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杜邦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利用幾種主要的財務比率之間的關系來綜合地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這種分析方法最早由美國杜邦公司使用,故名杜邦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是一種用來評價公司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回報水平,從財務角度評價企業績效的一種經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逐級分解為多項財務比率乘積,這樣有助於深入分析比較企業經營業績。
杜邦分析法說明凈資產收益率受三類因素影響:
1、凈利潤率,用銷售凈利潤率衡量,表明企業的盈利能力;
2、總資產周轉率,用資產周轉率衡量,表明企業的營運能力;
3、財務杠桿,用權益乘數衡量,表明企業的資本結構。
『貳』 論述分析法學的歷史發展和主要理論特徵,並談談你對分析法學在當前立法活動中價值的理解
中華文明源遠流長,幾千年的古代史與不到兩百年的近現代史,兩相對比使得當代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的「歷史」問題和「歷史」方法,有著更復雜的含義。歷史分析不僅僅是向後看的問題,還有一個看得遠與近的問題。
(一)有年輕的憲法學者在他的關於憲法哲學的理論體系建構中,在「憲法哲學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猶豫的列舉了「歷史方法」,「既然憲法是歷史的產物,是人類文化積淀和蒸餾的結晶,而人類文化是連續不斷的,那麼,要了解當前的憲法制度,就必須尋本溯源,探索其產生和成長的過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後對於憲法制度的含義,方可以有較清澈的認識,這是把握憲法本質及其發展規律,進一步審省憲法得失和促進憲法發展的基礎性條件。」[19]這里的歷史顯然是「大歷史」,中西古今囊括無遺,他所使用的「歷史」與廣義的「文化」幾乎是同義詞。「文化有廣狹義,廣義文化可分為三個層次:表層的器物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深層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狹義,專指人類實踐重大精神創造活動長期積淀而成的社會心理、價值體系、思維方式、人倫觀念、審美情趣等。」[20]這樣的「歷史分析」事實上只是強調憲法學研究中應該堅持歷史主義原則,這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堅持歷史主義原則沒有什麼不同。這個層面的歷史分析體現出來的是憲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對憲法問題作宏大敘事的歷史分析,是當前我國理論憲法學領域「歷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點。[21]不僅憲法觀念與憲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實證主義法學特徵的對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語源學探討,也往往會陷入到歷史的宏大敘事中。以對「憲法」的語義分析為例,[22]首先人們指出:「盡管古代的中國和西方都曾有『憲法』這一詞語,但他們的涵義卻與現代的『憲法』迥然不同」,接著人們就分別介紹憲法在中國和西方的詞義演變,最後作為結論人們會指出「古代西方的憲法往往側重於組織方面的意義,而古代中國的憲法卻沒有此意。」如果僅僅是為了說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憲法」都沒有現代的根本法的含義,人們就沒有必要作這種包含古今與中西的對比。結合教課書知識體系中接下來必不可少的「憲法的歷史發展部分」,這樣的知識內容顯然是為「憲法產生的條件」這樣的問題,提供歷史的鋪墊。「憲法何以產生於西方?」「古代中國為什麼沒有憲法?」「為什麼在19世紀末憲法被引進到了中國?」「憲法在中國遭遇到了什麼樣的歷史境遇?」等問題是這一分析進路所隱含的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意識。
這是一種宏觀的、可以依研究者的興趣無限向後追述的、跨文化的歷史觀。就歷史資料而言,人們關注的主要是政治、經濟、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資料[23],這部分資料並非憲法學的專業性資料,憲法學者只需要借用歷史學的或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顯的「拿來主義」色彩。這部分資料使用的越多,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的表現就越差。
(二)當今中國憲法對於制度的歷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種「中觀的」的歷史觀。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紀為限,中國基本以19世紀中後期為限,由於涉及到制度的性質轉變問題,當代中國的許多重要的憲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紀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資料也基本上是與特定製度形式直接相關的,較少的涉及到觀念與文化問題。對於制度作歷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理清制度的歷史發展脈絡,尋求現有制度的歷史合理性,而不是為了發現用於處理憲法糾紛的制度慣例,即是以理論為指向的,而不是以實踐為指向的。
認真分析當今主流憲法學對於憲法制度的分析可以發現,對於制度的研究在邏輯結構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即制度概念、歷史發展、制度內容、制度完善,這主要是教科書的制度分析模式,因為教科書與學術專著的目的不同,教科書主要致力於教給學生系統和完整的知識,致力於對學生進行思維方式的訓練,因此教科書的制度論證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識性的制度論證模式。我們以教科書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研究為例。許崇德教授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就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來介紹,即「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概念);「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發展」(歷史發展);「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內容);「四、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完善)。[24]這四部分的內容分別承擔了制度性質、歷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規范性)、實效性的論證。其他如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政黨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這一邏輯順序論述。