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有哪些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行政引導型模式。也有學者將其稱為行政側重型模式。行政引導型模式主要是指以政府的指導為主,對行政力量的依賴度較高,政府組織是社區治理的主體,行政管理手段是社區治理的主要方式。
二是自治型模式。自治型模式的社區通常設置了社區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政府將社區管理的有關職責交給社區,然後用法律和制度來規范社區運行機制,以一種間接協商的方式對社區事務進行管理,社區居民和社區組織在社區治理中發揮核心作用。
三是混合型模式。也有學者將其稱為合作型模式。這種模式試圖構建一種社區自治系統與政府行政系統的共生機制,政府對社區的干預較少,在培養、指導社區組織的過程中逐漸將管理職責讓位於社區居民與社區組織。
四是企業主導型模式。這是一種物業管理公司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突出作用的模式。這種模式一般出現在資質、品牌、服務質量和企業形象都較好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主要職責,社區居民也樂於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安排,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各種社區活動。
⑵ 如何解決我過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是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展開的,隨著單位制的解體和 社區制的萌芽而發展,是我國城市基層權力重組的重要環節。治理理論強調主 體的多元化,主張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形成政府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因此在社區 治理中居民參與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在深入分析當前國際國內對社區 治理中居民參與研究現狀的基礎上,採用多種研究方法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中 的居民參與問題進行研究。首先介紹了社區治理的基本理論問題,闡述了社區 治理和居民參與的基本內涵,居民參與在社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次,介紹 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興起與發展進程中的居民參與,在梳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 的興起與發展進程的基礎上,肯定了居民參與取得的進展,同時也指出了在參 與主體、參與內容、參與渠道、參與意識和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這些問 題嚴重製約了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歷史傳統因素、政府 職能和角色定位的影響、居委會自治功能缺位、居民對社區的依賴和利益相關 度低、參與期望與參與現實的矛盾、以及社區法制環境的不健全等。針對以上 不足和原因,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和完善我國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居民 參與,一方面要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居民參與的外推力量。即政府要加快改革 進程,加大對多元主體的培養力度;另一方面要努力提升社會自組織能力,提 升居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促進居民參與的內源式發展,最終建立多元主 體良性互動的治理模式。
⑶ 城市社區自治研究報告
我國城市社區自治發端於 20 世紀 90 年代末期開始的社區建設。在實踐中黨和政府逐漸認識到社區建設不僅僅是一項社會工作,它的發展必然要求重新構造城市管理的微觀社會基礎,並改革傳統的城市行政化管理體制。在歷史的教訓、現實的壓力以及未來的挑戰三重撞擊下,社區自治的理念及行動方才浮出水面。實踐的需要推動認識的發展,各地轟轟烈烈開展的社區建設以及部分城市進行的社區自治的試驗,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並成為研究的熱點,許多有影響的成果相繼問世,其中有些已轉化為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本文試圖對以往研究的成果做一個簡要的回顧和評介。
一 城市社區自治的引擎
單位制的解體、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斷實現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這一切都是政府審時度勢、與時俱進、自上而下推行體制改革的結果。體制改革及其帶來的客觀後果在中國這樣一個國度便成為社區自治的第一推力,這是單位制理論的邏輯結論和核心命題。單位制理論為社區自治提供了理論基礎。
最早以單位為視角研究中國社會結構的是美國學者華爾德。他在《共產主義社會的新傳統主義》一書中提出「單位依附關系理論」國內的學者在分析 20 世紀 90 年代社區建設的背景和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遷時,將單位理論作為一種解釋模式引入到我國學術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取得了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造就了一批頗有建樹的學者,代表人物有路風、李漢林、李路路、孫立平、李培林、楊曉敏、周翼虎等。
