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適用領域
自然、人、物
所屬學科
自然學
快速
導航
種類
概念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解釋說: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
我國吳文侃、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很顯然,這個定義僅適用於「比較教育」這個學科領域,所以必須對它進行另外限定。
我國林聚任、劉玉安主編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認為:比較研究方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對象加以對比,以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比較研究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
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我們可以把比較研究法分成如下幾類。
1.按屬性的數量,可分為單項比較和綜合比較。
單項比較是按事物的一種屬性所作的比較。綜合比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種)屬性進行的比較,單項比較是綜合比較的基礎。但只有綜合比較才能達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質的目的。因為在科學研究中,需要對事物的多種屬性加以考察,只有通過這樣的比較,尤其是將外部屬性與內部屬性一起比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2.按時空的區別,可分為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
橫向比較就是對空間上同時並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態進行比較。如教育實驗中的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比較、同一時間各國教育制度的比較等都屬於橫比。縱向比較即時間上的比較,就是比較同一事物在不同時期的形態,從而認識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揭示事物的發展規律。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對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往往既要進行縱比,也要進行橫比,這樣才能比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3.按目標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較和求異比較。
求同比較是尋求不同事物的共同點以尋求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求異比較是比較兩個事物的不同屬性,從而說明兩個事物的不同,以發現事物發生發展的特殊性。通過對事物的「求同」、「求異」分析比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事物發展的多樣性與統一性。
4.按比較的性質,可分成定性比較與定量比較。
任何事物都是質與量的統一,所以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質,也要把握事物的量。這里所指的定性比較就是通過事物間的本質屬性的比較來確定事物的性質。定量比較是對事物屬性進行量的分析以准確地制定事物的變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各有長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應追求兩者的統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畢竟是一個不同於工人製造產品的活動,很多東西並非能夠量化。但也不能一點數量觀念都沒有,而應做到心中有「數」,並讓數字來講話。
5.按比較的范圍,可分為宏觀比較和微觀比較。
認識一個事物,既可以從宏觀上認識,也可以從微觀上認識。從宏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行比較,則是宏觀比較。從微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步比較,則是微觀比較。
2. 比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結合幾乎涉及世界絕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論述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的方法。他認為,宏觀比較是對屬於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指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的比較。對於宏觀比較的運用,主要是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注重,運用於比較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研究。達維認為,微觀比較是指對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比較法學家萊因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關於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比較。當然,二者是相互交錯的。瑞典比較法學米凱爾·博丹認為,比較可以是雙邊的(即兩個法律制度之間)或者是多邊的(即三個以上法律制度之間)。宏觀比較是在法律制度整體之間或不同法系之間;微觀比較是將具體法律制度、法規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環境中進行考察"。匈牙利比較法學家伊·薩博從劃分法律的層次的角度,認為宏觀比較是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即為與法律理論相聯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較;微觀比較是法律部門一級的比較和法律制度一級的比較。這種比較既可獲得理論性的結論,又可體現直接的社會功能。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宏觀比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在此,至少有三種情況:第一,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但屬於不同法系或法律傳統的法律之間的比較,最普遍的就是屬於普通法法系國家(英、美等國)的法律與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德、意等國)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第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第三,在同一個國家內,由於存在著不同社會制度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傳統,因此同一國家內的屬於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同樣是宏觀比較。
微觀比較是指對不同法律概念、規則、制度、部門法等方面的細節比較。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較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法中的"佔有",或者比較英美法系的對價學說與大陸法系的"約因"概念等,均屬於微觀比較。
二、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
