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方面有啥不理解的隨時問我,幫你寫。。標題式提綱 這種提綱對比簡略,只寫出行文各段的標題。 這是一個標題式的作文提綱,勇簡練的文字標出了各段的寫作要害。它的特點是文字簡練、速度較快,適合於對寫作內容較了解或時刻較緊的狀況。但對初學寫作的人來說,很難起到輔導作文的作用。
B. 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適用領域
自然、人、物
所屬學科
自然學
快速
導航
種類
概念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解釋說: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
我國吳文侃、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很顯然,這個定義僅適用於「比較教育」這個學科領域,所以必須對它進行另外限定。
我國林聚任、劉玉安主編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認為:比較研究方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對象加以對比,以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比較研究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
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我們可以把比較研究法分成如下幾類。
1.按屬性的數量,可分為單項比較和綜合比較。
單項比較是按事物的一種屬性所作的比較。綜合比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種)屬性進行的比較,單項比較是綜合比較的基礎。但只有綜合比較才能達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質的目的。因為在科學研究中,需要對事物的多種屬性加以考察,只有通過這樣的比較,尤其是將外部屬性與內部屬性一起比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2.按時空的區別,可分為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
橫向比較就是對空間上同時並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態進行比較。如教育實驗中的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比較、同一時間各國教育制度的比較等都屬於橫比。縱向比較即時間上的比較,就是比較同一事物在不同時期的形態,從而認識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揭示事物的發展規律。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對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往往既要進行縱比,也要進行橫比,這樣才能比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3.按目標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較和求異比較。
求同比較是尋求不同事物的共同點以尋求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求異比較是比較兩個事物的不同屬性,從而說明兩個事物的不同,以發現事物發生發展的特殊性。通過對事物的「求同」、「求異」分析比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事物發展的多樣性與統一性。
4.按比較的性質,可分成定性比較與定量比較。
任何事物都是質與量的統一,所以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質,也要把握事物的量。這里所指的定性比較就是通過事物間的本質屬性的比較來確定事物的性質。定量比較是對事物屬性進行量的分析以准確地制定事物的變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各有長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應追求兩者的統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畢竟是一個不同於工人製造產品的活動,很多東西並非能夠量化。但也不能一點數量觀念都沒有,而應做到心中有「數」,並讓數字來講話。
5.按比較的范圍,可分為宏觀比較和微觀比較。
認識一個事物,既可以從宏觀上認識,也可以從微觀上認識。從宏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行比較,則是宏觀比較。從微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步比較,則是微觀比較。
C. 比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結合幾乎涉及世界絕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論述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的方法。他認為,宏觀比較是對屬於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指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的比較。對於宏觀比較的運用,主要是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注重,運用於比較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研究。達維認為,微觀比較是指對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比較法學家萊因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關於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比較。當然,二者是相互交錯的。瑞典比較法學米凱爾·博丹認為,比較可以是雙邊的(即兩個法律制度之間)或者是多邊的(即三個以上法律制度之間)。宏觀比較是在法律制度整體之間或不同法系之間;微觀比較是將具體法律制度、法規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環境中進行考察"。匈牙利比較法學家伊·薩博從劃分法律的層次的角度,認為宏觀比較是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即為與法律理論相聯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較;微觀比較是法律部門一級的比較和法律制度一級的比較。這種比較既可獲得理論性的結論,又可體現直接的社會功能。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宏觀比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在此,至少有三種情況:第一,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但屬於不同法系或法律傳統的法律之間的比較,最普遍的就是屬於普通法法系國家(英、美等國)的法律與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德、意等國)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第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第三,在同一個國家內,由於存在著不同社會制度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傳統,因此同一國家內的屬於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同樣是宏觀比較。
