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1)自然法學的基本觀點與研究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㈡ 論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127;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勛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雲,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築通達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泛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於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
㈢ 三大法學學派及其主要觀點是什麼
關於你的問題可以參考:(美)E·博登海默 譯者:鄧正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2004年
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1、自然法學派主要觀點: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准,堅持正義的絕對。
2、分析法學派是指將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
3、著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內容;它將法當作一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並以發現這種改善手段為己任;它強調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指針,而不是永恆不變的模型。
㈣ 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性法學有何異同
摘要 自然法學的唯心主義基礎是性惡論。即一元性肯定性結論。主要觀點是:1.人性存在根本的不可克服的缺陷。2.人性的缺陷是人人都具有的。3.人性的缺陷表現為:第一,根本性的無知,即有限的生命與知識相對於無限的宇宙;第二,本能上的自私與殘忍-------也即現代基因科學證明的自私是基因的第一屬性。這些缺陷屬本能的、基因的,是人的本質決定的。是不能伴隨著一種空想的社會制度所泯滅的,以此為人類生存必須的法律也只能健全而不應當消亡。自然法學以此為立法前提,從現實主義出發,建立了對人的缺陷的關注與限制的相適應的公正與監督,提出了抑制性本惡的道德責任與法律義務,對推動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它的積極作用還在於:當人類對自身的、人人都具有性惡和缺陷有了正確的認識時,即能積極的分散和監督權力,就能施用民主手段參與立法與選舉,就能構建法治與精神及道德的理想大廈,就會從信仰上反對專制與皇帝.
㈤ 西方法學流派大總結
西方法學領域繁復多樣,以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三足鼎立,其中又包含多個流派,共同構成了復雜而多元的法學體系。本文將對這些主要法學流派進行總結與概述。
首先,自然法學派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旗手,其核心觀點強調人性、人權、自由和平等,反對神性、專制和等級特權。該學派通過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學說、分權與制衡理論、法律公意說等理論,推動了民主和法制的建立。創始人格勞秀斯,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傑弗遜。自然法學派主要觀點包括法的本質、來源、功能和目的,以及法律與人類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的一致性。
其次,分析法學派以功利主義人性論為本體論和實證主義哲學論為方法論,研究實在法律的邏輯分析,標志著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出現。其特徵是將法律規范作為研究對象,經歷了前資本主義、自由資本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三個時期。代表人物包括奧斯丁、凱爾森、哈特等。分析法學派的主要觀點圍繞法的構成、中性和價值無涉性,以及執法者角色的限制。
社會法學派起源於19世紀的德國,強調用社會學視角研究法,反對分析法學僅對法律進行形式邏輯分析。它主張將法視為社會控制、社會工程,用於調整不同利益,代表人物有耶林、狄驥、霍姆斯、龐德等。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包括反對分析法學的規范主義立法,強調法的社會作用、實效和與社會控制方式的聯系。
歷史法學派始於19世紀的德國,關注法的歷史作用和方法,側重比較研究古羅馬法文資料,重視傳統和習慣,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代表人物薩維尼強調法紮根於民族精神中,是歷史文化的自發產物。歷史法學派認為法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習慣法階段,第二階段為法學家意識中的學術法階段。
最後,後現代法學派產生於西方社會,質疑現代法學的基本概念和原則,認為現代社會的「進步」是虛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虛擬的宏觀話語。後現代法學否認理性的個人作為自治法律主體的存在,認為法律的自治被劇烈動搖,法律發展碎片化,不再是一個整體。該學派強調個人進步和普遍中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