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比較體育研究的基本方法是什麼
比較研究法是比較體育研究的基本方法,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把比較研究法分成不同的類型。 一、同類比較法與異類比較法 這是根據比較對象存在的差異性和同一性來分的。 同類比較法是比較兩種或兩種以上同類事物而認識異同的方法。通過同類相同點的比較研究,可以找到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通過同類相異點的比較,可以找到事物發展的特殊性。也就是說,比較對象的同類並非僅僅是指相同之處,它們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異類比較法是比較兩種或兩種以上性質相反的事物或一個事物的正反兩個方面。
在劉志民的研究中,他對中國的體育教師、美國的體育教師與英國的體育教師進行了比較。其中,美英均為發達國家,在文化與社會制度上具有相似性,對這兩者的比較屬於同類比較;而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社會觀念上與美英存在較大差別,將中國與美、英進行比較,屬於異類比較。由於其研究目的在於探索中國與發達國家體育教師的價值取向的差別,在這篇文章中,劉志民並沒有對美英的體育教師進行深入的同類比較,因此沒有將同類比較法的目的——「同中求異」體現出來。但是,異類比較法的目的——「異中求同」在這篇文章中卻體現得十分明顯:雖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與社會制度,但是中國與美、英的體育教師都具有DM與SA的價值傾向。
B. 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適用領域
自然、人、物
所屬學科
自然學
快速
導航
種類
概念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解釋說: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
我國吳文侃、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很顯然,這個定義僅適用於「比較教育」這個學科領域,所以必須對它進行另外限定。
我國林聚任、劉玉安主編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認為:比較研究方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對象加以對比,以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比較研究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
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我們可以把比較研究法分成如下幾類。
1.按屬性的數量,可分為單項比較和綜合比較。
單項比較是按事物的一種屬性所作的比較。綜合比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種)屬性進行的比較,單項比較是綜合比較的基礎。但只有綜合比較才能達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質的目的。因為在科學研究中,需要對事物的多種屬性加以考察,只有通過這樣的比較,尤其是將外部屬性與內部屬性一起比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2.按時空的區別,可分為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
橫向比較就是對空間上同時並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態進行比較。如教育實驗中的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比較、同一時間各國教育制度的比較等都屬於橫比。縱向比較即時間上的比較,就是比較同一事物在不同時期的形態,從而認識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揭示事物的發展規律。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對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往往既要進行縱比,也要進行橫比,這樣才能比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3.按目標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較和求異比較。
求同比較是尋求不同事物的共同點以尋求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求異比較是比較兩個事物的不同屬性,從而說明兩個事物的不同,以發現事物發生發展的特殊性。通過對事物的「求同」、「求異」分析比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事物發展的多樣性與統一性。
4.按比較的性質,可分成定性比較與定量比較。
任何事物都是質與量的統一,所以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質,也要把握事物的量。這里所指的定性比較就是通過事物間的本質屬性的比較來確定事物的性質。定量比較是對事物屬性進行量的分析以准確地制定事物的變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各有長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應追求兩者的統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畢竟是一個不同於工人製造產品的活動,很多東西並非能夠量化。但也不能一點數量觀念都沒有,而應做到心中有「數」,並讓數字來講話。
5.按比較的范圍,可分為宏觀比較和微觀比較。
認識一個事物,既可以從宏觀上認識,也可以從微觀上認識。從宏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行比較,則是宏觀比較。從微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步比較,則是微觀比較。
C. 比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結合幾乎涉及世界絕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論述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的方法。他認為,宏觀比較是對屬於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指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的比較。對於宏觀比較的運用,主要是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注重,運用於比較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研究。達維認為,微觀比較是指對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比較法學家萊因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關於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比較。當然,二者是相互交錯的。瑞典比較法學米凱爾·博丹認為,比較可以是雙邊的(即兩個法律制度之間)或者是多邊的(即三個以上法律制度之間)。宏觀比較是在法律制度整體之間或不同法系之間;微觀比較是將具體法律制度、法規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環境中進行考察"。