微觀比較是指對不同法律概念、規則、制度、部門法等方面的細節比較。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較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法中的"佔有",或者比較英美法系的對價學說與大陸法系的"約因"概念等,均屬於微觀比較。
二、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
這主要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規范比較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同的國傢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構,即被比較的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法律概念、規則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較的法律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如果被比國家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相同而法律結構不同,或是法律結構相同而社會功能不同,則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進行規范比較。規范比較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視法律產生的社會條件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往往僅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較,則會產生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
功能比較則突破了規范比較的局限性。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運用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擺脫了規范比較只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而產生的民族偏見。對於不同的法律規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進行功能比較。
當代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原則是功能性原則,由此產生諸如對被比較法律的選擇、探討范圍、比較法律體系的構成等方法論的規則。他們認為,任何在比較法研究中作為起點的問題都必須從純粹功能角度出發。荷蘭比較法學家科基尼·亞特里道否定了純粹功能主義觀點。他引證了法國法學家羅茲馬林提出的應當把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相結合的觀點,認為純粹的結構(即規范)主義會導致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純粹的功能主義忘記了法律制度涉及調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間是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關系,不可偏重於哪一方面。不同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可以依據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據所要由法律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的不同,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進行研究。
三、文化比較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文化比較方法是指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從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僅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或滿足社會需要的工具,也是表達或傳遞意義---人們對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號。一些外國的文化比較方法論者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德國比較法學家伯·格羅斯菲爾德認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較法看作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對比。比利時法學家霍克和沃林頓等人提出,以"作為文化的法"的比較法新範式,取代傳統的"作為規則的法"的比較法範式。美國比較法學家庫里蘭認為,要對某一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考察,必須置身於塑造這種法律體系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理解並說明該法律體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認識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為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因素,文化決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維的發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變化具有一定影響。但是,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的影響因素。因此,我們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我們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文化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
四、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