單位制的解體為社區自治釋放了自主活動的空間,復甦了人性中的個人意識,開啟了個人本位的國家社會化的進程。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國家與社會是同質同構、合而為一的國家吞沒了社會或社會淹沒於國家之中,堪稱社會國家化的典範。社會國家化的實質是群體本位、國家至上。孫立平認為,在社會國家化的中國,國家控制著差不多所有的資源、利益和發展機會,並藉助於這種壟斷廣泛地介入社會生活,並對之實行嚴格而全面的控制,任何獨立的社會力量要麼予以抑制,要麼使之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到 50 年代中後期,個相對獨立的,具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會已不復存在[1]。國家對城市社會的管理、控制和整合是通過單位制度完成的。李路路、李漢林認為,城市大多數社會成員都被國家組織到國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單位組織中,由這些單位給與他們社會行為的權利、身份和合法性,滿足他們的各種需求,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各種利益,控制他們的社會行為[2]。在單位制體制下國家通過資源壟斷控制單位,單位通過資源壟斷控制個人,從而形成單位對國家、個人對單位的依附與庇護關系。單位製造成了整體性社會和依賴性人格壓抑了社會自主發展的空間和動力,泯滅了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創新精神。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所衍生的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事社分開為社區自治創造了契機和激勵。政府職能的轉變意味著權力行使方式由直接轉為間接,由人格化權威轉為制度化權威,政府的權力在縮小,社會的權力在擴大,政府的權力逐漸納入社會權力的制約之中,會自主活動的空間被開辟被拓寬。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甩掉了單位辦社會的重負,將繁重的社會職能推向社會,沉入社區。其他如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也大都發生了以上意義上的變化這種變化的後果是在城市造就了一個既與國家保持一定聯系,同時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民間社會。
二 城市社區自治的動力機制和治理模式
社區發展的動力既可來自政府,也可來自社會還可來自政府和社會的合作。圍繞這三種取向,學術界提出了政府主導型、合作型或混合型、自治型三種治理模式,在實踐中亦相應形成了上海模式、江漢模式、沈陽模式。
政府主導型的上海模式。
朱健剛認為在社會轉型期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面臨著嚴峻的問題,街道辦事處實際上已承擔起一級行政政府的職能,卻沒有相應的行政權力授予,權責不一致限制了街道辦事處在地區整合的能力。因此主張政府權力中心下移賦予街道辦事處更大更實的權力。在這種模式下,社區的治理主體主要是政府組織,政府對社區的干預比較直接具體,居委會雖然在法律上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但它是被納入到政府體系中的組織,其獨立性和法律所規定的自治性都受到限制,城市社區在實踐中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行政化的共同體。同時他又認為,強化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正式行政權力網路,並不排斥社會中介組織構成的非正式權力網路,也不等於社區居委會可以取代同一層面的擁有決策權、議事權、監督權的社區自治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議事委員會,相反政府大力支持社會中介組織的發育成長,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因此在中國街區內部,國家與社會自治空間之間並非一定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有可能處於一種共生共長、良性互動的關系,從而形成強國家、強社會的態勢」[3]。
合作性或混合型的江漢模式。
徐勇認為在目前階段我國城市社區實現完全自治是不可能的。一是在社區中,除了成熟的政府組織以及居民委員會外其他社會組織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權威,他們還沒有足夠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門組織居民管理公共事務居民缺乏自組織的意識、社區參與度低。二是政府仍舊掌握著過多的資源,仍是社區管理最重要的主體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要讓政府自己退出,將權力主動向社會分化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只能走「政府資源與社區資源整合、行政機制與自治機制互動、政府功能與社區功能互補」之路。在這種模式下,社區的治理主體由政府組織擴展到社區內的自治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政府組織主要是通過規劃指導、下放權力、提供經費等方式支持城市社區自治組織體系的構建,然後通過社區自治組織體系的有效運作,逐步實現社區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目標,達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自組織狀態。
自治型沈陽模式。
盧漢龍認為,「當社區在市場化的條件下成為私人生活的公共空間時,當一個介乎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公共領域開始出現時,社區的管理將是一個自理與治理的過程,任何外力只能起輔助的作用。同時他認為由於政府內部實行科層制因而多一級政府,就多一級管理成本,這種成本高於社區治理成本[4]。」在這種模式下,社區自治的主體主要是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政府對社區的干預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一種間接和協商的方式進行。