匈牙利比較法學家伊·薩博從劃分法律的層次的角度,認為宏觀比較是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即為與法律理論相聯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較;微觀比較是法律部門一級的比較和法律制度一級的比較。這種比較既可獲得理論性的結論,又可體現直接的社會功能。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宏觀比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在此,至少有三種情況:第一,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但屬於不同法系或法律傳統的法律之間的比較,最普遍的就是屬於普通法法系國家(英、美等國)的法律與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德、意等國)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第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第三,在同一個國家內,由於存在著不同社會制度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傳統,因此同一國家內的屬於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同樣是宏觀比較。
微觀比較是指對不同法律概念、規則、制度、部門法等方面的細節比較。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較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法中的"佔有",或者比較英美法系的對價學說與大陸法系的"約因"概念等,均屬於微觀比較。
二、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
這主要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規范比較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同的國傢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構,即被比較的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法律概念、規則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較的法律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如果被比國家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相同而法律結構不同,或是法律結構相同而社會功能不同,則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進行規范比較。規范比較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視法律產生的社會條件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往往僅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較,則會產生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
功能比較則突破了規范比較的局限性。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運用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擺脫了規范比較只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而產生的民族偏見。對於不同的法律規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進行功能比較。
當代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原則是功能性原則,由此產生諸如對被比較法律的選擇、探討范圍、比較法律體系的構成等方法論的規則。他們認為,任何在比較法研究中作為起點的問題都必須從純粹功能角度出發。荷蘭比較法學家科基尼·亞特里道否定了純粹功能主義觀點。他引證了法國法學家羅茲馬林提出的應當把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相結合的觀點,認為純粹的結構(即規范)主義會導致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純粹的功能主義忘記了法律制度涉及調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間是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關系,不可偏重於哪一方面。不同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可以依據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據所要由法律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的不同,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進行研究。
三、文化比較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文化比較方法是指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從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僅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或滿足社會需要的工具,也是表達或傳遞意義---人們對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號。一些外國的文化比較方法論者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德國比較法學家伯·格羅斯菲爾德認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較法看作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對比。比利時法學家霍克和沃林頓等人提出,以"作為文化的法"的比較法新範式,取代傳統的"作為規則的法"的比較法範式。美國比較法學家庫里蘭認為,要對某一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考察,必須置身於塑造這種法律體系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理解並說明該法律體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認識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為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因素,文化決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維的發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變化具有一定影響。但是,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的影響因素。因此,我們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我們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文化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
四、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