這主要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規范比較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同的國傢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構,即被比較的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法律概念、規則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較的法律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如果被比國家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相同而法律結構不同,或是法律結構相同而社會功能不同,則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進行規范比較。規范比較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視法律產生的社會條件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往往僅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較,則會產生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
功能比較則突破了規范比較的局限性。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運用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擺脫了規范比較只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而產生的民族偏見。對於不同的法律規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進行功能比較。
當代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原則是功能性原則,由此產生諸如對被比較法律的選擇、探討范圍、比較法律體系的構成等方法論的規則。他們認為,任何在比較法研究中作為起點的問題都必須從純粹功能角度出發。荷蘭比較法學家科基尼·亞特里道否定了純粹功能主義觀點。他引證了法國法學家羅茲馬林提出的應當把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相結合的觀點,認為純粹的結構(即規范)主義會導致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純粹的功能主義忘記了法律制度涉及調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間是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關系,不可偏重於哪一方面。不同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可以依據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據所要由法律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的不同,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進行研究。
三、文化比較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文化比較方法是指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從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僅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或滿足社會需要的工具,也是表達或傳遞意義---人們對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號。一些外國的文化比較方法論者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德國比較法學家伯·格羅斯菲爾德認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較法看作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對比。比利時法學家霍克和沃林頓等人提出,以"作為文化的法"的比較法新範式,取代傳統的"作為規則的法"的比較法範式。美國比較法學家庫里蘭認為,要對某一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考察,必須置身於塑造這種法律體系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理解並說明該法律體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認識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為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因素,文化決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維的發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變化具有一定影響。但是,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的影響因素。因此,我們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我們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文化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
四、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
綜合一些中外比較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從概念上理解靜態比較研究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研究,靜態地觀察法律制度,即在橫斷面上、在特定時間點上研究它們。動態比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條文外,還包括對法律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實行等問題的研究。當然,有的西方法學家對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義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在20世紀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並聲稱是對比較法的動態研究。他認為,動態研究是基於對特定法律制度運行中的各種成分的實際觀察,而靜態研究則是基於分析推理的教條主義方法,它僅提供抽象定義。按照薩科的理論,在同一個法律問題上不是只有一個規則,而是包括憲法規則、立法機關的規則、法官的規則和闡釋法理的法學家的規則。他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制定法規則、判例法、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地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非行為規則的各種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圍。他認為,這種動態研究分析影響法律的各種成分的變化,與靜態比較研究相對立。
薩科的"法律共振峰"學說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法官判決即判例法和法學家的闡釋作用,將其作為法的淵源,而中國不實行判例法制度;它強調法官個人在創制和發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強調法官的司法獨立性,而中國是由憲法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因此,薩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論不適宜中國比較法學家運用而進行動態比較研究。我們應當把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對立,進行比較法研究。