政府主導型模式的價值理念是群體本位主義即社會國家化,採用的是問題——應對思路,實用色彩濃厚,缺乏對社會發展趨勢的戰略考慮,因而難以解決好社區發展的長久動力問題。但該模式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廣為採用。自治型模式的價值理念是個人本位主義即國家社會化,採用的是挑戰——終極回應思路,符合歷史發展走向,但完全從西方的理論出發,沒有認識到我國的國情,自治的理想目標在目前依然缺乏推動的主體和資源。實際上自治型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是自相矛盾的,在理論上主張政府行政權力退出,在實踐中卻又將政府作為預設的推動主體。但社區自治仍應成為我們堅持的方向,因為社區自治的意義不僅是城市基層社會的管理,它已經上升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構黨和政府合法性來源的政治高度。混合型模式是政府主導型和自治型的折衷,在政府推動下培育社會,在社會發展下規范政府,價值取向是自治,政府的介入是必經的過渡。隨著社會的強大,政府最終淡出社區被組織讓位於自組織。
三 社區自治的自治組織
社區自治組織是社區自治的載體。在目前社區非政府組織發育不充分的情況下,居委會顯然是實施社區自治的核心載體,也是社區組織體系建設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其運作成功與否直接決定著社區自治和基層民主發展的深度和廣度。因此社區居委會的建設便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城市居民委員會最初作為一種群眾性自治組織形式,是廣大城市居民自發創造的產物。後經黨和政府的推動,成為我國城市社會基層民主的一種制度選擇。後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和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居委會在實踐中退化為「准政府組織」,成了政府的腿,在單位制為主體的社會管理體制下,處於虛擬化、邊緣化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居委會的自治角色得以復歸和張揚。在計劃經濟時期,居委會組織架構的制度設計主要採取「議行合一」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社區居民大會或居民代表大會是轄區中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全體居民的根本利益,對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決定,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並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委員會是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執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策、決定,主持居委會的日常工作。
在市場經濟時期,居委會組織架構的制度設計主要採取「議行分離」體制,並在實踐中形成了「實體型」和「虛體型」兩種模式。在實體型「議行分離」體制下,社區自治組織架構有社區決策組織、執行組織、議事組織組成。其中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決策層,即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和維護居民的根本利益,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的工作計劃,推薦產生社區協商議事會人選,對社區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對居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的執行層,即社區的辦事機構,由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接受其監督、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黨和政府的指導下,落實社區居民議會或社區代表會議的決定和決議,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原則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辦公經費和成員的工資福利由政府撥付。社區協商議事會是社區的議事層,主要由在社區內有一定影響,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轄區內主要單位領導和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組成,工作是志願性的、無報酬的。其主要職責是在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對社區的協商、議事和民主監督職能。在虛體型「議行分離」體制下,社區自治組織架構有社區的決策機構、議事機構和執行機構組成。其中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和實體型「議行分離」體制的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的議事機構,由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產生,成員沒有報酬,屬志願性質,主要職責是定期研究協商居民區的重大事項,在廣泛徵求居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指導和監督執行機構做好各項工作。社區工作站是社區的執行機構,社工由街道辦事處招聘或推薦,工資由街道發放,向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議行分離」體制從社區內部制度保障角度解決了社區自治組織體制建設問題,恢復了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為順利推進社區自治准備了組織基礎。
四 社區自治組織與黨組織
