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詮釋學的研究方法
有一種教育研究方法叫做「詮釋學」
關於詮釋學方法的歷史發展,美國當代學者帕爾默(R.E. Palmer)在《詮釋學:狄爾泰、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的解釋理論》一書中從性質和作用的角度提出了六種界定:1、作為聖經注釋理論;2、一般文獻學方法論;3、一切語言理解的科學;4、人文科學的方法論基礎;5、存在和存在理解的現象學;6、重新恢復和破壞偶像的解釋系統。[3]我國學者洪漢鼎亦提出詮釋學方法的六種性質規定,與帕爾默的差別在於最後一種規定,帕氏主要根據利科爾(P. Ricoeur)的觀點,而洪氏則主要依據伽達默爾(H.-G. Gadamer)的觀點,認為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是20世紀詮釋學的最高發展。[4]從詮釋學方法從古代到現代的歷史發展來看,詮釋學存在三次重大的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