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論系統方法的主要內容
1、世界的物質性原理
內容:自然界是物質的;人類社會也具有客觀的物質性;意識也依賴於物質;世界是物質的世界,世界的真正統一性就在於它的物質性。
方法論:一切從實際出發。
2、規律的客觀性、普遍性原理
內容:規律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既不能被創造,也不能被消滅;事物的運動都遵循其固有的規律。
方法論:①遵循規律,不違背規律;②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規律,利用規律,造福人類。
3、物質決定意識原理
內容:物質世界是先於人的意識而存在的,物質是本原的,意識是派生的,物質決定意識。
方法論:一切從實際出發,使主觀符合客觀。
4、意識的能動作用原理
內容:人的意識能夠能動地認識世界,還能夠能動地改造世界。正確的意識能促進事物的發展,錯誤的意識會阻礙事物的發展。
方法論:重視意識的作用,樹立正確意識,克服錯誤意識。
5、物質和意識的辯證關系原理
內容: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對物質具有能動作用。
方法論: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又要重視意識的能動作用,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6、實踐是認識的基礎(即實踐決定認識)的原理
內容:實踐是認識的來源;是認識發展的動力;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准;是認識的目的和歸宿。
方法論: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勇於實踐,大膽探索。
7、實踐與認識的辯證關系原理
內容:實踐決定認識,認識對實踐具有反作用。
方法論:既要參加實踐,又要重視科學理論的指導作用,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8、認識反復性、無限性原理
內容:正確認識的形成總是從實踐到認識,從認識回到實踐不斷上升和無限發展的過程。
方法論: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實踐中認識和發現真理,在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真理。
9、聯系的普遍性原理
內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處於普遍聯系之中,孤立的事物是沒有的。
方法論:用聯系的觀點看問題,反對用孤立的觀點看問題。
10、聯系的客觀性原理
內容:聯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方法論:①從事物固有的聯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觀隨意性;②根據事物固有的聯系,改變事物的狀態,建立新的具體聯系。
2. 什麼是WSR系統方法論
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以 赫爾 所代表的系統工程方法 論是我國以及西方國家主要的 系統分析方法 。在美國,由於 系統工程 和系統分析方法在航天航空等工業界的成功應用, 人們便力圖將之用於解決社會、 經濟 問題。 但後來的現實說明過分的定量化、過分的 數學模型 化難以解決一些社 會實際問題。
3. 西方現代建築設計中的系統方法論
探討了系統理論在現代建築設計方法論中的發展過移,並對建築設計的幾個研究方向作概要分材。
系統工程是本世紀四十年代在自然科學領域興起的一種新方法論。與近代自然科學分化研究的思想方法不同,系統工程的思維方法來自各個學科的綜合領域,因此各國對系統工程的定義也不盡相同,總的來說,系統工程是把已有學科分枝中的技術有效地組織起來,用以解決綜合工程問題的方法,它不僅涉及科學技術,而且涉及經濟、社會、環境等因素,從問題的整體性、綜合性著眼,使系統效益達到優化。
從歷史角度看,系統理論的出現是科技發展的必然。一方面,伴隨人類技術發展的能源危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種種問題,迫使單一以技術為中心的認識論轉向探討系統的綜合效益;另一方面,要使高度發展的單一學科更好地為人類服務,也離不開技術的綜合。系統理論著眼於從事物的整體來考察其結構與功能,認為系統是由不同要家組成的有層次的整體,系統的功能大於部分功能的總和,同時系統不是永恆不變的,必須不斷交化發展適應客觀環境。