對歷史合理性的論證緊隨制度的性質界定之後,表明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具有統帥作用。憲法教科書之所以熱衷於對制度的歷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馬克思唯物史觀的深刻影響,馬克思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25]這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本質內涵,馬克思認為:「現代歷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進步,都是當歷史學家從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會生活深處時才取得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頁)在憲政制度的研究中,人們基於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確信:一個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產生並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發展至今,這個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觀念與制度的歷史基礎和歷史合理性成為了一種基本的思維定勢,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對制度本身的規范結構和邏輯結構的合理性探究。憲法學目前的知識體系對制度的規范和邏輯分析不足已證明了這一點。唯物史觀雖然歷久彌新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作為一種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顯然不能取代對制度本身的規范和邏輯分析。
對憲政制度產生的社會條件和發展脈絡的分析,對於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種外在的分析,這種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對於其他社會科學和法學其他領域是開放的,憲法學既可以從其他領域中「拿來」,其他領域的研究也可以簡單的「拿去」。理論憲法學領域的歷史分析盡管也可以是建立在嚴格的歷史資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礎之上的,但資料的取捨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種形態的歷史資料都有可能使用,觀念的歷史、制度的歷史;古代史與近代史;整體的歷史與專門的歷史都可能交織在一起。歷史的確定性有時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傳統的流變與文化的抽象。這樣的歷史分析正越來越轉向歷史社會學的分析。歷史分析方法在這一層面的使用,仍然無功於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的形成。
對制度的歷史分析還可以圍繞特定製度的規范結構和內在運行方式來進行,這種分析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比較而言無法直接向其他社會科學領域開放,因而有利於憲法學獨立學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相對缺乏,以國家結構形式的研究為例,對於我國為什麼要採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個,即「長期實行單一制的歷史傳統」、「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狀況」、「融洽的民族關系」[26],這三個方面其實都是外在於單一制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但對於國家結構形式所實質涉及的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問題,卻沒有真正的研究。
可見,對於制度的歷史分析既有無法與其他學科相區別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體的歷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三)在應用憲法學領域,「歷史」的含義是基本上確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觀的歷史事實、慣例、習慣性解釋、確實可循的立法資料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中任何一個條文的解釋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會利益,任何能夠稱之為憲法沖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憲法與其他普通法律相比應該具有更大的確定性、普遍性和穩定性。憲法的適用機關在運用憲法解決社會沖突時,應該以具有確定性的客觀資料為基礎。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過立法准備資料來加以分析,這裡面的「歷史」便是立法准備資料。有時它也指的是慣例或習慣性解釋。[27]
在一般意義上,憲法的適用主要指的是憲法的司法適用,這一層面的歷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種司法方法,在成熟的憲政國家,這一方法的運用盡管還有爭議,但已相當成熟。在美國有法官極力主張根據歷史來理解憲法條文。宣稱「其含義如此依賴於歷史,以至定義反而成了累贅。法官適用憲法必須受制於這些歷史。」[28]我國憲法缺乏司法適用性,憲法操作技術的發展缺乏強大的實踐動力。歷史分析目前所能見到的實踐,基本上局限於立法機關對於制憲原意的分析,人們通常認為憲法草案或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應該是被參照的立法准備材料。
憲法操作層面的歷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種「微觀」的歷史觀,強調資料本身的客觀性。
以憲法規范的解釋為目的的歷史分析方法被視為憲法學的特定方法,這時歷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於保持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但與其他憲法解釋方法相比,歷史解釋所佔有的比重並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對於法官們來說,「雖然在憲法解釋中參考的歷史資料很豐富,但只要他有礙於法院保護現實的價值和利益,就幾乎會被忽略或輕視。」[29]
三、歷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羅斯科·龐德在全面批判歷史法學派的《法律史解釋》一書中寫道:「要理解19世紀歷史學派的法理學教義,我們就必須牢記:就研究法律論題而言,歷史法學派實際上是一種消極且壓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離了哲學時代那種積極且創造性的法理思想。當然,這還不是全部。從更為直接的角度看,歷史法學派在兩個方面背離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離了自然法關於制定成文憲法的觀念以及狂妄無視傳統政治制度和法國大革命時代特定時空下的條件的做法;二是背離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創造奇跡的思想。」[30]