綜合一些中外比較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從概念上理解靜態比較研究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研究,靜態地觀察法律制度,即在橫斷面上、在特定時間點上研究它們。動態比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條文外,還包括對法律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實行等問題的研究。當然,有的西方法學家對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義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在20世紀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並聲稱是對比較法的動態研究。他認為,動態研究是基於對特定法律制度運行中的各種成分的實際觀察,而靜態研究則是基於分析推理的教條主義方法,它僅提供抽象定義。按照薩科的理論,在同一個法律問題上不是只有一個規則,而是包括憲法規則、立法機關的規則、法官的規則和闡釋法理的法學家的規則。他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制定法規則、判例法、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地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非行為規則的各種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圍。他認為,這種動態研究分析影響法律的各種成分的變化,與靜態比較研究相對立。
薩科的"法律共振峰"學說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法官判決即判例法和法學家的闡釋作用,將其作為法的淵源,而中國不實行判例法制度;它強調法官個人在創制和發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強調法官的司法獨立性,而中國是由憲法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因此,薩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論不適宜中國比較法學家運用而進行動態比較研究。我們應當把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對立,進行比較法研究。
D. 比較法的比較法的研究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敘述的比較法,即外國法研究,這是比較法研究的基礎。第二個層次是評價的比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異同及其發展趨勢,它建立在敘述的比較法的基礎之上。第三個層次是沿革的比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歷史的和現實的關系,它建立在敘述的比較法和評價的比較法之上,以在歷史上和現實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鑒中所形成的實際關系為研究對象,是比較法研究的最高層次。
比較法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其研究對象是世界各個不同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而不是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任意比較。
比較法的方法論
一 敘述的比較法的方法論
1.基本原則,按照外國法的原樣認識外國法。研究外國法要求人們對該國語言流暢,對該國法有基本知識,特別是他們的法律淵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語,但是,盡管有這些知識,研究外國法仍然會遇到很多陷阱。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外國法律信息來源有兩個:第一手資料,即外國制定法,司法報告,判例。他們直接的法律淵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第二手資料,即外國法的教科書參考書、雜志上的文章。這些第二手資料比較全面、詳細地介紹了外國法的情況。對於初次接觸外國法的研究者來說往往是起點,而第二手資料是在了解了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才可能進行深入地研究。
3.外國法的淵源的解釋和使用
必須准確地使用外國法淵源,包括立法、司法判決和其他的法律淵源,基本的原則是在研究外國法時,人們必須尊重外國存在的法律淵源的序列等級。
各種法律淵源的實際地位不總是表現在國家的正式文獻中,甚至表現在法學著作中。
外國法的淵源應該如同在其本國家那樣得到解釋。
4.必須把外國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
外國法的分類可能不同於本國法的分類,即使存在同樣的分類,在不同國家也有不同的分類方式,相應的法律規則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可能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
5 翻譯問題
對外國法的翻譯一般都採取直譯方式。法律用語與日常用語有聯系,但也不能等同。
6 過時的法和活法
在研究外國法時,重要的是決定外國哪些行為規則具有法律規則的地位、例如在研究共產黨政策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共產黨政策往往相當大程度上執行著法的功能。
另外一個問題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淵源過時的問題,他們不再是哪個國家起作用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7 法律規則的社會背景和目的。
法律體系是一種社會現象,只表現社會的一個方面,因此不能把它與社會的其他方面脫離。要理解外國的法律規則,就應盡可能的理解他們的非法律的環境(經濟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的)和社會目的。
二 關於可比性問題
1.要使比較有意義,比較的對象必須有某種共同性,作為公分母,這種共同性成為,比價的第三項,這不僅是比較法而且是任何比較所要求的。
2.在比較法中,人們的興趣在於比較法律規則的實質內容,即不同法律體系如何調整在被比較的國家產生的某一情況。這種比較要求被比較的規則事實上處理同樣的問題。
3.兩個國家使用同樣或類似的法律用語並不能保證可比性。反之,即使兩個國家的法律規則的法律用語差別很大。從語言上很難看到具有共同性,卻可能存在可比性。
4.如果人們期望確定法律體系實質內容的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別,就不應該以法律規范和制度的名稱為開端,而應考慮它們的功能,即規則要調整的事實。被比較的規則和制度必須在功能上相互可比。這種共同的功能是作為「比較的第三項」而發揮作用。
5.還應該注意的是,兩個有著同樣功能的法律規則之間的比較,並不意味著它們必定有同樣的目的。
三 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
1.西方和蘇聯學者論可比性
