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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具體運用三要素和四要件分析具體的刑法案例犯罪
四要件和三要素:
1.四要件是我國從前蘇聯刑法理論中介鑒過來的,目前在我國刑事司法理論及實踐中仍占具主流,它認為考量一個行為是符構成犯罪,應包括四個條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且在考量時這四個方面是平行的,而且沒有先後之分的,這就將正當防衛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很難在邏輯上被包括在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中,例如:一個人是否犯有故意殺人罪,用四要件來判斷,就是看主體(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方面(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有殺人的行為)客體(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利)即在考量時這上個方面在一個層面,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否承擔責任及大小,在考量是否有正當防衛等排除情節,以及法定從重從輕等情節,總之,用四要件歸罪大致是這樣一個過程。
2.所謂三要素即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遞進式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包括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情,其中,該當性中,包含了主體(純自然意義上的主體,而暫不考量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危害行為(作為、不作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內容,違法性中包括了排除犯罪的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有責性包括了原四要件中犯罪主體中的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主觀方面(故意、過失、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等)。具體在評價一個行為是否犯罪,三階層不是處於同一平面考量的,而是採用遞進排除方法的,同上述一個故意殺人,要先用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評價這個殺人行為,即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行為,即一個純自然意義上的人用作為或不作為方法將人殺死,(這里不考慮這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考慮有無故意)當行為符合上述殺人規定的情況下,該行為就具有了該當性,具有該當性後,在看是否具有違法性,即行為是否可以排除違法,比如是否是正當防衛等(在這里,正當防衛等排除事由是犯罪構成要件事素,四要件則不是),當排除後,再考理有責性,即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承擔責任,即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是否有故意等,得出肯定結論後,該行為即構成故意殺人,
3.總之,四要件歸罪是平行的,同時用四要件考量一個行為,而三階層是遞進的,一個要件一個要件的排除,就類似扒皮一樣,一層一層的考理,其中一層不符合,那就不用往下評價了,該行為即不構成犯罪,當層層下來,都符合,該行為即構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