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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微蝕的sps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3-05-29 10:02:04

❶ 今分析微蝕槽(硫酸+SPS及少量銅離子)中硫酸有如下問題: 方法:5ml槽液+5滴甲基橙指示劑用1N氫氧化鈉滴定,

1.在空氣中有以下反應:
2OH-+CO2==CO3^2- + H2O
從而造成OH-濃度減小。根據高中的水的電離平衡移動原理得到的:C(H+)*C(OH-)=常數
C(OH-)減小後C(H+)必然增加。所以溶液的PH減小。
以甲基橙為指示劑時,VA=VB 以酚酞為指示劑時 VA<VB
甲基橙的變色PH是3.1和4.4,為酸性范圍,即溶液變色時溶液為酸性;酚酞的變色PH是8和10,為鹼性范圍,即溶液變色時溶液為鹼性。氫氧化鈉與硫酸滴定時,終點生成硫酸鈉,與指示劑是什麼無關,但碳酸鈉與硫酸反應時,Na2CO3+H2SO4生成二氧化碳,溶液顯酸性,Na2CO3+1/2 H2SO4生成NaHCO3,溶液顯鹼性,以甲基橙為指示劑時,碳酸鈉反應生成二氧化碳,此時
2NaOH → Na2CO3
+ +
H2SO4 H2SO4 消耗硫酸量相等
以酚酞為指示劑時,碳酸鈉反應生成碳酸氫鈉,此時
2NaOH → Na2CO3
+ +
H2SO4 1/2 H2SO4
故在空氣中放置時消耗硫酸量少

❷ 哥大SPS申請的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關於哥大SPS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SPS成立於1995年,位於美國紐約曼哈頓,是常春藤盟校、世界頂級私立研究型大學 —— 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下屬的20所學院之一,與整個哥大共享資源、專業知識、技術和策略,共同創新,開發新的平台,並採用能夠應對行業不斷變化需求的前沿教學方法。哥大SPS開設的專業都是在各個學科領域下更細分的專業,大部分專業強調實踐性。教授們作為來自不同領域的行業精英,在其就職的金融、醫療、咨詢、娛樂等行業有著極為豐富的實踐經驗,授課內容非常實用。


二、2020秋季學期申請截止日期

2020秋季學期不同專業對國際學生分別設有不同的截止時間。請大家對照自己的專業查看相應的截止時間。

精算科學(Actuarial Science)、企業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戰略傳播(Strategic Communication (Full-Time M.S.))、體育管理(Sports Management)、可持續發展管理(Sustainability Management)、可持續發展科學(Sustainability Science)的最終截止日期為5月15日。

應用分析(Applied Analytics)、建築管理(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人力資源管理(Human Capital Management)、信息與知識戰略(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Strategy)、敘事醫學(Narrative Medicine)、非營利轎簡管理(Nonprofit Management)、戰略傳播(Strategic Communication (Executive M.S.))、戰略傳播(Strategic Communication (Part-Time M.S.))和技術管理專業(Technology Management)的最終截止日期為6月15日。

生物倫理學(Bioethics)、技術管理(Technology Management (Executive M.S.))和財富管理專業( Wealth Management)的最終截止日期為7月15日。

談判與沖突解決專業(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Resolution)的最終截止日期為5月15日。

三、申請要求有哪些變化

1. 哥大SPS新增了一個要求:Video Essay。准備時間一分鍾,昌帆喚答題時間一分鍾,問題隨機。

2. 托福成績100分以上,雅思成績7.0以上,不過哥大SPS官網也有提到,英文未達到標準的申請者,可以先通過ALP(American Language Program)提升英文水平。

3. 主要申請所需材料清單:

填寫在線申請表

支付95美元申請費

提交畢業所在院校的成績單(非美國大學成績單需要提供WES評估報告)

提交學術目的

推薦信

個人簡歷

1分鍾視頻考核(video essay)

雅思或者托福成績單

四、注意事項

❸ 微蝕液處理設備

微蝕液的主要成分有兩種一種是SPS和ASP雙氧水三種葯水SPS和雙氧水兩種可以回用。 u 微蝕液循環再生設備處理工藝特點 (1) 系統化設計,將系統整合成單一系統設備,且內含溢出承接收集,可以承接110%的處理槽之容量。外圍環境抗強酸、強鹼進口板料,配備連鎖裝置以避免非允許的入侵。 (2) 自動化設計,強調最少的人員操作步驟;例如:處理槽的自添加,處理程序,處理操作等過程均以可程式邏輯控制器控制(PLC)。此外,該系統仍配備有手動操作模式,可直接觸控PLC面板驅動所有幫浦及閥門而不須進入自動處理區段。 (3) 分批次處理,嚴控出水指標。 (4) 廢水廠用葯量大幅節省,排放廢水總銅去除率>95%。 (5) 本設備流程皆獨立於廢水廠流程之外,亦無製程廢水(或廢液)或污泥須由原廢廠 處理,絕不影響水質處理成效。 微蝕液處理設備目前在全國有幾家,是專業從事微蝕液處理的。其原理就電解技術,按微蝕液的成分不同,產量不同,設計一套設備。