在社區組織網路中,黨組織和居委會是最重要的組織。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社區黨組織介入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是當代中國政治無可迴避的選擇。問題不在於黨組織是否介入,而在於怎樣介入。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社區黨支部對居委會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在通常情況下社區黨支部和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之間主要是合作與協商關系。這一點學術界已達成共識。陳偉東認為,從理論與實際、歷史與現實相結合角度看,城市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關系既不同於農村的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更不同於街道黨工委與街道辦事處之間的關系。農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在實行村民自治後由於受到過去從黨支部———大隊長——小隊長這樣垂直式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的路徑影響,兩者出現了權力爭奪。城市社區沒有這種歷史傳統,相反居民區的管理歷來是以居民委員會的管理為主體。在許多社區居委會主任和黨支部書記是交叉任職的,兩者之間不存在誰大誰小的權力矛盾,都是圍繞居民區群眾性工作而開展合作行為[5]。正如林尚立所言:「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以私人感情為基礎的協調關系遠比以權力為基礎的指令性關系重要,兩者只是工作的分工不同,而不存在明顯的上下級之分」[6]。說服與交流、合作與協商是社區黨支部與居委會關系准則。 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同屬國家領域內部的政府組織,一黨一政,組織結構是領導與被領導的垂直式科層結構。社區黨支部和社區居委會同屬第三部門的社區組織,社區黨支部不是城區黨委的派出機構,也不是街道黨工委的派出結構,當然其功能和街道黨工委有別,它在社區中的領導功能主要是直接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並在參與中從政治上、法律上把握自治的方向。社區居委會不是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是民間群眾自治組織,它與社區黨支部的關系不可能與街道和辦事處之間的關系一樣,它們之間主要是相互支持、協商合作的關系,不應該等同於國家領域中的黨政之間那種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五 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組織
大多數學者認為,在目前社區居民參與意識淡漠、自治組織資源和體制資源匱乏的情況下,政府的強行介入是必需的,但政府的介入超出一定的限度又會破壞社區自治。林尚立認為:「行政權力延伸的程度與居民區自治程度成反比關系。即行政干預越深,居民區的自治水平越低。政權力量的調控對居委會的行政權力干預,前提是居委會本身自治功能不足,但是行政權力干預反而強化了這一狀況」[7]。自治功能不足——政府強行介入——更進一步的依賴便成為難以跳出的怪圈。因此確立政府和社區的權力邊界便成為社區自治的核心。學者們認為,各地在實踐基礎上摸索出的「重心下移、權力下放、財力下沉、人員下派」的改革舉措存在一個致命的不足,即沒有從制度規范的角度釐定政府和社區的權力邊界,行政干預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且這些制度設計隨意性強、規范性弱。針對這一問題陳偉東、唐亞林提出了較好的思路。陳偉東認為在社區治理上防止政府越權,關鍵是合理劃分政府系統內部的功能和邊界,明確社區自治權,建立政府組織與社區自治組織的合作協商機制。他認為我國政府系統內部在功能上應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社區外政府立法機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主要功能是建立憲法制度即為各類組織制定集體選擇的游戲規則。二是社區外政府指導機構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其主要功能是應用憲法制度制定地方性、行業性的集體選擇規則,並指導社區利益相關者建立民主協商制度。三是社區內政府服務機構(直接介入社區公共事務的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在社區開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和居民一道共同建立集體操作規則,合作治理社區事務,共同提供社區公共產品。社區自治權包括社區工作者人事任免權、財產財務自治權、教育自治權、社區管理自治權、服務自治權、協管自治權等。唐亞林認為在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之間建立委託代理式契約關系是防止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社區自治組織既不錯位又不失位的制度保證。其一加快修訂《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在法律上對城市社區的性質、地位、任務、組織結構、與政府部門的關系等進行重新定位,尤其是在城市社區協助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各項工作這一問題上作出具體規定,即在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委託城市社區完成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時,兩者之間建立委託代理關系。其二合理界定政府和社區的權力邊界,把屬於社區自治許可權和范圍內的權力還給社區,不屬於社區自治許可權和范圍內的權力不得向社區延伸,可以採用列表的方式把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權力列舉出來。其三實行准入制度,即對確實因工作需要而進入社區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實行審批制度,並按「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支付報酬。
六 社區自治的內涵和定位
什麼是社區自治,社區能不能自治,一直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目前關於什麼是社區自治,學術界有三種看法。
一是社區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自治,由桑玉成等提出。他們認為社區自治就是「社區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區事務」[8]。此觀點強調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的分權,反對政府介入社區的管理。理論上的不足之處是忽視了社區自治組織主體之間如何協調權力關系以防止沖突,它們之間的權力關系是自組織協調還是被組織協調。實際上不要政府管理的自治在弱社會小社會的中國是行不通的。