關於可比性問題,往往集中在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規則,特別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法的可比性上,也表現在西方法和發展中國家的法律之間的可比性上。 從兩次世界大戰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冷戰時期,西方法學家一直對蘇聯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採取不承認主義,他們認為,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把法律消亡,而法在西方國家是至高無上的,因此兩種制度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比的。而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學家當時也對社會主義法和資本主義法的可比性持否定態度。 進入70年代,無論在西方還是在蘇聯東歐國家對於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的可比性問題有了新的認識。保加利亞學者斯談列夫區別一個制度直接的、當前的功能和他的長遠的、最終的目的和功能。 瑞典學者博丹認為,社會主義與西方法相比可能服務於不同的階級利益,但是,人們不應該混淆法律規范的法律、政治目的和它的功能,即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實際情況。
2.鄧小平理論如何看待可比性
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國家,包括原蘇聯的東歐國家進行的市場經濟改革,上述爭論又有了新的內容,如上所述,長期以來在理論界,包括法學界,有一種固定的看法,計劃經濟等同於社會主義,而市場經濟等同於資本主義。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的本質及計劃和市場都是手段的論述,實際上已經為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是否具有可比性,或者在什麼范圍內是可比的、在什麼范圍內又是不可比的爭論,在更高的理論層次上做出了中國人的回答。也就是說,就計劃和市場都是手段,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都存在計劃和市場而言,他們都存在著需要用法律調整的共同的問題,兩種法律制度當然存在著可比性。
四 規范的比較和功能的比較
比較法按照比較的對象的差別,可分為規范的比較和功能的比較。
1.規范的比較,即比較不同國家同一名稱的法律制度、 法律規則。這種比較以規則為中心,只要挑選出不同國家或地區具有相同或類似名稱的法律文件,把要進行比較的法律制度或規則一一加以對照,比較他們的異同,即可達到預期的目的。
2.功能比較不是以規則為中心,而是以問題為中心,即只要被比較的國家或地區具有相同的或類似的問題,就可以就它們對該問題的不同解決辦法進行比較。
功能的比較擺脫了規范比較容易受到本國法律概念的限制,對執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法律規范採取靈活的態度。
3.二者各有作用的領域。規范的比較適用於對法律結果相同的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如同對同一法系、同樣的社會制度的法律規則的比較;而功能的比較適用於對不同法系,不同社會制度處理同樣問題的不同的法律手段進行比較。
五 功能比較的程序
1.在所比較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中找出人們共同遇到的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也就找出共同的起點。
2.研究那些國家對這種社會問題或者社會需要,所採取的法律解決的辦法,及有關法律規范、 程序和制度。對此,法學家可以設計不同的法律解決的辦法模式。
3.對不同國家採取的法律解決辦法的理由進行研究。
六進一步研究這些異同及其產生原因的可能趨勢。
對各種法律解決辦法進行評價。但是之中評價不能依靠好壞、正誤之類的抽象、絕對的標准。也不應根據法律本身,而應根據特定解決辦法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效能這樣一個客觀標準的評價。
根據既定的社會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決辦法的實際影響以及某些領域的發展趨勢,可以合理的預測未來的發展。
七 不同國家之間的相互交往
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法學思想比較研究的社會歷史條件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相互交往,二是一個國家內的法律多元主義;三是抽象理論與經驗研究相結合
八 抽象理論與經驗研究相結合
比較法的出現,除了必須具備國家之間相互交往,或國內法的多元主義之外,還具有強烈的經驗研究的傾向,即從現實存在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出發。反之,在法律時間與法學研究中。如果不從實際法律出發,理論上研究的是一套,實際通行的是另一套,理論研究以實際的法律制度為基礎,不關心法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而是從抽象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出發,構造出一種形而上學的法律體系的模式,是不可能促進比較法的發展。
法學研究建立在各國現實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比較法的出現才成為可能。一方面,歷史法學派對於與自然法相聯系的任何思想方法都持否定態度,例如胡果就認為法學的目的就是要從對所有現存的實在法的比較中產生「民族精神」或「經驗的自然法」。在這個方面有利於比較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薩維尼及其繼承者在提出所有的法律都是民族精神的產物的同時,卻拒絕了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之外的任何法律的研究,在這個方面則阻礙了比較法的發展。
E. 比較法研究的介紹
本書是對比較法的綜合性基礎研究,即對當代主要法系、法律制度的宏觀比較研究。它是在1987年由北京大出版社出版的《比較法總論》(該書於1992年曾獲首屆高校出版社優秀學術著作特等獎)一書的基礎上寫成的,對基本內容做了些修改和刷新。
F. 相對於國際對比法更好的研究方法是什麼
摘要 如果是研究方法,可以考慮相關分析方法用於研究對象之間的相關性大小。當研究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數據有什麼關系,就要用到相關分析方法。
G. 請用一種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如比較法、因果分析法等解決一個人文社會
比較、因果等都是通用的邏輯內容,沒聽說什麼「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解決一個人文社會?」——什麼意思?半句話哦。
H. 比較教育常用的研究方法有什麼