系統理論對當代自然科學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在學術上表現為多學科、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迅速發展並發揮出巨大優勢6在組織管理上表現為單一對技術經濟效益的追求轉向對經濟、社會、環境綜合效益的探討。正是因為系統理論對人們認識論產生的重大影響,五十年代末開始,系統工程的思想方法滲透到現代理築設計方法論領域。建築設計方法論研究的是在設計過程中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傳統建築設計採用的是經驗設計法,西方古代對建築理論的研究偏重於柱式體系為代表的造型設計方法;工業革命促使近現代理築走上科學化道路,突出空間的主體地位,應用新結構、新材料成為現代建築的設計准則;隨著現代理築設計的發展,西方許多學者開始探討如何將抽象的設計原則轉化為具體的設計方法,探討建築設計的程序、准則及評價標準的規律性。
1962年。
月英國皇家建築學院主辦的建築設計方法學術會議上,其里斯·愛斯莫
(MorrisAs5M.w)在題為4IntroctionofDesi8n)的文章中將系統工程的理論引入建築設計的方法論研究。他認為建築設計是一個動態過程,包括分析、綜合、評價、優化、決策等幾方面內容,並以系統觀點對各階段具體工作的相關性作論述。
六十年代中期為建築設計方法淪的系統化時期,其特點是系統觀點在建築設計研究中的廣泛應用,有人又稱之為第一代建築設計方法論。其中瓊斯(J.C.J.nee)為研究建築功能要家的相互關系提出了設計因素關聯矩陣,採用計算機模擬分濟方法,以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揭示對象各要素問的功能關系,試圖使功能分析定量化。對於沒有生活體驗的新類型設計,這一模式無疑是有價值的,然而作為通用建築設計方法,其方法似乎失之於繁瑣。第一代建築設計方法論探討了與設計程序相關的問題,將系統論、運籌學引入建築設計的方法論研究,然而對人的行為、心理的復雜性考慮不足。
六十年代後期在運用系統方法分析建築設計方法的基礎之上,許多學者格行為科學與心理學成果引入建築設計領域,人們稱之為第二代設計方法論。針對第一代設計方法論將建築設計絕對量化的傾向,w.J.曾特爾認為設計是一個復雜的概念,設計的目標在於改善人們的行為環境,量化分析並不適用於所有建築。c.亞歷山大認為設計的過程是解決矛盾沖突的過程,人的行為活動具有相關性,因此功能分析的模式並非樹狀分枝,而是呈一種半聯方結構。亞歷山大還探討了文脈(context)與形式的相互關系,認為設計的解答是以適當的形式完成對環境的改造。七十年代G.布勞獨班持在《建築設計與人文科學》中更全面地闡述了建築設計的本質與設計方法哲學,他認為建築設計決定於內固、外因西方面,內因取決於設計者的認知因式。構思能力、意識形態等方面,外因取決於投資與技術手段、法規與功能要求以及人們的審美需求,在不同情況下存在實用設計、意象設計、類比設計、規范設計等方法。
以系統的觀點全面認識整體與部分、結構與功能、系統與環境之間的關系,便當代建築設計研究的不僅僅是技術與藝術問題,還涉及到相關學科的制約與聯系。當代西方建築設計理論研究集中於幾個方向:
(1)城市窿築學理論研究城市建築學是從城市整體出發研究建築設計的方法。在組織管理上,總體規劃一詳細規劃一單體設計構成系統的層次性,而建築作為構成城市系統的要素,其數量、性質及形態應服從城市整體結構需要。當代城市建築學理論的實踐表現在詳細規劃與單體設計的中間層次——城市設計得到各國的普溫重視。以系統的觀點研究建築與城市的關系,有利於綜合利用土地及市政設施、井在城市動態發展過程中保持空間形態的完整。
(2)行為環境窿築學理論研究行為環境建築學是建築學與心理學、行為科學的交叉學科,探討人類行為活動對建築的需求及建築環境對人思想、情緒、需求的反作用。六十年代美國普魯特。伊戈等居住區開發建設的失敗表明,單一的功能設計方法並不能解決建築現象的所有問題。奧斯卡。紐曼等建築師通過對紐約社區犯罪率與社區環境相關性的分析指出,設計中必須考慮環境對人行為心理的反作用,通過社區內外空間的層次性與屑性加強環境監控,並為人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波特曼的建築實踐也表明,建築的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是相輔相成的。
(3)建築形態學理論研究建築形態學主要研究建築造型設計的方法及手段,運用心理學、社會學、人體工程學、美學等法則探討形態發生的本質及規律。弗朗西斯(Framl5D.K.chiR8)強調形式要素是建築師的基本工具,他的《建築:形式、空間和秩序》從研究基本形態要家出發,對相應建築要索作系統研究,從而引出空間與建築形態設計的規律性。建築的功能法住取決於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建築自身空間組合多樣性的研究,為建築師提供了新的設計方法。
(4)建築符號學理論研究建築符號學員韌是由符號學研究開始,結合資訊理論美學,以符號學概念認識建築,形成新的設計思想方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相互交往藉助於語言、文字、圖象等信息,建築形象也是信息的載體,作為建築要更好地為人服務,其信息應彼人們樂於接受。建築符號學認為:建築形式是否被人們接受和喜愛有兩個互為關聯的信息因素——約俗與刺激,只有前者無後者,使人感到干篇一律,索然無味,只有後者無前者,形象與人們理解認識能力大相徑庭,也不易彼人們接受,設計成敗的關鍵在於兩種因素的優化組合。後現代攝的一些建築設計正是這種觀念的具體實踐。