綜合一些中外比較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從概念上理解靜態比較研究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研究,靜態地觀察法律制度,即在橫斷面上、在特定時間點上研究它們。動態比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條文外,還包括對法律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實行等問題的研究。當然,有的西方法學家對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義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在20世紀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並聲稱是對比較法的動態研究。他認為,動態研究是基於對特定法律制度運行中的各種成分的實際觀察,而靜態研究則是基於分析推理的教條主義方法,它僅提供抽象定義。按照薩科的理論,在同一個法律問題上不是只有一個規則,而是包括憲法規則、立法機關的規則、法官的規則和闡釋法理的法學家的規則。他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制定法規則、判例法、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地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非行為規則的各種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圍。他認為,這種動態研究分析影響法律的各種成分的變化,與靜態比較研究相對立。
薩科的"法律共振峰"學說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法官判決即判例法和法學家的闡釋作用,將其作為法的淵源,而中國不實行判例法制度;它強調法官個人在創制和發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強調法官的司法獨立性,而中國是由憲法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因此,薩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論不適宜中國比較法學家運用而進行動態比較研究。我們應當把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對立,進行比較法研究。
D. 如何進行教育比較研究
一、比較教育研究的方法論基礎
我們的比較教育研究的方法論基礎是什麼?首先必須以馬克思主義哲學作為方法論的基礎。科學的方法論基礎應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徵:嚴肅的科學態度和科學的方法體系。所謂嚴肅的科學態度,是指應具備全面、系統、客觀、辨證地分析研究問題的思想方法;所謂科學的方法體系,是指應不斷探求方法的綜合、可靠和有效。
現代系統理論(包括控制論、資訊理論和一般系統論)具有濃厚的方法論特徵,但它不具有哲學世界觀的等同性。我們的比較教育研究,可以而且應當應用其中有用的方法論原則,但不能把它作為方法論基礎。
以馬克思主義哲學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比較教育研究的方法論基礎,在比較教育的具體研究中,應注意下列基本原則。
1.求是性原則
客觀實在性是物質的唯一本性,自然界的規律是客觀的,社會規律也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比較教育學的研究一定要堅持求是性原則,一切從世界各國客觀存在著的教育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反映客觀現實,從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教育規律性。
2.實踐性原則
實踐是認識的基礎,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准,是發展真理的有效途徑,這也是辯證唯物論的基本原理。比較教育研究必須貫徹實踐性原則,注意下列問題。
(1)通過實踐,檢驗真理。由於比較教育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借鑒,所以還必須「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判斷外國經驗是否適合本國國情。必須通過本國的實踐來鑒別某項結論的適用范圍。通過試驗,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廣,這是借鑒外國經驗的關鍵所在。
(2)通過實踐,發展理論。比較教育學通過比較研究所肯定的教育理論,只具有相對真理性。教育理論還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
3.系統性原則
普遍聯系是物質世界的總的特徵,系統性是事物的根本屬性。這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觀點。據此,比較教育研究必須遵循系統性原則,注意下列問題。
(1)教育系統的整體性。教育系統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具有自己的性質和功能。這種性質和功能不是它的各個要素的性質和功能的簡單相加,也不能把它的性質和功能還原為要素的性質和功能。在觀察和分析問題時,一定要著眼有機整體,把整體的功能和效益作為認識和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
(2)教育系統的結構性。教育系統的結構性,指的是教育系統中諸要素之間的關系。在研究問題時,應當注意分析教育系統內部諸要素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結合方式等。
(3)教育系統的層次性。教育系統的層次性是指教育系統的層次結構及層次之間的關系。在研究問題時,應當分析教育系統的各個層次,分析系統和要素(子系統)之間的地位、等級的相互關系。分析教育系統的層次,有助於人們掌握教育系統的縱向結構,進—。步判明不同層次系統共同的運行規律和各自特殊的運行規律。
(4)教育系統的開放性。教育系統的開放性指的是教育系統與周圍環境的相互關系。在研究問題時,必須注意分析教育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相互關系以及與周圍社會環境的相互關系。指明這種關系,有助於人們在教育實踐中重視外部條件的作用,考慮如何因勢利導。
4.全面性原則
一切現實的事物都是作為系統而存在,作為過程而存在,而系統和過程又都充滿著矛盾,這是唯物辯證法的核心觀點。據此,比較教育研究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原則。按照事物的矛盾本性,運用矛盾分析方法,全面地觀察問題和分析問題,發現真理。
(1)全面分析研究各國教育發展與改革的普遍矛盾與特殊矛盾。
(2)全面分析研究各級各類學校教育過程中的各種矛盾。
(3)全面分析研究教育發展的內因與外因。
5.聯系性原則
唯物辯證法認為,物質世界的現象及其在思維中的反映具有普遍的相互聯系的根本特性。事物或現象之間以及事物內部的要素之間普遍存在著相互聯結、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轉化等客觀的聯系。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教育,它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在教育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教育內部的各種要素之間、不同國家的教育現象之間,都存在著多種多樣的聯系。在比較教育研究中,我們必須注意分析研究這些豐富復雜的聯系,才能保證我們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全面的、科學的、正確的。
6.本體性原則
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本質和現象的對立統一,透過現象把握事物的本質是科學的基本任務。同樣,比較教育作為一種科學研究,也要透過一切教育現象來把握其本質,即通過對各種教育現象的分析和比較研究,最後應當抓住存在背後的本質和規律,也就是說要抓住教育這種存在的「本體」。
