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徵有哪些
法律思維方式的基本特徵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
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范和客觀現實。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
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法律思維雖然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考過程,但這種思考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標准,即所謂的合法性優於客觀性。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
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范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法律職業者運用法律思維,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底蘊,否則思考法律問題就會沒有依據和方向。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范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
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通過法律規范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停止紛爭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方法,其既是實現法治的條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關於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的問題,將在下文論述。
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並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與法律思維的結果形成了契合。
(1)什麼是法學方法與法律思維擴展閱讀:
法律思維方式的步驟:
1、程序先序,即認為程序優於實體;
2、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
3、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重;
4、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客觀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5、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作事實判斷,盡量少作價值判斷;
6、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
7、判斷結論總有單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確界限並要求作出判斷。
法治首先要求法律人具有專業的法律思維。然而這種法律思維常常不能被普通人理解,有時法官的話還容易惹起眾怒。這里存在多種原因,比如有的法官會違法裁判,又是糾紛的最後裁判者,並且是終極裁判者,所有現在許多社會矛盾都集中到法官身上,這是大家可以觀察得到的原因。
法官的話易惹眾怒的另一個原因,是不容易被察覺的,這是一個職業技術的因素,即法律人獨特的職業思維因素。近年來發生的很多法律熱點案件或事件引起爭議,除了個別法官違法裁判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法律人士和非法律人士在思維方式上的差異和沖突。
所以大眾在監督司法的同時,還需要了解法官正常的職業思維,最好能給予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