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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2022-02-01 23:28:03

⑴ 法理學和法哲學的區別

1.學術傳統不同:法理學屬於法學的基礎學科,所傳承的是近代實證主義傳統,是原於經驗主義的;法哲學是「法學中的哲學」,即「哲學的子學科」,其承接的的是西方的傳統哲學,是理性主義的。

2.研究的主體不同:因法理學是法學的子學科,因而研究法理學的只有法學家,即真正以法學為職業的人;法哲學的研究者則即有法學家,又有哲學家,從而產生了所謂的「法學家的法哲學」和「哲學家的法哲學」。

3.研究的方法不同:法理學因是法學的基礎性學科,更多的原於對實踐的總結和理性的探索,因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經驗主義方法;法哲學則更多的是原於哲學賜予的理性的思索,因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理性方法。

4.研究的對象不同:法理學研究的主要是「實際存在的由人制訂的法」,而非「應該存在的法」;法哲學則更多的研究應然法,也包括實然法

5.研究的宗旨不同:法理學更多的是通過對法的實然研究而指導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活動,使法律活動符合理性的要求;法哲學的使命是唯一的,是對正義的解答。

6.在理論法學中所處的層次不同:「理論法學是以法的基本理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群」,既然理論法學是一組有關法的理論之學科組成的學科群,自然有不同的層次,而法理學是處於第二層次的,是以法的現實狀況為研究對象而指導著法的社會實踐的學科;法哲學則是研究法的最高價值,即「何為正確法」的問題,是最高層次的。

⑵ 法理學怎麼學啊

雖說法理學是整個法學體系的基礎,但對法學初學而言,直接學習往往晦澀難懂、難以理解,所以個人不建議法學初學者首先學習法理學,可以對民法、刑法等實體法有一定了解之後,再學習法理學。

至於學習方法,參考如下:

1.找准方向,把書讀薄

全面系統地學習,在學習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時,也要從整體上系統的學習。

2.避難就易,抓住重點

要善於從整體上、從不同層次上認識和把握重點。這些重點章的內容應占每份試卷所考核內容的65%左右。各章又有自己的重點。全書重點和各章重點構成一個不同層次的重點體系。考生要善於從不同層次上把握重點,對不同層次的重點給予不同的注意力。

其次,各門課程都有自己的體系特點,要學好、考好各門課程,需要抓住這些特點。

3.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難,難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一來概念多,二來概念很抽象,三來概念之間差別和聯系容易混淆。而概念對於理解法理學,理解部門法和對付司考又相當重要,所以,必須認真復習。

⑶ 《法理學法理學》epub下載在線閱讀,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法理學》(魏清沂 編)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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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cg5d

書名:法理學

作者:魏清沂 編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1-8

頁數:460

內容簡介:

《法理學》分為導論、法的本體論、法的歷史論、法的運行論、法的方法論、法的價值論、法的社會論七編。這七編雖然沒有涵蓋法理學的全部內容,但我國法理學研究的絕大部分成果都已涵蓋其中。我國的法理學研究和教學中普遍存在著方法論的研究和教育不足的問題,法學的方法論這一法理學的重要內容還不能成為一個系統的體系,但對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講,又是將來從事法律實踐工作必須具備的素質能力和知識體系。因此,本教材將法學的方法論作為單獨一編,對其繼續進行思考、整理和完善,並試圖對法的方法論進行闡述,以補充我圉法理學教材的缺陷,力求培養學生形成法學的方法論知識體系。同時,章前設置知識結構圖和內容導讀,概括介紹所要講授的內容和應掌握的知識點:設置司法考試要點,可以使教學更好地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章後設置推薦閱讀、思考題和擴展知識,供學生閱讀和思考。

⑷ 學習和研究法理學應用什麼樣的方法

對於該問題的回答應該首先區分「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兩個范疇的意義。在我看來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方法論主要是法律適用過程中所需要的方法,包括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修辭等等;而法學方法論則是將「法」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時所採取的方法,一般包括法律的經濟分析、社會學分析、哲理層面的分析等等。所以在學習和研究法理學時這兩種不同層面的方法都應該採用。