(5)生態窿築學理論研究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是當代社會人們關注的兩大課題,生態建築學以生態環境出發探討建築設計方法,指出人們在改造生存環境的同時必須遵從自然規律,維護生態環境。生態建築學的研究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為城市總體生態效益的研究,側重於生態環境的保護;第二為建築節能措施的研究,以及太陽能建築、挖土建築等節能類型的開發。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雖然當代西方建築理論研究方向的側重面不盡相同,然而以系統的觀點探討建築與城市、建築與人、建築與環境、建築與生態之間的相互關系,已成為當代建築設計研究的重要內容。
隨社會的發展,我國當代建築創作出現百花齊放的局面,然而在經濟大潮的作用下,一些錯誤的價值取向也影響到建築設計,對西方建築的認識存在重表象、輕實質的傾向,致使許多人盲目接受西方先鋒建築流派的表面學說,其共同特點是隻字不提如何解決功能、經濟與技術問題,將設計引向求異、求援的誤區,在這種情況下強化建築設計的本體理論,對引導設計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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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是系統科學方法論,它包括哪些分支
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既是其世界觀,又是其方法論.在此基礎上,它具體化為從實踐出發的方法、社會系統研究方法、社會矛盾分析方法、社會主體研究方法、社會過程研究方法、社會認識與評價方法、世界歷史的研究方法等等,除此之外,還有邏輯和歷史一致的方法、歸納與演繹的方法、分析與綜合的方法、抽象與具體的方法、主客觀相統一的辯證方法、歷史合力的研究方法、「人本」和「物本」相統一的方法等.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是一個創造性的開放體系,人類在社會認識和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馬克思主義都應該積極地予以借鑒和吸收.
5. WSR系統方法論的介紹
WSR是「物理(Wuli)一事理(Shili)一人理(Renli)方法論」的簡稱,是中國著名系統科學專家顧基發教授和朱志昌博士於1994年在英國HULL大學提出的。它既是一種方法論,又是一種解決復雜問題的工具。在觀察和分析問題時,尤其是觀察分析帶復雜特性的系統時,WSR體現其獨特性,並具有中國傳統的哲學思辨,是多種方法的綜合統一;根據具體情況,WSR將方法組群條理化、層次化、起到化繁為簡之功效;屬於定性與定量分析綜合集成的東方系統思想。
6. 什麼是方法論體系
關鍵詞:司法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 司法 現象
方法論本來屬於哲學上的范疇。但是,隨著法哲學的蓬勃發展,法學方法論的系統研究也開始興起,並大有燎原之勢。作為研究法現象的各種方法、手段、程序的綜合性知識體系,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於當今法哲學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促進了整個法學理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時潛移默化地滲透到了法律實踐中,推動了法治的進步。而新興的司法方法論的研究則保障了應用法學和理論法學的並駕齊驅,更為直接地推進了法治的進程。
本文擬結合司法過程的運作,嘗試對司法方法論作初步探討。草草拙文,權當拋磚引玉。
一、何為司法方法論
司法方法論是個相對比較新穎的概念,中國大陸對司法方法論的研究也正處在初始階段,對此概念的詮釋不多,更甭提對此概念的統一定義。本文大膽地認為,對司法方法論概念的界定,可以嘗試借鑒對法學方法論的理解。而事實上,盡管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法學方法論作了詮釋,但各有側重,各有得失,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不過大多數學者傾向於從哲學層面來把握法學方法論的概念,認為法學方法論是立足於哲學世界觀的高度來認識法現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程序的綜合性知識體系。本文比較贊同這個觀點,並受此啟發,認為司法方法論是研究司法現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綜合性知識體系。
司法方法論從表面看來,似乎屬於法學方法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司法本身是法學的一個重要概念,而它們的研究對象都是法現象。只不過司法方法論著眼於對法現象中的司法現象的深入探討而已。於此看來,兩者似乎是種屬關系,即司法方法論是法學方法論研究領域的一部分。那麼兩者在實質上果真是一脈相傳的關系嗎?
