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科學地制定合理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
如何科學地制定合理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制定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是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科學地制定合理的目標指標 和環境管理方案是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關鍵,它能夠直接影響體系運行的效果(環境績效)。 一、要做好初始環境評審和管理評審工作 在環境管理體系建立時只有做好全面系統的初始環境評審工作,才能充分了解企業本身 活動、產品、服務中對環境有影響(較重大影響)的哪些環境因素(重要環境因素)和影響 的程度,充分了解應遵守的與環境管理(環境因素的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充 分了解企業的環境及其管理現狀,充分了解企業當前的經濟和技術能力(解決環境問題的保 證),充分了解目前可以挖掘的潛力,為確定今後環境管理工作的內容和方向打下堅實的基礎, 也為科學制定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做好了充分的准備。 在環境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也要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管理評審,分析和總結過去的工作及 問題,確定以後的工作內容,制定新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 二、樹立科學的管理思想 首先要明確「科學地制定合理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含義和意義,「科學」是指 要有充分的理論和實際的依據及方法,「合理」就是要符合環境管理的要求(ISO14001 標准 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要符合企業整體管理和生產經營的要求。 理論上講環境管理和企業其他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一樣,是企業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所以首先要正確對待環境管理工作,將其與日常生產經營的工作充分結合起來,充分理解 ISO14001 標準的精神和要求,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樹立科學的管理思想,在實際工作中則 要踏踏實實地按標準的要求做好具體的環境管理工作,科學地制定合理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 理方案。 三、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原則和方法 科學合理目標指標的制定是屬於預先預計的,但其制定和預計一定要有科學合理的依據,要根據環 境方針、環境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而制定,不能想當然地憑空(或 沒有根據)想像出來。通常目標指標是在以下兩種情況時制定:一是在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初 期的初始環境評審後,在了解了自身的環境問題和相應的管理情況、了解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和其他要求、了解了企業目前解決這些環境問題的能力和發展方向、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後, 便可以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管理;二是在環境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當 舊的目標指標完成後或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時,根據這時的環境方針、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和重要環境因素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這就要求在制定目標指標時要抱著實事求是和踏踏實 實的態度和精神去做工作,只有這樣目標指標的制定才能符合ISO14001 環境管理的要求,才 能為目標指標的實現和順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另外,制定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時要充分考慮企業日常的工作目標,既要將日常工作目 標中與環境管理或與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相關的內容納入到體系中來,充分運用環境管理體 系進行管理,避免與實際生產脫節,將其作為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如「要節約每一滴水」、 「要不斷地提高員工的環境意識」等僅是企業的日常工作目標,旨在強調或要引起員工的重 視,這些宏觀的工作目標或口號的提出並不一定需要一個分析論證過程(初始環境評審或評 價重要環境因素),不符合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的制定原則,不應與環境管理的具體的目標指標 混同,否則會造成實施和檢查上的不便,給環境管理帶來困難。 