級、二級和三級標准分別用於3類不同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1.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一類區執行一級標准;

  2. 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二類區執行二級標准;

  3. 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三類區執行三級標准。

一級標准為優,二級標准為良好,三級標准為輕微污染或輕度污染。

『肆』 北京市污水排放標准

污水排放標准國家有相關規定,直排的話要達到相關要求標准;如果污水是進污水處理廠的話,一般性標準是達到相關污水處理廠的接管標准,污水中特殊物質要達到環保局要求的相關標准。

『伍』 國家一級b排放標準是什麼

一級B一般指的是《城鎮污水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所提到的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具體如下(除pH外,單位均為mg/L):

COD:60;

BOD5:20;

SS:20;

動植物油:3;

石油類:3;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

總氮(以N記):20;

氨氮:8(15);括弧指大於12攝氏度時的指標

總磷:(06年以前建設)1.5,(06年(含)以後建設)1;

色度(稀釋倍數):30

pH:6-9

糞大腸桿菌(個/L):10000

(5)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相關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1)城鎮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2)城鎮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1)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控制項目及分類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3)取樣與監測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4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陸』 污泥工業分析標准

還沒這個標准,可以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內的要求執行,要求如下: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1 污泥含水率 烘乾法 1)
2 有機質 重鉻酸鉀法 1)
3 蠕蟲卵死亡率 顯微鏡法 GB7959-87
4 糞大腸菌群菌值 發酵法 GB7959-87
5 總鎘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6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7 總鉛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8 總鉻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1997
9 總砷 硼氫化鉀-硝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17135-1997
10 硼 姜黃素比色法 2)
11 礦物油 紅外分光光度法 2)
12 苯並(a)芘 氣相色譜法 2)
13 總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4 總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5 總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1997
16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
英/多氯代二苯並
呋喃(PCDD/PCDF)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
高分辨質譜法
HJ/T 77-2001
17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AOX)
待定
18 多氯聯苯(PCB) 氣相色譜法 待定
註:暫採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准發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1)《城鎮垃圾農用監測分析方法》
2)《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

『柒』 求助--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

CJ/T221-2005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紅外分光光度法 礦物油的測定參考第22頁: http://www.docin.com/p-3439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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