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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中的價值分析方法

發布時間:2023-06-29 01:33:46

『壹』 法學方法論有哪些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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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談談對「法學方法論」一詞的理解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一、法學的性質及其方法 (一)學科的性質決定學科的研究方法,而學科的對象及領域決定了學科的性質。法學主要研究三個基本問題:1)應然法:回答法律應當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價值。2)實然法:法律實際上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律令和技術。換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揭示該制度的要件和技術問題。3)社會事實:應然法要解決的是法律的道義基礎和正當性,實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變得明確,如果法律在道義上是正當的,在意思上是明確的,那麼,這種法律就果真能夠發生作用么?我國的破產法運行的實施失敗,即是一個反例。因此,法學還要研究法律的作用與功能。 圖表1: 應然法——理想、價值——價值判斷分析方法 實然法——律令、技術——邏輯和語義分析 社會事實——作用、功能——社會實證分析方法 相應地,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當然,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針對某一話題時,存在著運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與法學的生成,存在時間差。先產生法律,後產生法學研究。 古希臘的哲學家最先關注法律。由於法律是剝奪一個群體而保護另一個群體的利益,這種強制性就需要正當性的論證。人們關心是什麼正當性支撐著法律在規則上保護某一群體和損害或扼制另一群體的行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關懷。 後來實然法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則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績,它標志著法律作為一種獨立學科的最終形成。因為,它標識了一種獨特的方法,聲稱要價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會法學派,則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法律正當且明確,就果真能夠改變社會么?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法律能夠改變社會,但社會更能改變法律,換言之,社會改變法律的力量更強大。他們的方法是通過法律研究社會,也通過社會研究法律。法律不僅僅當作一個道德規范或實然規范來研究,而更應當作為社會事實來研究。只有才能這樣實現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學方法歸結為三種:1)價值評判方法;2)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方法;3)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二)法學的學科性質:即法學到底是科學,還是藝術?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即1、法學是不是科學,是何種意義上的科學?2、理性與情感的關系是什麼? 1、科學是研究事實的,事實就是「是什麼」,法學相當大的領域並不具有科學性,而是一門研究正義的藝術,是善與公正之學。 什麼是科學,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我們關注的是科學內含的幾種分析方法。哲學的任務是研究如何用詞。因此我們就需了解「科學」有幾種使用方法。下面介紹三種科學觀。 第一種觀點認為「科學」指稱對自然界的實證研究,如歷史上積累起來的有關自然界事務的知識經驗和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科學是不存在的。此說在十九世紀之前佔主導地位,二十世紀也相當有影響。如英國曾認為科學具備四個特徵:1)科學是「描述對象」的理論,而不是「規定對象」的理論。如物理學和化學,僅僅是描述所觀察到的現象。比較而言,社會科學規范研究的多為規定性的東西,研究對象與研究者本身息息相關,兩者合為一體。所以,完全要求社會科學按照自然科學來進行精確,是不可能的。如美國總統選舉,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樣進行計算而得出結果。因為作為社會科學動物的人,是自己可以採取對策的,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可能誘發相關者採取對策改變行為。因此,社會科學永遠不可能高度精確化。相比較而言,經濟學較接近於科學,它是從數字化角度來觀察。 第二種觀點認為,科學是以經驗方法為標志的實證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馬克思。這種觀點認為科學就是用理性的方法來整理經驗的材料。這在二十世紀的西方社會是主流觀念。所謂經驗的方法,實證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觀察法、實驗法、統計分析法、數學模型法、問卷調查法等,其中最基礎的方法是:觀察法和實驗法。如培根說科學是建立在觀察和實驗的基礎之上的。觀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變研究對象的基礎上,收集經驗材料的方法。如達爾文的進化論,即是運用觀察方法得出的結論。所謂實驗,是指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觀察,研究兩個以上的變數之間的關系。如這樣兩項研究就是科學研究:1)為了小區的安全,研究這樣幾種方法的選擇,是增加警察的數量或進行巡邏的次數,還是增加小區路燈的量度,研究結果是後者。2)研究偷竊啤酒中的證人作證的幾率,發現在場的人數與作證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比率關系。在這種意義上,倫理學、數學、邏輯學等都不是科學。因為邏輯學和數學並非實證研究,無須進行實驗,它們研究的不是事實或經驗,而是純形式,是符號之間的邏輯關系。當然,辨明一個學科不是科學,決非意味該學科不重要。 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社會科學,而沒有人文科學。人文由「Humanity」而來,是和神學相對立的知識體系,產生於文藝復興時期。社會科學始於19世紀,由孔德創立,他論述了靜態的社會靜力學和動態的社會動力學。