減少環境危害並有激勵作用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察梁的制定內容一定要在現有的基礎上減少環境危害,這些危害可以是直接 的(如含磷廢水的排放會污染水體),也可以是間接的(如浪費紙張會間接地增加造紙所產生 的廢則歲水而污染水體)。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的制定就是要對目標指標的實現者起到一定的激勵作 用,要其通過努力才能完成,完成的結果一定要達到改善原來的狀況,換句話說,環境管理 的目標指標是「改進型」的和有時效性的,即目標指標實孫沒睜現要對環境表現或環境行為有所改 進,目標指標完成以後其本身就不存在了,如「將廢水中石油類的濃度從 0.2mg/L 降低到 0.1mg/L」這個目標指標通過努力完成後,減少了環境危害,改善了廢水的狀況(原來石油類 濃度 0.2mg/L 的狀況就不存在了),這個降低磷的目標指標和行動就不存在了,或者說相關的 環境管理方案已經完成了。 在實際工作中要避免將環境管理的其他工作與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相混淆,如「廢水中 的石油類達標排放」、「防止有機物的泄漏和火災」等是屬於環境管理中運行控制、應急准備 和響應的管理和工作內容,這些工作在企業的相關活動、服務和產品不變時一直存在(沒有 一定的時效性)和保持不變,某些企業稱之為「目標指標」是錯誤的,實際上它們只屬於企 業的「工作目標」,或是一些管理和操作工作(或運行控制)中的技術標准或管理標准,是一 種行為或管理准則和規范(有一定的穩定性),其與ISO14001 標准對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的 規定和要求不同。所以環境管理中需要持續保持和不變的工作(或「保持」型的「目標指標」) 不屬於以上所述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的內容。 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可以通俗地理解為應該是「改進」型的,是環境績效的不斷改進, 是在現有基礎上的改進。例如,某企業現時的廢水中石油類的平均排放濃度是20mg/L,應執 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三級標准(30mg/L),那麼企業制定的「減少廢水中石油類的排 放」這個目標相應的指標就應該根據企業的能力和實際情況(在相同條件下)定為小於20mg/L 的一個確定值,不能僅定成達標排放,這樣才符合減少環境危害的原則(達標排放也存在環 境污染和環境危害),才能體現ISO14001 標准中污染預防的精神,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制定任 何一個大於 20mg/L 的指標(雖然可能是達標〈30mg/L)都是錯誤的,因為在相同條件下如 果排放石油類濃度大於20mg/L(比目前的排放濃度高)就是增加了污染,違背了環境方針中 承諾的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精神和要求。 在實際工作中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減少環境危害和產生激勵作用的問題: 符合企業的整體生產經營目標和規章制度環境管理本身是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一部分,所以制定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一定要與 企業的整體生產經營目標相一致,其實施要符合企業的整體規章制度,另外也要充分考慮企 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在環境因素評價時就已經充分考慮),要量力而行,但經濟能力並不是判 定重要環境因素和制定目標指標的唯一的或最主要的標准,有時不能單單以經濟能力不足為 理由(如違法超標則必須想法治理),還要盡力而為。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既不能脫離生產經營 的實際情況,實際工作中屬於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管理范疇的也不能漏掉,這就強調了初始 環境評審和管理評審的充分性和重要性,從另一方面講也反映了企業所做的初始環境評審和 管理評審的質量或有效性。 在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中會有許許多多的工作目標指標和工作方案,這些都是企 業生存和發展之本,在制定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是不能忽視和忽略的,要考慮到(即便考慮 不到也可能絲毫不影響其實際實施)並盡可能使相關人員了解到其屬於環境管理的內容,與 環境管理相關的部分則可以運用環境管理的方法實施,如果通過各種培訓和環境管理的實踐 而對環境管理的內容已經熟悉了的話,那麼在實際工作中會按照相關的規則(包括可能有的 環境管理的相關要求)自然而然地制定和實施這些工作目標指標和方案。如果在制定環境管 理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是不能盡量(有時也不可能完全)考慮和收集(這也是一種內部信息 交流的內容)企業相關的(企業級和部門級)各種工作目標指標和方案,那麼就可能造成環 境管理與整體管理的不一致和不協調,也反映了管理者在整體管理思路上的不明確和缺少整 爭取優惠條件和增加競爭能力對於哪些可能取得優惠貸款或援助項目、有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對企業生產經營有利、 對提高企業形象有利、能提高企業競爭力等等有現實或深遠意義的工作,在制定環境管理的 目標指標時就可以優先考慮,這就要求在環境因素的評價過程中考慮以上的因素,才使目標 指標的制定有理論依據。 e.目標要明確和指標要盡可能量化 環境管理目標的制定一定要明確,使相關人員能夠明確無誤的了解其內容和含義,指標要 盡可能量化,使相關人員便於實施。 