二是社區自治就是地方自治,由丁超等人提出。他們認為地方自治就是地方政府,社區自治就是社區政府。他們主張在街道或坊這樣的法定社區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社區政府和社區議會。這種觀點符合我國城市社區自治發展的方向,但在目前尚缺乏實施的基礎和條件。
三是社區自治是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合作治理社區公共事務的過程,由陳偉東等提出。他們認為「社區自治既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簡單割裂或沖突,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社區自治組織的自主管理,而應該作如下界定:所謂城市社區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強制性干預,社區各種利益相關者習慣於通過民主協商來合作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並使社區進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秩序的過程」[9]。此觀點既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的實際,又不違背未來社會發展的走向。
關於社區定位,學術界有三種觀點。徐曉軍在城市社區國際比較的基礎上,認為社區自治應定位在新興的住宅小區上。新興住宅小區已經階層化或正在走向階層化,同質性強,用費孝通的話講是熟悉社會,容易培養認同感、歸屬感。階層型社區具備社區自治的基礎[10]。陳偉東等認為社區自治應定位在小於街道辦事處大於居委會轄區的規模上,在這一范圍內便於資源整合。朱健剛、丁超等認為應將社區自治定位在街道辦事處層面上,空間太小難以形成有規模的基礎設施,不利於人們的交往,無法形成社區認同感。
七 城市社區自治研究存在的問題
從研究視角上看,目前社區自治研究文獻大都集中在社會學、政治學領域,也即是說,大多數學者從社會學、政治學的視角,運用社會學的組織理論、轉型理論,政治學的公民社會理論、治理與善治理論分析審視發生在我國城市社區這一代表未來社會管理模式、符合人性需求的政治現象。從經濟學的視角,運用經濟學的理論系統闡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最終走向社區自治的動力、社區自治的機理機制及實踐模式的文獻則顯得不夠。以後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
⑷ 近三年社區治理論文參考文獻,越多越好,2014到2016年的!
加強社區社會管理是全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社區從開始就被定義為「小社會」,社會的一切活動都是在一個個實體的社區里進行,一個社區所面臨的許多問題,既是某一社區中單獨的存在,也是更大社會范圍內的問題的具體表現。因此,探索社區存在的一些問題,為解決整個社會普遍存在的一些現象有所幫助。
一、「社區」來源
1887年滕尼斯用「社區」與「社會」兩個綜合性分析概念,來說明人類演進過程中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的兩極特徵。他認為「社區是一種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種原始的或者天然狀態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統一體。」社會則是一種有目的的聯合體。在社會里人們「雖然也像在共同體里一樣,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處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不結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離的。」由此,滕尼斯認為社區是由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同質人口組成的、價值觀念一致、關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撫的富有人情味的社會共同體,並強調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親密關系和共同的精神意識以及對社區的歸屬感、認同感。隨後20世紀20-30年代,研究都市社區的芝加哥學派代表人物R.E.帕克強調了社區的本質特徵是「地域性」的觀點。1955年,美國社會學家G.A.Hillery則認為,大多數社會學家認同的社區概念應包括社會互動、地理區域和共同關系三個特徵。
目前我國對社區的研究較有影響力的範式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此類研究將社區視為社會的代表或者國家與社會的中介,通過社區去驗證關於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某些重要論點。另外一個研究方向是研究社區治理的具體范疇,他們認為社區是中國公民社會崛起、推動社區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的重要方式,政府向社區讓權、還權、授權,成為社區自治的推動力,而草根社區通過公民行動和政治參與,並對管理體制形成強大的沖擊力。
目前,按經濟結構、人口密度、人口聚集規模標准分類,主要有農村社區、城市社區和集鎮社區(或城鎮社區)三種,本文探討的是城市社區治理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發展,我國的國家和社會關系經歷了巨大的轉變,國家對社會的控制正逐步走向服務,各類非政府社會組織取得了一定能動性,社會管理的創新活動正如火如荼。盡管公民社會形成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已逐步改善,但因為公民意識尚不普遍、法制體系尚不健全、民間組織的自主性不強等原因,雖出現了不少社區自治的示範社區案例,但大多數採取的仍然是政府為主導的社區治理模式,政府外的社會力量如社區法定組織與民間組織等都還很弱小,存在以下不足:
1.治理主體定位不清