『叄』 有沒有可以幫我論述一下法學價值論方法論跪求

一、當代法學方法論的理論價值
從哲學角度講,方法論存在於世界觀中,運用方法論可以更好的認識世界與把握世界,對於法學方法論來說,就是幫助人們認識法律世界的方法,在利用法學方法論的過程中應注意與哲學的聯系,這也是法學方法論成立的前提。對於方法論而言,它是建立在本體論基礎上的,而本體論的實現則需要得到方法論的支持,缺少了方法論,世界觀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可以說方法論能夠引導哲學。對於當代法學方法論來說,其理論價值主要體現在它是法理學走向法律真理的橋梁,盡管學好法理學可以對以往的法學進行反思,但反思結果是否正確則需要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進行檢驗,這時法學方法論的橋梁作用便凸顯出來[1]。
二、當代法學方法論中學科價值
對於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價值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出:
首先,在我國歷史上法學方法論存在的時間很多,在法學方法論剛出現的時候很多人並不認同,也不看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學方法論得到了包括普通群眾在內的所有人的重視,以中國政法大學為首的多所院校的學者都對法學方法論研究產生了濃厚興趣,同時,與之相關的書籍一步步出現在人們視野中,如楊仁壽學者創編的《法學方法論》一書中,從客觀角度分析了法學與法律,同時,楊仁壽學者在書中運用「悱韓案」指出了法學方法論的存在價值,他認為法學方法論能夠為法官審判提供指導,進而實現維護正義的目的。可見,近年來很多學者逐漸加大了對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與關注,而這一轉變的出現則與法學方法論中的學科價值有直接關系。
其次,法學方法論作為開展合法公正的司法判決工具,它在法律學術界的出現可以讓更多法學學者認識到部分法律論證中存在的錯誤,也可以完成不當法律的解釋,可以說法學方法論是一種帶有批判特徵的工具。如在上文中提到的「悱韓案」中,在初審中法院判定原告韓思道勝訴,處被告郭壽華罰金300元,而後被告不服上訴,遂被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主要是由於現有法律中存在缺陷,由此可見,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可以發現現有法律中在立法的過程中便存在漏洞,這對做好法律制度完善有一定好處,這樣一來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價值也便體現出出來[2]。
三、當代法學方法論的裁判價值
法學方法論中的裁判價值可以從提高法官的自我認識與維護國家法律公信力兩方面看出。首先,從提高法官自我認識方面講,在法官進行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務必保證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是當下使用且有效的,而法學方法論的裁判價值則體現在能夠為釋法提供參考,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法官可以選擇合適的法律法規進行審判,同時也能在法律續造時應用合理的法律原則,使得法律應有作用可以充分體現出來。其次,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度也會所有提升,只有得到公眾認可的法規才能被人民所應用,而法學方法論則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只有經過實踐檢驗且正確有效的法律法規才能出現在人們生活中,所以說,法學方法論現代法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四、當代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
現階段,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時期,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礎做保障,而現代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就可以從這些方面體現出來。眾所周知,法治代表著法律之上,司法又是法治價值實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在司法中合理的應用法律才能保證裁判合理,對於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則體現在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真正實現以理服人。如在法庭審判中,正當利益應受保護方的律師會運用所學知識說服法官,而法官則需要說服自己,而這一切的根據都是由符合要求的法律做基礎,這些法律的構建則是法學方法論的結果,這樣一來,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也通過這種方式體現出來,由此可見,法學方法論已經成為現階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應加大對法學方法論的重視,為做好法律法規研究奠定基礎

『肆』 方法論學術論文寫作|學術論文的研究方法論

方向代表了人生的理想,追求的目標,而方向論就是為了有一個方向討論下去。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方法論學術論文寫作,希望你們喜歡。

方法論學術論文寫作篇一

淺談法學方法論

摘 要:法學研究方法是法學方法論的基礎,通過總結法學研究方法,介紹並梳理價值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法學研究方法的目標是發現社會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的法律規范。

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價值;規范;田野調查

《論語・衛靈公》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孟子集注》中 “事必有法,然後可成”,這都形象道出方法在解決社會糾紛、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方法論是從認識論高度對於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總結。①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是對法學研究方法的總體認識,對具體的研究方法有著根本的指導作用。②法學研究方法是指特定主體在社會現象中發現問題,並探討解決問題的法律之道的方法,成為法學方法論的主要內容。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價值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比較研究分析方法等。

一、價值分析方法。

普遍認為,價值是指客體對於主體的需要的滿足程度。價值分析方法就是特定主體通過認知、分析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進而揭示或者確定一定社會價值的方法。

價辯歲滾值分析實際上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法律本身體現著人們對自由、公平、正義、秩序等價值的追求。以環境法學為例,作為法學的一個部門法,主要以環境法為研究對象,環境法的立法、司法、執法領域以及法律運作的各個層面和過程都包含人們對價值的判斷和利益的取捨。人們在改造自然環境過程中必然要發生人與自然環境之間以及與環境有關的人與人之間的價值和利益的沖突,而這些沖突本身無法自行解決,必然需要人們根據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價值理念進行選擇。某公司未按照國家標准要求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污染了當地的水質,給該地居民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損害,某公司排放污水的行為與當地居民身體損害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該公司排放污水是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環境惡化,導致居民的身體健康受損,環境法作為第三方對該公司的排污行為與居民的身體健康受損後果進行價值和利益取捨的判決,其判斷的標准就是法所對應的公平、正義等價值理攜余念。同時,當法律規則缺位或法律規則之間沖突,甚至出現法律原則的缺位或原則之間相互沖突時,價值分析方法更為重要。

