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質分析的方法通常有
四、工業分析方法
1、按照方法原理:
化學分析法:以物質的化學反應為基礎的分析方法稱為化學分析法。化學分析歷史悠久,是分析化學的基礎,所以又稱為經典化學分析法。主要的化學分析方法有兩種:
(1)重量分析法;
(2)滴定分析法(容量分析法)。
物理和物理化學分析法:以物質的物理和物理化學性質為基礎的分析方法。
由於這類方法都需要較特殊的儀器,故一般又稱為儀器分析法。儀器分析法有光學分析法、電化學分析法、色譜分析法、質譜分析法和放射化學分析法等。在鋼鐵冶金分析中常用的儀器分析(1)分光光度法(比色法);(2)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發射光譜分析;(4)x射線熒光光譜分析。
2、按照分析任務:
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任務是鑒定物質是由哪些元素或化合物所組成的
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的任務則是測定物質中有關組成的含量。鋼鐵冶金實驗中最常用的是定量分析。結構分析:
表面分析:對固體表面或界面上只有幾個原子層厚的薄層進行組分、結構和能態等分析的材料物理試驗。也是一種利用分析手段,揭示材料及其製品的表面形貌、成分、結構或狀態的技術。主要在機械工業中主要用於金屬材料的氧化、腐蝕、摩擦、磨損和潤滑特性等的研究和合金元素及雜質元素的擴散或偏析、表面處理工藝及復合材料的粘結性等問題的研究。
形態分析是研究結構或形狀的。
3、按照分析對象:無機分析、有機分析
4、按照試劑用量
常量分析,半微量分析和微量分析
根據試樣的用量及操作方法不同,可分為常量、半微量和微量分析。各種分析操作時的試樣用量如表7—l所示。在無機定性化學分析中,一般採用半微量操作法,而在經典定量化學分析中,一般採用常量操作法。
另外,根據被測組分的質量分數,通常又粗略分為常量(大於1%)、微量(0.01%~1%)和痕量(小於0.01%)成分的分析。
5、按照分析要求:
例行分析和仲裁分析
例行分析是指一般化驗室日常生產中的分析,又叫常規分析
仲裁分析是不同單位對分析結果有爭議時,要求有關單位用指定的方法進行准確的分析,以判斷分析結果的准確性。在仲裁分析時,准確度是主要矛盾。
6、按照分析時間及所起作用
快速分析:快速分析是例行分析的一種,主要用於生產過程的控制。例如煉鋼廠的爐前快速分析,要求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報出結果,分析誤差一般允許較大。
標准分析:
7、分析測試程序:
離線分析;
在線分析
SiC粉體在硫酸鋁-硫酸鈉復合熔鹽中反應轉化
的研究
② 怎樣檢索國際法或者國外的法律和案例 再者,有什麼方法可以分析國際仲裁案件
國際經濟與貿易糾紛案件,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遵守的准則是WTO的相關規則。如果涉及到付款方式,包括信用證的相關規則。這一類的案件分析需要查詢聯合國網站上的相關分類,你可以去看看。如果涉及到領土完整之類的紛爭,去看看國際法院的規約等等。
③ 人造板甲醛釋放量的測定,在仲裁檢驗時採用什麼
人造板甲醛釋放量檢測目前有三種方法;1,穿孔萃取法。2,乾燥器法。3,氣候箱法。根據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量試驗方法及限量值國家標准GB/T18580-2002規定中說明,仲裁時採用氣候箱法。目前國內市場普遍使用氣候箱法人造板甲醛釋放量檢測儀檢測人造板甲醛釋放量,使用比較方便測量時間短。由於國家頒布了防火門有害物質釋放量最新標准,一般防火門生產企業使用MGM330型人造板甲醛釋放量檢測儀來人造板甲醛釋放量,該儀器採用氣候箱法,檢測採用甲醛電化學感測器作為檢測探頭,不需要用化學試劑檢測,一般30分鍾可以檢測一個樣品,數字直讀式。操作方法比較簡單。
④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