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以及有關方面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農業、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的監督。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二)年度財務計劃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村民依法承擔的稅費、集資款;
(四)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情況;
(五)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六)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補貼標准及數額、村民義務工及農田水利建設用工情況等;
(七)救災救濟、移民安置款物的發放情況;
(八)被徵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況;
(十)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十一)村民戶籍關系變更情況;
(十二)落實計劃生育規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結婚登記人員名單;
(十三)村委會換屆選舉或村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後的村財務和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費項目、依據、標准以及收繳情況;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六)徵兵、聘用管理人員等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財務開支。第八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財務監督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村財務監督小組由3至7名村民組成。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務監督小組的成員。財務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第九條 向村民公布的財務收支及經濟往來事項,應由村財務監督小組、鄉鎮經管站對村財務帳目、憑證等進行審核和審計,確認是否合法、合理、准確無誤,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務公開欄向全體村民公布。
實行公開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公布。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張貼(掛)村務公開的內容;或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印發公開信等多種輔助形式公開村務。
需要全體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務事項,可以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公布。第十一條 村財務事項一個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項可以根據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時公布。有些時間跨度較長的事項,可以分階段公布進展情況,事項全部完成之後,及時向村民公布全部結果。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范,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目、憑證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託村財務監督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四條 村財務監督小組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村財務收支帳目、憑證;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四)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復並予以改進。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熱情接待村民查詢,並做好解釋工作。對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認真研究,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村民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貳』 農村基層幹部工作方法是什麼
農村基層幹部工作方法如下:
一、運用政策,推動工作。
黨領導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使農民不斷致富,是通過一系列政策作保證的。因此,運用好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是農村基層幹部的首要工作方法。
運用政策,必須首先掌握政策。農村政策很多,涉及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農、林、牧、副、漁等各種產業;農業的產、供、銷各個環節。掌握政策關鍵在於從整體上把握農村政策的精神實質。黨的農村政策的精神實質就是「富民」。這是黨制定農村政策的出發點,也是農村基層幹部運用政策的落腳點,是農村基層幹部全部工作的歸宿點。圍繞「富民」思考農村工作的點子,展開農村各項工作,這是長期不變的工作方法。
二、科學決策,減少失誤。
科學決策是每個農村基層幹部都必須掌握的重要工作方法。先行自省,再作決策。決策必須在清醒的狀態下進行,自省能使自己清醒。因此,在決策前應當先行自省。一省:這項決策應該由自己來作嗎?避免自作主張或干預下級的權利;二省:這項決策值得自己作嗎?弄明白不作這項決策將會失掉什麼,看到問題的重要性;三省:必須在什麼時候作決策?把握時機,避免冒險或坐失良機;四省:已經掌握了作決策的必要依據嗎?認真考慮決策可能帶來的後果;五省:自己怎樣作出這項決策?仔細權衡幾個方案的利弊,從中選擇出最佳方案。
三、抓住「中心」,提高效率。
講究工作效率,現在已被愈來愈多的農村基層幹部所重視。然而,還有不少同志對怎樣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要領。任何一個鄉鎮、一個村、社,在一定時間內所要進行的工作,往往是多種多樣的。但無論做一項或大或小的工作,都得考慮一下最基本的問題是什麼?也就是主要矛盾是什麼?解決問題的關鍵是什麼?特別是鄉鎮、村的領導幹部,更不能茫無頭緒,四面出擊,必須注意對整個工作作具體分析,區別主次先後,分清輕重緩急,以找出其中對整個工作有影響和有支配作用的關鍵環節,這個關鍵環節就是一段時間的中心工作。解決了這個問題,就會推動整個工作順利發展。否則,就沒有重點,甚至本末倒置,輕重不分,其結果是收效甚微,勞而無功。
四、群眾至上,服務到位。
農村基層幹部的工作方法不光是組織發動,更重要的是引導、服務。給群眾之不能,解群眾之不解。
為民排憂。當群眾遇到困難時,農村基層幹部應主動出面幫助,出點子,想辦法,解決具體問題。應從生活小事做起,關心群眾的柴米油鹽、住房、婚姻家庭、生老病死、子女讀書等實際問題;應特別關心那些不聲不響、老實守法的群眾,不讓老實人吃虧。給群眾辦實事、好事,要講究實際,說到辦到,堅持一件一件、年復一年地辦,做到把事情辦實,把實事辦好。辦不到的事情不要亂表態,提虛勁。
五、民主管理,依法行政。
把握好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關系。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能擺脫黨的領導,農村基層幹部,特別是黨員幹部在工作中應始終強調黨對農村、農民的領導,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於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村務公開的全過程。
『叄』 西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
第一條為了健全村務公開制度,規范村務公開活動,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村務公開接受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堅持村民主體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堅持全面、真實、公開、透明、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內容、程序、時間和形式,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公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務公開的日常檢查指導工作:
(一)督促檢查村務公開工作;
(二)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三)引導和調動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四)開展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五)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村民委員會處理村民對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相關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監督:
(一)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及實施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年度工作和任期目標責任完成、績效考核、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三)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成員待遇補貼,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辭退和補貼情況;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范圍、標准及實施情況;
(六)政策性涉農收費的依據和標准;
(七)各項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
(八)村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以及收支情況;
(九)村級經濟社會事業、公共事業、公益事業投資計劃情況;
(十)村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承包經營、徵收徵用、安置標准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准、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況;
(十二)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十三)政府撥付、社會捐贈及幫扶援建形成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
(十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殘疾人保障、孤兒保障、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額以及分配、使用情況;
(十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繳納和報銷情況,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和發放情況;
(十六)國家惠農補貼、扶持農牧業生產及生態保護項目實施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七)村民委員會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編制的村務公開事項指導目錄,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事項具體目錄。第八條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村務公開方案;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序、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3個月公開一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涉及村民利益並需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批準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復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村務公開櫥窗欄;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
村務公開事項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中公布。具備條件的村,還可以通過網路、廣播、手機簡訊、微信、「明白卡」、雙聯戶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
村務公開的內容應當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