二、規范分析方法

“規范分析”所針對的只能是表達行為的應當指向的法律規范或法律命題,規范分析只是固化了特定價值的實在法為自身對象,而拒絕了對法律正義與否的評價。規范分析方法是相對於實證分析方法的一種研究方法,這種研究方法更多的是從規范角度出發或以規范性問題為核心的研究,由於規范指引如何行動,其分析方法代表了一種實踐理性,並與那種描述性、說明性的科學研究不同。規范分析方法應是獨立的一種研究方法。③

規范分析方法以現有法律規范為前提,以概念分析為核心。比如說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這是斯大林提出的民族概念,通過規范分析,可以看出民族有四大特徵: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共同文化。規范分析方法實際上就是明確所分析對象概念,並分析該法律命題的真實含義,從而理解概念和命題的真正意義。

三、實證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解決的是法的實然狀態。實證研究方法是在特定主體主觀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④實證分析主要包括田野調查分析方法等。

田野調查,在特定時間,通過自觀、他觀等方式在特定區域、特定范圍進行實地走訪的調查研究工作,體驗當地人的生活,記錄當地人風俗、習慣以及特色文化。首先,應明確田野調查的目的和目標,之後開始選取特定區域和調查點,必須確保典型、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區域;其次,開始調查前,應搜集當地有關的文獻資料,盡快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及特色文化,了解當地民族分布、歷史等情況;再次,應設計調查提綱、調查問卷和相關需要記錄的表格等,選擇好調查時機,對被調查對象進行深入調查雀芹,可以通過自觀、他觀、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行;最後,撰寫 調查報告 ,根據所調查內容,匯總並分析後,提出調查結論。

四、比較研究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其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對於法學而言,比較研究分析方法是比較法中最重要的方法,針對主要對象是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的法律制度、法律傳統、法律文化等進行分析、評價,並得出結論的一種方法。⑤

一般來說,應先選取比較對象,確定比較的內容,尋找比較對象中內在聯系關系,設立比較的范圍、標准等,在對比各種資料後進行歸類,提出所要比較的具體內容,並詳細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最後全方位多角度進行比較研究對象的本質,得出結論。 總之,法學研究方法是學習各種法學學科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要解決價值判斷、價值沖突,法的價值就是保障自由、人權、公平、正義,從而解決社會的價值沖突;規范分析方法解決了法“應當是什麼”的問題;實證分析方法通過田野調查等實踐的方式,為理論與實踐結合,提供了一條真實的方法;比較研究方法突出不同國家、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文化等之間的比較分析,從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和文化。 --!>

掌握並運用法學研究方法:明確研究主體和研究對象,不管何種研究方法,應明確“誰來研究”和 “研究什麼”;法學研究方法所需要的思維模式主要是歸納推理的思維方法,即從特殊到普遍,從單一社會現象到具有普適性的法律規范的思維模式;法學研究方法的目的是為了發現社會中各種問題,並為解決社會問題提供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依據。(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註解

① 《商業時代》,高俊英,“環境法學研究方法探討”,2012年12期

② 《科技與法制》,薛以勝,“法學研究方法初探”,2011年11期

③ 《法學論壇》,魏治勛,“規范分析”概念的分析,2008 年第5 期

④ 《科技與法制》,薛以勝,“法學研究方法初探”,2011年11期

⑤ 《法制與經濟》,賈佳,“淺談比較研究方法”,2012 年2 月(總第3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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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5)法學方法論中的價值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陸』 什麼是法學方法論

以拉倫茨為代表的德系法學方法論將法律論證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法律法律規則的解釋、基於規則的漏洞填補和超越規則的法的續造。




前面的分類是根據方法的分類,此部分根據解釋的結果來進行分類。有些書籍將方法和結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們對法學方法論學習的困難。

法律以文字為載體進行體現,文字必有其含義,含義必有其范圍。一個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兩可的模糊邊緣,邊緣之外還有無論如何夠不到的文義之外。

就是說法律規則白字黑字寫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條地依照文義會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從而應該對核心文義進行限縮,再挖一個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父親贈與5歲兒子房產,明明白白在規則的文義之內,但依據該條規制的目的和整個法的精神,將這種情形作為例外。

學者和法官沒有立場,比較中立,持某種觀點應該一以貫之,以實現同等對待。而作為當事人和律師,在法律之限度內為當事人利益爭取,自沒有觀點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據立場的不同而留意觀點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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