3.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是什麼期刊
您好,核心期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主辦:中國政法大學
編輯: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國際標准刊號:ISSN 1004-8561
國內統一刊號:CN 11-3171/D
《比較法研究》(雙月刊)由中國政法大學主辦,比較法研究所編輯出版,創刊於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開出版發行。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逢單月月末出版。16開本,正文160個頁碼。
《比較法研究》 系純學術性刊物,旨在促進我國比較法學基本理論、方法的探討和發展,及時深入地反映國內外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發展的最新動態及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國內外法學界與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思想溝通和學術對話,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具有啟發性和可行性的借鑒和思路。
4. 比較研究法的比較研究的概念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解釋說: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
我國吳文侃、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很顯然,這個定義僅適用於「比較教育」這個學科領域,所以必須對它進行另外限定。
我國林聚任、劉玉安主編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認為:比較研究方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對象加以對比,以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比較研究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
5. 比較研究的比較研究法一般分三個步驟
—、找出同類現象或事物; 比較是人們認識事物最常用和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比較研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加以對照,以說明它們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或差異及其原因的研究類型。 在社會學中,比較方法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視:
⒈社會學的創始人A.孔德曾極力提倡運用比較法研究人類社會,認為這種方法是實證科學的基礎工具。
⒉É.迪爾凱姆在關於自殺的研究中,把不同社會和同一社會的不同群體的自殺率加以比較,表明這些比率是同社會凝聚力的程度和道德規范穩定性的程度成反比的。
⒊M.韋伯對古代猶太、中國、印度和現代歐洲的宗教及社會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比較研究。
⒋F.W.茲納尼茨基與W.I.托馬斯於1918~1920年合著的《波蘭農民在歐洲和美國》被認為是比較研究的範例。
⒌中國社會學家費孝通用文化人類學方法對民族地區和農村社區進行過比較研究,並取得引人矚目的成果。 比較研究可從時間、空間、進程、內容、形式、內部結構、外部聯系等不同角度進行。
例如,從時間上可進行縱向比較(即比較同一對象在不同時期中的狀況、特徵等)和橫向比較(即比較同一時期中不同對象的狀況、特徵等)。通過對有關事物的比較分析,有助於我們認識事物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在社會學領域內,比較研究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社會體系、制度文化、群體、組織、社會心理、行為模式、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等。 社會學的比較研究能幫助人們認識各種社會現象的異同,把握其實質與規律性。其缺點是難以准確界定比較分析的單位和擬定客觀有效的標准,選擇樣本的客觀性和隨機性往往難以保證。
6. 比較研究的形式有哪些
(1)縱向比較。即拿現在和過去比較,自己和自己比較。這種比較容易看出發展變化,看出成績,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人的信心,給人以勇氣。但由於只看自己,而不去看別人,於是便容易出現一個弊病,就是看不到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差距,產生一種洋洋得意的自大感,盲目樂觀,缺少壓力和動力。
(2)橫向比較。即自己和他人比較,本單位和外單位比較,本國和外國比較,自己的水平同國內的先進水平比較,和國際的先進目標比較。這樣比,易看到矛盾,發現問題,增加壓力。有位學者曾這樣衡量過縱向與橫向比較的優劣,對我們認識橫向比較很有啟發。他說,「我們這個民族幾千年來,是不大有危機感的,產生危機感的時刻非常少。我們經常有一種洋洋自得的集體自大感,我們的坐標系老是看到我們的過去,老是和我們的過去比,這在當前越來越開放的國際社會中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應把坐標的參照系統轉向國際,這樣才會產生非常強烈的緊迫感,甚至危機感,這一點十分重要。」
(3)利與利比較。就是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時,看其中的哪個好處多,哪個好處多就取哪個。
(4)弊與弊比較。就是對意見、方案、計劃的篩選中,排除弊病相對多的,採用弊病相對少的。
(5)利與弊比較。就是在事物的比較中,權衡利弊,取利大於弊者。此外,還有經驗教訓比較,正反比較、異同比較等等。
比較研究是吸取正確意見、進行有效決策的一種重要方法,只要我們不斷地研究它、完善它、運用它,就能給工作帶來明顯的益處。
7. 什麼是歷史比較研究方法
是指通過對不同時間不同空間條件下的復雜歷史現象進行對比研究分析異同,發現歷史本質,從而探尋歷史共同規律和特殊規律的史學方法。
8. 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敘述的比較法,即外國法的研究,評價的比較法,即比較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異同及其發展趨勢,沿革的比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現實和歷史關系。
9. 比較法研究的介紹
《比較法研究》1(雙月刊)由中國政法大學主辦,比較法研究所編輯出版,創刊於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開出版發行。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逢單月月末出版。16開本,正文160個頁碼。《比較法研究》2系純學術性刊物,旨在促進我國比較法學基本理論、方法的探討和發展,及時深入地反映國內外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發展的最新動態及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國內外法學界與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思想溝通和學術對話,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具有啟發性和可行性的借鑒和思路。
10. 比較實驗研究方法和數學模型的區別
數學模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人類開始使用數字的時代。隨著人類使用數字,就不斷地建立各種數學模型,以解決各種各樣的實際問題。對於廣大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對教師的工作業績的評定以及諸如訪友,采購等日常活動,都可以建立一個數學模型,確立一個最佳方案。建立數學模型是溝通擺在面前的實際問題與數學工具之間聯系的一座必不可少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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