希望採納

❹ 一種持久梯度溫度場下聯合熱沖擊實驗系統與方法

放電等離子燒結(SPS)是一種快速、低溫、節能、環保的材料制備新技術。 1 前言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新型材料特別是新型功能材料的種類和需求量不扒御斷增加,材料新的功能呼喚新的制備技術。放電等離子燒結(Spark Plasma Sintering,簡稱SPS)是制備功能材料的一種全新技術,它具有升春亂岩溫速度快、燒結時間短、組織結構可控、節能環保等鮮明特點,可用來制備金屬陪州材料、陶瓷材料、復合材料,也可用來制備納米塊體材料、非晶塊體材料、梯度材料等。2 國內外SPS的發展與應用狀況SPS技術是在粉末顆粒間直接通入脈沖電流進行加熱燒結,因此在有的文獻上也被稱為等離子活化燒結或等離子輔助燒結(plasmaactivatedsintering-PAS或plasma-assistedsintering-PAS)[1,2]。早在1930年,美國科學家就提出了脈沖電流燒結原理,但是直到1965年,脈沖電流燒結技術才在美、日等國得到應用。日本獲得了SPS技術的專利,但當時未能解決該技術存在的生產效率低等問題,因此SPS技術沒有得到推廣應用。1988年日本研製出第一台工業型SPS裝置,並在新材料研究領域內推廣使用。1990年以後,日本推出了可用於工業生產的SPS第三代產品,具有10~100t 的燒結壓力和脈沖電流5000~8000A。最近又研製出壓力達500t,脈沖電流為25000A的大型SPS裝置。由於SPS技術具有快速、低溫、高效率等優點,近幾年國外許多大學和科研機構都相繼配備了SPS燒結系統,並利用SPS進行新材料的研究和開發[3]。1998年瑞典購進SPS燒結系統,對碳化物、氧化物、生物陶瓷等材料進行了較多的研究工作[4]。國內近三年也開展了用SPS技術制備新材料的研究工作[1,3],引進了數台SPS燒結系統,主要用來燒結納米材料和陶瓷材料[5~8]。SPS作為一種材料制備的全新技術,已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重視。3 SPS的燒結原理3.1 等離子體和等離子加工技術[9,10]SPS是利用放電等離子體進行燒結的。等離子體是物質在高溫或特定激勵下的一種物質狀態,是除固態、液態和氣態以外,物質的第四種狀態。等離子體是電離氣體,由大量正負帶電粒子和中性粒子組成,並表現出集體性為的一種准中性氣體。等離子體是解離的高溫導電氣體,可提供反應活性高的狀態。等離子體溫度4000~10999℃,其氣態分子和原子處在高度活化狀態,而且等離子氣體內離子化程度很高,這些性質使得等離子體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材料制備和加工技術。等離子體加工技術已得到較多的應用,例如等離子體CVD、低溫等離子體PBD以及等離子體和離子束刻蝕等。目前等離子體多用於氧化物塗層、等離子刻蝕方面,在制備高純碳化物和氮化物粉體上也有一定應用。而等離子體的另一個很有潛力的應用領域是在陶瓷材料的燒結方面[1]。產成等離子體的方法包括加熱、放電和光激勵等。放電產生的等離子體包括直流放電、射頻放電和微波放電等離子體。SPS利用的是直流放電等離子體。3.2 SPS裝置和燒結基本原理SPS裝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軸向壓力裝置;水冷沖頭電極;真空腔體;氣氛控制系統(真空、氬氣);直流脈沖及冷卻水、位移測量、溫度測量、和安全等控制單元。SPS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SPS與熱壓(HP)有相似之處,但加熱方式完全不同,它是一種利用通-斷直流脈沖電流直接通電燒結的加壓燒結法。通-斷式直流脈沖電流的主要作用是產生放電等離子體、放電沖擊壓力、焦耳熱和電場擴散作用[11]。SPS燒結時脈沖電流通過粉末顆粒如圖2所示。在SPS燒結過程中,電極通入直流脈沖電流時瞬間產生的放電等離子體,使燒結體內部各個顆粒均勻的自身產生焦耳熱並使顆粒表面活化。與自身加熱反應合成法(SHS)和微波燒結法類似,SPS是有效利用粉末內部的自身發熱作用而進行燒結的。SPS燒結過程可以看作是顆粒放電、導電加熱和加壓綜合作用的結果。除加熱和加壓這兩個促進燒結的因素外,在SPS技術中,顆粒間的有效放電可產生局部高溫,可以使表面局部熔化、表面物質剝落;高溫等離子的濺射和放電沖擊清除了粉末顆粒表面雜質(如去處表面氧化物等)和吸附的氣體。電場的作用是加快擴散過程[1,9,12]。4 SPS的工藝優勢SPS的工藝優勢十分明顯:加熱均勻,升溫速度快,燒結溫度低,燒結時間短,生產效率高,產品組織細小均勻,能保持原材料的自然狀態,可以得到高緻密度的材料,可以燒結梯度材料以及復雜工件[3,11]。與HP和HIP相比,SPS裝置操作簡單,不需要專門的熟練技術。文獻[11]報道,生產一塊直徑100mm、厚17mm的ZrO2(3Y)/不銹鋼梯度材料(FGM)用的總時間是58min,其中升溫時間28min、保溫時間5min和冷卻時間25min。與HP相比,SPS技術的燒結溫度可降低100~200℃[13]。5 SPS在材料制備中的應用目前在國外,尤其是日本開展了較多用SPS制備新材料的研究,部分產品已投入生產。SPS可加工的材料種類如表1所示。除了制備材料外,SPS還可進行材料連接,如連接MoSi2與石磨[14],ZrO2/Cermet/Ni等[15]。近幾年,國內外用SPS制備新材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陶瓷、金屬陶瓷、金屬間化合物,復合材料和功能材料等方面。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功能材料,他包括熱電材料[16] 、磁性材料[17] 、功能梯度材料[18] 、復合功能材料[19]和納米功能材料[20]等。對SPS制備非晶合金、形狀記憶合金[21] 、金剛石等也作了嘗試,取得了較好的結果。5 .1 功能梯度材料功能梯度材料(FGM)的成分是梯度變化的,各層的燒結溫度不同,利用傳統的燒結方法難以一次燒成。利用CVD、PVD等方法制備梯度材料,成本很高,也很難實現工業化。採用階梯狀的石磨模具,由於模具上、下兩端的電流密度不同,因此可以產生溫度梯度。利用SPS在石磨模具中產生的梯度溫度場,只需要幾分鍾就可以燒結好成分配比不同的梯度材料。目前SPS成功制備的梯度材料有:不銹鋼/ZrO2;Ni/ZrO2;Al/高聚物;Al/植物纖維;PSZ/T等梯度材料。在自蔓延燃燒合成(SHS)中,電場具有較大激活效應和作用,特別是場激活效應可以使以前不能合成的材料也能成功合成,擴大了成分范圍,並能控制相的成分,不過得到的是多孔材料,還需要進一步加工提高緻密度。利用類似於SHS電場激活作用的SPS技術,對陶瓷、復合材料和梯度材料的合成和緻密化同時進行,可得到65nm的納米晶,比SHS少了一道緻密化工序[22]。利用SPS可制備大尺寸的FGM,目前SPS制備的尺寸較大的FGM體系是ZrO2(3Y)/不銹鋼圓盤,尺寸已達到100mm×17mm[23]。用普通燒結和熱壓WC粉末時必須加入添加劑,而SPS使燒結純WC成為可能。