教育科學領域中的一個新的分支學科。對什麼是比較教育,說法不一,大多數比較教育學者認為,應從各國實際出發,研究世界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國際性教育問題,而不是從抽象定義出發,構思現實意義不大的形式上的理論體系。 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和方法來說,比較教育學是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方法,綜合利用有關的新科學和新技術,研究當前世界不同國家、民族和地區的教育;在探討其各自的經濟、政治、哲學和民族傳統特點的基礎上,研究教育的某些共同特點、發展規律及其總的趨勢,並進行科學預測。以便根據本國的民族特點和其他的具體條件,取長補短充分發揮教育的最佳作用,為提高教育質量和人民的文化科學水平服務。 比較教育學的基本特徵 ①國際性。比較教育至少要對兩個以上國家的教育進行比較研究。它是跨國家的,具有國際性的特徵。②可比性。在國際教育方面,有比較才有鑒別,有鑒別才可能探索出符合客觀規律的科學結論作為本國的借鑒。③綜合性或跨學科性。比較教育學研究的任務,在於集中幾門社會學科的成果應用於對各國教育的研究,它跨越了幾門學科的范圍。因此,需要有哲學、歷史、政治經濟學與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 並熟習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才能對各國教育進行歷史的、社會的具體分析和綜合比較。 比較教育的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817~1917)這個階段以 「借鑒」 為主要特點。1817年法國教育家M.-A. 朱利安首次提出《比較教育的研究計劃與初步意見》,他對比較教育研究提出了四點創造性的建議:①組織一個國際教育協會,聘請常任公務人員,承擔比較教育資料的搜集工作。②採用問卷的方式向各國收集資料,以便國際教育委員會提出適當的教育改革建議。③建立師范學校網,用最新的方法培訓師資。④發行各種語言的教育定期刊物,傳播教育改革的經驗。這些建議對比較教育學的發展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歷史意義。第二階段(1917~1945)。從十月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為第二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特點是對世界各國教育制度的發展進行國際性的對比研究,探索支配各國教育制度的基本因素。美國教育學家I.L.坎德爾是這個階段的代表人物,他於1933年所著《比較教育》一書對當時比較教育的教學與研究都產生過較大的影響。中國曾把該書譯成中文,作為大學的比較教育課的教科書蘇聯教育理論與活動家..克魯普斯卡婭'" class=link>..克魯普斯卡婭也研究了美國、德國、奧地利、法國、比利時和瑞士的教育經驗,這對蘇聯教育的發展曾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第三階段(從1945至今)這個階段的主要特點是以國際教育經驗為基礎,加深和擴大研究成果。表現在:①擴大與新建研究機構。195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了漢堡教育研究所,1956年成立了國際教育成績評定協會等機構。1970年世界比較教育學會理事會成立。到80年代該學會曾分別在渥太華、日內瓦、倫敦、東京,召開世界比較教育學會議,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②比較研究方法多樣化。在前一階段,坎德爾等人的歷史學的研究方法佔優勢;在這一階段,除歷史法外,許多教育家把社會科學的概念與研究方法引進了比較教育研究的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比較教育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比較教育要成為一門科學,必須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指導,從各國的實際出發,應用多種比較研究的科學方法。常用的方法分兩大類:①以區域研究為主進行比較。②以問題研究為主進行比較。此外,還可輔之以描述法、歷史法、社會學法、統計法等。在研究中,要根據研究的對象和任務,靈活使用各種方法,使比較研究的成果具有普遍的意義。 比較教育的研究雖然已取得很大的成績,並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但由於各國的教育制度不同,指導思想各異,如何解決比較教育研究中的統一對比標准」問題,還需要比較教育工作者深入探索,闖出新路。
I. 比較法學的比較法和比較法學的概念比較
比較法並不是像某一國家的民法、刑法那樣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調整社會關系的對象,也都各有調整這些關系的具體法律規則;比較法既沒有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則。簡單地說,比較法是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雙邊或多邊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Comparative Law)、比較法學(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和比較法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這三個用語的意義實質上是一樣的,而且後兩個要比第一個更為精確,但在絕大多數法學家中,比較法已成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
比較法或比較法學的特徵,主要在於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當然,人們的認識過程總是在不同程度上通過比較的方法進行的,任何科學都使用比較方法,但比較法學不同於法學其他學科,它的主要特徵和方法在於比較。
比較法所比較的法律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這里所講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其含義是相當廣的。例如從空間而論,一般指本國法和外國法之比,或不同外國法之比。僅本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一般不屬於近代意義上的比較法學范圍。但有的法學家認為,聯邦制國家中的聯邦法和邦法(包括美國各州的州法)之間以及各邦法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屬於比較法學范圍。
對法律的比較研究一般可分為三個過程。第一個是掌握所要比較的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資料;第二個是對這些不同法律進行比較,也即發現其同異;最後是分析同異的原因並作出適當的評價。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換句話說,是為了解決社會生活中某種問題,因而發現不同國家法律中的同異,也可以說就是發現對同類問題的不同解決辦法。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長問題上,不同國家是否採用法律手段;假如都採用法律手段,那麼就可以再比較它們分別採用了什麼法律手段,如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法律上允許人工流產、法律上對是否符合計劃生育分別予以獎勵或制裁,等等。
J. 科學比較法步驟是什麼
比較法步驟是:1觀察、2分析、3、找出研究對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比較法是一種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是通過觀察,分析,找出研究對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它是認識事物的一種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