我國社區自治程度普遍較低,政府往往通過行政命令和強制手段直接控制社區的治理工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社區的獨立性與法律賦予的自治性都受到了限制,社區成為基礎政府組織及其派出機構的「附屬物」。市、區各管理部門存在工作職能相互混淆的情況,結果往往各自為政,工作布置繁雜和重復交叉,使社區居委會這一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了大量原本屬於政府部門的工作任務,成為政府部門的承受層、操作層和落實層,加之工作中權、責、利的不明晰和當前考評機制的綜合因素,社區工作開展起來力不從心,疲於應付。這種社區行政化實際上形成了領導與指導兼有的雙重關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卻日益萎縮,不利於提升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歸屬感,也不利於提高社區居委會的威信,同時還嚴重影響了社區的承載能力。
在治理角色錯位的的同時,政府過多地干預了非政府社會組織的自主權利,使得一些地方的居委會承擔了一些應由非政府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職能,如社區文化活動、公益慈善活動、志願者活動等。由於政府角色上的缺位和越位,出現了「該管的未管,不該管的強管,管了的又管不好」的現象,影響了社區建設的健康發展。
2.社區管理資源匱乏
我國城市社區普遍面臨資源匱乏、配套支持難以滿足社區治理需要的困境。一方面是人力資源匱乏。由於編制等歷史原因,當前從事社區治理與服務工作的多是下崗職工、家庭婦女、離退休職工等,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比例偏低,大多數從業者沒有經過社會工作的專業培訓,缺乏社會管理知識,面對社區各項功能社會化服務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另外社區工作人員工作強度很大,但工資薪酬卻普遍偏低,吸引不了高素質人才,社區工作者隊伍青黃不接。另一方面是政策資源缺乏。社區治理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很多條例過於籠統,執行起來難度較大,而政策間也缺乏有效銜接,這為注重細節管理的社區治理帶來了很多困難。具體表現在:一是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的社區居委會,對自身行政服務和管理的范圍沒有制定明確的制度規范,容易造成管理缺位或越位的現象;二是社區內的市、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別按各自指令行事,與社區之間的關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往往造成社區事務相互推諉扯皮;三是社區管理運行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難以制約一些權力集中部門的工作。
3.社區參與性不強
社區治理的目標就是通過多元的社區組織實現對社區治理的參與,治理的主體既包括黨團組織和政府組織,也有非營利組織和市場組織,還有居民個人。現階段社區內居民參與和社會組織參與積極性都不高,社區活動的行政化痕跡明顯。雖然很多社區管理機構對居民的意願和要求給予了一定的重視,居民的合理化建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採納,但靠行政推動力來整合社會力量的方式很難吸引居民自覺參與。而在政府的強勢領導下,社區社會組織活動的開展很多時候處於被動地位,因為這些組織無法像政府那樣採取合法的強力手段實現公共管理和保護公民的公共安全與人權,而政府與營利組織又不能像非營利組織那樣對社區弱勢群體提供免費而又受到受助者歡迎的服務。此外,社區中存在各種各樣的社會主體,這些主體在社區活動中構成錯綜復雜的關系,但目前各組織尚未明確各自所應該承擔的職責和義務,比如社區非正式組織與政府機構之間、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共建與共享尚未成形。 三、城市社區治理的對策分析
1.創新政府管理方式
雖然我國的社區治理模式大多數還是政府主導,但是參照武漢、上海等社區管理的創新經驗,我們發現城市社區管理體制由單一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政府與社區互動的治理模式道路可行,這是構築政府依法行政與社區依法自治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模式,也是架構「小政府、大社會」的創新社會管理途徑。一要明確居委會與各職能部門所擔負的職責。各職能部門必須獨立承擔的行政管理責任,對於自己職能內的事務不推給社區,如果需要社區協助應該提供工作人員和相關經費,其他如社區保障、群眾文化等社會性服務工作應從行政職能中分離出來,按「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移交社區,並界定社區自治管理的職責,包括社區社會機構的管理、鄰里關照等社區公益事業建設等。二要創新社區評議的考核監督機制。對社區的考核由上級部門的單向考核,轉變為上級部門、駐區單位、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的多向考核;政府職能部門在社區建立公示制、承諾制,接受社區成員的監督和評議;考核管理社區、服務居民的內容應當以社區居民的滿意度為主,並取消考核與社區職能無關的內容,切實為社區工作減負。
2.加大人才隊伍建設
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規劃》指出,要積極推進社區服務人才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落實「一社區一名大學生」政策,實施50萬大學生服務社區計劃。對各種不同類型的人才,要採取公開推薦、民主推薦、群眾推薦、組織推薦、個人自薦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推行競爭上崗,創造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針對社區管理特點,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建立培訓登記管理制度,鼓勵社區工作者參加各種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對社區服務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切實提高社區幹部的計算機操作、口頭表達、文字組織、矛盾協調等技能。另外,要認真落實政務公開、財務管理、民主評議幹部等規章制度,保障社區人才隊伍的穩定,從而使社區管理服務水平向規范化、專業化、制度化發展邁進。