用SPS制備的WC/Mo梯度材料的維氏硬度(HV)和斷裂韌度分別達到了24Gpa和6Mpa·m1/2,大大減輕由於WC和Mo的熱膨脹不匹配而導致熱應力引起的開裂[24]。5 .2 熱電材料由於熱點轉換的高可靠性、無污染等特點,最近熱電轉換器引起了人們的極大興趣,並研究了許多熱電轉換材料。經文獻檢索發現,在SPS制備功能材料的研究中,對熱電材料的研究較多。(1)熱電材料的成分梯度化氏目前提高熱點效率的有效途徑之一。例如,成分梯度的βFeSi2就是一種比較有前途的熱電材料,可用於200~900℃之間進行熱電轉換。βFeSi2沒有毒性,在空氣中有很好的抗氧化性,並且有較高的電導率和熱電功率。熱點材料的品質因數越高(Z=α2/kρ,其中Z是品質因數,α為Seebeck系數,k為熱導系數,ρ為材料的電阻率),其熱電轉換效率也越高。試驗表明,採用SPS制備的成分梯度的βFeSix(Si含量可變),比βFeSi2的熱電性能大為提高[25]。這方面的例子還有Cu/Al2O3/Cu[26],MgFeSi2[27], βZn4Sb3[28],鎢硅化物[]29]等。(2)用於熱電製冷的傳統半導體材料不僅強度和耐久性差,而且主要採用單相生長法制備,生產周期長、成本高。近年來有些廠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採用燒結法生產半導體致冷材料,雖改善了機械強度和提高了材料使用率,但是熱電性能遠遠達不到單晶半導體的性能,現在採用SPS生產半導體致冷材料,在幾分鍾內就可制備出完整的半導體材料,而晶體生長卻要十幾個小時。SPS制備半導體熱電材料的優點是,可直接加工成圓片,不需要單向生長法那樣的切割加工,節約了材料,提高了生產效率。熱壓和冷壓-燒結的半導體性能低於晶體生長法制備的性能。現用於熱電致冷的半導體材料的主要成分是Bi,Sb,Te和Se,目前最高的Z值為3.0×10-3/K,而用SPS制備的熱電半導體的Z值已達到2.9~3.0×10-3/K,幾乎等於單晶半導體的性能[30]。表2是SPS和其他方法生產BiTe材料的比較。5 .3 鐵電材料用SPS燒結鐵電陶瓷PbTiO3時,在900~1000℃下燒結1~3min,燒結後平均顆粒尺寸<1μm,相對密度超過98%。由於陶瓷中孔洞較少[31],因此在101~106HZ之間介電常數基本不隨頻率而變化。用SPS制備鐵電材料Bi4Ti3O12陶瓷時,在燒結體晶粒伸長和粗化的同時,陶瓷迅速緻密化。用SPS容易得到晶粒取向度好的試樣,可觀察到晶粒擇優取向的Bi4Ti3O12陶瓷的電性能有強烈的各向異性[32]。用SPS制備鐵電Li置換IIVI半導體ZnO陶瓷,使鐵電相變溫度Tc提高到470K,而以前冷壓燒結陶瓷只有330K[34]。5 .4 磁性材料 用SPS燒結Nd Fe B磁性合金,若在較高溫度下燒結,可以得到高的緻密度,但燒結溫度過高會導致出現溫度過高會導致出現α相和晶粒長大,磁性能惡化。若在較低溫度下燒結,雖能保持良好的磁性能,但粉末卻不能完全壓實,因此要詳細研究密度與性能的關系 [35] 。 SPS在燒結磁性材料時具有燒結溫度低、保溫時間短的工藝優點。Nd Fe Co V B 在650℃下保溫5min,即可燒結成接近完全密實的塊狀磁體,沒有發現晶粒長大[36]。用SPS制備的865Fe6Si4Al35Ni和MgFe2O4的復合材料(850℃,130MPa),具有高的飽和磁化強度Bs=12T和高的電阻率ρ=1×10-2Ω·m[37]。以前用快速凝固法制備的軟磁合金薄帶,雖已達到幾十納米的細小晶粒組織,但是不能制備成合金塊體,應用受到限制。而現在採用SPS制備的塊體磁性合金的磁性能已達到非晶和納米晶組織帶材的軟磁性能[3]。5 .5 納米材料緻密納米材料的制備越來越受到重視。利用傳統的熱壓燒結和熱等靜壓燒結等方法來制備納米材料時,很難保證能同時達到納米尺寸的晶粒和完全緻密的要求。利用SPS技術,由於加熱速度快,燒結時間短,可顯著抑制晶粒粗化。例如:用平均粒度為5μm的TiN粉經SPS燒結(1963K,196~382MPa,燒結5min),可得到平均晶粒65nm的TiN密實體[3]。文獻[3]中引用有關實例說明了SPS燒結中晶粒長大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所製得燒結體無疏鬆和明顯的晶粒長大。在SPS燒結時,雖然所加壓力較小,但是除了壓力的作用會導致活化能力Q降低外,由於存在放電的作用,也會使晶粒得到活化而使Q值進一步減小,從而會促進晶粒長大,因此從這方面來說,用SPS燒結制備納米材料有一定的困難。但是實際上已有成功制備平均粒度為65nm的TiN密實體的實例。在文獻[38]中,非晶粉末用SPS燒結制備出20~30nm的Fe90Zr7B3納米磁性材料。另外,還已發現晶粒隨SPS燒結溫度變化比較緩慢[7],因此SPS制備納米材料的機理和對晶粒長大的影響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5. 6 非晶合金的制備 在非晶合金的制備中,要選擇合金成分以保證合金具有極低的非晶形成臨界冷卻速度,從而獲得極高的非晶形成能力。在制備工藝方面主要有金屬澆鑄法和水淬法,其關鍵是快速冷卻和控制非均勻形核。由於制備非晶合金粉末的技術相對成熟,因此多年來,採用非晶粉末在低於其晶化溫度下進行溫擠壓、溫軋、沖擊(爆炸)固化和等靜壓燒結等方法來制備大塊非晶合金,但存在不少技術難題,如非晶粉末的硬度總高於靜態粉末,因而壓制性能欠佳,其綜合性能與旋淬法制備的非晶薄帶相近,難以作為高強度結構材料使用[39]。可見用普通粉末冶金法制備大塊非晶材料存在不少技術難題。SPS作為新一代燒結技術有望在這方面取得進展,文獻[40]中利用SPS燒結由機械合金化製取的非晶Al基粉末得到了塊狀圓片試樣(10mm×2mm),磁非晶合金是在375MPa下503K時保溫20min制備的,含有非晶相和結晶相以及殘余的Sn相。其非晶相的結晶溫度是533K。文獻[41]中用脈沖電流在423K和500MPa下制備了Mg80Ni10Y5B5塊狀非晶合金,經分析其中主要是非晶相。非晶Mg合金比A291D合金和純鎂有較高的腐蝕電位和較低的腐蝕電流密度,非晶化改善了鎂合金的抗腐蝕抗力。從實踐來看,可以採用SPS燒結法制備塊狀非晶合金。因此利用先進的SPS技術進行大塊非晶合金的制備研究很有必要。6總結與展望放電等離子燒結(SPS)是一種低溫、短時的快速燒結法,可用來制備金屬、陶瓷、納米材料、非晶材料、復合材料、梯度材料等。SPS的推廣應用將在新材料的研究和生產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SPS的基礎理論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需要進行大量實踐與理論研究來完善,SPS需要增加設備的多功能性和脈沖電流的容量,以便做尺寸更大的產品;特別需要發展全自動化的SPS生產系統,以滿足復雜形狀、高性能的產品和三維梯度功能材料的生產需要[42]。對實際生產來說,需要發展適合SPS技術的粉末材料,也需要研製比目前使用的模具材料(石墨)強度更高、重復使用率更好的新型模具材料,以提高模具的承載能力和降低模具費用。在工藝方面,需要建立模具溫度和工件實際溫度的溫差關系,以便更好的控制產品質量。在SPS產品的性能測試方面,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標准和方法。

