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情況下應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2003年,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對以招標方式授予的探礦權采礦權作了相關規定。
2006年,國土資源部頒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對此進行了修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1)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2)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3)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