7.實踐性原則
實踐的觀點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一個基本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認識是主體對客體的一種觀念的或理論的關系,它雖然是通過主體的意識、思維的活動實現和表現出來的,但它發生的基礎卻是主體和客體之間的物質的相互作用即實踐。實踐是認識的根本來源,同時也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准。
二、比較教育研究的基本研究方法
比較教育是一門理論性和應用性並重的學科,它是直接以各國教育的實際狀況為研究對象的。從比較教育的奠基人朱利安開始,比教教育的研究者們一直都非常重視對科學的比較教育研究方法的探索和應用。特別是進入社會科學方法時代以後,比較教育的研究者們更是提出了多種多樣的研究方法。掌握科學的研究方法,是我們從事比較教育研究的前提條件。
1.調查法
參觀訪問:研究人員實地參觀訪問研究對象,從而獲得第一手感性材料,這是了解外國教育情況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在條件許可時當然可以採用。用這種方法所得的材料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問卷:問卷是調查者用書面或通信形式收集材料的一種方法。
通過調查得來的材料,可用描述和統計等方法加以整理。
2.文獻法
通過分析重要教育文獻來了解教育情況是比較教育研究的一個重要方法。這是中國當前比較切實可行的方法。
運用文獻法收集材料,一般要經過查閱、抽樣、鑒別、整理等階段。查閱首先應善於利用書目、索引、文摘、辭典、網路全書等工具。查閱過程中應注意分析並摘錄重要資料。抽樣是指對資料的選擇,這是很重要的。不善於選擇,就會在浩如煙海的文獻資料面前茫然不知所措。抽樣通常有三種方式。
(1)來源抽樣。這是資料來源的取樣,如選取何種書籍、報刊、雜志等。
(2)日期抽樣。這是指選取哪一段時間的資料。比較教育研究主要選取戰後的資料,尤其是當前的資料。
(3)單元抽樣。這是指抽取資料的哪個單元,可能是整本書刊或其中的一篇、一段、一頁。
鑒別是對資料的真偽精粗下一番分析工夫,做到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使下一步分析研究建立在可靠資料的基礎上。資料的鑒別可採用對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等方法處理。整理是指根據研究的目的,按照統一的標准,對資料加以分類,使它系統化,運用時能得心應手。比較教育研究一般按問題進行分類。敘述的材料,可用明白流暢的文字加以整理,數量的材料可用統計法、表列法、圖示法加以整理。
3.比較法
比較教育研究中的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教育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
比較教育學學科的特殊性決定了比較法是其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比較本身包含著一定的分析與解釋,沒有分析與解釋,比較是不可能進行的。
比較按照不同角度可分為兩類:縱向比較與橫向比較。
縱向比較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表現的比較,也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表現的交叉比較。這是在事物發展變化過程中研究事物,藉以分析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
橫向比較是對同時並存的事物進行比較。它是對兩個國家(或地區)、多個國家(或地區)的某個教育問題或幾個教育問題,甚至整個教育體系所進行的比較。
4.分析法
分析的概念是廣義的,包括形式邏輯分析和辯證邏輯分析。分析的目的,在於對所比較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以便透過現象洞察事物的本質。分析可採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E. 如何知道比較體育研究的常用方法是什麼
除了基本研究方法以外,在比較體育的研究中還有很多常用的研究方法,可將其大致區分為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兩大類。其中,定量研究即為統計分析法。定性研究的方法較多,根據研究目的可對其進行區分:以獲得整體性解釋為導向的有比較描述法、歷史研究法、階段分析法與質性研究法;以解決具體問題為導向的有問題研究法、因素分析法、假設驗證法與教育洞察法。 下面將一一對這些常用的研究方法進行分析。 一、比較描述法 描述就是對具體研究現象或過程的形象詳盡的揭示。
康德爾將歷史研究法的操作程序總結為描述、解釋、比較和抽象四個階段。描述便是前面所提到的比較描述法,將體育現象進行分類描述;解釋是在描述的基礎上進行的,主要是解釋體育制度或體育現象所形成的歷史原因;比較則是需要找出不同國家的共同點與不同點;抽象是要將研究的結果提煉深化,形成為實踐服務的理論。 歷史研究法對研究者提出了這樣的要求:一是充分的史料;二是相應的歷史知識背景和正確的歷史觀;三是對研究的年限區間及相應體育發展階段作相應的劃分,限定研究主題,避免盲目性;四是具備基本的研究方法;五是具備在歷史分析之後對未來發展作出預測的能力。
F. 比較文學的研究方法
比較文學的研究方法包括:影響比較法、平行比較法、跨學科研究法、跨學科研究法。
1、影響比較法:影響研究指以歷史方法處理不同民族文學間存在的實際聯系的研究,它的根基在於各民族文學的相互接觸和交流,影響研究強調實證和事實聯系,凡是缺乏事實依據的推測或判斷,均不屬於影響研究的范圍。
4、跨學科研究法:是比較文學研究的一種重要方法,它運用生成於文明中的文學觀念或其他學科知識來闡述,研究生成於利益文明中的文學作品;也可以同時存在於多個文明之間,其核心是跨越文明界限的文明理解,包括作品闡發、理論闡發等。
G. 比較研究的比較研究法一般分三個步驟
—、找出同類現象或事物; 比較是人們認識事物最常用和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比較研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加以對照,以說明它們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或差異及其原因的研究類型。 在社會學中,比較方法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視:
⒈社會學的創始人A.孔德曾極力提倡運用比較法研究人類社會,認為這種方法是實證科學的基礎工具。
⒉É.迪爾凱姆在關於自殺的研究中,把不同社會和同一社會的不同群體的自殺率加以比較,表明這些比率是同社會凝聚力的程度和道德規范穩定性的程度成反比的。
⒊M.韋伯對古代猶太、中國、印度和現代歐洲的宗教及社會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比較研究。
⒋F.W.茲納尼茨基與W.I.托馬斯於1918~1920年合著的《波蘭農民在歐洲和美國》被認為是比較研究的範例。
⒌中國社會學家費孝通用文化人類學方法對民族地區和農村社區進行過比較研究,並取得引人矚目的成果。 比較研究可從時間、空間、進程、內容、形式、內部結構、外部聯系等不同角度進行。
例如,從時間上可進行縱向比較(即比較同一對象在不同時期中的狀況、特徵等)和橫向比較(即比較同一時期中不同對象的狀況、特徵等)。通過對有關事物的比較分析,有助於我們認識事物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在社會學領域內,比較研究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社會體系、制度文化、群體、組織、社會心理、行為模式、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等。 社會學的比較研究能幫助人們認識各種社會現象的異同,把握其實質與規律性。其缺點是難以准確界定比較分析的單位和擬定客觀有效的標准,選擇樣本的客觀性和隨機性往往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