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有哪些要求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或用氮氣一端吹掃另一端連續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3) 取源核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 使用攜帶型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儀器分析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殲態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比,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氏裂源測濃度應不大於0.2%。
㈡ 動火分析的合格標準是什麼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標准如下:
1、 如使用煤氣檢測儀、氧氣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 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 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3) 動火分析合格後胡空,動火作業須經動火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 簽字後方察滲可實施。
㈢ 動火分析判定指標
動火分析判定指標是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畢橋李或蒸汽在空氣中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1)爆炸下限小於4%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含量不超過0.2%
(2)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含量不超過0.5%
(3)爆炸下限大於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含量不超過1%
混合氣體則以爆炸下限最低的為合格標准。
當吸收液到達各吸收瓶的標線後,需檢查儀器的氣密性,方法如下:打開量氣管上部與大氣相通的三通活塞,緩慢放低水準瓶,使封閉液到達量氣管上部標線。此後使儀器與外界消瞎氣體隔離,並把手遲水準瓶放在儀器的底板上。如果吸收瓶和量氣管內的液面由於所造成的減壓而開始稍微下落,而隨後即保持不變,就表示儀器嚴密不漏氣。
㈣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製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 術語和定義
2.1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性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友塌陸、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2 易燃易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包括:環氧乙烷生產裝置區及罐區、液化氣站、空分車間、合成車間、液氨站、硫磺庫等。
3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1 特殊好頃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照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 二級動火作業:
3.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3.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大小,經安環部和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等並執行其相關規定。
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消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適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衫察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
4.1.4 凡處於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15%。
4.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離措施。
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的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卧放;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應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1.14 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帶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在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後,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蒸汽、水、壓縮空氣和塗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4.1.16 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後,再進行作業。如無能力排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4.1.17 各使用液化氣體和氧氣的車間要定期安排本車間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本車間和本車間使用的液化氣體、氧氣管道、容器等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並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2 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安全環保部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技術總監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質量技術部工藝辦、設備辦及有關部門,使其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於98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准
5.1 動火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取樣點,應由所在車間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2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鍾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3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5.4 使用攜帶型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等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0.2%(體積百分數)。
6 職責要求
6.1 動火作業負責人:
6.1.1 負責到安環部辦理《動火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6.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1.3 應在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6.2 動火人
6.2.1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2.2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6.2.3 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6.3 監護人
6.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6.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3.3 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3.4 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6.4 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6.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6.4.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6.4.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5安環部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由安環部按照有關考核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門處理。
6.6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
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6.7 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6.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7.2 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動火證》的管理
7.1 辦證人必須按照《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7.2 辦理好《動火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7.3 《動火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4 《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環保部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案。《動火證》保存期至少為1年。
7.5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和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環保部部長或安全主管負責。
7.6 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7.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8 考核
8.1 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考核。
8.2 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處理。
9 禁火區分類
9.1 特殊禁火區
9.1.1 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罐區5米內的場所。
9.1.2 合成車間所有的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9.1.3 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9.1.4 在環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9.1.5 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裝置區5米內的場所。
9.1.6 環氧乙烷及液化氣儲存罐區內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存區5米內的場所。
9.1.7 乙烯和乙醇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罐區5米內的場所。
9.1.8 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控制室及電纜溝等場所。
9.1.9 環氧乙烷事業部空分車間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9.2 一級禁火區
9.2.1 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等。
9.2.2 距離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9.2.3 硫磺倉庫及距離該倉庫5米內的場所。
9.2.4 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5米以外至15米以內的場所。
9.2.5 事業部除合成車間外的其它生產車間。
9.2.6 廠區電纜橋架。
9.2.7 事業部環氧乙烷、液化氣、乙醇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9.2.8 事業部空分車間5米之外至15米內的場所。
9.3 二級禁火區
9.3.1 除去特殊禁火區、一級禁火區規定的區域以外的所有生產區域。
9.3.2 公司的分析化驗室及環氧乙烷事業部辦公樓及周邊區域。
10 附則
10.1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准、規范、法規執行。
10.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