⑸ 法理學領域有哪些基本問題

課程的性質和設置目的
1.《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主幹(核心)課程之一,屬於整個法學體系中的理論學科。它是對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概念、法律內容和法律范疇進行理論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實質。法理學是對刑法專業、民商法專業、刑事偵查專業、經濟法專業、國際法專業等法學專業共同開設的基礎理論課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體的法律部門或某項法律規則的具體問題,而是關注對各個部門法學具有理論基礎和方法論的指導意義的法律基礎內容。《法理學》課程在培養和幫助所有的法學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過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礎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職業者要做好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工作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2.由於《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入門課程,一般安排在四年製法學本科的第一學年。但是《法理學》課程涉及到法學基本知識的范圍十分廣泛,大致可以涵蓋法學學科的所有內容。根據大一新生的具體狀況,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傳授。因此,《法理學》課程的目標是:一年級法學本科生經過本課程的學習,能夠對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有所了解,能夠掌握《法理學》中最一般的理論知識,在三年級時,掌握法學理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培養職業的法律素質,並能夠結合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法學理論來分析社會法律現象。
3、《法理學》和其他法學專業課程的關系:本課程與《憲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學專業基礎課程同時開設,是學習各個部門法學課程的前提和基礎。
導論 法理學概述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法理學學科的基本情況,內容涉及到法理學的概念、法理學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原則區別、法理學的地位、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點把握: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它以整個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和共同性規律作為研究對象。法理學是適應法學自身發展需要和社會革命需要而產生的。在法律歷史的發展過程