3.提升社區居民參與
社區居民參與度的高低,決定著社區建設與城市基層民主化實現程度的高低,是創建和諧社區的基礎,也是實現社區建設自治發展的關鍵。首先,要引導居民群眾在社區民主管理中發揮作用。通過建立社區網站、張貼宣傳通知等各種方式實行居委會工作公開;開展試行社區事務聽證制度,增加社區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居民責任感,對影響居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通過召開聽證會、樓道會等形式解決。其次,開展各類豐富多彩的社會活動和互助活動,融洽鄰里關系,消除矛盾糾紛,滿足社區居民多方面的精神需求,並通過樹立社區活動積極典型,引導居民自覺參與社區的管理,形成和諧鄰里、平等互助的良好社區風氣。
4.培育各類社區組織
社區服務組織是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重要力量,對該類組織的設立和發展要給予必要支持,特別是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等應簡化登記手續,降低准入門檻,減免稅收費用,對辦公場所方面也應積極配合。此外,對一些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可以借鑒香港地區的做法,試水市場化的購買制度,引導符合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創辦公益性組織,擴大試點服務范圍和內容,實現社區居民綜合性服務的提供。
當前中國社會結構正處在公民社會逐步形成發展階段中,處於這個階段的公民社會雖已形成,但還不夠成熟。作為典型的政府主導型的公民社會,中國處在市場、社區與民間組織還不成熟的轉型時期,只有採取多種管理方式,積極加強人才培養,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培育社區公民意識,不斷提高社區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識,才能引導社區治理逐步走向成熟。
⑸ 社區治理中的牌子問題研究的內容及方法
摘要 社區治理面臨的問題
⑹ 寫城鄉社區治理研究論文應注意什麼
這年頭騙子太多,實在不放心可以去找國淘論文寫作。
1.專題型論文。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直接論述的形式發表見解,從正面提出某學科中某一學術問題的一種論文。如本書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淺析領導者突出工作重點的方法與藝術》一文,從正面論述了突出重點的工作方法的意義、方法和原則,它表明了作者對突出工作重點方法的肯定和理解。
2.論辯型論文。這是針對他人在某學科中某一學術問題的見解,憑借充分的論據,著重揭露其不足或錯誤之處,通過論辯形式來發表見解的一種論文。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變了農村集體所有制性質嗎?》一文
⑺ 論題:城市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快要畢業了吧 畢業都要過這一關的
如果你要找工作 沒有時間寫
如果你平時很少寫東西 寫不出來 可以試著聯系我
具體看下面的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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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 。 。....後面繼續......
........4。4。1....。 。 。 。....號碼結束
(你把上面的數字連起來 就是我號子 加我吧 在線的 )
⑻ 當前城市社區治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是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展開的,隨著單位制的解體和
社區制的萌芽而發展,是我國城市基層權力重組的重要環節。治理理論強調主
體的多元化,主張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形成政府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因此在社區
治理中居民參與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在深入分析當前國際國內對社區
治理中居民參與研究現狀的基礎上,採用多種研究方法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中
的居民參與問題進行研究。首先介紹了社區治理的基本理論問題,闡述了社區
治理和居民參與的基本內涵,居民參與在社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次,介紹
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興起與發展進程中的居民參與,在梳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
的興起與發展進程的基礎上,肯定了居民參與取得的進展,同時也指出了在參
與主體、參與內容、參與渠道、參與意識和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這些問
題嚴重製約了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歷史傳統因素、政府
職能和角色定位的影響、居委會自治功能缺位、居民對社區的依賴和利益相關
度低、參與期望與參與現實的矛盾、以及社區法制環境的不健全等。針對以上
不足和原因,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和完善我國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居民
參與,一方面要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居民參與的外推力量。即政府要加快改革
進程,加大對多元主體的培養力度;另一方面要努力提升社會自組織能力,提
升居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促進居民參與的內源式發展,最終建立多元主
體良性互動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