❺ sps是什麼意思

1、安全策略系統

在IPSec安全策略中,SPS是以安全域為單位進行管理, 它由4個部分組成:安全網關( GW) 、 策略客戶端( PU) 、 安全策略伺服器( P S)和安全系統資料庫( S P S D B)。

2、放電等離子燒結

放電等離子燒結(Spark Plasma Sintering,簡稱SPS)又稱「等離子活化燒結」(Plasma Etivated Sintering,簡稱PAS)是制備功能材料的一種全新技術;

它具有升溫速度快、燒結時間短、組織結構可控、節能環保等鮮明特點,可用來制備金屬材料、陶瓷材料、復合材料,也可用來制備納米塊體材料、非晶塊體材料、梯度材料等。

SPS總結與展望

放電等離子燒結(SPS)是一種低溫、短時的快速燒結法,可用來制備金屬、陶瓷、納米材料、非晶材料、復合材料、梯度材料等。SPS的推廣應用將在新材料的研究和生產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

SPS的基礎理論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需要進行大量實踐與理論研究來完善,SPS需要增加設備的多功能性和脈沖電流的容量,以便做尺寸更大的產品;特別需要發展全自動化的SPS生產系統,以滿足復雜形狀、高性能的產品和三維梯度功能材料的生產需要。

對實際生產來說,需要發展適合SPS技術的粉末材料,也需要研製比目前使用的模具材料(石墨)強度更高、重復使用率更好的新型模具材料,以提高模具的承載能力和降低模具費用。

在工藝方面,需要建立模具溫度和工件實際溫度的溫差關系,以便更好的控制產品質量。在SPS產品的性能測試方面,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標准和方法。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SPS;網路-SPS