對於某一特定的目標而言,不一定能制定出相應的指標,另外指標的量化並不是非要數 字化,有時可以數字化,有時是不能數字化的,但指標的制定要便於測量,這里的測量實際上不 單單指用儀器儀表的測量,而且也包括了管理上的檢查手段,因此,只要對目標指標的實施 和完成有相應的檢查和管理措施,能判斷和保證目標指標實施即可。如為處理若干種有毒有 害廢棄物而制定的「合理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這個目標而言(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是「尋 找合適的有毒有害物處理商」 ),指標是不太好制定的,如按照處置的程度考慮,有些有毒有害 廢棄物還沒有相應的處理標准,無法考慮制定相應的指標;如對於「減少產品不良率」這 個目標而言(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是更新設備),其指標是可以進行數字化量化的,因為從新 設備的技術性能和操作者的情況可以預計或制定出工作標准,可以預定出產品合格率的;如 對於「減少復印紙的浪費」這個目標而言(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是更新舊的、不定期頻出故 障的復印機),能減少多少張或百分之幾的復印紙的指標是無法定的,即無法制定數字化的量 化的指標,可以制定「杜絕復印機故障造成的廢紙」這樣的非數字化和量化的指標。 目標指標的制定和表述一定要以方便管理和實際工作為基準和原則,不能單為要有目標 指標而制定目標指標。指標能量化的必須量化,能夠數字化管理的必須數字化管理,指標不 能量化的則不需量化也不可能量化,否則就沒有科學依據,就是「虛假」的,對管理無任何 指導和實施意義。所以,目標指標的制定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能夠保證環境管理的 順利實施並取得相應的效果為原則和工作目標。 可以實施並可檢驗企業制定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要便於理解和易於接受,更為重要的是目標指標的實施程 度和完成情況要能度量和檢驗,不然無法判斷目標指標的實施和完成情況,無法判斷目標指 標制定的合理性,也無法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適當調整(無調整的依據)。實際上,能夠制 定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都是可以檢驗的,都是有適當的檢驗方法的,有的是用儀器儀表檢測 的(如某些污染因子的排放的減少)、有的是用工藝和試驗方法檢測的(如產品廢品率的降低)、 有的是用理論方法推算的(如在外部條件穩定的情況下單位綜合能耗的下降)、有的是用實物 檢驗法判斷的(如建造一個化學危險品倉庫)。隨著目標指標的實施,其檢驗方法也逐漸隨之 相應的調整,目標指標完成後,其檢驗方法也就完成了使命不復存在了,由此點也可以看出 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的特點及其與企業某些工作目標的區別。 對目標指標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屬於環境管理體系中監測和測量(4.5.1 要素)的管 理內容,除了可以監督檢查目標指標的實施進度和效果,還可以檢驗目標指標本身制度的合 理性,如果通過檢驗發現目標指標制定的不合理時(導致實施和完成情況與預計的相差甚遠), 就要及時地對目標指標進行適當的調整,避免造成「目標指標未完成」這種人為的不符合, 這也體現了環境管理體系具有自我調節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原則和方法環境管理方案直接來源於目標指標,是為了完成目標指標的要求而制定的一種方法和手 段,既不能脫離目標指標的要求,也不能脫離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制定環境管 理方案時要考慮以下幾個原則和方法: 合理適宜便於實施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要滿足完成目標指標的要求,在這個前提下經過充分的調研和可行 性分析,制定出比較經濟和合理的措施和方法。實際上在目標指標制定時已經綜合考慮了相 關的經濟和技術能力,目標指標的制定是與相關的環境管理方案的考慮分不開的,兩者是相輔 相成的,所以對已經制定了的目標指標是應該能夠制定出相應的具體環境管理方案的,這也從 一個側面證明了環境管理體系本身具有的系統性,環境管理中的十七個因素不可能相互獨立 或孤立,是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的。 便於實施的環境管理方案應該包括制定具體的技術工藝措施和進度表(環境管理方案實 施和目標指標完成的基礎)、明確實施和監督檢查(在4.5.1 監測和測量的管理內容中做出相 應的規定)的主要及相關的責任部門和人員(環境管理方案實施和目標指標完成的能力保障)、 落實相應的資金(環境管理方案實施和目標指標完成的資源保障)。 同樣,環境管理方案可以隨著目標指標的調整而作適當的調整。 減少環境危害減少環境危害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制定環境管理方案要以減少環境危害為准則; 另一方面就是制定的環境管理方案的措施和方法盡量不要增加另外的污染或產生新的環境危 符合企業的生產經營規章制度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要涉及到企業有關的環境管理組織機構、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各種 固定的或臨時的生產計劃、其他各種管理和操作規章制度、成本核算和財務制度等等,要注 意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保持企業整體管理的系統性和一致性,同時通過環境管理的實施也 可以不斷發現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一些弊端和不足,並逐步加以改進和完善。 