⑹ 試述奧斯丁法理學研究的對象和方法

奧斯丁是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研究對象是實在法。研究方法當然是分析的方法了。

⑺ 法理的含義及意義

我就是學法理的,呵呵。

法之理 在法外
法理學是一個運用哲學方法研究法律基本問題的學術門類,與法律哲學或法哲學含義相同,都是探討法律的一般性問題的學科.與其他法學門類相比較,法理學的對象超越了實在法規范,甚至更多地以相關法律思想和學說為研究的直接對象,從中獲得思考現實法律問題的精神養料,目的是建構和探索法律的理論問題.因此,法理學的意義主要在於開啟心智、啟蒙思想,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理論思維能力.
法理學就是法哲學,法哲學也就是法理學,盡管法理學原出於英美國家經驗主義,法哲學則出於歐洲大陸國家,並且曾作為甚至現在也可能作為哲學的一個部門。但是,兩者不是也不可能是並列的關系,它們都是運用哲學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學術門類,不同之處僅在於它們的哲學觀念不同。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討論這個判斷。
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法理學是一個以研究法律問題為宗旨的學術門類,實際上,法學最終也都是以研究法律問題為目的的。習慣上,我們往往將法學分為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這種劃分固然標志著法學研究中分工的發展,在一定意義上代表著法學研究的進步。但在另一方面,則不可避免地發生一種誤導,使人誤以為這樣或者那樣分工是絕對的,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這樣,學術分工又被人為地轉化為學科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這種認識似乎並不恰當。我們可以說法律職業需要一種解決法律問題的技能和技術,而法學所承擔的任務則是傳授這種技能。但是技術本身並不構成學問,或者說,法律技術是由法律問題決定的。不將法律問題置於考察的重點,而以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規則取而代之,可能有些本末倒置。法律技術都是用於解決法律問題的,法學只有在下述意義上才成立,即能夠對於法律問題的解決提供幫助。法律作為一種實踐理性決定了法學的實踐性,也決定了法學研究的問題性。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研究,並不是把法律規定的文字含義介紹給受眾這么簡單。如果問題這么簡單,法學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只要有文化,能識字,具有一般的理解文字的能力,就可以從事這項工作了。這種觀念是對法學的極其輕率、粗暴和不負責任的界定。實際上,法律職業作為一種社會分工本身就意味著該領域屬於一種專門的知識領域,也可以說是具有專業知識結構的群體的特權領域。法學研究在任何意義上和任何學科範圍內都是以解決相應的法律問題為宗旨的。而法律問題之為問題,則在於它的疑難性。哈特曾經提出,法律語詞與一般詞彙一樣所揭示的僅僅是對象的典型情況,例如禿子,我們很容易地可以將頭上沒有一根毛的人歸為禿子一類,而問題是在特殊情況、也是大多數情況下,許多人頭頂上光彩照人,周邊卻稀稀拉拉布著頭發,這種情況我們如何歸類呢?能叫他們禿子嗎?正是諸如此類的邊際情況構成了我們所面對的問題的復雜性,而對法律領域這些復雜問題的研究則構成了法學。所以,法學都是需要解決問題的,傳統的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分類並不可靠,區別實際上可能僅僅在於我們思考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是一般的還是特殊的,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任何法律領域的「真問題」都是從實踐中產生的,都需要從理論角度予以回答,只是在回答的方式上,我們可能根據法律(如許多部門法學者那樣),也可能根據某個更具有一般性的原理(如法理學者那樣)來加以討論。由於我們必須對法律問題給予透徹地說明,需要「以理服人」,也就不能武斷地說:法律規定如此,你就應該如此。所以,「說理性」是所有法學門類的共同特徵,只不過法理學把「理」擱置在一個極其突出的位置而已。
其次,法理學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問題或者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問題。法律問題有具體問題和抽象問題,個別的、特殊的問題與一般的問題之分。具體、個別的問題如某個案件、某類糾紛應該如何解決,抽象、一般的問題如法律為什麼如此解決問題,這種解決方案是否正當等。法理學正是解決這些一般性問題的。所以,法理學可能並不關心,至少不是像部門法學那樣關心某個具體案件的處理是否妥當,而是更為關心解決這些問題的「理」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能夠說服人或者是否選擇了能夠說服人的方式去說理。在這個意義上,法理學可能並不脫離實際,或者說,並不是僅僅關注經院哲學的問題。現在,許多人一聽到「理論」兩字就頭痛,他們並不知道自己每天實際上都在接觸理論,使用、運用理論解決自己面對的問題。例如,每個需要打官司的人都需要在自己決定是否打官司的過程中尋找打官司的理由,只有在他說服自己,認為自己有理由甚至有把握打贏官司的情況下,才會做出打官司的決定。那麼他在形成判斷的過程中會參考哪些因素呢?法律固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情理、政策、習慣恐怕也在考慮的范圍內,他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一個綜合性的判斷和推理,他會參考專家的意見,已有的先例,等等。這些實際上都包含著即將做出打官司決定的人的理論思維,也受制於他們的理論思維能力。有時候,他們往往需要求助於法律專家,所以,法律思維總是一種理論思維。比較之下,法理學的理論思維可能需要一種更加自覺的角色意識,需要對解決糾紛過程中的一般性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的思考和分析,如法律的性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等等。法理學所面對的問題總是具有一種「總體化」特徵,是從許許多多具體法律問題中抽象而來的,它試圖為個別的具體的法律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有效的說理模式和論證程序。我們可以舉例說明:一般而言,法律問題都必須通過理智的、說理的、理性的方式解決,必須能夠說服人;而說理過程中,有效的論證又是不可缺少的,即說理者必須運用某種特定的邏輯思維形式,根據一般通行的規則,論證某個行為的正當與否;而有效的、有說服力的論證往往需要超越法律的一般規定,例如,某甲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而某甲實施殺人行為之前已經存在某個「禁止故意殺人」的法律規則,所以,我們可以通過形式邏輯將甲和乙聯系起來,推導出丙:某甲應該受到懲罰。顯然,在這里存在著一個問題,即從表面上看,我們是根據乙譴責某甲的行為,實際上,乙規定本身也存在一個正當化的問題,如它必須是根據憲法規則制定的;然而憲法本身的正當性又如何論證呢?有兩種可能的辦法,一種是從憲法規定的立憲程序推導出憲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這被稱為循環論證;一種是通過建立法律之外的某個一般性規則,如自然法、道德、情理、民俗、常規等來論證的正當性。如果我們不想陷入循環論證或者武斷地終止論證,這個時候就必然地進入了一個抽象思維的領域,必須藉助一些更具有一般性的規則和原理來使法律和法律行為正當化。當然,我們從法律的具體問題進入法律的一般問題的渠道還有許多,這里就不一一例舉了。可以說,這些都需要一個作為研究法律的一般問題的學術門類的法理學的存在和發展,法理學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學門類的原因也在於此。
最後,回到我們的論題,即法理學是哲學方法在法律領域的運用,法理學就是法哲學。這個結論是由法理學所面臨問題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即法理學面對的是法律的一般的普遍的問題,而一般的普遍的法律問題是不可能通過經驗直接呈現在我們的感官中的,必須運用邏輯思維和理性推理的方式才能夠予以把握。不贊成法理學就是法哲學的同仁一般認為,法理學是研究實在法的,是以感官中可以經驗的法律現象為對象的,而法哲學則是更深層次的。這些觀點一般都是建立在理性與經驗相對立的基礎上。實際上,理性與實證主義者所說的經驗在方法論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以達到客觀確定的認識為目的,而且,都是建立在一種知識論思想傳統的基礎上的,兩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內在的聯系。甚至可以說,正是以形而上學為特徵的自然法理論導致了實證主義法律理論的出現。它們的區別則在於前者試圖為法律提供一個絕對的支點,後者則認為這是對法律的非科學的態度,進而主張相對主義。所以,發源於英美經驗思維傳統的法理學與導源於歐洲大陸唯理主義的自然法理論的根本性差異還是建立在對立的哲學觀念上的;還特別應該注意的是,法律實證主義本身就是實證主義哲學的副產品,是通過對傳統的本體論法哲學的批判起家的。如果離開了兩者之間的對立和比較,實證主義法律理論或者經驗分析的法律理論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得到透徹說明的,也是不可能成立的。它們雖然是站在不同的立場上但卻用同一種方式把握一個相同問題,所以,法哲學與法理學不是並存的關系,而是相互包容的。對法理學范圍的界定必須立足於哲學在法律領域中運用的歷史過程來把握,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所發生的變化來源於相關哲學觀念的變化。所以,也就必然受到哲學領域發生的各種變革而繼續變化,如當前後現代哲學思潮對理性的批判,就不僅指向各種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而且沖擊了實證主義法律理論;而對傳統理性的捍衛,也是對所有傳統法治理論的支持。可見,離開了哲學,法理學就失去了自己的「根」,成為缺乏生命力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對法理學的任何定義都可能成為想像的武斷的個人「意見」,而絕非嚴格意義上的學術研究和探討。
綜上所述,法理學是一個運用哲學方法研究法律基本問題的學術門類,這個法理學的定義預示了法理學必然以思想探索為其學科特徵,必然需要從以往的各種思想成果中獲得精神養料。同時,法理學也必定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結合時代的條件對以往的知識確信進行挑戰。法理學的意義就體現在通過法理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幫助人們達到克服法律偏見、超越自身法律經驗和常識的局限的作用。通常,我們認為最可靠的法律知識,實際上可能就是最需要反思的。因此,法律工作離不開自覺的法理學思維,法理學正是用這樣的方式盡管不是直接的但仍然是積極地參與法律實踐。

