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語義分析的三種方法不是語義指向、語義特徵、語義成分么,問一下這三種分析方法都是怎樣的最好簡單舉三
語義指向實例:
砍光了
砍累了
砍鈍了
砍快了
砍疼了
砍壞了
從格式上看,以上各例都是「動+形+了」述補結構。但是,其補語腔岩成分的語義所指細分析起來會發現它們各不相同。請看:
砍光了[補語「光」在語義上指向「砍」的受事,如「樹砍光了」。]
砍累了[補語「累」在語義上指向「砍」的施事,如「我砍累了」。]
砍鈍了[補語「鈍」在語義上指向「砍」的工具,如「這把刀砍鈍了」。]
砍快了[補語「快」在語義上指向「砍」這一動作本身,如「你砍快了,得慢點兒砍」。]
砍疼了[補語「疼」在語義上有時可指向「砍」的受事,如「把他的腳砍疼了」;有時可指向「砍」的施事的隸屬部分,如「砍了一下午,我的胳膊都砍疼了」。因此這是一個有歧義的結構。]
砍壞了[補語「壞」在語義上有時可指向「砍」的受事,如「別把桌子砍壞了」;有時可指喚閉向「砍」的工具,如「他那把刀砍壞了」。因此這也是一個有歧義的結構。]
以上所說的區別,就是補語語義指向的不同,即補語在語義上指向哪兒各不相同。可見所謂語義指向就是指句中某一成分在語義上跟哪個成分直接相關。通過分析句中某一成分的語義指向來揭示、說明、解釋某一語法現象,這種分析手段就稱為語義指向分析法。
語義指向分析面面觀
不是所有的句法成分都有必要去考察它的語義指向,如「吃蘋果」,就沒有必要去考察「蘋果」的語義指向。根據語法研究的需要,有下列三種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值得考察:(一)補語,如上面所舉的例子。(二)修飾語,特別是狀語,例如:
(1)他早早地炸了盤花生米。
(2)他喜滋滋地炸了盤花生米。
(3)他脆脆地炸了盤花生米。
這三句話,就格式上看完全相同,所差只在作狀語的詞不同:例(1)用「早早地」,例(2)用「喜滋滋地」,例(3)用「脆脆地」。然而其語義指向各不相同:例(1)「伍鏈御早早地」在語義上指向謂語動詞「炸」,例(2)「喜滋滋地」在語義上指向「炸」的施事「他」,例(3)「脆脆地」在語義上指向「炸」的受事「花生米」。(三)謂語,例如:
(4)他很好。
(5)昨天還很好,今天他怎麼就病倒了?
例(4)謂語「很好」在語義上指向「他」;例(5)這一復句里的前一分句「昨天還很好」雖是個主謂結構,但謂語中心「很好」並不指向作主語的「昨天」,而指向其主體「他」。「他」在「很好」所在的分句里沒有出現。
以上三種句法成分雖不相同,但有共同點,那就是都是「說明成分」——補語是補充性說明成分,狀語是修飾性說明成分,謂語是陳述性說明成分。
語義指向是指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但是有些詞,如副詞,它只能作狀語,因此有時我們也可以徑直說「副詞的語義指向」(意即副詞作狀語時的語義指向)。
對於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可從以下諸方面去考察:
一、是指前還是指後,即是指向它前面的成分,還是指向它後面的成分?例如:
(1)張三和李四都只吃了一片麵包。
例(1)里的「都」和「只」都是副詞,都是作狀語,但是,「都」指前,即「都」在語義上指向它前面的成分「張三和李四」,而「只」則指後,即「只」在語義上指向它後面的成分「一片麵包」。
二、是指向句內成分還是指向句外成分?某個句法成分在語義上通常指向句內某個成分,例如:
(2)他把餅干吃光了。
例(2)謂語中心「吃」在語義上指向其施事「他」,補語「光」在語義上指向「吃」的受事「餅干」,所指都在句內。有時所指也可在句外。例如:
(3)剩下的肉隨隨便便地炒了盤木須肉。
例(3)狀語「隨隨便便地」在語義上是指向「炒」的施事,而這個施事沒有在句中出現。
三、是指向名詞性成分,還是指向謂詞性成分,還是指向數量成分?請看實例:
(4)我只看看。
(5)我沒吃什麼,只吃了個蘋果。
(6)蘋果我只吃了三個。
副詞「只」在例(4)、(5)、(6)中都是作狀語,但語義指向有區別:在例(4)里指向動詞「看看」,在例(5)里指向名詞「蘋果」,在例(6)里指向數量成分「三個」。「只」的語義指向會受語境的影響而所指不同,例如:
(7)我沒干什麼,只玩兒電子游戲了。
(8)我沒吃什麼,只吃了一個麵包。
(9)麵包我吃得不多,只吃了一個麵包。
例(7)「只」在語義上指向述賓結構「玩兒電子游戲」,由於「只」在這里指向謂詞性成分,所以如果將名詞性賓語「電子游戲」刪去,說成(10):
(10)我沒干什麼,只玩兒了。
句子仍然成立,不影響基本意思的表達。例(8)「只」在語義上指向名詞「麵包」,只因為這樣,允許將數詞「一」刪去,說成(11):
(11)我沒吃什麼,只吃了個麵包。
甚至,在一定的語境下,動詞性成分「吃了」都可以刪去,說成(12):
(12)我沒吃什麼,只麵包而已。
例(9)「只」在語義上指向數量成分,所以句中的數量成分「一個」不能刪去,而可以刪去名詞「麵包」,說成(13):
(13)麵包我吃得不多,只吃了一個。
甚至,可以將動詞性成分「吃了」刪去,說成(14):
(14)麵包我吃得不多,只一個。
四、如果是指向名詞性成分,那麼它是指向主要動詞的施事,還是受事,還是工具,還是處所,還是別的什麼?例如:
(15)這個坑兒挖淺了。
(16)我挖累了。
例(15)、(16)里的補語「淺」「累」都只能指向它前面的成分,也都只能指向名詞性成分「坑兒」「我」,但二者又有區別,「淺」指向「挖」的受事(嚴格說「坑兒」是「挖」的結果,但也可看作廣義的受事),而「累」則指向「挖」的施事。
Ⅱ 價值分析方法與語義分析方法的區分對法理學研究的意義
首先,為什麼將這兩者並列呢?
價值分析是分析法律的價值,平衡法律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法律正義和善。這是法律的根基。這也可以說是對法律的「應然性」分析。
而語義分析,則是指法律概念的體系,法律的實證分析,此種分析將法律的研究建立真實的基礎之上,避免了法律的空中樓閣。這是對法律的「實然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