如果企業某些合理的的生產經營或管理活動影響了環境管理方案的正常按計劃實施,那 么就要對各種情況做綜合分析,以企業合法的的生產經營和整體管理為最高原則,合理地(有 充分合理的理由)對這些活動或環境管理方案作適當的調整,如果是後者則還要考慮是否要 調整相應的目標指標。 如果一個項目實施會造成新的開發或策劃,能夠產生新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或要改變 原來的活動、產品和服務,而這些變化又涉及了已有的環境管理方案,那麼就要重新評審這 個或這些環境管理方案,使其內容能夠適合或不防礙此項目的實施。例如,企業根據近期市 場發展方向決定要開展一次大規模的產品促銷活動,並藉此機會宣傳企業形象和發展規劃(包 括了環境管理粉末的宣傳),這樣以來就需要製作相關的宣傳材料,需要消耗較大量的紙張(無 論是自己製作還是外加工),這時就需要調整原來的為實施「減少紙張的消耗」目標和「銷售 部年用紙量減少 25%」的指標而制定的環境管理方案,將以前的環境管理方案中「對外消耗 3000-3200 張企業介紹」的內容增加一條「促銷時對外消耗1500 張企業介紹」,相應的年度 總的企業介紹發放量和降低紙的消耗指標也要作調整,以適應企業的經營需要。這樣才充分 顯示了環境管理體系的靈活性、自我調節性和適宜性,才可稱得上真正的環境管理,才可能 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才不會成為「兩張皮」(部分虛的或名義上的環境管理)成為 負擔而實際上被企業所遺棄。 同理,在實際工作中要避免將環境管理的其他工作與環境管理方案相混淆,環境管理方 案是有時效性的,當其內容完成後,此環境管理方案就不存在了,它與目標指標是屬於「改 進型」的,而目標指標的改進性和時效性實質上也是由環境管理方案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 這也是環境管理方案與「保持型」的運行控制的主要區別之一。 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並沒有固定的模式或教條的方法,其基本原則還是要實 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只有這樣,環境管理體系才建有所用, 對於以獲取合法利潤的企業才有幫助,體系才有生命力。 四、保持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管理功能 作為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在環境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是不可 缺少的,與環境管理體系一樣具有延續性,ISO14001 標准也要求我們要「建立並保持環境目 標和指標」,所以在企業的宏觀的環境管理過程中一直要保持有相應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 案的工作內容,但在實際工作中則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管理和具體的工作,不能機械 教條地理解或曲解ISO14001 標準的要求,給實際工作帶來困難。應該活學活用ISO14001 准及其中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管理功能。通常企業在上一年底或年初重新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根據重要環境因素制定本年度的 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這就要求企業在全面考慮遵守法律法規和充分考慮自己的經濟技 術能力的前提下,在本年度一年的時間內盡可能地考慮安排相應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 的管理和工作內容。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可以是跨年度的長期的(但在目前就要開始著 手實施),也可以是年度內的。如果是年度內的,為了避免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過於簡單 或在很短時間內便可完成,就要求企業在評價重要環境因素時要為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 的制定作充分的考慮,並在具體制定時考慮其時間段上的綜合搭配,合理地協調目標指標和 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保持環境管理的持續和延續性,也有利於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 如果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均已按時或提前完成並距下一次目標指標的制定日期(或 年底)相差較遠,那麼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環境績效和重要環境因素的情況)考慮是 否需要制定新的目標指標,以便保持環境管理中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管理功能,通常企 業是能夠制定出連續性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的。