⑻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8)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⑼ 法學 與 法理學 兩者有什麼區別&聯系

這個問題令我吃了一驚 法學和法理學的關系不算復雜啊 從網路,google搜索欄里輸入「法學和法理學」可以輕松得解 如:法理學和法學的關系(=區別和聯系) 一、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 法理學以「一般法」即整體法律理象為研究對象。所謂「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個領域或者說整個法律現實。即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在內的整個法律領域,以及現行法從制定到實施的全部過程。法理學要概括出各個部門法及其運行的共同規律、共同特徵、共同范疇,從而為部門法學提供指南,為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服務。 「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學應是對古今中外一切類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個發展階段的情況的綜合研究,它的結論應能解釋法的一切形象。 二、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 法理學的對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內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僅僅是一般法中的普遍問題和根本問題。它以其對法的概念、法的理論和法的理念的系統闡述,幫助人們正確理解法的性質、作用、內在和外在的變化因素。它所處理的主要是法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體知識。因而,法理學的論題是法學和法律實踐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 三、法理學是法學的方法論 所謂方法論是指關於方法的理論和學說。一種新的法學理論或學說的興起,都是從研究方法的突破開始的,方法本身就成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我胃法理學越來越重視對法學方法的研究,法理學特別注重研究如何把馬克思主義認識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論具體化為認識法律現象的具體方法;注重總結我國法學工作者在法學研究中積累起來的有效方法,並通過理性化的升華,使之成為普遍有效的認識方法;注重移植其它學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鑒國外法學研究中的科學方法。 法學也叫法律學或者法律科學,它是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自己研究的對象的各種學問的總稱,是社會科學中一門重要的獨立學科。 再如:法學包括法哲學(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 還可以這樣分:法學包括理論法學,比較法學,經濟分析法學…… 總之,法學包括法理學,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 如果是寫論文的話,這不是一個好選題。 各名校法理學教材中都有對法理學與法學區別和聯系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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