他還轉述了法官霍姆斯對歷史法學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覺地去考慮法律規則的正當性論證必須賴以為基礎的各種社會利益因素;第二,它對法律的改進總是持否定態度;第三,它還根深蒂固地認為,一項業已確立的法律規則,只要法律年鑒能夠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為歷史原則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項適當的甚或是必要的行為規則。」[31]
由於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發現而不是制定的,把歷史作為「支撐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權威和法律發展中的終極動因。」[32]也就是將歷史分析方法作了極端化的運用,因此,歷史法學派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終被其他學派所取代。
唯物史觀與歷史法學派的歷史觀在哲學立場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觀指導之下的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研究中被過度使用也會帶來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對於制度合理性的論證過分地依賴歷史合理性,客觀上減低了人們對於制度的價值目標的關注,幫助人們繞過了一些價值難題,但也因此使憲法學在價值問題上較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權等價值目標是近現代各國的憲政制度共同關注的,但顯而易見,人們對上述價值的理解不同,為實現上述價值而設計的各類制度的具體細節也不同。憲法規范內在地包含人們的價值選擇,憲政制度的發展應該以這些價值目標為標准並服務於這些價值目標的實現。對於中國的憲政建設而言,由於具有長期的借鑒與移植的歷史,如何進行價值選擇和如何面對價值沖突,更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價值難題。
歷史分析方法強調資料的真實可靠,客觀上是一種實證分析的方法,而實證分析的方法在價值問題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張價值多元的。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對制度進行研究是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麼,而不是制度應當是什麼。正如我們在上文所提到的,歷史分析方法著重對制度的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從有關制度研究的客觀結果上來看,就是通過對制度的外部條件的實證分析,取代對制度本身的價值判斷。因此,我們所看到的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國的國情和適應國家性質的簡單判斷上,至於這一制度內的國家權力分配和運行原則、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代表與選民的關系等具有較多價值內涵的問題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辭便是根本沒有。歷史分析使人們擺脫了價值上的困擾,但也因此降低了憲法學的理論價值。
有學者在批判中國憲法學方法論的總體取向時指出:「在新中國的憲法學時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實證主義也好,雖然均受到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嚴厲批判,然而在反對自然法、堅信規范可以創設權利這一點上,我國(憲)法學其實恰恰與西方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一脈相通。」不僅如此「西方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早已經再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上得到極其重要的發展,而中國的憲法學迄今還不可能真正成為一套『純粹』的規范科學,精微縝密的憲法解釋學也尚未成就。」[
『叄』 採用美國葯典方法是否需要進行方法學驗證
USP 34 通則1225葯典方法驗證中指出,如果使用的是葯典分析方法,不需要對方法的准確度和可靠性進行驗證,到要對檢測系統的適用性進行確認,相關的要求可參考USP通則1226<葯典分析方法的確認>,一般來說,如果使用色譜方法,原料葯和輔料含量測定需進行精密度測定;雜質定量檢測需測定精密度、定量限與專屬性;如果是制劑,則含量測定還需要進行線性測定。
對於常規檢測(如水分、乾燥失重、重金屬等)一般不需要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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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法律發現方法分析的三步論是什麼急!急!急!
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及其問題
(一)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在結構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大前提是那種概括了若干同類個別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斷;
小前提是對某一個別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詞外延的一種說明;
結論表明該個別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斷所揭示的屬性。
由於生活世界存在著特殊與普遍之間的內在聯系,而那種共性、普遍性是同類事物的任何個別都共同具有的,所以一個正確的演繹系統,本身是對這種特殊與普遍之間的聯系的反映。當代中國是以制定法為法律淵源主體的國家,制定法中各種具體規定,是人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繹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廣泛運用。
演繹法律推理具有與一般演繹推理不同的特點。美國法學家史蒂文.J.伯頓認為,法律演繹推理的關鍵步驟有三
:⑴ 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大前提。
⑵ 明確表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
⑶判斷重要程度。
而其中的真正的問題可能在於「選定大小前提並在它們之間確立一種適當的關系。」在此,有必要分步驟進行分析。
第一步的問題是如何尋找大前提?
大前提是用作法律依據的法律規定。有兩個因素影響著對大前提的找尋。其一是對案件事實的全面、准確的把握。即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其二是人們的法律知識。人們只有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訓練才知道如何「全面」、「准確」地確定案件事實,才能夠「對號入座」、在自己的法律知識之網中找到合適的大前提。
第二步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小前提?