如果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完成後距下一 次目標指標的制定日期相距不遠的話,可以不再考慮在這段較短的時期內制定新的目標指標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是要發展壯大的,企業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也是要變化的,另外環境因素是伴隨著企業的活動、產品和服務而存在的(存在著環境影響), 重要環境因素(有較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總是存在著的(雖然在一定時期後是動態變化 的),所以目標指標也總是存在著的,不可能存在沒有目標指標可定的情況,就連環境污染很 小(環境因素很簡單)的企業也存在著對環境影響相對較大的環境因素(重要環境因素),如 某投資咨詢企業已經建立了環境管理體系,可以將該企業的項目調研和決策咨詢的活動和服 務作為「企業行為」,將其辦公室辦公和日常辦公生活活動作為「員工行為」,那麼在日常「企 業行為」工作中避免提供錯誤的信息和咨詢就作為其主要工作目標,避免「提供能造成環境 危害的項目和咨詢」(重要環境因素)就需要運行控制進行管理,對於某個具體的與「環保有 關的項目的調研和開發」方面的內容就可以考慮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進行管理,如果沒有這 方面的工作內容,也可以將參與和支持「有關環保社會公益活動」作為其環境管理的目標指 標,不一定非要在僅與「員工行為」有關的節水、節電、節紙(有可能均已合理使用)方面 作文章。 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環境因素的方法,目標指標不一定非要控制和管 理重要環境因素(重要環境因素必須通過目標指標或運行控制進行管理),對於一般的環境因 素也完全可以通過目標指標這種方法(僅是一種普通的管理方法)進行控制和管理(實際上 企業在過去的日常管理中已經運用了類似的方法對一些與環境有關的問題進行管理),哪些環 境因素需要制定目標指標應該依照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而定,這並不違反 ISO14001 標準的精神要求。例如,某企業的綠化已經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要求了,但是企業為了進 一步為社會做貢獻,制定了在城郊植樹造林的計劃,實際上此計劃就屬於環境管理目標指標 的范疇,它管理的是「樹木的種植」這個環境因素(雖然企業並未將其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 由此可知,企業在制定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時除了要考慮環境方針、相關的法律法規和 其它要求(對這兩項的考慮實際上也以重要環境因素來體現)和重要環境因素以外,另一種 簡單和有效的方法是全面和充分的調查和了解企業已經和准備制定的各項工作目標和計劃, 尤其可以從哪些需要花錢的計劃和項目中(尤其是企業的各項事業計劃和年度規劃)可以找 到與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相關的內容。企業不但可以由環境管理職能部門對重要環境因素制定 相應的目標指標和運行控制方法進行控制,還可以由各個基層部門制定自己的目標指標和管 理方案對自己的相關的環境因素進行管理,這樣對那些與企業級環境管理目標指標無關、而 又與一般環境因素的管理有關的部門目標指標有了合理的應用和解釋,可以避免部門自己的 工作與環境管理「人為」地脫節,避免由於環境管理的形式化和不合理的「文字規則」造成 工作概念上的混亂,使環境管理和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緊密結合起來更確切地說是讓 環境管理更好地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實際上,合理的實際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並 不會因為不合理或不適用的「環境管理」(在此實際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管理)而改變, 即使暫時變化了也並不會維持很久,真理(相對的)終會取代謬誤,所以企業在環境管理的 實施過程中重在不斷摸索(包含了大量的不符合糾正與預防的思想)出適應自身的一套系統 的管理方法。 企業的生產經營、產品、服務和相關的管理活動是不可分割的主體,環境管理是為其服 務的手段和工具,不能主次顛倒。環境管理是一個整體管理活動,其相關要素和內容是無法 孤立起來的,不可(也不可能)隨意分離,否則會給實際環境管理工作帶來困難,目標指標 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也是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自然和必然的過程,所以環境管理本身作為 一個整體的管理一定要考慮它的系統性和全面。另外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作為環境管理 的一種方法,有它們獨自的特性,所以在制定是一定要按照其基本要求做才能有效,才能避 免將運行控制的內容與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內容混淆的張冠李戴的現象發生。
㈡ 企業進行環境分析時,常用的分析方法是
1.一般環境分析法。常用的是PEST方法。p指的是政治與法律環境,E指的是經濟環境,S指的是社會與文化環境,T指的是技術環境。
2.具體環境分析法,邁克爾`波特教授提出了五種力量模型。即本行業中的其他組織有顧客,供應方其他行業潛入者期待產品及其生產組織。
3.內外部環境綜合分析法。常用的是SWOT分析,它不僅分析組織新的外部環境,還要分析內部環境。
4.根據環境變化的分析法,常用的是腳本法,情景分析法分為定性腳本法和定量腳本法。
㈢ 怎樣治理環境問題
如何治理環境污染
環境問題,是工業革命以來全世界人民所面臨的新型問題,諸如水環境的污染,氣候的極化,土壤的沙化,生態平衡的破壞等等諸多問題。環境問題的出現是伴隨人類心理變態而產生的,是人類為滿足自身慾望而形成的,那麼面對這些環境問題,我們人類應該如何治理呢?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同來探討治理大氣污染的方法有哪些、治理土壤污染的方法有哪些、治理水源污染和噪音污染的方法有哪些?
