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區域知識產權
區域知識產權是指國家整體知識產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知識產權體系的子系統。
區域知識產權的產出
區域知識產權的產出涉及總量、人均量、質量、效率、企業產出五個方面:
產出總量:主要選取了專利、商標的申請、授權指標,包括國內、國外兩個方面,由於本指標體系是對區域知識產權總體情況的綜合研究,根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可得性,在此也考察了各地區軟體版權合同登記以及農業植物新品種的總體規模。
產出人均量:人均指標是相對指標,比總量指標更能反映各地專利、商標等申請、授權狀況的價值水平。因此產出人均量方面選取了四個相對指標進行測度。
產出質量:發明專利一般被認為是科技含量最高、最有價值的專利類型,因此有必要考察其發展情況;只有在有效存續期的專利才具有實際價值,因此專利的有效性是考察其發展水平的重要方面;馳名商標是商標中最有價值、質量最高的部分。
產出效率:有產出就必須考慮產出的效率,單獨的「產出」意義不大。根據投入的要素,知識產權的產出效率主要從人才和資本兩方面考察。
企業產出:企業是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主體,對其知識產權發展狀況的單獨考察十分重要,從「企業產出規模」、「企業產出效率」兩個方面考察比較合理。
區域知識產權的指數評價
在考察區域知識產權指數時,不僅要從靜態考慮其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和水平,還要用發展的觀點去考察今後的發展潛力。區域知識產權指數既不同於國家知識產權的宏觀性,也不同於企業知識產權的微觀性。區域知識產權指數最大的特點就是其中觀性。區域知識產權是國家整體知識產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知識產權體系的子系統。因此區域知識產權指數既受國家知識產權發展環境的影響和相關法律、政策的約束,同時又與當地資源特點、產業特色、科研水平、經濟實力等緊密相關。
區域知識產權指數包含兩個層面的內容:區域知識產權指數=區域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區域知識產權發展潛力
根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各個環節,我們從三個方面考察區域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即區域知識產權產出水平、區域知識產權流動水平、區域知識產權經濟績效。區域知識產權發展潛力用區域知識產權的創造潛力進行測度。
區域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區域知識產權產出水平+區域知識產權流動水平+區域知識產權經濟績效
區域知識產權發展潛力=區域知識產權創造潛力
各國區域知識產權的指標體系
雖然對區域知識產權的研究起步時間不長,但是目前一些國際性組織、主要國家和國內對於區域知識產權的評價體系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世界競爭力年鑒》的知識產權指標體系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研究院每年發表的《世界競爭力年鑒》(簡稱《洛桑年鑒》),對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競爭力進行分析評價和排名,被認為是「世界首創且最受認可的競爭力排名與分析參考信息」,已為全球大多數國家所認同。在《洛桑年鑒》量化的科技國際競爭力指標體系中,包括R&D支出、R&D人員、技術管理、科學環境、知識產權等五個子體系,共計25個指標。
(2)歐盟、日本的知識產權評價體系
2000年3月,歐盟理事會明確提出了建立歐盟創新評價指標體系,並以此作為提高歐盟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該指標體系包括人力資源、新知識的產生、新知識的轉移和應用及創新的投入、產出和市場等4類,共計17項指標。
日本經濟部產業政策局2004年發布了《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指標》,它結合日本的實際情況,重點針對專利的收益率、成果轉化利用率、人均研究開發經費和知識產權的經濟產出作為戰略實施的評價指標。該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主要層面的評價指標:一是國家宏觀層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情況,主要是將產業和大學、科研機構的競爭力在國家間進行比較而制定的知識產權戰略指標;二是從微觀方面根據公開數據對其優勢產業的知識產權國際競爭力進行評價的戰略指標;三是評價針對企業特別是上市的公司知識產權資產成果而制定的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指標。對於國家(區域)層面的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涉及的指標主要有研究開發投入、知識產權產出和經濟產出等三類,在這里,其隱含假設是研究開發投入與經濟產出及知識產權產出之間具有相關性,知識產權產出對經濟發展具有影響。
(3)國內的區域知識產權評價體系研究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黃慶、曹津燕和劉祥等組成的課題組,在區域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評價指標體系方面進行了一些研究,從專利數量、質量和價值三方面綜合考慮,構建了一套以數量類指標表徵專利關注程度,以質量類指標表徵科技創新程度,以價值類指標表徵專利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作用的指標體系。對我國區域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了評價,得出了具有一定意義的評價結果。
⑵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其他費用包括哪些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包括:
1、人員人工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製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
主要包括工裝准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製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製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准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准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6、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7、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託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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