這一過程其實是在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反復溝通與聯絡的過程。因為小前提是對某一個別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詞外延的一種說明,而法律演繹推理的小前提通常是對某一特定的、待判斷問題的描述。在有些情況下,對小前提的描述並非易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這種描述有可能是一個頗具「技巧性」的事情,需要精心「剪裁」,以使案件事實與大前提相符合。
第三步是判斷重要程度。
「判斷重要程度就是判斷在案件的許多事實中那些事實可以證明把該案歸於一法律類別。」由於有很多事實,每個事實只不過是一個事實而已。任何事實都可能重要或者不重要。所謂重要的事實是那種恰好與有關法律要做什麼的規范性指示相吻合的事實。而規則是抽象的,事實是具體的,「一個案件的事實並非事先就包裝在規則的語言之中。」要想使案件事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可以適用,就需要解釋——解釋規則的含義,解釋(說明)案件事實以及它與這個規則相符合的程度。因此,判斷重要程度對法律演繹推理的正確進行是至關重要的,而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卻在演繹推理之外。
例如,
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中,原告向縣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該行政機關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認為原告使用一歷史上的、可能引起人們消極聯想的人名進行登記有違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拒絕批准。該行政相對人根據同一法規的第十條第一款,「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到公安機關把自己的名字改為那個歷史人物的名字,進而以自己的名字再次申請。仍然遭到拒絕。他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被判敗訴。筆者以為問題主要出在法律推理上。法院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只針對是否違反「社會利益」的問題進行論辨,沒有回答當事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字申請注冊公司名稱」的問題。從法律推理方面來講,這存在三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判斷重要程度的問題:發生了什麼事情?是有關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還是當事人以自己的姓名作字型大小的問題?這個問題又影響著下一個問題;其二是識別大前提的問題。筆者以為處理該案件的權威性大前提應當是第十條的規定,而不是第九條,因為後者是一個並不確定的問題,前者才是確定的,有資格作為大前提;其三,法院沒有對所有論題進行充分說理,有違程序公正。因為只有糾紛解決者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推理論及雙方所提出的(所有)論據和證據,才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
在科學研究中,演繹推理的一種具體方法是公理方法。公理是少數幾個作為推理大前提的、不加證明的初始原理。這種方法要求公理的獨立性、公理系統的無矛盾性和完備性。在演繹法律推理中,作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規定,可以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規范體系,但卻很難作到完備和無矛盾。法律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判斷重要程度的問題需要通過演繹推理之外的工作來解決。
(二)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的思維路徑相反,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運用歸納方法進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於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種必然性和規律性。而這種必然性和規律性是通過個別現象的偶然性、多樣性表現出來的。我們可以通過認識大量個別現象的偶然性和多樣性去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種必然性和規律性,並在此基礎上指導我們對待知事物(案件)的認識,對世界的發展趨勢和未來進行預測、把握和規范。歸納法律推理的任務在於:通過整理、概括經驗事實,使分立的、多樣的事實系統化、同一化,從而揭示對象的那種必然性和規律性。
歸納推理的具體方法大致是:
首先,匯集眾多個別案件及經驗事實;
其次,對所匯集的對象進行比較、分類和概括;
再次,發現或者確定歸納得以實現的案件和經驗事實中那些共同的特徵和屬性,並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斷。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它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判決離婚的法定界限具體化為14條意見,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14條意見中,有一些就是通過運用歸納推理概括司法實踐中的成功判例得出的,其中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在這個《意見》形成過程中,首先是有大量的有關離婚的個別案件和經驗事實;然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和事實進行比較、分類和概括;最後,是以前面工作為基礎,發現各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案件與感情尚未破裂案件的不同特徵以及各種感情確已破裂案件的共同特徵,從而形成有關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普遍性意見。