一、治理大氣污染的4大措施
1、減少污染物的排放。①改革能源結構,採用無污染能源(如太陽能、風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氣、沼氣、酒精)。②對燃料進行預處理(如燃料脫硫、煤的液化和氣化),以減少燃燒時產生污染大氣的物質。③改進燃燒裝置和燃燒技術(如改革爐灶、採用沸騰爐燃燒等)以提高燃燒效率和降低有害氣體排放量。④ 採用無污染或低污染的工業生產工藝(如不用和少用易引起污染的原料,採用閉路循環工藝等)。⑤節約能源和開展資源綜合利用。⑥加強企業管理,減少事故性排放和逸散。⑦及時清理和妥善處置工業、生活和建築廢渣,減少地面揚塵。
2、治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燃燒過程和工業生產過程在採取上述措施後,仍有一些污染物排入大氣,應控制其排放濃度和排羨肆沖放總量使之不超過該地區的環境容量。主要方法有:①利用各種除塵器去除煙塵和各種工業粉塵。②採用氣體吸收塔處理有害氣體(如用氨水、氫氧化鈉、碳酸鈉等鹼性溶液吸收廢氣中二氧化硫;用鹼吸收法處理排煙中的氮氧化物)。③應用其他物理的(如冷凝)、化學的(如催化轉化)、物理化學的(如分子篩、活性炭吸附、膜分離)方法回收利用廢氣中的有用物質,或使有害氣體無害化。
3、發展植物凈化。植物兄殲具有美化環境、調節氣候、截留粉塵、吸收大氣中有害氣體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積的范圍內,長時間地、連續地凈化大氣。尤其是大氣中污染物影響范圍廣、濃度比較低的情況下,植物凈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城市和工業區有計劃地、有選擇地擴大綠地面積是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具有長效能和多功能的措施。
4、利用環境的自凈能力。大氣環境的自凈有物理、化學作用(擴散、稀釋、氧化、還原、降水洗滌等)和生物作用。在排出的污染物總量恆定的情況下,污染物濃度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分布同氣象條件有關,認識和掌握氣象變化規律,充分利用大氣自凈能力,可以降低大氣中污染物濃度,避免或減少大氣污染危害。例如,以不同地區、不同高度的大氣層的空氣動力學和熱力學的變化規律為依據,可以合理地確定不同地區的煙囪高度,使經煙雹槐囪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能在大氣中迅速地擴散稀釋。
㈣ 環境管理的基本手段有哪些
環境管理的基本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宣傳教育手段 。
㈤ 怎樣用經濟學原理來解決環境中出現的問題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虛檔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差尺亂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困銀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㈥ 環境分析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常用的分析方法可分為四類:化學分析法、光譜分析法、色譜分析法、電化學分析法。各類方法又根據所採用的分析原理和儀器分為若干種。環境分析方法很多,每種方法都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和對象。常用的環境分析方法可分為化學分析法、光譜分析法、色譜分析法、電化學分析法四類,每類又可根據所採用的分析原理和儀器分為若干種。