李可先生指出:「在我們這個技術理性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法學方法論逐漸墮落為一種法律技能而變得與法律方法論相同一,法學方法論的「高層次」被學者們悄悄抹去,法哲學遂成為一種奢侈品。」①由此看來,結合司法實踐的特點,本文認為司法方法論在嚴格意義上更像是一種法律方法論而非法學方法論。前者注重法律技能的實際運用,而後者更強調在哲學層面上的理論探討和反思,即體現出所謂的「高層次」。
二、司法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區別
那麼司法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區別究竟何在呢?
首先,兩者在對象上是大相徑庭的。從表面看來,兩者的區別似乎只在於各自研究范圍的大小不同。司法方法論著眼於對法現象中的司法現象的研究,而法學方法論研究的是整個法現象。其實更為實質性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司法現象尤為司法過程為研究對象的,注重法的運用過程的控制研究。而後者則是在宏觀的哲學層面上,從世界觀的角度來認識探究法現象,
側重於對法學學科本身的理論反思。
相應地,兩者所屬理論層面也是截然不同了。前者是依據法律對司法現象的探討和思考,屬於經驗社會法學之列。而後者是關於法律本身的思考,從哲學的角度對法學學科本身進行方法上的檢討和反思,當屬於純粹理論法學無疑。
此外,兩者在自身的定位上及研究任務的安排上也是有所區分的。司法方法論定位於服務司法、實踐運用,實用目的性強,功利性明確,考慮的是如何認識和運用法律來控制、處置司法現象,為司法活動的順利開展和圓滿終結保駕護航。而法學方法論定位於純粹法哲學研究,只能為整個理論法學研究注入新鮮血液,進而支持促進應用法學的發展提升,隨後才滲透到法學實踐中,影響司法現象的控制、處置。它的任務在於如何科學地認識法學
以及如何接近法學本體,同時對法學研究的理論進路、程序以及規則進行總結和反省。
三、司法方法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過程實際上是通過法律的適用這一中介環節,把法律規范的抽象設定和普遍要求,轉化為社會成員的具體單個的行為。」②司法的任務主要在於將既定法律應用於個別事實,以實現法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既定法律是相對穩定而又公開的,乃守法、執法和司法的前提條件。而具體的個案是多變的、各異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實現兩者的有機鏈接和融合。於此,「建立一種司法方法論不論是於司法本身還是理論本身都是極為重要的。」③尤其是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更是非常有必要構建一種司法方法論。
1、法律是既定的,相對比較規范和穩定。而事實是未定的,絕對是多變而又各異的。司法承擔著嫁接起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適用之間的關系的任務。而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適用之間是有一定距離的,永遠存在著一條鴻溝。司法的實現過程要求跨越這條鴻溝,而司法本身在此坎坷上似乎難以得心應手。而這就極其需要通過司法方法論來擔此重任了。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司法方法論可以在兩者之間架設橋梁,起到中介作用,融為貫通,促進法律運行的一體化。法律的控制本身不是目的,關鍵在於運用。立法是前提,適法才是目的。司法方法論可以有效地為實現這個目的發揮光和熱。
