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異
古代中國鄉村社會需要一種利他主義道德之下的連帶責任,而西方陌生人社會需要基於利己主義道德之下的分別的和個人的責任。從傳統中國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公法色彩濃厚,比如「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這就是明顯的刑事性的法律規定,用國家的公權力將鄰居不救助的行為上升到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並且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因為這樣的事是規定在《唐律�6�1捕亡律》這樣的國家基本法律中,採用的是加之於身體的刑罰「杖」刑,帶有強烈的暴力色彩,而這一規定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是:在傳統中國個人不是被視為一個個人而始終被視為一個特定團體的成員,正因為每個人都隸屬於團體,因此每個人都對這個團體有義務,要承受團體賦予每個個體的義務要求,因為這個團體是家國一體的,家庭怎麼能夠彼此之間不互相照顧?所以C和D都是要承擔責任也就順理成章。近代以後的西方社會則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礎之上,法律制度體系自然體現的是非身份血緣的權利法,每個人只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不顧具體的法律制度如何發展,個人權利的保障並因此而產生義務分配,自然的結果就是C不承擔責任,D承擔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