❻ SPS協議的法律問題

具體法律問題分析
如前所述,在協議的適用過程中,其所涉主要問題集中在有關協議核心條款的解釋上,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協議的實體規則的含義及邏輯結構問衫鎮題;二是協議所涉程序性問題;三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SPS之訴中的職責行使及其限制問題。其中,對於協議程序方面的問題,主要是關於協議的溯及力和舉證責任的歸屬問題,已在DSB的審理實踐中形成了為各方所接受的定論和做法,沒有很大爭議;而有關DSB的職責行使及其限制方面,問題較多,既包括了DSB審理各種類型案件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共性問題,如司法經濟(judicial economy)的可行性、上訴機構完成分析(completing the analysis)的局限性、DSU第11條「對事實作出客觀評估」的衡量尺度以及裁決執行環節上的難題等;也包含了DSB審理SPS案件所遇到的特有問題,如專家組及上訴機構評判復雜科學問題的能力、向技術專家征詢意見的方式等等。對這些問題,雖在理論與實務界都引起了廣泛的注意,但似乎並沒有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依筆者觀點,它們大部分都不是DSM本身所能解決的,多數受制於WTO各項協議的內容,特別是受到DSU所確定的爭端解決機構各項權利與義務的制約。鑒於WTO多邊法律機制的性質,也鑒於DSB在整體制度中的角色定位,都決定了近期內它無法突破既定的協議框架作出大的調整與完善。所以,在這方面過多糾纏對實際運作沒有太大意義。有鑒於此,本文只從《SPS協議》實體規則的角度來探討其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趙維田先生把《SPS協議》的實體規則歸納為三大原則:科學證據原則;國際協調原則、風險評估與適度保護原則。 相應地,其具體內容規定在協議的第2條、第3條和第5條中。
1、關於條款的基本含義。
在荷爾蒙案中,專家組認為,依據協議起草者的本意,第3.1條的「根據」與第3.2條的「符合」同義。這基本與秘書處的上述解釋是一致的。但上訴機構認為這種解釋是錯誤的。其理由在於:首先,就一般含義而言,「根據」不等於「符合」;其次,第3條的不同款項中分別使用了不同的措辭,這更表明其各自所指不同;第三,從第3條的目的來看,也不支持專家組的這種解釋。即第3.1條是要求成員國的SPS措施全部或部分地「根據」國際標准,也就是簡單地「依賴於」(built upon)國際標准或受到國際標準的支持(supported by)即可。它意味著如果一項措施採納了某些(無需全部)國際標準的因素,就算是「根據」了國際標准。 但是,一項措施只是按照第3.1條「根據」一個國際標准,並不能自動地被歸之於第3.2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下。因為依據第3.2條所規定的可以予以推定符合國際標準的情形,是專門適用於那些把國際標准「完全地具體化」或「完全由國際標准轉變而來的自治標准」的各種措施。至於第3.3條最後一句話,上訴機構所作的解釋是:對於沒有根據國際標準的措施,就要求具有第2.2條所規定的充分科學理由和遵從第5條必須進行風險評估的要求。在荷爾蒙案中,上訴機構明確指出,科學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對於在《SPS協議》下促進國際貿易與保護人類健康與生命這兩種相互依存但有時又有沖突的利益之間維持一種微妙與精心談判達成的均衡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對於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意見,不少學者表示異議。有人提出,上訴機構本應當支持專家組的意見,但它不僅沒有這樣做,而且,也沒有明確界定「根據」的含義。「根據國際或配粗標准」究竟是要求成員國做些什麼,上訴機構的措辭十分隱晦,僅暗示了一項措施與一個國際標准之間不是同一關系(less-than-identical relationship)。 在這種情況下,當成員國要實施一項衛生措施時,DSB的裁決沒有給予他們任何有實際意義的指導。而更為嚴重的是,依照上訴機構的認定,只要一項措施採納了國際標準的某些(無需全部)因素,就算符合了第3.1條的規定——「根據」了國際標准。這實際上削弱了SPS協議的義務要求。麥克尼爾先生哀嘆道:「上訴機構對第3.1條的解釋……抽去了各成員『應當根據』現有的國際標准制定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這一條款的義務內容……。結果,它使得SPS協議的一個核心特徵——根據現有的國際標准制定SPS措施的義務——轉變成一個理想的、但完全不賣正能強制執行的目標。」
事實上,即使不論哪一種解釋更符合協議制定者的本意,對於上訴機構來說,其裁決不能只給予原則的概括,而應當進一步細化為嚴格的條件。「根據」本身不可能沒有任何量的限制,一項措施採納了國際標准各項因素的百分之多少,是30%還是50%,可算作達到了「根據」的要求?或是其與國際標準的背離程度達到什麼樣的狀態時,則無法認定「根據」了國際標准?至少,作為一項確定的義務,必須制定出絕對的上限和下限,然後再以此為基礎,在其幅度范圍內,根據個案的情形,留由DSB逐一加以判斷。否則,對第3條各款莫衷一是的理解現狀將無法得到根本的改善。
2、關於第3條的邏輯結構
在荷爾蒙案件中,有關第3條的解釋,除各款項本身的含義及其與國際標准之間的關系問題存有爭議之外,與此相聯系,就各該款項彼此之間的邏輯關系的解說亦相去甚遠。專家組主張:第3.1條施予所有成員方一項義務,要求他們的衛生措施應當以國際標准為根據,除非協議提出相反的規定,特別是第3.3條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意義上,第3.3條為第3.1條所包含的一般義務提供了一項例外。依次地,第3.2條規定,如果一項措施是以國際標准為根據的,則由申訴方承擔推翻它是符合SPS協議這一推定的舉證責任。由此,它默示地表明了,如果一項措施並非以國際標准為依據,則被告有義務證明該措施是根據第3.3條所規定的例外情形。由此,專家組將第3.1條與第3.2條列為一般原則,而視第3.3條為例外。
上訴機構否定了專家組的解釋,認定第3.3條並不是第3.1條作為一項積極抗辯意義上的例外,而只有一項積極抗辯(an affirmative defense)的舉證責任才轉由被訴方承擔。它認為,第3.1條與第3.3條是在不同情形下適用的兩項同等重要的要求。即第3.3條是一項不同於第3.1條、能夠被單獨違反的義務;也就是,如果一項措施不符合第3.3條的條件並不當然地導致違反第3.1條。
單從協議的文字上看,上訴機構的解釋就並非無懈可擊。盡管上訴機構也根據協議的上下文來陳述其理由:根據第3.3條的規定,成員方可以自行設定不同於國際標準的保護水平,並實施不「根據」國際標準的措施來實現該保護水平。SPS協議序言第六段明確規定了成員方的這項權利。成員方根據該款自行確定健康保護水平的權利是一項自主的權利。(因而)第3.1條與第3.3條不是「一般義務」與「例外」的關系。 但這種解釋仍然存在著悖論:其一,從形式上看,第3.1條「除非本協議、特別是第3款另有規定」之表述,完全遵循了立法慣用的例外條款的行文方式,並沒有充分的理由表明這里的「除非」與立法中通常規定的「除非」有本質的不同;其二,從內容上看,第3.1條規定的是「根據國際標准」制定與實施SPS措施的一般義務,而第3.3條則規定了在存在科學理由與依照第5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根據國際標准」的情形。筆者認為,協議制定者做出此種區分,實際上是基於這樣一種基本的假設: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現有國際標准具有充分之科學依據,據此所確定的衛生保護水平是必要的且適當的。協議第3.2條的規定就是對這種假設前提最好的佐證。但考慮到人類、動植物生命、健康的重要性以及科學之復雜性與動態發展,不能排除在個別情況下,國際標准可能存在著不足,再加上對不同國家間國情差異的顧及,所以,協議首先在序言中一方面強調國際標准、指南和建議的重要作用,並期望各成員使用協調的、以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標准、指南和建議為基礎的SPS措施;另一方面,又承認各國在協議義務下所享有的制定自身適當保護水平的權利。與此同時,第3.3款具體規定了各成員可「不根據國際標准」的兩種情形,並在腳注中專門說明:「就第3.3條而言,存在科學理由的情況是,一成員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對現有科學信息進行審查和評估,確定有關國際標准、指南或建議不足以實現適當的動植物衛生保護水平。」所有這些,都支持第3.3條是一般義務之例外的觀點。也就是說,荷爾蒙案中專家組的結論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當然,盡管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解釋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差異,但荷爾蒙案件也使人們注意到:在正常情況下,它們之間的差別似乎沒有很大的實際意義。表現在本案中,具體落實到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而盡管專家組認定應由被訴方承擔,上訴機構則認定,在舉證責任轉移到被訴方之前,申訴方必須先提出其SPS措施與協議義務不一致的初步證據。但是,由於DSB對初步證據的舉證要求很低,申訴方很容易就可以滿足這一要求。所以,結果是,雖然上訴機構將專家組關於第3.1條到第3.3條的解釋全部推翻並予以重新解釋,但它仍然支持專家組根據第3.3條所作的認定。