「反之,從法律實踐上升到法律理論進而轉化為法律本文,其中的中間距離常常是一個無規則的地帶,這極易導致理論和實踐的疏離甚至反向。」④而為了有效地保障從法律實踐到法律本文的演化過程,為了合理地控制無規則地帶,為了理論和實踐的一脈相傳,司法方法論這一工具的應用將是水到渠成、順理成章的事情了。作為研究司法現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綜合性知識體系,司法方法論不僅僅研究狹義的司法過程的司法現象,同樣要對一個司法過程結束後的因為該司法現象帶來的一系列結果進行反思探討。例如在英美判例法國家,一個有典型代表性的個案了結後會形成判例,逐漸上升為法律理論形成判例法。在這一過程中,同樣也是司法方法論所要加以拷問和反思的。
2、一般的法律規范在具體個案的應用中並非是一個模式化的過程。司法過程絕不是一個機械化的流水線作業。從表面看來,司法即是實現從法律條文本身到具體個案的應用,針對個案的現實特徵、性質,選擇相應的法律,進而加以套用,解決糾紛,裁判爭議。雖然不能模式化,但也是有規可循的,似乎有個公式在指引。而事實上,在錯綜復雜的具體事實面前,司法過程絕非是分析案情、擇用法律、審理案件、作出裁決那麼簡單。「法律規范的適用並不是一種在個案與規范之間的簡單連接或置入行為。理論分析表明,發現法律、適用法律之間還穿插著一個法律解釋的環節。」⑤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的原本含義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釋,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釋和法律的不足補充。而在司法過程中,法律解釋的任務主要是由法官來擔當的,即法官在此問題上享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最大優點即自由同時也是其最大的缺點,如果行使不當的話,將直接造成司法過程的不公正,而與司法的正義背道而馳。而這又是法治所堅決抵制的。那麼對於法官任何行使法律解釋,同樣也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司法現象。司法方法論應當對此著重加以重視並深入研究,形成一套包含有效控製法律解釋過程的方式、手段的體系。
法律解釋成為一種創造性解釋有利於保障司法過程的順利行進而實現司法正義。法律解釋絕對不可以冠冕堂皇地越軌而抹煞了個案正義,進而侵犯了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甚至是法治的根基本身。因此,如何對司法創造行為進行有效引導和制約,司法方法論可謂是責無旁貸。
3、司法的過程實際上是國家意志的現實化的過程,即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的適用的過程。因而適用法律的權力,必須統一而不可分散。而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為其實也不過是國家意志行為的體現,任何個人都不得染指國家司法領域。司法過程的如此嚴肅性和神聖性,就需要有司法過程的程序化來保證。而司法過程程序化的直接目的在於程序正義的實現,進而實現實質正義。那麼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如何安排與行進,又勢必進入司法方法論的視野。
司法過程程序化其實是維系司法法治命運的重要問題之一,過程倘若偏離了程序軌道,那麼程序正義首先受阻,進而破壞司法法治的統一。不恰當的法律套上自由公正的審判程序自然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裁判。那麼恰如其分的法律套上受限制不公正的審判程序,同樣不會有公正的判決。例如,該迴避的不迴避、限制被告的防禦性辯護權等等,往往導致事實不清。案件事實都未能澄清,談何適用正確的法律呢?對於模糊不清的事實使用法律越正確,其結果只能是南轅北轍,更加加深判決的錯誤性。
程序正義盡管為普通民眾所難以察覺和引以重視,民眾一般只在乎實質正義的實現,卻不知道離開了程序正義,是不可能達到實質正義的。違背程序的 判決是非法的,比起個案的錯誤判決來危害更大,後果更加不可設想。後者只是污染了一支水流,而前者卻往往會造成源頭的污染。因此,在保障司法過程程序化中,司法方法論的作用將是不容小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