在科學研究中常常使用的歸納推理方法有:統計方法、直覺歸納法、不完全枚舉法、完全歸納法。筆者以為,可以在法律推理中運用的歸納推理主要是前三種。特別是不完全枚舉法,被大量使用。由此種方法所歸納出來的一般結論,如果遇到一個反例,就會被推翻,所以,它的結論是不完全的,具有或然性。為了保證歸納推理正確,首先,需要注意歸納結論的確定性程度應當根據檢驗、證偽的徹底性來評價:結論越確定,需要的案件越多;結論比較籠統,需要的案件可以比較少。控制的種種有關條件越多,則排除其他假說就越徹底。如果打算將概括應用於事件C,那麼就有必要檢驗C之存在和不存在。其次,法律目的、法律價值是進行合理選擇的重要保證。
(三)、辨證推理
辨證推理,即側重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價值評價或者在相互沖突的利益間進行選擇的推理。它的特點在於:不能以一個從前提到結論的單一連鎖鏈的思維過程和證明模式得出結論。類比推理、法律解釋、論辯、勸說、推定是通常進行辯證推理的具體方法。
類比推理的具體方法同樣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基點或判例。
什麼東西可以作為類比推理的基點?伯頓認為:「至少有7個背景因素可能包含著有用的基點:(1)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義;
(2)適用同一制定法規則的司法判例;
(3)無爭議的假設案件;
(4)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規則所支配的案件或情況;
(5)與制定法相聯系的歷史事件或情況;(6)與法律制定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以及(7)立法史。」其次,在判例和一個問題案件間識別事實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再次,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更為重要,如果屬於前一種情況,就要依照基點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後一種情況,就要區別對待。同樣,對重要程度的判斷是無法通過類比推理本身解決的。
詳細了解參閱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335571144&db=art
『伍』 如何通過杜邦分析法對企業進行分析
杜邦分析法是利用幾種主要的財務比率之間的關系來綜合地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具體來說,它是一種用來評價公司贏利能力和股東權益回報水平,從財務角度評價企業績效的一種經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逐級分解為多項財務比率乘積,這樣有助於深入分析比較企業經營業績。由於這種分析方法最早由美國杜邦公司使用,故名杜邦分析法。
一、杜邦模型最顯著的特點是將若干個用以評價企業經營效率和財務狀況的比率按其內在聯系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指標體系,並最終通過權益收益率來綜合反映。
二、採用這一方法,可使財務比率分析的層次更清晰、條理更突出,為報表分析者全面仔細地了解企業的經營和盈利狀況提供方便。
三、杜邦分析法有助於企業管理層更加清晰地看到權益基本收益率的決定因素,以及銷售凈利潤與總資產周轉率、債務比率之間的相互關聯關系,給管理層提供了一張明晰的考察公司資產管理效率和是否最大化股東投資回報的路線圖。
四、資產凈利率是影響權益凈利率的最重要的指標,具有很強的綜合性,而資產凈利率又取決於銷售凈利率和總資產周轉率的高低。總資產周轉率是反映總資產的周轉速度。對資產周轉率的分析,需要對影響資產周轉的各因素進行分析,以判明影響公司資產周轉的主要問題在哪裡。銷售凈利率反映銷售收入的收益水平。
五、權益乘數表示企業的負債程度,反映了公司利用財務杠桿進行經營活動的程度。資產負債率高,權益乘數就大,這說明公司負債程度高,公司會有較多的杠桿利益,但風險也高;反之,資產負債率低,權益乘數就小,這說明公司負債程度低,公司會有較少的杠桿利益,但相應所承擔的風險也低。
六、從企業績效評價的角度來看,杜邦分析法只包括財務方面的信息,不能全面反映企業的實力,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實際運用中需要加以注意,必須結合企業的其他信息加以分析。
『陸』 swot分析法是什麼,具體下
SWOT分析法是20世紀80年代初由美國舊金山大學的管理學教授海因茨·韋里克(Heinz Weihrich)提出的一種戰略分析方法。它也是用於幫助企業(或部門、個人)清晰把握與企業(或部門、個人)發展目標相關的外部和內部的環境與資源的教練工具之一。
SWOT分析方法是一種企業戰略分析方法,即根據企業自身的既定內在條件進行分析,找搭返知出企業的優勢、劣勢及核心競爭力之所在。其中,S代表 strength(優勢),W代表weakness(弱勢),O代表opportunity(機會),T代表threat(威脅),其中,S、W是內部因素,O、T是外部因素。按照企業競爭戰略的完整概念,戰略應是一個企業「能夠做的」(即組織的強項和弱項)和「可能做的」(即環境的機會和威脅)之間的有機組合。
(6)分析方法是否要滿足美國法規擴展閱讀
成功應世禪用SWOT分析法的簡單規則:
1、進行SWOT分析的時候必須對公司知消的優勢與劣勢有客觀的認識。
2、進行SWOT分析的時候必須區分公司的現狀與前景。
3、進行SWOT分析的時候必須考慮全面。
4、進行SWOT分析的時候必須與競爭對手進行比較,比如優於或是劣於你的競爭對手。
5、保持SWOT分析法的簡潔化,避免復雜化與過度分析。
6、SWOT分析法因人而異。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SWOT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