(三)關於第5條
總體上,《SPS協議》第5條針對兩個基本問題規定了紀律:風險評估與確定適當的衛生保護水平。其中,第5.1條—第5.3條涉及風險評估;第5.4條—第5.6條規定了確定適當衛生保護水平應當遵循的規則;第5.7條則為「科學證據不充分」的情況提供了指導。
1、關於風險評估
首先,關於風險評估的含義,協議附件A第4條將其界定為「根據可能適用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評價蟲害或病害在進口成員領土內傳入、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及評價相關潛在的生物學後果和經濟後果;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物的健康所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
鮭魚案涉及到其中的第一種風險評估。對此,上訴機構認為,這種風險評估必須:指明成員方意圖阻止進入其境內的疾病種類及其生物和經濟影響;評價該種疾病進入成員方境內的可能性(likelihood);評價如果採取了SPS措施後這一疾病進入的可能性(probability)。上訴機構強調指出,第三點所要求的予以評價的可能性,指的是真實會發生的,而不是有可能會發生的(possibility)。荷爾蒙案的上訴機構也指出,根據第5.1條……所要加以評估的風險不僅是科學實驗室內嚴格控制的條件下可以確定的風險,而且是現實存於人類社會的風險,即,在人們居住、工作和死亡的現實世界中對人類健康切實潛在著的不利影響。 綜合上述觀點,特別是荷爾蒙案件上訴機構的結論,關於風險評估,(1)必須是明確的。即要求針對SPS措施的具體限制對象進行風險評估。例如,在荷爾蒙案件中,就要求歐共體的風險評估必須是重點研究特定種類的荷爾蒙(爭訟所涉的幾種荷爾蒙),而不能是泛泛地研究所有荷爾蒙。 (2)在風險評估中必須包括所有的風險。例如,應當考慮對人類健康的所有威脅,包括「通過經驗的或實驗室的各種方法進行的對量化分析不敏感的事物,」 也包括那些「由於不符合良好獸疫慣例的要求所產生的風險」以及「因難以控制、檢查和實施良好獸疫慣例的要求而產生的風險。」 (3)在遵照第5.1條考慮一項風險評估之前,沒有關於最小的風險水平的標准要求。基於某些未知因素而可能產生的一些不可量化的或理論上的風險是不足以被認定的。風險無論多小,必須是可以辨識的。 (4)少數派的科學意見可能用來支持風險評估。 但是,少數派觀點對於支持一項風險評估是否充分,則須在個案中一一加以確定。(5)實施SPS措施的成員國不一定要自己進行風險評估。由其他成員國或一個國際組織做過的風險評估也可以為被訴的措施提供充分的客觀合理性。
其次,對於第5.1條規定的「各成員方應保證其SPS措施的制定以……風險評估為根據(based on)」的義務,荷爾蒙案的上訴機構解釋為:是指在一項SPS措施與相應的風險評估之間必須存在一個合理的(rational)聯系,而且認為這種合理的聯系是指一種「客觀」的聯系狀態,並據此推翻了專家組在程序上要求由被訴方證明在制定被訴的SPS措施時,業已考慮了風險評估的裁定。上訴機構指出:所要求的全部只是一個兩者之間的客觀聯系,一個「在SPS措施與風險評估之間的、持續並顯而易見的客觀狀態。」 由此,判斷一項SPS措施是否符合第5.1條的要求,只要看它客觀上是否與風險評估相吻合,至於實施措施的成員國是否是在措施實施時已確實考慮了風險評估則無關緊要。也就是,只要被訴成員能夠在其措施發生糾紛時找到科學證據,就可以假定它在制定措施時也已考慮了類似證據。
筆者認為,上訴機構關於風險評估含義的解釋是得當的,它對協議的界定加以具體化,而且作出程度上的區分,增加了協議條款的可預見性與統一性。既為各成員制定與實施SPS措施提供了指導,也為以後的DSB裁決指明了方向。但與此同時,上訴機構對於「根據風險評估」之義務所作的解釋卻不那麼令人滿意。在本質上,其解釋削弱了這一協議義務的效力。專家組要求被訴方證明在制定其SPS措施時,就已經考慮了風險評估,並以此為據。這一認定更符合協議的本意。因為協議所規定的「根據風險評估」的義務,就是針對成員方制定與實施其SPS措施而言的,當然是指在制定與實施其措施時應當遵循的義務,而不是等到發生糾紛時才去尋找風險評估的義務。協議所追求的目的就是強有力地激勵各成員在制定衛生措施過程中切實進行和考慮風險評估,而等到真正面對WTO專家組時,需要的只是以此為據,而不是臨陣磨槍。難怪有學者擔心:根據上訴機構的解釋,一個被訴國在涉訟時,為了符合第5.1條的規定,只需臨時找出一個科學家願意聲稱其SPS措施所防範的物質的確構成一種對健康的侵害,即可萬事大吉。
再次,關於進行風險評估應考慮的因素
協議第5.2條羅列了進行風險評估時所應當考慮的各項因素,使用「應當」(shall),表明這是一個義務性的列舉,但協議本身並沒有說明其列舉是否是封閉性(closed)的。很多學者認為,這是一個封閉性的羅列,但對其中所提及的每一個因素,有的認為可以(can)而非必需(need)都加以考慮;而有的則認為,都必須(must)得到考慮。
荷爾蒙案件的上訴機構指出,第5.2條不是封閉性的。它認為:「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第5.2條對在一項風險評估中可加以考慮的各種因素的列舉意圖為封閉性的列舉。」 這樣,上訴機構為在SPS措施的風險評估中考慮各種其他因素,諸如文化取向和社會價值觀念等因素敞開了大門。
2、關於適度保護水平的確定
協議第5.4—5.6條規定了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的確定條件與標准,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對第5.5條的分析。
對第5.5條所規定的目標——「為實現在防止對人類生命或健康、動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風險方面運用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DSB發現難以具體適用。這是可以理解的。協議本身已經通過委託SPS委員會制定「實際執行該條款的指導原則」而隱晦地承認了正文的不足。實際上,雖然經過不懈的努力,委員會至今還沒有能夠制定出類似的指導原則。一致性問題是一個很微妙的問題。有成員國認為,一致性要求會對其決定自身的適當保護水平的權利施予難以接受的限制。 盡管如此,荷爾蒙案與鮭魚案的申訴方仍然引用了該條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家組與上訴機構根據文意,將第5.5條分解為三個條件:(1)在不同情況下必須存在有保護水平的差異;(2)這些差異必須是「任意的(arbitrary)或不合理的(unjustifiable)」;而且,(3)這些差異必須造成「對國際貿易的歧視或變相的限制。」
其中,第(1)個條件中的所謂「不同情況」,鮭魚案中確定為「應當是可比的情況,而不是完全沒有聯系的情況」;
對第(2)個條件,在荷爾蒙案件中,專家組認定歐共體對於「不同情況下」採取的合理措施保護程度不同,而對這種程度差異沒有任何合理理由,因而構成了「任意的」和「不合理的」。上訴機構雖然在分析的理由上不同於此,但同意專家組的結論。針對專家組與上訴機構的這一認定,有學者提出質疑。他們認為,面對一項特定的風險來決定適當的保護水平,這本身就是一個天生的政治過程,要求平衡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基於不同目的考慮而分別採取不同的防範風險的措施,或者說是對產生相同風險的物質(如荷爾蒙)在使用於不同目的上(用於促進生長和用於治療疾病)的差異是很正常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把歐共體批准在小豬身上使用荷爾蒙來防止疾病和它禁止進口使用了生長性荷爾蒙的牛肉加以比較,並認定構成「任意」與「不合理」,這無疑是剝奪了各國制定自身適當防險保護水平的一個實質性手段。
對於第(3)個條件,荷爾蒙案件的上訴機構作出了不同於專家組的解說。專家組認為,盡管第5.5條規定了三個條件,但「保護程度差異之大,加上任意性,已足以認定保護程度的差異造成歧視或對貿易的限制。」但上訴機構卻主張,第5.5條的三個條件都是必要條件,保護程度的差異只是其中之一,不能用它來確定「歧視和限制貿易」的性質。在對第(3)個條件進行分析的同時,上訴機構重點審查了歐共體禁令的立法基礎和目的,之後認定,歐共體禁令的真實目的在於保護人類健康,它不存在對國內生產進行保護的意圖,也不曾對情形相同的出口商予以歧視,因而不構成「歧視或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有學者尖銳地指出,第5.5條的第(3)項要求應當是一個客觀的檢驗標准,「歧視」並不要求對所實施措施的動機加以考察,而只要求對該措施的客觀效果進行分析。上訴機構卻把自己的分析限定在探尋歐共體禁令所具有的意圖是什麼方面,這顯然地對那些純粹出於政治目的所實施的、又確實是任意和歧視的保護措施的縱容。 筆者認為,這一批評切中要害。上訴機構的分析將使得以後的被訴成員方得以以其實施措施的動機,不論是否是其真實的動機,來證明一項事實上已經產生了歧視的SPS措施是正當的。第(3)個條件明顯應當是一個客觀要求,即如果一項SPS措施導致了歧視,不論其實施的動機是什麼,都與協議不符。依據客觀標準的有利之處不僅在於可以為各成員在未來制定衛生措施時提供良好的導向,而且可以使得以後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審理案件時,只需論及事實上所造成的歧視,不必探尋國內立法者的動機,由此可以避免各界關於DSB不充分尊重國內立法的指責。
事實上,在鮭魚案中,上訴機構支持了專家組一份基本與荷爾蒙案專家組相同的認定,並極其詳盡地分析了第5.5條之第(3)項條件的要素,綜合起來,包括五個要點:採取措施之隨意;保護措施的區別程度;保護措施不符合SPS協議第5.1條;被訴方國內法律、法規的變化及其理由;對同一品種動物在國內流通是否限制。 這個分析應當可以看成是吸取了荷爾蒙案件的教訓,更著重於客觀標準的評判,也使該條款明晰化,從而為成員國行使自身適當保護水平的權利提供了可確定的紀律。
第二,關於第5.6條。
第5.6條正文規定,各成員SPS措施對貿易的限制「不超出為達到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所要求的限度,同時考慮其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這是一個彈性較大的條款,但結合其腳注,它的內容是明確的。 在鮭魚案中,專家組與上訴機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1)如果存在著其他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行的其他保護措施;(2)該其他保護措施可以達到與現行措施相類似的保護程度;(3)實施其他保護措施對貿易的限製作用明顯小於已經採取的措施,則已經採取的措施就超過了必要的保護程度。上訴機構進一步說明,一個成員方採取的適當水平的保護措施與SPS措施是兩個概念,第5.6條明確指出,兩者的關系是適當的保護水平決定了應該採取什麼樣的SPS措施,而不是相反。SPS協議並沒有明確規定各成員方應當採取措施的保護程度,但綜合相關條文來看,並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採取任何程度的保護。至於對這三個要件的具體認定,則必須依據個案的證據和事實才能作出。但令人遺憾的是,在鮭魚案與品種測試案中,上訴機構在推翻了專家組事實認定的同時,限於其審理范圍而沒有繼續有關第5.6條要件的進一步分析,並據此提供相應的指導意見。
3、第5.7條與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協議第5.7條涉及到四方面的必要條件,是「在有關科學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成員可以……臨時採用SPS措施」的前提。其中,實質要件是該款第一句話所提及的兩點:(1)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2)依據可獲得的有關信息;程序要件則是第二句話提出的:(1)成員方應尋求獲得更加客觀地進行風險評估所必需的補充信息;(2)在合理期限內,根據獲取的補充信息審議這些措施。
在品種測試案中,當日本以第5.7條作為抗辯時,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迴避了第5.7條的實體要求,既沒有對「有關科學證據不充分」所指何義,也沒有對「臨時性」的含義作出解釋,而是直接認定:日本沒有設法獲得必要的補充信息來評估品種變化的風險,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審議其措施,所以不符合第5.7條的規定。
根據第5.7條所實施的SPS措施,通常被人們視為「預警原則」的產物。而關於預警原則的界定是在《里約宣言》中作出的:「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當根據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
由於SPS協議的首要原則是科學證據原則,因而有反對者認為,充分科學證據的要求阻礙了各國使用預防措施的權利,是與里約宣言的要求相矛盾的。這種責難並無根據,相反,SPS協議充分體現了科學證據原則與預警原則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協議的談判過程中,一方面,各成員為確定一項措施什麼時候會產生出不合理的貿易負擔,採納了充分科學證據原則作為一個客觀的評判標准;但與此同時,第5.7條同樣明確規定,在缺乏充分科學證據的情況下,各國有權採用臨時貿易措施作為預防方法。事實上,充分科學證據與預防方法這兩個概念是相互支持的,沒有起碼的科學支持,就無從得知是否有風險存在,也無法確定消除或盡量減小風險的最有效的規則或行為模式。因此,預警原則的使用不可能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荷爾蒙案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該案中,美國和加拿大主張歐共體禁止使用六種生長性荷爾蒙生產的牛肉進口是一項不合理的貿易限制——目的在於保護歐洲牛肉生產者——不是一項合法的SPS措施;歐共體則主張選擇無風險(no risk)的風險水平是它的權利,選擇這樣的風險水平是基於預警原則所賦予的權利。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確認,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自己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但SPS協議要求為達到這種風險水平所實施的任何措施都必須依據科學證據。專家組指出,預警原則不能優先於第5.1條與第5.2條的明確用語;上訴機構持相同觀點,並進一步強調:該原則並沒有被寫進SPS協議作為使與協議其他規定不符的措施可以合法化的依據。
由此可見,從SPS協議本身所規定的條件,到DSB的實際運用,都對預警原則的適用附加了限制因素,這是必要的,也是協議制定者精心設置的結果。因為,如果允許無限制地以預警原則為理由來採取各種限制貿易的SPS措施,那麼,協議的效力將無法得到起碼的維護,第2.2條的核心紀律也將如一紙空文。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評論認為,上述三個業已審理的案件在預警原則的運用方面實際上並沒有提出什麼難題。荷爾蒙案與鮭魚案的科學證據明顯是不充分的;而品種測試案中,雖然在獲取科學證據之前,一國可實施預防性措施的權利得到了明確確認,但該權利是與試圖獲取這種科學證據的義務相對應的。日本既沒有進行風險評估,也沒有尋求獲取作出此種評估所必需的科學信息,亦沒有定期審議這些措施,不符合第5.7條的要求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在未來的案件中,可能會再次觸及有關第5.7條與預警原則的解釋,特別是SPS協議與相關國際環境協定的協調問題。

❼ 在SPSS中,如果分析多個因素對某一結果的影響程度應該用什麼分析

分析多個因素對某一結果的影響程度應該用數據分析。主要的方式如下:

分析多個因素對某一結果的影響程度主要分為三步:

第一步是整理數據,首先定義變數,這個是比較重要的一步,但難度不大。

第二步:分析 由於你要分析農民收入和其他因素之間的關系。所以確定農民收入為因變數,而其他為自變數。通過analyze下面的regression來完成。即把農民收入選進因變數,其他(除年份和總計)作為自變數分析。當然裡面還有像statistics等這些功能項,你作為默認就行了。

第三步:解釋模型。認定你的模型做的好不好要看檢驗的結果,這里看R值。如果R接近1,則說明模型和實際擬和的效果比較好。你的模型R值達到了0.9多,說明效果非常不錯。

SPSS中做Logistic回歸的操作步驟:分析>回歸>二元Logistic回歸,選擇因變數和自變數(協變數)

(7)分析微蝕的sps的方法擴展閱讀:

數值型變數(metric variable)是說明事物數字特徵的一個名稱,其取值是數值型數據。如「產品產量」、「商品銷售額」、「零件尺寸」、「年齡」、「時間」等都是數值型變數,這些變數可以取不同的數值。數值型變數根據其取值的不同,又可以分為離散型變數和連續型變數。

數據形式在計算機中的表示主要有兩大類:數值型變數和非數值型變數(如,字元、漢字等)。數值型變數指,被人為定義的數字(如整數、小數、有理數等)在計算機中的表示。這種被定義的數據形式可直接載入內存或寄存器進行加、減、乘、除的運算。

一般不經過數據類型的轉換,所以運算速度快。具有計算意義。另一種非數值型的數據,如字元型數據(如『A』,『B』,『C『等),是不可直接運算的字元在計算機中的存在形式。具有信息存儲的意義。

在計算機中可識別的字元,一般都對應有一個ASCII碼,ASCII碼為數值型的數據。ASII碼值的改變,對應的字元也會改變。所以,非數值型的數據,本質上也是數值型的數據。為了接近人的思維習慣,方便程序的編寫,計算機高級語言,劃分了數據的類型:

數值型數據有:整型 單精度型 雙精度型。

非數值類型數據有:字元型 或 布爾型 或者 字元串型。

❽ 微蝕分析方法

先取一定量的含過硫酸鈉的溶液於試管中,再向試管內滴入過量NaHS,將會生成黃色S單質,將溶液過濾得沉澱再烘乾稱其重量,再根據化學方程式退出原溶液中過硫酸鈉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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